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户籍所在地为 A 地的女方与户籍所在地为 B 地的男方,于 2009 年 1 月在女方户籍所在地 A 地民政局登记结婚。自 2008 年以来,双 方均在 C 地工作生活并生子。现女方想离婚,问可否在婚姻缔结地即 A 地法院进行起诉离婚? 答:不可以。根据《民诉意见》第 12 条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 地超过一年, 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由 于男女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故女方应向男方经常居住地即 C 地法院起诉离婚,而不可向双方的结婚所在地 A 地起诉离婚。 其次,若夫妻中只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 则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刚好与“原告就被告”起诉原则相反。 另外,婚姻缔结地只是国际私法中的专业术语,对于可在婚姻缔 结地起诉离婚的案件,依照我国《民诉意见》第 13 条的规定,只有 一种情况适用。那就是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 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 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 院管辖。若非此种情况,则大多仍采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一重大 原则。
问:户籍所在地为 A 地的女方与户籍所在地为 B 地的男方,于 2009 年 1 月在女方户籍所在地 A 地民政局登记结婚。自 2008 年以来,双 方均在 C 地工作生活并生子。现女方想离婚,问可否在婚姻缔结地即 A 地法院进行起诉离婚? 答:不可以。根据《民诉意见》第 12 条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 地超过一年, 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由 于男女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故女方应向男方经常居住地即 C 地法院起诉离婚,而不可向双方的结婚所在地 A 地起诉离婚。 其次,若夫妻中只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 则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刚好与“原告就被告”起诉原则相反。 另外,婚姻缔结地只是国际私法中的专业术语,对于可在婚姻缔 结地起诉离婚的案件,依照我国《民诉意见》第 13 条的规定,只有 一种情况适用。那就是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 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 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 院管辖。若非此种情况,则大多仍采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一重大 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