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严格事故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属各单位。

3、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3《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4《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3.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6《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8《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4、事故分类

4.1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或造成生产波动、减产、停产的事故。

4.2设备事故:指各种生产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及电讯、运输等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减产、停产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4.3质量事故:指产品或中间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机电设备检修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4.4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5火灾事故:指在公司内,因火情失去控制造成对财物或人身损害

的现象。若火情未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也无人员伤亡,则称火警事故。

4.6爆炸事故:指由于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4.7医疗事故: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不应有的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4.8破坏事故:凡蓄意制造的事故。

4.9伤亡事故:指公司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现象,使负伤人员死亡或立即中断工作一个工作日及以上的事故。

4.10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严重超标排放,污染大气、水源、环境的事故。

4.11未遂事故:因操作不当,已构成事故发生的条件,足以酿成灾害,但因发现及时,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5、事故管理分工

5.1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单位负责;

5.2产品质量事故由技术部负责;

5.3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负责;

5.4交通事故由运输部负责;

5.5设备事故由设备部负责;

5.6火灾事故由保卫部负责;

5.7医疗事故由总务部负责;

5.8伤亡事故和爆炸事故由保卫部负责;

5.9破坏事故由保卫部负责;

5.10环境污染事故由管理部负责;

5.11未遂事故按其事故分类,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

5.12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每月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管理部,管理部负责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

6、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6.1火灾事故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89]公发26号令)执行。

6.2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6.3人身伤亡事故按轻伤、重伤和死亡事故分类。

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按原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伤亡事故未尽事宜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1-6442)有关规定执行。

6.4其它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损失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7、抢救与救护

7.1公司发生事故,必须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7.2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防火、保卫、环保、医疗卫生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7.3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及时进行急救处理。

8、事故报告程序

8.1公司发生事故,事故最先发现者在保护好自己安全的情况下,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或调度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在5小时内用电话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8.2对重大事故,公司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单》,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8.3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8.4凡外单位人员在公司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公司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

8.5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日起,若一个月(按30日计)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9、责任划分

9.1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经理总经理负责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9.2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管理部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建议制定规章制度,而领导不颁发不组织实施的,后果由领导负责。

9.3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而导致事故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却不采取

措施酿成事故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预防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9.4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三废”处理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总工程师和课题负责人的责任。

9.5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9.6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时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9.7工厂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主要责任;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9.8公司因管理不善,职工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10、调查和处理

10.1公司发生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10.2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各单位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10.3对重大事故,公司主管部门领导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10.4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75号)执行。

10.5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或玩忽职守罪的人员,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10.6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相应的处分。

10.7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10.8外单位来公司参观、劳动、学习、培训人员发生伤亡事故时,由公司上报,说明伤亡者单位、姓名、进入公司缘由和经过等。但不在本公司伤亡人数中统计。

11、相关记录

《事故调查报告单》

事故调查报告单

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严格事故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属各单位。

3、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3《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4《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3.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6《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8《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4、事故分类

4.1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或造成生产波动、减产、停产的事故。

4.2设备事故:指各种生产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及电讯、运输等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减产、停产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4.3质量事故:指产品或中间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机电设备检修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4.4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5火灾事故:指在公司内,因火情失去控制造成对财物或人身损害

的现象。若火情未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也无人员伤亡,则称火警事故。

4.6爆炸事故:指由于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4.7医疗事故: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不应有的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4.8破坏事故:凡蓄意制造的事故。

4.9伤亡事故:指公司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现象,使负伤人员死亡或立即中断工作一个工作日及以上的事故。

4.10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严重超标排放,污染大气、水源、环境的事故。

4.11未遂事故:因操作不当,已构成事故发生的条件,足以酿成灾害,但因发现及时,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5、事故管理分工

5.1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单位负责;

5.2产品质量事故由技术部负责;

5.3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负责;

5.4交通事故由运输部负责;

5.5设备事故由设备部负责;

5.6火灾事故由保卫部负责;

5.7医疗事故由总务部负责;

5.8伤亡事故和爆炸事故由保卫部负责;

5.9破坏事故由保卫部负责;

5.10环境污染事故由管理部负责;

5.11未遂事故按其事故分类,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

5.12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每月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管理部,管理部负责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

6、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6.1火灾事故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89]公发26号令)执行。

6.2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6.3人身伤亡事故按轻伤、重伤和死亡事故分类。

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按原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伤亡事故未尽事宜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1-6442)有关规定执行。

6.4其它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损失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7、抢救与救护

7.1公司发生事故,必须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7.2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防火、保卫、环保、医疗卫生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7.3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及时进行急救处理。

8、事故报告程序

8.1公司发生事故,事故最先发现者在保护好自己安全的情况下,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或调度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在5小时内用电话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8.2对重大事故,公司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单》,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8.3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8.4凡外单位人员在公司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公司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

8.5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日起,若一个月(按30日计)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9、责任划分

9.1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经理总经理负责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9.2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管理部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建议制定规章制度,而领导不颁发不组织实施的,后果由领导负责。

9.3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而导致事故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却不采取

措施酿成事故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预防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9.4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三废”处理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总工程师和课题负责人的责任。

9.5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9.6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时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9.7工厂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主要责任;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9.8公司因管理不善,职工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10、调查和处理

10.1公司发生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10.2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各单位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10.3对重大事故,公司主管部门领导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10.4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75号)执行。

10.5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或玩忽职守罪的人员,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10.6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相应的处分。

10.7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10.8外单位来公司参观、劳动、学习、培训人员发生伤亡事故时,由公司上报,说明伤亡者单位、姓名、进入公司缘由和经过等。但不在本公司伤亡人数中统计。

11、相关记录

《事故调查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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