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离婚判决书要在国内有效使用的话是否要做公证认证

外国离婚判决书要在国内有效使用的话是否要做公证认证?

随着国人在国外结婚的增多,在国外办理离婚的也随之增加,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国内怎么才能被认可?需要办理公证认证吗?

一、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中国并非自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

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外国离婚适用的应是外国法律,那么外国法院依据外国法律所作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有效?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据国际惯例作出了如下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由此可见,外国法院所作的离婚判决在中

国并非自然有效,这涉及到国家主权问题,当事人欲使该判决在中国发生效力,就必须依法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忽视这一点,就有可能涉嫌重婚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途径

1、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的外国公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但其离婚的原配偶必须是中国公民。

2、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三、申请立案须递交的材料

1、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申请人应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2、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3、 申请人应提交其户籍证明,申请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提交其在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证明,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应提供其出国前的户籍证明。

4、申请人应提供其原婚姻登记证明。

5、如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庭,国内居民可提交由其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境外人士可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国内亲友为诉讼代理人,其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

有效力。

6、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来源于:http://www.51rz.org

外国离婚判决书要在国内有效使用的话是否要做公证认证?

随着国人在国外结婚的增多,在国外办理离婚的也随之增加,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国内怎么才能被认可?需要办理公证认证吗?

一、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中国并非自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

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外国离婚适用的应是外国法律,那么外国法院依据外国法律所作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有效?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据国际惯例作出了如下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由此可见,外国法院所作的离婚判决在中

国并非自然有效,这涉及到国家主权问题,当事人欲使该判决在中国发生效力,就必须依法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忽视这一点,就有可能涉嫌重婚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途径

1、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的外国公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但其离婚的原配偶必须是中国公民。

2、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三、申请立案须递交的材料

1、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申请人应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2、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3、 申请人应提交其户籍证明,申请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提交其在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证明,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应提供其出国前的户籍证明。

4、申请人应提供其原婚姻登记证明。

5、如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庭,国内居民可提交由其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境外人士可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国内亲友为诉讼代理人,其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

有效力。

6、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来源于:http://www.51rz.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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