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的两税处理]

企业年金的“两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税〔2009〕27号 :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个人所得税处理——单位缴费部分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而《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工作人员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对于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领取年金时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前年度缴纳的年金领取的个税政策

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领取年金的个税计算

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的“两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税〔2009〕27号 :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个人所得税处理——单位缴费部分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而《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工作人员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对于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领取年金时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前年度缴纳的年金领取的个税政策

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领取年金的个税计算

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内容

  • [独家]暂免征收"两税"的条件.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
  •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指出,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该项政策颁布后, ...

  • 两税合并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
  • [摘要]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全面开放,内外资保险公司所得税率差别过大制约了保险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因此,"两税合并"对我国保险业发展和保险市场建设产生了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两税合并:保险业:竞争 改革开放以来,以"两税并轨"为主旨的<企业所得税法( ...

  • 浅议"两税"合并的影响
  • 摘 要: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原<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行的时代,即实现了"两税"合并.我们从两税合并的必要性.两税合并前后的政策对比来阐述两税合并对内外资企业的影 ...

  • 居民企业持流通股超两年或免税 一个利好 银行股将撑起明年行情
  • 导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获原则通过 新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持流通股超两年或免税 两税合一在即 银行股将撑起明年行情的半边天 所得税率下调提升企业盈利6%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国股市是一个很大利好 两税合一利好明年业绩 银行饮料业受益更多 "两税合一"影 ...

  • 创建"四型"税政活动总结工作总结
  • 2004年以来,××市地税局严格按照省局关于加强税政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不断提高对税政管理工作的认识,努力寻求税政管理工作新途径,充分发挥税政职能作用,着力创建"四型"税政,积极推进税政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的轨道. 一.发挥税政组织职能,努力创建"学习 ...

  • 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中税率的确定
  • 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中税率的确定 本文结合当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中的热点问题展开分析,认为在两税合并中,可以探索和尝试一些新的思路,比如可以通过灵活确定所得税率,使税收政策的宏观调控职能进一步占据突出地位,从而摆脱税收只是单一为国家财政筹资服务的认识. 关键词:所得税 税率 合并 全国人大于2 ...

  • 义乌市6300多家小微企业 8月起免征两税·每日商报
  • 义乌市6300多家小微企业 8月起免征两税 2013-08-19 商报讯(见习记者 徐含娇)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 ...

  • 国税总局:季度销售不超6万元小微企业暂免两税
  • 国税总局:季度销售不超6万元小微企业暂免两税 摘自:宏观经济北青网-北京青年报何雨欣2013-08-23 09:26 国税总局下发公告明确,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新华社电(记者何雨欣)记者昨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落实国务院对部分小 ...

  • 实例解析小微企业免征两税的注意事项
  • 作者:袁应发刘厚兵 税收征纳 2015年06期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9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以下简称新政策)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