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车辆技术管理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车辆技术管理部分)

修订稿V2.0

车辆技术和驾培方向修订组

二〇一二年七月

第一节 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监督管理

一、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监督管理的适用范围

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实行限值监督管理,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从事营运。对上述车辆未列入达标车型表的,或经核查不合格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客运、货运车辆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另行规定。

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7993)、具备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资格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规定要求,实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 负责组织并指导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的管理和宣传工作,督促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2. 负责组织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相关核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3.每半年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表》)中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车辆的车辆型号及生产企业。

4.负责对在本辖区内承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车型产品检测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负责实施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开展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宣传工作,组织对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人员(含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2. 按规定的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项目和方法对车辆进行核查。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核查车辆管理档案。

3. 指导、督促受委托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制定相关核查工作制度,落实核查工作责任制,建立核查车辆检测档案。

4. 为社会提供达标车型和核查的相关咨询服务。

5. 定期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

6. 按规定及时将达标车型核查信息录入道路运输信息系统。

三、核查程序

1、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表》),对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的车辆,终止核查。

2、车辆型号在《达标车型表》的车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等技术文件,按照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规定的项目及方法,对车辆的参数及配置进行实车核查,核查结果符合《达标车型表》相应车型参数和配置要求的车辆,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并告知申请人车辆不合格项目及原因。

3、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应与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相结合。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中,应设置燃料消耗量核查有关参数,作为车辆唯一性确认的内容,并在检测结论中予以注明。在综合性能检测报告新式样出台之前,受委托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将核查情况记录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表》中,并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中予以注明。

四、相关要求

1、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的核查,按新车核查规定进行核查。

2、关于进口车辆、特种车型等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核查结合部《关于对进口车辆办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便字〔2010〕10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厅函运〔2011〕15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3、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核查工作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车辆核查存在的问题按《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存在问题汇总表》的形式,每半年上报一次。

第二节 车辆技术状况评审

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1、评定机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营运车辆开展技术等级评定,确定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

2、评定程序

(1)申请。新车技术等级评定时,道路运输经营者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审批、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相关手续,携带《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出厂合格证、车辆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证件向符合资质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申请等级评定。在用车辆携带《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材料申请技术等级评定。

(2)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等相关国家标准对营运车辆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3、评定周期。新车在办理《道路运输证》时必须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在用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合车辆每年的定期审验一并进行。

4、等级应用

(1)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机动车综合性能据检测机构评定的结果作为《道路运输证》配发和车辆年度审验的条件之一。

(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国际道路运输、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车辆的技术等级应达到三级以上。

(3)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回《道路运输证》。对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得允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再使用该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变更手续;对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则收回《道路运输证》。

(4)挂车由公安部门车辆管理机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确保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运行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要求对挂车进行强制二级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挂车办理道路运输证件和车辆年度审验时,查验车辆有效行驶证件并复印留存。

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1、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交通运输部负责国产或进口高级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并向社会发布《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运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或进口的中级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并发布全国统一格式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

评定表》。

2、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运管机构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客车进行类型等级评定和划分的核验,并对在用高、中级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定期进行年度复核,可以结合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时一并进行。

3、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车类型和等级开展实车查验工作。具体实车查验工作也可以委托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根据实测结果填写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表。

4、对检测机构实测达到中、高级客车评定表中各项技术参数和服务装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还应根据实测结果进行复核,出具核定的结论并记录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表中。

5、营运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复核的结果作为客车《道路运输证》配发和审验的依据之一。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规定的中级以上。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应予以注明。

三、安装车辆动态信息监管系统

1、所有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即“两客一危”车辆必须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2、办理道路运输证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检查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工作情况。凡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新增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3、对于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但尚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运输企业按照规定加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的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停其营运车辆年度资格审验。

第三节 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监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监管,督促运输企业履行车辆技术管理职责,建立机构,完善制度,落实责任,确保车辆在使用全过程中的技术状况良好。

一、督促运输企业建立车辆技术管理机制

1、道路运输企业应根据车辆数量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或配备必要的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对所属车辆实施技术管理工作。

2、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二、车辆维护和检测

1、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和落实车辆维护制度,制定车辆维护计划,做好日常维护。车辆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车辆维修企业执行。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将需二级维护的车辆送相应资质的二类以上维修企

业实施维护。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 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对车辆进行维护,实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制度。不具备检验要求的维修企业可以委托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所属车辆维护以及检验情况的监督管理。

3、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和落实车辆检测制度,要按时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综合性能检测结合车辆年度审验频率一并进行。

4、道路运输企业应选购符合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道路运输车辆。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道路运输企业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5、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持检测报告和竣工出厂合格证,将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签注维护日期。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构建车辆技术信息化平台,科学、高效的落实维护、检测各项制度。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引导

1、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所属车辆技术状况,重点检查车辆安全设备配备情况。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车辆维护

和检测等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2、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实施处罚。

3、加强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对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处罚。

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大力度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节能减排工作要求,优化运力结构,淘汰高耗高排放老旧运输车辆,优先选择高效低耗节能环保型车辆及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推荐车型。

第四节 道路运输车辆档案管理

道路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

一、车辆技术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运输经营者建立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

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

3.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

4.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5.客车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

6.车辆变更记录;

7.行驶里程记录;

8.交通事故记录;

9.车辆审验记录;

10.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有关客运车辆的卫星定位系统配备证明;

11.危险货物运输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12.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车辆技术档案可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推荐式样,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行印制。

道路运输车辆办理转籍过户变更手续时,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车辆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车辆管理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

2、二级维护、检测以及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情况;

3、技术等级记录;

4、客车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

5、车辆变更记录

6、交通事故记录

7、车辆审验记录

8、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及有关客运车辆的卫星定位系统配备证明;

9.危险货物运输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复印件等;

10.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客运车辆的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记录;

11.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等。

三、综合性能检测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建立检测档案,车辆档案实行一车一档,重点将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报告、客车类型等级、燃油消耗核查记录以及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存入检测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各类档案内容及时记录并更新、保证档案完整,准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车辆技术管理部分)

修订稿V2.0

车辆技术和驾培方向修订组

二〇一二年七月

第一节 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监督管理

一、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监督管理的适用范围

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实行限值监督管理,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从事营运。对上述车辆未列入达标车型表的,或经核查不合格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客运、货运车辆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另行规定。

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7993)、具备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资格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规定要求,实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 负责组织并指导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的管理和宣传工作,督促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2. 负责组织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相关核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3.每半年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表》)中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车辆的车辆型号及生产企业。

4.负责对在本辖区内承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车型产品检测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负责实施本辖区内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开展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宣传工作,组织对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人员(含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2. 按规定的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项目和方法对车辆进行核查。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核查车辆管理档案。

3. 指导、督促受委托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制定相关核查工作制度,落实核查工作责任制,建立核查车辆检测档案。

4. 为社会提供达标车型和核查的相关咨询服务。

5. 定期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

6. 按规定及时将达标车型核查信息录入道路运输信息系统。

三、核查程序

1、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表》),对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的车辆,终止核查。

2、车辆型号在《达标车型表》的车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等技术文件,按照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规定的项目及方法,对车辆的参数及配置进行实车核查,核查结果符合《达标车型表》相应车型参数和配置要求的车辆,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并告知申请人车辆不合格项目及原因。

3、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应与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相结合。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中,应设置燃料消耗量核查有关参数,作为车辆唯一性确认的内容,并在检测结论中予以注明。在综合性能检测报告新式样出台之前,受委托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将核查情况记录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表》中,并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中予以注明。

四、相关要求

1、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的核查,按新车核查规定进行核查。

2、关于进口车辆、特种车型等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核查结合部《关于对进口车辆办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便字〔2010〕10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厅函运〔2011〕15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3、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核查工作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车辆核查存在的问题按《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存在问题汇总表》的形式,每半年上报一次。

第二节 车辆技术状况评审

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1、评定机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营运车辆开展技术等级评定,确定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

2、评定程序

(1)申请。新车技术等级评定时,道路运输经营者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审批、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相关手续,携带《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出厂合格证、车辆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证件向符合资质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申请等级评定。在用车辆携带《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材料申请技术等级评定。

(2)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等相关国家标准对营运车辆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3、评定周期。新车在办理《道路运输证》时必须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在用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合车辆每年的定期审验一并进行。

4、等级应用

(1)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机动车综合性能据检测机构评定的结果作为《道路运输证》配发和车辆年度审验的条件之一。

(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国际道路运输、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车辆的技术等级应达到三级以上。

(3)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回《道路运输证》。对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得允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再使用该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变更手续;对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则收回《道路运输证》。

(4)挂车由公安部门车辆管理机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确保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运行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要求对挂车进行强制二级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挂车办理道路运输证件和车辆年度审验时,查验车辆有效行驶证件并复印留存。

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1、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交通运输部负责国产或进口高级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并向社会发布《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运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或进口的中级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并发布全国统一格式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

评定表》。

2、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运管机构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客车进行类型等级评定和划分的核验,并对在用高、中级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定期进行年度复核,可以结合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时一并进行。

3、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车类型和等级开展实车查验工作。具体实车查验工作也可以委托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根据实测结果填写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表。

4、对检测机构实测达到中、高级客车评定表中各项技术参数和服务装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还应根据实测结果进行复核,出具核定的结论并记录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表中。

5、营运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复核的结果作为客车《道路运输证》配发和审验的依据之一。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规定的中级以上。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应予以注明。

三、安装车辆动态信息监管系统

1、所有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即“两客一危”车辆必须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2、办理道路运输证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检查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工作情况。凡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新增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3、对于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但尚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运输企业按照规定加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的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停其营运车辆年度资格审验。

第三节 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监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监管,督促运输企业履行车辆技术管理职责,建立机构,完善制度,落实责任,确保车辆在使用全过程中的技术状况良好。

一、督促运输企业建立车辆技术管理机制

1、道路运输企业应根据车辆数量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或配备必要的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对所属车辆实施技术管理工作。

2、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二、车辆维护和检测

1、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和落实车辆维护制度,制定车辆维护计划,做好日常维护。车辆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车辆维修企业执行。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将需二级维护的车辆送相应资质的二类以上维修企

业实施维护。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 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对车辆进行维护,实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制度。不具备检验要求的维修企业可以委托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所属车辆维护以及检验情况的监督管理。

3、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和落实车辆检测制度,要按时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综合性能检测结合车辆年度审验频率一并进行。

4、道路运输企业应选购符合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道路运输车辆。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道路运输企业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5、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持检测报告和竣工出厂合格证,将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签注维护日期。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构建车辆技术信息化平台,科学、高效的落实维护、检测各项制度。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引导

1、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所属车辆技术状况,重点检查车辆安全设备配备情况。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车辆维护

和检测等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2、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实施处罚。

3、加强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对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处罚。

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大力度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节能减排工作要求,优化运力结构,淘汰高耗高排放老旧运输车辆,优先选择高效低耗节能环保型车辆及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推荐车型。

第四节 道路运输车辆档案管理

道路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

一、车辆技术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运输经营者建立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

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

3.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

4.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5.客车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

6.车辆变更记录;

7.行驶里程记录;

8.交通事故记录;

9.车辆审验记录;

10.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有关客运车辆的卫星定位系统配备证明;

11.危险货物运输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12.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车辆技术档案可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推荐式样,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行印制。

道路运输车辆办理转籍过户变更手续时,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车辆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车辆管理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

2、二级维护、检测以及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情况;

3、技术等级记录;

4、客车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

5、车辆变更记录

6、交通事故记录

7、车辆审验记录

8、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及有关客运车辆的卫星定位系统配备证明;

9.危险货物运输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复印件等;

10.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客运车辆的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记录;

11.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等。

三、综合性能检测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建立检测档案,车辆档案实行一车一档,重点将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报告、客车类型等级、燃油消耗核查记录以及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存入检测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各类档案内容及时记录并更新、保证档案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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