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律法规

依法行医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综述 舍玉秀

摘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形势下,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医疗保险制度和卫生法制的不断健全,全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医院的各级人员是否能熟悉和掌握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并贯彻落实,医院是否有一套系统地、完善的卫生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来规范和约束医疗服务行为,将直接影响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和构建和谐社会。为了弥补建立和谐医患关系非技术手段的不足,必须加强技术发面的措施,通过建立和完善各项医疗制度、医疗技术规程,以及医患沟通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等,使我们的医疗行为制度化、程式化,把我们的医疗活动透明化,和患者及其家属共同配合,相互协商,共同完成对病人的医治过程,达到双向满意.

关键字:和谐社会;医患关系;医疗法规;医疗

随着人们对医疗卫生保健要求的提高和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加强,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不仅要求医务人员具有良好的医术,能有效地解决患者的病痛,而且还要求尊重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自主权、人格权等法律规定的权利。原本属于基本的职业道德范畴的内容已经系统地上升为法律内容,使得医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如果不履行这样的医德义务,即是不履行法律义务,这种不履行即是违法,其后果不仅仅是受到舆论的指责,而且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我们的医务人员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普遍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我们传统的医学教育,注重医学知识、医疗技能方面的培训,而忽视了医疗法律、医学论理道德方面的教育。一旦在诊疗过程中出现医疗伤害,他们不能用法律知识去分析,往往强调是医学技术的问题来回避责任,这样就很易造成医疗纠纷。

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结成的特定的医疗人际关系。医患关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医患关系是指医生与患者的关系。广义的医患关系是指医院与患者的关系,医生与患者及其家属、患者所在单位、团体及与患者治疗费用有关的机构的关系。本文采广义的医患关系说。医患关系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和医疗实践的发展,因此它具有一定的历史性和时代性特点。和谐的医患关系是医疗质量的保证,也是医院管理的基础,更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医患关系不和谐则容易引起医患纠纷,引发医患冲突。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

据卫生部公布的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医患关系逐步好转,但仍有一定比例的患者对医疗服务不太满意,其中:22%患者认为医疗费用过高、l0%患者认为医疗条件和就医环境差。调查医务人员发现,37%的医务人员认为责任太重、执业环境差,26%医务人员曾经遭受过患者的语言攻击。个人认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必须坚持依法行医,在此基础上医方与患方互相信任,方能促成医患关系的和谐。

医疗行业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法规不断健全,依法行医已经日益深入人心, 成为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和医务界的自觉行动。

1.中国法制体系建设的回顾[1、2]

新中国一成立, 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开始建立了人民的法制。例如: 1950 年4 月13 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 1950 年6 月,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土地改革法, 等等。这一时期中国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其他一系列法律、

法令, 对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 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国民经济, 起到了重要作用。1954 年在普选的基础上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制定了五部国家机构的组织法, 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地方人大和人民委员会、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法。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但由于当时对法制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不够深刻, 对法律建设时而重视, 时而放松, 随着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直至1966 年发生“文化大革命”, 使建国后逐步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制遭到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建国以来的经验、教训, 拨乱反正, 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 开始形成“一个中心, 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 同时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 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并提出,“从现在起, 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议程上来”。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首先从立法工作抓起。1979 年以来,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立法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1982 年制定了新宪法, 以后各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多部法律,不断对各法律进行了修改, 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进入21 世纪, 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2002 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 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 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 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4 年, 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07 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 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法治建设仍面临着民主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 法律体系呈现一定的阶段性特点、有待进一步完善等问题。在新世纪新阶段, 我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 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守法等方面扎实推进,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医疗立法强化了依法行医

医疗法是调整医疗服务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管理关系、医疗协作与竞争关系和其他医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医疗立法就是制定医疗法的活动, 包括制定医疗法的过程和结果。

医疗法规调整的对象是医疗关系。所谓医疗关系就是医疗单位的医护人员在对患者行使医疗服务的过程中, 因疾病的诊断、治疗和护理的需要或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医疗服务关系、医疗管理关系、医疗协作与竞争关系等等。医疗法规就是要对以上行为、关系进行规定, 强制大家遵照执行, 以保证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患双方利益的保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新技术的进步, 新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形成, 医疗立法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目前, 医疗立法已经涉及到初级卫生保健、健康保险、医疗服务与卫生资源、医疗管理、疾病控制、口腔保健、精神疾病与卫生、老年人保健与康复、伦理问题与职业道德、新医疗技术带来的法律问题、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等方面。

法制社会在医疗界的体现就是医疗立法, 我们要正确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

的医患关系, 从法律角度充分认识这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明确医患之间既不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指挥和服从的行政关系, 也不是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随着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法制的健全及人们权利观念的增强, 医患关系表现为相互参与的新模式。患者在医疗服务中所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平等医疗保健权、自主权、知情同意权、人格权及选择权等各种民事权利, 已充分表明医患双方在医疗服务中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信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 医疗服务自身的特点又决定了医患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侵袭性, 医患双方对医疗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性, 医疗结果的未知性及医疗服务的准公共品性, 表明医患双方不可能像其他民事主体买卖日常生活消费品或提供日常生活服务一样, 就其内容、行为、结果进行完全平等、自愿的协商[4]。

3.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必须加强依法行医观念

和谐的医患关系其实质是医患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正确解决当前医患关系紧张的现状,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它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 关系到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国民基本健康能否得到更有效地保护和人口素质的进一步提高, 影响到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步。

医患之间是一种双向关系, 病人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但作为医患关系的主导者医务人员, 应对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承担主要的责任[5]。近年来, 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方面重点强调了求医过程中医生与病人的社会、心理方面的关系, 也就是通常所指的服务态度、医德、医疗作风等等。医务人员要以亲切、耐心、体贴、献身于救死扶伤的崇高的“白衣天使”形象服务于患者, 要以“生物-心理- 社会”的现代医学模式给患者广泛的心理、社会方面帮助。对于医院, 就是要以病人为中心, 不断深化改革, 转变服务理念,提高医疗质量, 千方百计减轻群众负担, 多与病人进行一些沟通,多给病人一些人文关爱, 只有这样才能缓解医患矛盾, 才能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从医患关系的技术方面考虑, 也就是在诊疗措施的决定和执行中, 医务人员和病人的相互关系, 例如同病人讨论治疗方案, 诊疗实施前征求病人意见并取得同意等等。患者来医院是要看病的, 虽然优质的服务态度、医德、医疗作风非常重要, 但是, 优质的技术服务是根本, 更是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础。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法律制度, 要在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监控制度和体制上狠下功夫, 提高诊疗质量, 减少医疗缺陷的发生[6]。由于医疗活动的特殊性, 具有高风险和不确定性, 医患之间又存在着严重信息不对等性, 患者对医学的要求过高, 而医学的发展和技术水平又不能满足患者的要求, 医患之间通过医疗服务等非技术手段建立的信任关系非常脆弱, 当我们的医疗行为不能满足患者的需求时, 这种信任关系立刻不复存在。为了弥补建立和谐医患关系非技术手段的不足, 必须加强技术发面的措施, 通过建立和完善各项医疗制度、医疗技术规程, 以及医患沟通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等, 使我们的医疗行为制度化、程式化, 把我们的医疗活动透明化, 和患者及其家属共同配合, 相互协商, 共同完成对病人的医治过程, 达到双向满意。

在新形势下, 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 医疗保险制度和卫生法制的不断健全, 全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 医院的各级人员是否能熟悉和掌握相关卫生法律法规, 并贯彻落实, 医院是否有一套系统地、完善的卫生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来规范和约束医疗服务行为, 将直接影响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和构建和谐

社会。为此, 我们必须加强依法行医, 同时也要加强服务, 使医患关系的技术方面因素与非技术方面因素有机的结合起来, 加强医患沟通, 建立医患诚信关系, 尊重病人及家属。要具有同情心和耐心, 做到多听病人的询问, 多向病人介绍病情、治疗效果、用药和检查目的, 关心病人在就医过程中的生活或不便。要及时掌握病人的病情发展变化、医疗费用情况和病人的社会心理。要留意病人的情绪状态、受教育程度和对沟通的感受、对疾病的认知度和对沟通的期望值。要避免强求病人即时接受, 避免使用刺激语言,避免使用病人不懂的医学专业词汇, 避免强求改变病人观点和避免压抑病人的情绪。要注意防范沟通过程中的相互误解, 要采取针对性沟通、互换对象沟通、集体沟通、书面沟通、协调同意沟通和实物对照形象比喻沟通等, 努力达到沟通的预期效果, 使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落到实处[7、8]。

参考文献:

[1]夏兴林, 李娜, 陈瑶.变革中国与中国法学.贵阳中医学院学报,2007, 29( 4) : 3-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法制建设》白皮书发表.2008 年2 月.北京

[3]黄清华.论医疗立法(1)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2, 9( 2) : 12-16

[4]姜柏生.医疗事故法律责任研究.南京: 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5:69-84

[5]杨聪敏.和谐社会与医患关系.医学与社会, 2007, 20( 6) : 25-27

[6]戴栋宁.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几点思考.当代医学, 2007, 9:22-24

[7] 唐贝. 有效沟通在临床护理工作中的应用. 中医药管理杂志,2007, 15( 1) : 67-68

[8]卢子英, 陈懿, 廖燕.ICU 病员家属的沟通技巧.现代预防医学,2002, 29( 2) : 204-205

依法行医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综述 舍玉秀

摘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形势下,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医疗保险制度和卫生法制的不断健全,全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医院的各级人员是否能熟悉和掌握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并贯彻落实,医院是否有一套系统地、完善的卫生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来规范和约束医疗服务行为,将直接影响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和构建和谐社会。为了弥补建立和谐医患关系非技术手段的不足,必须加强技术发面的措施,通过建立和完善各项医疗制度、医疗技术规程,以及医患沟通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等,使我们的医疗行为制度化、程式化,把我们的医疗活动透明化,和患者及其家属共同配合,相互协商,共同完成对病人的医治过程,达到双向满意.

关键字:和谐社会;医患关系;医疗法规;医疗

随着人们对医疗卫生保健要求的提高和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加强,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不仅要求医务人员具有良好的医术,能有效地解决患者的病痛,而且还要求尊重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自主权、人格权等法律规定的权利。原本属于基本的职业道德范畴的内容已经系统地上升为法律内容,使得医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如果不履行这样的医德义务,即是不履行法律义务,这种不履行即是违法,其后果不仅仅是受到舆论的指责,而且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我们的医务人员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普遍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我们传统的医学教育,注重医学知识、医疗技能方面的培训,而忽视了医疗法律、医学论理道德方面的教育。一旦在诊疗过程中出现医疗伤害,他们不能用法律知识去分析,往往强调是医学技术的问题来回避责任,这样就很易造成医疗纠纷。

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结成的特定的医疗人际关系。医患关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医患关系是指医生与患者的关系。广义的医患关系是指医院与患者的关系,医生与患者及其家属、患者所在单位、团体及与患者治疗费用有关的机构的关系。本文采广义的医患关系说。医患关系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和医疗实践的发展,因此它具有一定的历史性和时代性特点。和谐的医患关系是医疗质量的保证,也是医院管理的基础,更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医患关系不和谐则容易引起医患纠纷,引发医患冲突。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

据卫生部公布的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医患关系逐步好转,但仍有一定比例的患者对医疗服务不太满意,其中:22%患者认为医疗费用过高、l0%患者认为医疗条件和就医环境差。调查医务人员发现,37%的医务人员认为责任太重、执业环境差,26%医务人员曾经遭受过患者的语言攻击。个人认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必须坚持依法行医,在此基础上医方与患方互相信任,方能促成医患关系的和谐。

医疗行业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法规不断健全,依法行医已经日益深入人心, 成为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和医务界的自觉行动。

1.中国法制体系建设的回顾[1、2]

新中国一成立, 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开始建立了人民的法制。例如: 1950 年4 月13 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 1950 年6 月,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土地改革法, 等等。这一时期中国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其他一系列法律、

法令, 对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 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国民经济, 起到了重要作用。1954 年在普选的基础上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制定了五部国家机构的组织法, 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地方人大和人民委员会、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法。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但由于当时对法制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不够深刻, 对法律建设时而重视, 时而放松, 随着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直至1966 年发生“文化大革命”, 使建国后逐步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制遭到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建国以来的经验、教训, 拨乱反正, 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 开始形成“一个中心, 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 同时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 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并提出,“从现在起, 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议程上来”。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首先从立法工作抓起。1979 年以来,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立法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1982 年制定了新宪法, 以后各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多部法律,不断对各法律进行了修改, 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进入21 世纪, 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2002 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 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 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 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4 年, 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07 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 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法治建设仍面临着民主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 法律体系呈现一定的阶段性特点、有待进一步完善等问题。在新世纪新阶段, 我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 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守法等方面扎实推进,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医疗立法强化了依法行医

医疗法是调整医疗服务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管理关系、医疗协作与竞争关系和其他医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医疗立法就是制定医疗法的活动, 包括制定医疗法的过程和结果。

医疗法规调整的对象是医疗关系。所谓医疗关系就是医疗单位的医护人员在对患者行使医疗服务的过程中, 因疾病的诊断、治疗和护理的需要或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医疗服务关系、医疗管理关系、医疗协作与竞争关系等等。医疗法规就是要对以上行为、关系进行规定, 强制大家遵照执行, 以保证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患双方利益的保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新技术的进步, 新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形成, 医疗立法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目前, 医疗立法已经涉及到初级卫生保健、健康保险、医疗服务与卫生资源、医疗管理、疾病控制、口腔保健、精神疾病与卫生、老年人保健与康复、伦理问题与职业道德、新医疗技术带来的法律问题、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等方面。

法制社会在医疗界的体现就是医疗立法, 我们要正确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

的医患关系, 从法律角度充分认识这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明确医患之间既不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指挥和服从的行政关系, 也不是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随着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法制的健全及人们权利观念的增强, 医患关系表现为相互参与的新模式。患者在医疗服务中所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平等医疗保健权、自主权、知情同意权、人格权及选择权等各种民事权利, 已充分表明医患双方在医疗服务中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信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 医疗服务自身的特点又决定了医患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侵袭性, 医患双方对医疗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性, 医疗结果的未知性及医疗服务的准公共品性, 表明医患双方不可能像其他民事主体买卖日常生活消费品或提供日常生活服务一样, 就其内容、行为、结果进行完全平等、自愿的协商[4]。

3.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必须加强依法行医观念

和谐的医患关系其实质是医患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正确解决当前医患关系紧张的现状,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它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 关系到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国民基本健康能否得到更有效地保护和人口素质的进一步提高, 影响到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步。

医患之间是一种双向关系, 病人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但作为医患关系的主导者医务人员, 应对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承担主要的责任[5]。近年来, 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方面重点强调了求医过程中医生与病人的社会、心理方面的关系, 也就是通常所指的服务态度、医德、医疗作风等等。医务人员要以亲切、耐心、体贴、献身于救死扶伤的崇高的“白衣天使”形象服务于患者, 要以“生物-心理- 社会”的现代医学模式给患者广泛的心理、社会方面帮助。对于医院, 就是要以病人为中心, 不断深化改革, 转变服务理念,提高医疗质量, 千方百计减轻群众负担, 多与病人进行一些沟通,多给病人一些人文关爱, 只有这样才能缓解医患矛盾, 才能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从医患关系的技术方面考虑, 也就是在诊疗措施的决定和执行中, 医务人员和病人的相互关系, 例如同病人讨论治疗方案, 诊疗实施前征求病人意见并取得同意等等。患者来医院是要看病的, 虽然优质的服务态度、医德、医疗作风非常重要, 但是, 优质的技术服务是根本, 更是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础。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法律制度, 要在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监控制度和体制上狠下功夫, 提高诊疗质量, 减少医疗缺陷的发生[6]。由于医疗活动的特殊性, 具有高风险和不确定性, 医患之间又存在着严重信息不对等性, 患者对医学的要求过高, 而医学的发展和技术水平又不能满足患者的要求, 医患之间通过医疗服务等非技术手段建立的信任关系非常脆弱, 当我们的医疗行为不能满足患者的需求时, 这种信任关系立刻不复存在。为了弥补建立和谐医患关系非技术手段的不足, 必须加强技术发面的措施, 通过建立和完善各项医疗制度、医疗技术规程, 以及医患沟通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等, 使我们的医疗行为制度化、程式化, 把我们的医疗活动透明化, 和患者及其家属共同配合, 相互协商, 共同完成对病人的医治过程, 达到双向满意。

在新形势下, 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 医疗保险制度和卫生法制的不断健全, 全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 医院的各级人员是否能熟悉和掌握相关卫生法律法规, 并贯彻落实, 医院是否有一套系统地、完善的卫生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来规范和约束医疗服务行为, 将直接影响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和构建和谐

社会。为此, 我们必须加强依法行医, 同时也要加强服务, 使医患关系的技术方面因素与非技术方面因素有机的结合起来, 加强医患沟通, 建立医患诚信关系, 尊重病人及家属。要具有同情心和耐心, 做到多听病人的询问, 多向病人介绍病情、治疗效果、用药和检查目的, 关心病人在就医过程中的生活或不便。要及时掌握病人的病情发展变化、医疗费用情况和病人的社会心理。要留意病人的情绪状态、受教育程度和对沟通的感受、对疾病的认知度和对沟通的期望值。要避免强求病人即时接受, 避免使用刺激语言,避免使用病人不懂的医学专业词汇, 避免强求改变病人观点和避免压抑病人的情绪。要注意防范沟通过程中的相互误解, 要采取针对性沟通、互换对象沟通、集体沟通、书面沟通、协调同意沟通和实物对照形象比喻沟通等, 努力达到沟通的预期效果, 使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落到实处[7、8]。

参考文献:

[1]夏兴林, 李娜, 陈瑶.变革中国与中国法学.贵阳中医学院学报,2007, 29( 4) : 3-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法制建设》白皮书发表.2008 年2 月.北京

[3]黄清华.论医疗立法(1)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2, 9( 2) : 12-16

[4]姜柏生.医疗事故法律责任研究.南京: 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5:69-84

[5]杨聪敏.和谐社会与医患关系.医学与社会, 2007, 20( 6) : 25-27

[6]戴栋宁.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几点思考.当代医学, 2007, 9:22-24

[7] 唐贝. 有效沟通在临床护理工作中的应用. 中医药管理杂志,2007, 15( 1) : 67-68

[8]卢子英, 陈懿, 廖燕.ICU 病员家属的沟通技巧.现代预防医学,2002, 29( 2) : 20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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