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八条 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凡在本省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没有产地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的,必须抽检合格才能销售。农民销售自种自养少量农产品的除外。
第十九条 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配送中心、超市、仓储单位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二)运输、贮存需冷藏保鲜的农产品配有冷藏设施;
(三)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
(四)查验农产品产地证明、检验合格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
(五)对不能出具检验等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农产品,安排人员和经费自行开展质量安全抽查检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抽查检测,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及时公示检测结果;
(六)与进入市场经营农产品的经营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七)发现市场内经营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监督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时查验所经营农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来源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并在摊位显著位置悬挂农产品标示牌,如实标明农产品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合格证明等内容。
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建立购销台账,如实记载进货时间、品种、数量、来源以及销售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等相关情况,购销台账应当保存不少于二年。
第二十一条 农产品的收购、包装、保鲜、运输、贮存和销售,应当保证安全、无毒、无害、清洁的环境,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同;凡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未规定可以使用的物质,都不得添加使用;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摘自《湖北省实施办法》
农产品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八条 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凡在本省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没有产地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的,必须抽检合格才能销售。农民销售自种自养少量农产品的除外。
第十九条 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配送中心、超市、仓储单位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二)运输、贮存需冷藏保鲜的农产品配有冷藏设施;
(三)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
(四)查验农产品产地证明、检验合格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
(五)对不能出具检验等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农产品,安排人员和经费自行开展质量安全抽查检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抽查检测,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及时公示检测结果;
(六)与进入市场经营农产品的经营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七)发现市场内经营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监督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时查验所经营农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来源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并在摊位显著位置悬挂农产品标示牌,如实标明农产品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合格证明等内容。
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建立购销台账,如实记载进货时间、品种、数量、来源以及销售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等相关情况,购销台账应当保存不少于二年。
第二十一条 农产品的收购、包装、保鲜、运输、贮存和销售,应当保证安全、无毒、无害、清洁的环境,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同;凡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未规定可以使用的物质,都不得添加使用;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摘自《湖北省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