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管辖

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特殊规定

本文概要:

就民事案件的管辖,以“原告就被告”为一般原则,但对于离婚案件的管辖却有特别规定。本文结合案例,介绍了离婚案件管辖的特殊规定,以期对读者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

张男、李女于2002年登记结婚。因生育子女问题产生矛盾,2009年开始分居。女方户籍一直在湖南邵阳未迁移到男方入户,从2009年起就在四川渠县居住,张男于2012年10月将户口从铜仁迁入遵义后一直住在遵义。

张男到其居住地出具了一份李女的居住证明,以李女与其同在遵义居住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受理后,李女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近三年来一直居住在四川渠县,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应该由四川渠县所在地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李女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四川渠县法院管辖。

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 李光伟 1

地址:贵州省汇川区澳门路港澳广场碧景苑404室

代理思路:

笔者分析后认为,关于本案的管辖,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意见)“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是:民诉法第二十一条是关于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而民诉意见第12条是就离婚纠纷诉讼的特别规定,应按“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的原则适用民诉意见

第12条之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权。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住所地管辖;二是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如无经常居住地,就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民诉意见中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应该是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 李光伟 2

地址:贵州省汇川区澳门路港澳广场碧景苑404室

离开夫妻共同生活居住的地方,并由此认为被告离开原告现户籍地尚不足一年,因此不适用民诉意见第12条之规定。笔者认为,这是对住所地的错误理解。何为住所地?民诉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就本案而言,可以确定的是,本案起诉时,被告的住所地在湖南邵阳,原告的住所地在贵州省遵义,被告已离开其住所地多年,原告仍是在其现住所地居住。《意见》第12条中“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并非指离开他们结婚后实际居住的地方。在户口未迁移在一起的情况,应依各自住所地作为判断其是否属于离开住所地的依据。由此,本案完全符合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的情形。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观点:一审法院法院认为意见第12条的住所地是离开夫妻分居之前双方共同生活的居住地,认为本案被告离开夫妻双方共同住所地不满一年,因此不适用意见第12条而应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一条。

二审法院观点:本案被告住所地是湖南邵阳,至起诉时已离开住所地多年,应适用意见第12条规定,遂裁定撤销一审法院裁定,由一审法院继续管辖。

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 李光伟 3

地址:贵州省汇川区澳门路港澳广场碧景苑404室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 李光伟 4

地址:贵州省汇川区澳门路港澳广场碧景苑404室

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 李光伟 5

地址:贵州省汇川区澳门路港澳广场碧景苑404室

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特殊规定

本文概要:

就民事案件的管辖,以“原告就被告”为一般原则,但对于离婚案件的管辖却有特别规定。本文结合案例,介绍了离婚案件管辖的特殊规定,以期对读者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

张男、李女于2002年登记结婚。因生育子女问题产生矛盾,2009年开始分居。女方户籍一直在湖南邵阳未迁移到男方入户,从2009年起就在四川渠县居住,张男于2012年10月将户口从铜仁迁入遵义后一直住在遵义。

张男到其居住地出具了一份李女的居住证明,以李女与其同在遵义居住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受理后,李女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近三年来一直居住在四川渠县,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应该由四川渠县所在地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李女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四川渠县法院管辖。

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 李光伟 1

地址:贵州省汇川区澳门路港澳广场碧景苑404室

代理思路:

笔者分析后认为,关于本案的管辖,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意见)“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是:民诉法第二十一条是关于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而民诉意见第12条是就离婚纠纷诉讼的特别规定,应按“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的原则适用民诉意见

第12条之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权。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住所地管辖;二是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如无经常居住地,就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民诉意见中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应该是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 李光伟 2

地址:贵州省汇川区澳门路港澳广场碧景苑404室

离开夫妻共同生活居住的地方,并由此认为被告离开原告现户籍地尚不足一年,因此不适用民诉意见第12条之规定。笔者认为,这是对住所地的错误理解。何为住所地?民诉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就本案而言,可以确定的是,本案起诉时,被告的住所地在湖南邵阳,原告的住所地在贵州省遵义,被告已离开其住所地多年,原告仍是在其现住所地居住。《意见》第12条中“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并非指离开他们结婚后实际居住的地方。在户口未迁移在一起的情况,应依各自住所地作为判断其是否属于离开住所地的依据。由此,本案完全符合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的情形。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观点:一审法院法院认为意见第12条的住所地是离开夫妻分居之前双方共同生活的居住地,认为本案被告离开夫妻双方共同住所地不满一年,因此不适用意见第12条而应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一条。

二审法院观点:本案被告住所地是湖南邵阳,至起诉时已离开住所地多年,应适用意见第12条规定,遂裁定撤销一审法院裁定,由一审法院继续管辖。

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 李光伟 3

地址:贵州省汇川区澳门路港澳广场碧景苑404室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 李光伟 4

地址:贵州省汇川区澳门路港澳广场碧景苑404室

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 李光伟 5

地址:贵州省汇川区澳门路港澳广场碧景苑404室


相关内容

  • 论国际私法上涉外离婚的管辖权冲突问题
  • 论国际私法上涉外离婚的管辖权冲突问题 摘要:国际私法上涉外离婚的管辖权冲突现象比较严重,源于各国国内法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确立原则各有不同.目前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冲突,主要还是依靠各国国内法来解决,可以从立法.司法等方面入手.我国现行立法的部分规定,与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不相一致,不利于跨国离婚纠 ...

  • 律师对于离婚案件管辖的把握
  • 律师对于离婚案件管辖的把握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律师对规定的理解不正确,导致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导致不必要的时间浪费,也增加了法院和当事人的精力消耗,就法律的规定,对离婚案件的管辖分析如下: 一.离婚案 ...

  • 涉外离婚案件处理的法律适用及国际私法冲突
  • 涉外离婚案件处理的法律适用及国际私法冲突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 ...

  • 起诉离婚后选择撤诉的法律后果风险
  • 起诉离婚后选择撤诉的法律后果风险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 ...

  • 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 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 ...

  • 民事诉讼有哪些案件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 问之法律网 53分钟前 0赞 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五种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 ...

  • 民诉举证责任倒置的总结
  • 司法考试举证责任倒置的总结 我国法律婚姻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我国虽然没有建立人事诉讼(理论上对人事诉讼,也称身份关系诉讼)制度,但在婚姻等身份关系诉讼程序上,仍然有一些不同于普通诉讼的特别规定.综观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关婚姻诉讼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1.不适用自认等辩论 ...

  • 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诉讼有什么条件
  • 遇到婚姻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http://s.yingle.com 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诉讼有什么条件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诉讼案件有哪些呢? 现在涉外离婚诉讼案件非常多,在我国,人民法院通常受理的涉外离婚诉讼以下几种. 一.什么是涉外离婚诉讼? 我国法院受理涉外 ...

  • 涉外离婚案件的证据
  • 涉外离婚纠纷中,除了提交一般的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了的证据外,还需要提交一些特殊的证据. 1.身份证据 当事人发生婚姻纠纷后,需要提交身份证.护照等相应的身份证据来证明自己所属国籍,从而确定我国是否对于该离婚纠纷有权管辖,决定应适用的审理期限和准据法. 2.法院管辖方面的证据 有些婚姻纠纷案件我国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