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职工在从事生产和工作中遭受人身伤害、职业病以及非生产性意外事故后,做好事故调查、报告、统计和善后处理工作,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在生产作业现场发生的各类人身事故的管理,也适用于派赴外单位的员工发生的各类人身事故及在生产地域内工作的外协单位人员的各类人身事故的管理。 3.机构及职责

3.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事故处理的审核组织。 3.2安全部门的职责

3.2.1负责对工伤事故的统计、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

3.2.2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必须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跟踪调查,并按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结案等工作。 3.2.3负责伤员的救护和医疗处置。

3.2.4负责本生产区域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办理、工伤待遇确认等处理及“四不放过”工作。

3.2.5负责国家和上海市工伤保险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相关工伤事故责任部门与责任人的考核结果的落实。

3.2.6负责处理工伤待遇标准的核定、工伤人员的工伤假期及相关善后问题等工作。 3.3各部门职责

3.3.1各部门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保护现场,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和事故有关人员到场。

3.3.2积极配合安全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拍摄、调查、分析,并负责和组织相关人员提供与事故有关的证据、证词等。

3.3.3负责对本部门的轻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工伤事故定义、分类与统计

4.1本规定所称工伤、意外事故视同工伤认定与界定标准,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7号令《工伤认定办法》执行。

4.2工伤人员事故定性、处理原则及严重程度统计标准,按照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执行。 4.3事故中财产损毁严重度则由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定。

4.4安全部门应按照事故类型、性质做好事故的统计汇总工作。对重复事故或事故发生频率较高的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重点分析,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5.工伤事故报告

5.1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现场当事人或有关人员除了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还应立即如实报告本部门直接负责人,逐级上报至安全第一责任人,并立即如实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初步原因等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5.2轻伤事故发生当日下班前报安全管理部门,如事故发生在下午四点半以后,次日上午补报。 5.3各部门发生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6.工伤事故抢救

6.1发生工伤事故,事故现场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应立即电话通知部门负责人或者安全负责人并立即拨打120请求医疗救护,准确告知具体救护点及伤害情况,确保最短时间救护措施到位。详见《工伤事故应急预案》。 7.工伤事故调查

7.1发生死亡事故,由总部安全部门会同地方安监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7.2发生重伤事故,由安全部门组织事故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7.3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五天内填写好事故报告交安全委员会审阅。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否决有疑点、失实或处理不当的事故报告,要求事故部门重新调查处理与报告。无故拖延或不交事故报告者,追究其安全管理责任。

7.4发生事故的现场,必须经安全部门调查、取证、确认同意后,方可清理。 7.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7.5.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7.5.2确定事故责任者; 7.5.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7.5.4提出事故防范措施; 7.5.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6事故调查组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7.7事故调查原则和程序

7.7.1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7.1.1.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7.1.1.2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7.7.2事故的现场处理。 7.7.3物证搜集。 7.7.4事故事实材料搜集。 7.7.5现场摄影。 7.7.6事故图绘制。 7.7.7事故原因分析。 7.7.8事故调查报告编写。 7.7.9事故调查结案归档。

7.8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安全管理部门15日内写出《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请安委会和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撰编事故结案归档材料即《职工伤亡事故案卷》,内容包括: 7.8.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7.8.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7.8.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7.8.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7.8.5物证、人证材料; 7.8.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8.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7.8.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7.8.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7.8.10事故原因分析;

7.8.11防止重复事故的具体措施; 7.8.12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7.8.13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7.8.14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7.9重伤事故的《职工伤亡事故案卷》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报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的《职工伤亡事故案卷》在报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外,还必须报市(区)总工会、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 8.事故跟踪管理

8.1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进行事故通报,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在查清事故原因后对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8.2事故部门负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9.责任认定

9.1安全管理部门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9.2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以下简称全责)、主要责任(以下简称主责)、次要责任(以下简称次责)、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9.3只有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事故的,应负全部责任。

9.3.1两方当事人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9.3.2三方以上当事人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事故的,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的大小划分责任。 9.3.3管理责任者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主管人员。 9.3.4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第一责任人。

9.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事故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9.5当事人及事故部门有条件上报事故的,但超过规定时间未上报事故,致事故现场难以取证,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或者事故性质不能确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10.事故处理

10.1因工受轻伤者的医疗期(包括工伤复发)、假期,应经医疗部门核实,医生签名,安全管理部门签准。因工受轻伤者在安全管理部门签证认可的医疗期内享受有关的工伤假待遇。因工受轻伤以上者的工伤医疗期,应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员工方可享受有关的工伤假待遇。

10.2符合国家规定的因工伤亡人员,享受国家与本市工伤事故保险待遇,但事故处理必须落实“四不放过”原则,两者并行不悖。对责任事故,除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管理责任,分别查处,使事故责任者及全体员工真正吸取事故教训。

10.3因违章操作及违章指挥行为造成重伤以上事故,除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事故责任人纪律处分外,责任者还要按比例赔偿公司和员工的事故损失。事故损失包括人员伤亡各种医疗费、抚恤费、停工工资等及设备财产报废或修理费等。 10.3.1全部责任人负担事故直接损失的10%~50%; 10.3.2主要责任人负担事故直接损失的6%~30%; 10.3.3次要责任人负担事故直接损失的 3%~20%;

10.3.4个人赔偿费超过1万元,超过部分本人可以申请缓交或减半理赔。

10.3.5因渎职违章行为造成事故损失巨大,后果严重的,公司可提交司法机关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0.3.6轻伤事故的主责(包括主责)以上人员,伤者工伤休假2天以上10天以下,扣罚200~400元; 伤者工伤休假10天以上,扣罚1000~2000元。 11.工伤保险赔付

11.1按照事故发生地相关劳保福发文件要求,对工伤和视同工伤的需赔付的事故,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赔付申请认定。

11.2属于交通事故的需提交公安交巡警部门签发的事故责任裁决书,由安全管理部门签署视同工伤处理申报和具体处理意见。 12.事故统计

12.1工伤事故调查、统计与上报,按照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执行。

12.2事故统计时,工伤职工,凡满一个工作日都视做工伤歇工的连续,按工伤事故统计、调查、处理。

12.3工伤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认,符合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的规定,损失的工作日,不论歇工与否,都应做工伤处理,并作考核。 13.事故结案

13.1轻伤事故: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赔付认定批复后,事故即可结案。

13.2重伤、死亡事故:事故调查组起草书面调查报告,由安全管理部门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复,同时报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赔付认定批复,再抄报当地区总工会。

13.3轻伤事故在30日内处理归档,重伤以上事故在60日内处理结案,特殊情况必须报告当地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结案。 13.4外协单位的工伤事故处理

13.5外协单位的工伤事故应严格按合同或安全管理协议所规定的条款处理。 13.6外协单位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和逐级上报。 14.附则

14.1安全管理部门对阻断事故发展延续,减少事故损失或协助事故救援及调查的有功人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14.2本规定若与国家有关法规、法令、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规法令、关规定执行。 14.3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14.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 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职工在从事生产和工作中遭受人身伤害、职业病以及非生产性意外事故后,做好事故调查、报告、统计和善后处理工作,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在生产作业现场发生的各类人身事故的管理,也适用于派赴外单位的员工发生的各类人身事故及在生产地域内工作的外协单位人员的各类人身事故的管理。 3.机构及职责

3.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事故处理的审核组织。 3.2安全部门的职责

3.2.1负责对工伤事故的统计、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

3.2.2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必须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跟踪调查,并按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结案等工作。 3.2.3负责伤员的救护和医疗处置。

3.2.4负责本生产区域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办理、工伤待遇确认等处理及“四不放过”工作。

3.2.5负责国家和上海市工伤保险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相关工伤事故责任部门与责任人的考核结果的落实。

3.2.6负责处理工伤待遇标准的核定、工伤人员的工伤假期及相关善后问题等工作。 3.3各部门职责

3.3.1各部门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保护现场,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和事故有关人员到场。

3.3.2积极配合安全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拍摄、调查、分析,并负责和组织相关人员提供与事故有关的证据、证词等。

3.3.3负责对本部门的轻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工伤事故定义、分类与统计

4.1本规定所称工伤、意外事故视同工伤认定与界定标准,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7号令《工伤认定办法》执行。

4.2工伤人员事故定性、处理原则及严重程度统计标准,按照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执行。 4.3事故中财产损毁严重度则由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定。

4.4安全部门应按照事故类型、性质做好事故的统计汇总工作。对重复事故或事故发生频率较高的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重点分析,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5.工伤事故报告

5.1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现场当事人或有关人员除了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还应立即如实报告本部门直接负责人,逐级上报至安全第一责任人,并立即如实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初步原因等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5.2轻伤事故发生当日下班前报安全管理部门,如事故发生在下午四点半以后,次日上午补报。 5.3各部门发生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6.工伤事故抢救

6.1发生工伤事故,事故现场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应立即电话通知部门负责人或者安全负责人并立即拨打120请求医疗救护,准确告知具体救护点及伤害情况,确保最短时间救护措施到位。详见《工伤事故应急预案》。 7.工伤事故调查

7.1发生死亡事故,由总部安全部门会同地方安监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7.2发生重伤事故,由安全部门组织事故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7.3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五天内填写好事故报告交安全委员会审阅。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否决有疑点、失实或处理不当的事故报告,要求事故部门重新调查处理与报告。无故拖延或不交事故报告者,追究其安全管理责任。

7.4发生事故的现场,必须经安全部门调查、取证、确认同意后,方可清理。 7.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7.5.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7.5.2确定事故责任者; 7.5.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7.5.4提出事故防范措施; 7.5.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6事故调查组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7.7事故调查原则和程序

7.7.1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7.1.1.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7.1.1.2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7.7.2事故的现场处理。 7.7.3物证搜集。 7.7.4事故事实材料搜集。 7.7.5现场摄影。 7.7.6事故图绘制。 7.7.7事故原因分析。 7.7.8事故调查报告编写。 7.7.9事故调查结案归档。

7.8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安全管理部门15日内写出《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请安委会和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撰编事故结案归档材料即《职工伤亡事故案卷》,内容包括: 7.8.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7.8.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7.8.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7.8.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7.8.5物证、人证材料; 7.8.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8.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7.8.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7.8.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7.8.10事故原因分析;

7.8.11防止重复事故的具体措施; 7.8.12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7.8.13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7.8.14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7.9重伤事故的《职工伤亡事故案卷》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报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的《职工伤亡事故案卷》在报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外,还必须报市(区)总工会、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 8.事故跟踪管理

8.1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进行事故通报,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在查清事故原因后对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8.2事故部门负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9.责任认定

9.1安全管理部门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9.2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以下简称全责)、主要责任(以下简称主责)、次要责任(以下简称次责)、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9.3只有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事故的,应负全部责任。

9.3.1两方当事人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9.3.2三方以上当事人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事故的,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的大小划分责任。 9.3.3管理责任者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主管人员。 9.3.4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第一责任人。

9.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事故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9.5当事人及事故部门有条件上报事故的,但超过规定时间未上报事故,致事故现场难以取证,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或者事故性质不能确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10.事故处理

10.1因工受轻伤者的医疗期(包括工伤复发)、假期,应经医疗部门核实,医生签名,安全管理部门签准。因工受轻伤者在安全管理部门签证认可的医疗期内享受有关的工伤假待遇。因工受轻伤以上者的工伤医疗期,应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员工方可享受有关的工伤假待遇。

10.2符合国家规定的因工伤亡人员,享受国家与本市工伤事故保险待遇,但事故处理必须落实“四不放过”原则,两者并行不悖。对责任事故,除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管理责任,分别查处,使事故责任者及全体员工真正吸取事故教训。

10.3因违章操作及违章指挥行为造成重伤以上事故,除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事故责任人纪律处分外,责任者还要按比例赔偿公司和员工的事故损失。事故损失包括人员伤亡各种医疗费、抚恤费、停工工资等及设备财产报废或修理费等。 10.3.1全部责任人负担事故直接损失的10%~50%; 10.3.2主要责任人负担事故直接损失的6%~30%; 10.3.3次要责任人负担事故直接损失的 3%~20%;

10.3.4个人赔偿费超过1万元,超过部分本人可以申请缓交或减半理赔。

10.3.5因渎职违章行为造成事故损失巨大,后果严重的,公司可提交司法机关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0.3.6轻伤事故的主责(包括主责)以上人员,伤者工伤休假2天以上10天以下,扣罚200~400元; 伤者工伤休假10天以上,扣罚1000~2000元。 11.工伤保险赔付

11.1按照事故发生地相关劳保福发文件要求,对工伤和视同工伤的需赔付的事故,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赔付申请认定。

11.2属于交通事故的需提交公安交巡警部门签发的事故责任裁决书,由安全管理部门签署视同工伤处理申报和具体处理意见。 12.事故统计

12.1工伤事故调查、统计与上报,按照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执行。

12.2事故统计时,工伤职工,凡满一个工作日都视做工伤歇工的连续,按工伤事故统计、调查、处理。

12.3工伤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认,符合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的规定,损失的工作日,不论歇工与否,都应做工伤处理,并作考核。 13.事故结案

13.1轻伤事故: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赔付认定批复后,事故即可结案。

13.2重伤、死亡事故:事故调查组起草书面调查报告,由安全管理部门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复,同时报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赔付认定批复,再抄报当地区总工会。

13.3轻伤事故在30日内处理归档,重伤以上事故在60日内处理结案,特殊情况必须报告当地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结案。 13.4外协单位的工伤事故处理

13.5外协单位的工伤事故应严格按合同或安全管理协议所规定的条款处理。 13.6外协单位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和逐级上报。 14.附则

14.1安全管理部门对阻断事故发展延续,减少事故损失或协助事故救援及调查的有功人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14.2本规定若与国家有关法规、法令、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规法令、关规定执行。 14.3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14.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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