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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管理办法
CAA-HR-05-0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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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工业安全教育,减少工伤事故;规范公司工伤管理,确保工伤受理时效的及时、准确、 合理、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依据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地方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权责 第三条、 1.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制订,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核准后生效执行,修订时亦同。 2.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3.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人力资源部,工伤的认定依各单位地工伤认定机构核定为准。 4. 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此前下发与本文件范围相同之内容且确有冲突的依本文件执行。 5. 本办法若与各单位地的相关法规相悖,依当地法规为准。 第四条、 第四条、范围 ***及旗下所属企业之工业安全管理、正式聘用的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之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第五条、管理项目 1.工伤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工伤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认定为工伤: 1.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 患符合国家规定职业病的; 1.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 视同工伤范围 :有下列之一的 视同工伤范围 . 有下列之一的,视同工伤范围 有下列之一的 视同工伤范围. 2.1. 2.2. 2.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单位后旧伤
复发的。 3. 排除工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排除工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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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2.
醉酒导致伤亡的; 3.3. 自残或者自杀的。 3.4.其它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的。 4. 工业安全事故防患 4.1. 各单位,营运厂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要求开展相应安全培训,做好安全防患。 4.2. 各岗位应依作业标准或岗位操作手册,安全作业,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4.3. 对于安全控管良好的,确为公司减少风险或损失的将予以奖励;对于不按标准作业,玩忽 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第六条、内部程序 1. 发生工伤及时告知 . 1.1. 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后,工伤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需及时告知部门主管, 二十四小 时内,报告人事、车管专员(驾驶员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 1.2.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的,需立即报警, 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厂务主管 与人事。 工伤处理 2. 工伤处理 2.1. 2.2. 2.3. 2.4. 各主管得知员工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后,应立即派车送医院救治,并安排护理人员。 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工伤人员复诊时,由公司派车,单位人事随同就医。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行车事故: 由责任人派车或个人自行坐车到医院就医。 工作中发生死亡事故的:主管应当立即报警,并保护好现场;将事故现场拍成照片,并 在照片上对事故的重要部位作出标志,记明数据。无条件拍摄现场照片的,可绘制简明 的现场示意图,供调查分析事故时查考。 工伤事故报告 3. 工伤事故报告 发生工伤后,2 个工作日内,工伤当事人需向人事提交书面事故经过含(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原 因、具体经过、本人签名、见证人签名)及请假单;若无法书写的可请他人代理,见证人签名。 4. 工伤事故审查 单位人事收到书面工伤申请后,需进行工伤事故经过审查,2 个工作日内填写 《工伤事故报告》 单 向相关主管报告。 5. 主管审核
人事提交《工伤事故报告处理单》《请假单》 、 ,由部门主管、厂务主管、处主管、行政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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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分别签核,签核时效 4 个工作日内。 6. 工伤保险办理
工伤事故报告各主管签核后,单位人事需在当地法规规定的工伤申报时效内, 到相关部门进行工 伤报案、认定、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办理。 7. 工伤办理进度报告 7.1. 7.2. 各单位人事拿到《工伤鉴定结论书》后,及时核对鉴定的伤残级别与《职工工伤与职业 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否相符,并向总部人力资源部报告。 各单位人
事在每月例会中,需报告工伤办理的进度。 8. 工伤待遇结算 8.1. 有医疗费借支的:当《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下来后,单位人事填写粘贴单冲医疗费借支。 8.2. 8.3. 9. 员工支付的医疗费的:社保理赔支付的医疗费转入个人帐户;社保不予理赔的费用,人事 填写粘贴单进行申请报销。 解除、终止合同者(上海区外来工伤人员除外)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 助金。 人事备案
单位人事存储工伤结案的书面资料,并及时录入人事系统. 第七条、相关规定 第七条、 1. 工伤假: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需暂离工作岗位进行治疗申请的假期,即停工医疗期。 工伤假: 即停工医疗期。 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需暂离工作岗位进行治疗申请的假期 即停工医疗期 1.1. 工伤假原则上最多一个月,特殊情况因工伤假期已满,仍不能在原岗位工作,经总经理批准可 照顾减轻工作,或根据医疗机构提出的意见,并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停工医疗期,停工医 疗期内享受全薪。 1.2.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 在停工医疗期内的工资,暂由公司支付,待责任方赔付工伤人 员误工费后,工伤当事人需退还公司支付的停工医疗期内的工资。 2. 工伤就医原则 工伤就医原则 2.1. 员工发生工伤后,需在本单位所在地二级及以上医院进行就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 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二级及以上医院治疗,否则不予认可。 3. 工伤治疗费用 3.1.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伙食费、交通费、医 院的护理费,除社保理应支付的费用额度外,其它由公司支付。 3.2. 工伤严重者医疗费可暂从公司借支, 待社保支付公司医疗费后,单位人事填写粘贴单冲借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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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治疗工伤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 工伤当事人配合原则 4.1. 发生工伤后,二十四小时内,工伤当事人未向人事告知与提交书面事故经过,而导致公司 向工伤认定中心申报时间误了时效, 故在认定工伤前所发生的医疗费, 将由工伤人员承 担 50 %; 4.2. 发生工伤后,工伤当事人不愿进行工伤认定\工伤鉴定,需向公司提交放弃工伤认定申 请\放弃工伤鉴定申请,本人签字; 4.3. 在伤情稳定后,不予配合公司人事到当地的工伤鉴定中心进行工伤级别鉴定,视同自 动放弃工伤鉴定,并按无伤残级别办理。 5. 各单位人事工伤申报时效原则
工伤当事人已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司申报工伤申请,各主管已签核可认定工伤,单位人事若 未在当地工伤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时效内到工伤机构进行工伤认定申请,造成工伤认定前所 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保险不予支付,公司将根据《职工奖惩条例》给予惩处。 6. 工伤奖励规定 6.1. 非个人原因对将要发生的工伤事故, 员工采取了积极的拯救方法, 并遏止了工伤事故的发生的,
可依员工奖惩条例予以奖励。
6.2. 年度内,厂内工伤事故发生次数为零次时,年终奖金部门评核系数奖励可提升 0.2。 7. 工伤处罚规定 7.1. 对违章操作、不讲科学、冒险蛮干,甚至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处分如下:
伤残级别(S) 管理项目 责任划分 直接责任人 伤残 级别的 负激励 第一责任人 第二责任人 第三责任人 责任对象 工伤人员 组级主管 课级主管 部级主管 S=0 级 警告 1 次 S=10 级 小过 1 次 警告 1 次 S=9 至 8 级 小过 2 次 小过 1 次 警告 1 次 S=7 至 1 级或 死亡 大过 2 次 小过 2 次 小过 1 次 警告 1 次
7.2. 若有发生工伤,必须如实申报。若经核实后,对于向公司虚报工伤事故或工伤事故具体经过的员 工,给予记大过 1 次,相关主管之处罚同上。 7.3. 发生工伤事故的费用及次数将记入每季度厂务主管绩效奖金中,具体参见厂务主管绩效奖金办法。 7.4. 年度内处分的次数将记入当年的年终奖金考核中。 7.5. 厂内当年度发生的工伤事故次数及损失将记入评核当年度厂年终奖金的额度考核中。 7.6. 对员工自身不可抗御的突发性或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工伤人员不予处罚。
第九条、 第九条、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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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内部工伤办理流程图(如附件 1) 公司内部工伤办理流程图( ) 2.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如附件 2) (如附件 )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 3.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如附件 3) (如附件 )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 4. 《江苏省实施 办法 江苏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 ) 5.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如附件 5)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 ) 6. 《工伤报告单》 如附件 6) ( 工伤报告单》 )
意见批示: 意见批示:
名: 名: 公司 理 业 理 名: 名:
日期: 日期: 日期: 日期:
名称: 部 名称:
名: 名: 名: 名:
日期: 日期: 日
期: 日期:
直 属 主 管 签 核
名: 名:
日期: 日期:
名: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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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名: 部 名: 名:
日期: 日期: 日期: 日期:
名: 名: 名: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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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工业安全教育,减少工伤事故;规范公司工伤管理,确保工伤受理时效的及时、准确、 合理、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依据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地方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权责 第三条、 1.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制订,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核准后生效执行,修订时亦同。 2.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3.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人力资源部,工伤的认定依各单位地工伤认定机构核定为准。 4. 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此前下发与本文件范围相同之内容且确有冲突的依本文件执行。 5. 本办法若与各单位地的相关法规相悖,依当地法规为准。 第四条、 第四条、范围 ***及旗下所属企业之工业安全管理、正式聘用的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之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第五条、管理项目 1.工伤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工伤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认定为工伤: 1.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 患符合国家规定职业病的; 1.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 视同工伤范围 :有下列之一的 视同工伤范围 . 有下列之一的,视同工伤范围 有下列之一的 视同工伤范围. 2.1. 2.2. 2.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单位后旧伤
复发的。 3. 排除工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排除工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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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2.
醉酒导致伤亡的; 3.3. 自残或者自杀的。 3.4.其它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的。 4. 工业安全事故防患 4.1. 各单位,营运厂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要求开展相应安全培训,做好安全防患。 4.2. 各岗位应依作业标准或岗位操作手册,安全作业,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4.3. 对于安全控管良好的,确为公司减少风险或损失的将予以奖励;对于不按标准作业,玩忽 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第六条、内部程序 1. 发生工伤及时告知 . 1.1. 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后,工伤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需及时告知部门主管, 二十四小 时内,报告人事、车管专员(驾驶员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 1.2.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的,需立即报警, 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厂务主管 与人事。 工伤处理 2. 工伤处理 2.1. 2.2. 2.3. 2.4. 各主管得知员工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后,应立即派车送医院救治,并安排护理人员。 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工伤人员复诊时,由公司派车,单位人事随同就医。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行车事故: 由责任人派车或个人自行坐车到医院就医。 工作中发生死亡事故的:主管应当立即报警,并保护好现场;将事故现场拍成照片,并 在照片上对事故的重要部位作出标志,记明数据。无条件拍摄现场照片的,可绘制简明 的现场示意图,供调查分析事故时查考。 工伤事故报告 3. 工伤事故报告 发生工伤后,2 个工作日内,工伤当事人需向人事提交书面事故经过含(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原 因、具体经过、本人签名、见证人签名)及请假单;若无法书写的可请他人代理,见证人签名。 4. 工伤事故审查 单位人事收到书面工伤申请后,需进行工伤事故经过审查,2 个工作日内填写 《工伤事故报告》 单 向相关主管报告。 5. 主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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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报告各主管签核后,单位人事需在当地法规规定的工伤申报时效内, 到相关部门进行工 伤报案、认定、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办理。 7. 工伤办理进度报告 7.1. 7.2. 各单位人事拿到《工伤鉴定结论书》后,及时核对鉴定的伤残级别与《职工工伤与职业 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否相符,并向总部人力资源部报告。 各单位人
事在每月例会中,需报告工伤办理的进度。 8. 工伤待遇结算 8.1. 有医疗费借支的:当《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下来后,单位人事填写粘贴单冲医疗费借支。 8.2. 8.3. 9. 员工支付的医疗费的:社保理赔支付的医疗费转入个人帐户;社保不予理赔的费用,人事 填写粘贴单进行申请报销。 解除、终止合同者(上海区外来工伤人员除外)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 助金。 人事备案
单位人事存储工伤结案的书面资料,并及时录入人事系统. 第七条、相关规定 第七条、 1. 工伤假: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需暂离工作岗位进行治疗申请的假期,即停工医疗期。 工伤假: 即停工医疗期。 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需暂离工作岗位进行治疗申请的假期 即停工医疗期 1.1. 工伤假原则上最多一个月,特殊情况因工伤假期已满,仍不能在原岗位工作,经总经理批准可 照顾减轻工作,或根据医疗机构提出的意见,并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停工医疗期,停工医 疗期内享受全薪。 1.2.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 在停工医疗期内的工资,暂由公司支付,待责任方赔付工伤人 员误工费后,工伤当事人需退还公司支付的停工医疗期内的工资。 2. 工伤就医原则 工伤就医原则 2.1. 员工发生工伤后,需在本单位所在地二级及以上医院进行就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 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二级及以上医院治疗,否则不予认可。 3. 工伤治疗费用 3.1.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伙食费、交通费、医 院的护理费,除社保理应支付的费用额度外,其它由公司支付。 3.2. 工伤严重者医疗费可暂从公司借支, 待社保支付公司医疗费后,单位人事填写粘贴单冲借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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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治疗工伤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 工伤当事人配合原则 4.1. 发生工伤后,二十四小时内,工伤当事人未向人事告知与提交书面事故经过,而导致公司 向工伤认定中心申报时间误了时效, 故在认定工伤前所发生的医疗费, 将由工伤人员承 担 50 %; 4.2. 发生工伤后,工伤当事人不愿进行工伤认定\工伤鉴定,需向公司提交放弃工伤认定申 请\放弃工伤鉴定申请,本人签字; 4.3. 在伤情稳定后,不予配合公司人事到当地的工伤鉴定中心进行工伤级别鉴定,视同自 动放弃工伤鉴定,并按无伤残级别办理。 5. 各单位人事工伤申报时效原则
工伤当事人已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司申报工伤申请,各主管已签核可认定工伤,单位人事若 未在当地工伤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时效内到工伤机构进行工伤认定申请,造成工伤认定前所 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保险不予支付,公司将根据《职工奖惩条例》给予惩处。 6. 工伤奖励规定 6.1. 非个人原因对将要发生的工伤事故, 员工采取了积极的拯救方法, 并遏止了工伤事故的发生的,
可依员工奖惩条例予以奖励。
6.2. 年度内,厂内工伤事故发生次数为零次时,年终奖金部门评核系数奖励可提升 0.2。 7. 工伤处罚规定 7.1. 对违章操作、不讲科学、冒险蛮干,甚至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处分如下:
伤残级别(S) 管理项目 责任划分 直接责任人 伤残 级别的 负激励 第一责任人 第二责任人 第三责任人 责任对象 工伤人员 组级主管 课级主管 部级主管 S=0 级 警告 1 次 S=10 级 小过 1 次 警告 1 次 S=9 至 8 级 小过 2 次 小过 1 次 警告 1 次 S=7 至 1 级或 死亡 大过 2 次 小过 2 次 小过 1 次 警告 1 次
7.2. 若有发生工伤,必须如实申报。若经核实后,对于向公司虚报工伤事故或工伤事故具体经过的员 工,给予记大过 1 次,相关主管之处罚同上。 7.3. 发生工伤事故的费用及次数将记入每季度厂务主管绩效奖金中,具体参见厂务主管绩效奖金办法。 7.4. 年度内处分的次数将记入当年的年终奖金考核中。 7.5. 厂内当年度发生的工伤事故次数及损失将记入评核当年度厂年终奖金的额度考核中。 7.6. 对员工自身不可抗御的突发性或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工伤人员不予处罚。
第九条、 第九条、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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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内部工伤办理流程图(如附件 1) 公司内部工伤办理流程图( ) 2.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如附件 2) (如附件 )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 3.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如附件 3) (如附件 )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 4. 《江苏省实施 办法 江苏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 ) 5.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如附件 5)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 ) 6. 《工伤报告单》 如附件 6) ( 工伤报告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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