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延续审批程序
项目设定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陕
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项目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
十条、第二十七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原地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地发
(1987)289号文件的规定
项目承办处: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
项目审批总时限:40个工作日〔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
决定送达总时限:媒体公示时间:一年、通知时间:由厅 文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由收文员对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同原件”);
(4)自矿山生产以来至延续申请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报告,包括矿山基本情况(生产规模、产量、产值、利税等)、资源的消耗情况及利用水平(“三率”指标)、开发方案的执行情况、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5)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6)延续申请前的矿山开采现状图(各中段平面图、纵投影图且标明采空区,并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加盖印章)。
(7)矿山企业年检结果(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应有历年年检结果);
(8)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煤炭矿山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10)采矿权延续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采矿权延续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采矿权延续的申
请人,要向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3、本岗位的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察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
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对主办处室审查不合格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移交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受理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和补交的资料。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2、岗位职责及权限: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对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送交协办处室会审,报主管厅长核定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审查通过的颁发许可证。对初审不符合要求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及时退回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人员及时通知矿山企业;下一年度初在媒体上公告上年度省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3、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采矿登记审批工作人员。
4、办理时限:33个工作日内。
三、印制审批文件和采矿许可证
1、工作标准: 必须按照规定印制采矿许可证,并保证采矿许可证清晰、准确无误。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制证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规定印制合格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并将采矿许可证和备案资料移交窗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
四、通知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和
应缴纳的有关费用。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和备案资料。
4、通知时限:2个工作日。
采矿权延续审批程序
项目设定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陕
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项目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
十条、第二十七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原地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地发
(1987)289号文件的规定
项目承办处: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
项目审批总时限:40个工作日〔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
决定送达总时限:媒体公示时间:一年、通知时间:由厅 文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由收文员对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同原件”);
(4)自矿山生产以来至延续申请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报告,包括矿山基本情况(生产规模、产量、产值、利税等)、资源的消耗情况及利用水平(“三率”指标)、开发方案的执行情况、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5)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6)延续申请前的矿山开采现状图(各中段平面图、纵投影图且标明采空区,并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加盖印章)。
(7)矿山企业年检结果(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应有历年年检结果);
(8)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煤炭矿山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10)采矿权延续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采矿权延续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采矿权延续的申
请人,要向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3、本岗位的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察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
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对主办处室审查不合格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移交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受理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和补交的资料。
5、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2、岗位职责及权限: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对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送交协办处室会审,报主管厅长核定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审查通过的颁发许可证。对初审不符合要求的或办公会议未批准的及时退回办文窗口,由办文窗口人员及时通知矿山企业;下一年度初在媒体上公告上年度省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3、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采矿登记审批工作人员。
4、办理时限:33个工作日内。
三、印制审批文件和采矿许可证
1、工作标准: 必须按照规定印制采矿许可证,并保证采矿许可证清晰、准确无误。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制证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规定印制合格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并将采矿许可证和备案资料移交窗口。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
四、通知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和
应缴纳的有关费用。
2、本岗位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通知审批相对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和备案资料。
4、通知时限:2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