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指导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通过对产品设计、产品结构、原材料、生产工艺、企业内部管理、物料循环利用等企业生产和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废物和排放物产生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和减少废物产生的备选清洁生产方案,并通过对备选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进而制定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和单位依照本办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省经贸委牵头省环保局配合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建立全省清洁生产专家库(包括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和行业专家)。
第五条 各市经贸部门牵头各市环保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市范围内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是指可以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机构。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经过工商注册登记、至少有6名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员、有专门工作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以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所必要的其他条件。
各市经贸委和环保部门应当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核机构向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推荐,承担省里确定的特殊审核任务。省每三年对全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进行一次查实,经查实不再具备条件的,取消其清洁生产审核机构推荐认可资格。
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条清洁生产审核分自愿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为进一步节约资源,消减污染物排放量,可以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省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参照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有关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均为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必须限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市经贸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报省经贸委联合省环保局批准,也可由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直接确定。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联合发文公布企业名单,并通知企业。企业要在名单公布之日起60日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一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与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或与其委托的单位)签订实施清洁生产的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组织实施。市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协助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监督企业根据协议规定的有关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帮助企业解决在执行协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选择省推荐认可的清洁生产审核机构为其提供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并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如果省内清洁生产审核机构不能满足需要,企业可聘请省外有关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每5年要进行一次清洁生产审核。
各级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九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内部工作程序:
(一)审核准备阶段。开展宣传、动员和培训,成立清洁生产审核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预审核阶段。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设置清洁生产目标,提出和实施无费/低费方案:
(三)审核阶段。编制审核重点的工艺流程图,确定物料的输入、输出和排污状况,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环节和废物产生的原因,继续提出和实施无费/低费方案;
(四)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废物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控制废物产生的清洁生产方案,并对方案进行汇集、分类和筛选,确定中费、高费清洁生产方案,继续实施无费/低费方案;
(五)方案可行性分析。对筛选确定的中费、高费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环境和经济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方案;
(六)方案的实施。制定实施计划并对方案进行实施,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清洁生产方案分析、效益预测分析和企业整改意见;
(七)持续的清洁生产。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组织和管理制度,制定持续的清洁生产计划。
第十条各审核机构要在企业的配合下,完成咨询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清洁生产审核结束后(即实施完成后),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认为已达到协议规定的有关要求,应当在30日内将审核报告按要求报送各市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各市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根据《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标准》 (见附页1)共同审查同意后,报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将组织有关清洁生产专家并邀请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签订的协议及验收标准(见附录)分期、分批验收。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参照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有关验收要求,将审核报告报送市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各市经贸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对通过验收的报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备案。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名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公布。
第四章保障与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最佳方案。企业削减污染物排放的技改
项目可以列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企业取得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实施清洁生产最佳方案的项目应当优先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依法从企业经营成本中列支。
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给予表彰和奖励。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若国家出台相应的规章,以国家规章为准。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指导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通过对产品设计、产品结构、原材料、生产工艺、企业内部管理、物料循环利用等企业生产和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废物和排放物产生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和减少废物产生的备选清洁生产方案,并通过对备选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进而制定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和单位依照本办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省经贸委牵头省环保局配合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建立全省清洁生产专家库(包括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和行业专家)。
第五条 各市经贸部门牵头各市环保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市范围内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是指可以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机构。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经过工商注册登记、至少有6名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员、有专门工作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以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所必要的其他条件。
各市经贸委和环保部门应当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核机构向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推荐,承担省里确定的特殊审核任务。省每三年对全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进行一次查实,经查实不再具备条件的,取消其清洁生产审核机构推荐认可资格。
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条清洁生产审核分自愿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为进一步节约资源,消减污染物排放量,可以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省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参照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有关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均为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必须限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市经贸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报省经贸委联合省环保局批准,也可由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直接确定。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联合发文公布企业名单,并通知企业。企业要在名单公布之日起60日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一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与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或与其委托的单位)签订实施清洁生产的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组织实施。市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协助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监督企业根据协议规定的有关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帮助企业解决在执行协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选择省推荐认可的清洁生产审核机构为其提供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并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如果省内清洁生产审核机构不能满足需要,企业可聘请省外有关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每5年要进行一次清洁生产审核。
各级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九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内部工作程序:
(一)审核准备阶段。开展宣传、动员和培训,成立清洁生产审核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预审核阶段。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设置清洁生产目标,提出和实施无费/低费方案:
(三)审核阶段。编制审核重点的工艺流程图,确定物料的输入、输出和排污状况,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环节和废物产生的原因,继续提出和实施无费/低费方案;
(四)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废物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控制废物产生的清洁生产方案,并对方案进行汇集、分类和筛选,确定中费、高费清洁生产方案,继续实施无费/低费方案;
(五)方案可行性分析。对筛选确定的中费、高费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环境和经济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方案;
(六)方案的实施。制定实施计划并对方案进行实施,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清洁生产方案分析、效益预测分析和企业整改意见;
(七)持续的清洁生产。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组织和管理制度,制定持续的清洁生产计划。
第十条各审核机构要在企业的配合下,完成咨询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清洁生产审核结束后(即实施完成后),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认为已达到协议规定的有关要求,应当在30日内将审核报告按要求报送各市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各市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根据《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标准》 (见附页1)共同审查同意后,报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将组织有关清洁生产专家并邀请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签订的协议及验收标准(见附录)分期、分批验收。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参照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有关验收要求,将审核报告报送市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各市经贸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对通过验收的报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备案。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名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公布。
第四章保障与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最佳方案。企业削减污染物排放的技改
项目可以列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企业取得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实施清洁生产最佳方案的项目应当优先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依法从企业经营成本中列支。
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给予表彰和奖励。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若国家出台相应的规章,以国家规章为准。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