关于竞业限制的几个实务问题

关于竞业限制的几个实务问题

一、竞业限制的对象

用人单位约定竞业限制主要是为了确保劳动者从本单位离职后不在特定的行业范围、地域、期限从业,以免泄露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因此,《劳动合同法》F24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见,有必要签订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应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一)具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范围

我们认为,判断一个劳动者是否具有保密义务则取决于法定和约定,以约定为主。法定具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主要是《公司法》F14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法定保密义务。具体而言,《公司法》F216条规定公司高管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除了上述具有法定保密义务的人员之外,其他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则多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个别约定。

既然是约定,则是否能从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出发,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和其单位内的任何劳动者约定保密义务?我们认为, 这里关于保密义务的约定不能泛化到适用所有劳动者。这是因为约定保密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密,也即应先满足劳动者在工作中可以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为前提。否则,对一个从事不涉密工作的劳动者约定保密义务,则会加大劳动者的义务承担,甚至会因随之而来的竞业限制而妨碍其离职后的择业自由。

(二)具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不必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既然具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才有资格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那么是否所有具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都必须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我们的答案是否定的。根据2012年修改的《劳动合同法》F23:“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之规定,是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则取决于用人单位的意愿。当用人单位权衡利弊,最终决定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则具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不用签订该协议。这里的问题是,如果用人单位要求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我们认为,约定保密义务与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约定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的保密期限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为止的情形并不罕见。在此情形,劳动者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而不必继续承担保密义务,进而,劳动者也就有权拒绝再签订限制其离职后就业自由的竞业限制协议。但在保密义务期限延续到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情形,则考虑到该保密义务期

关于竞业限制的几个实务问题

一、竞业限制的对象

用人单位约定竞业限制主要是为了确保劳动者从本单位离职后不在特定的行业范围、地域、期限从业,以免泄露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因此,《劳动合同法》F24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见,有必要签订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应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一)具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范围

我们认为,判断一个劳动者是否具有保密义务则取决于法定和约定,以约定为主。法定具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主要是《公司法》F14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法定保密义务。具体而言,《公司法》F216条规定公司高管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除了上述具有法定保密义务的人员之外,其他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则多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个别约定。

既然是约定,则是否能从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出发,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和其单位内的任何劳动者约定保密义务?我们认为, 这里关于保密义务的约定不能泛化到适用所有劳动者。这是因为约定保密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密,也即应先满足劳动者在工作中可以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为前提。否则,对一个从事不涉密工作的劳动者约定保密义务,则会加大劳动者的义务承担,甚至会因随之而来的竞业限制而妨碍其离职后的择业自由。

(二)具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不必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既然具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才有资格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那么是否所有具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都必须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我们的答案是否定的。根据2012年修改的《劳动合同法》F23:“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之规定,是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则取决于用人单位的意愿。当用人单位权衡利弊,最终决定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则具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不用签订该协议。这里的问题是,如果用人单位要求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我们认为,约定保密义务与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约定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的保密期限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为止的情形并不罕见。在此情形,劳动者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而不必继续承担保密义务,进而,劳动者也就有权拒绝再签订限制其离职后就业自由的竞业限制协议。但在保密义务期限延续到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情形,则考虑到该保密义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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