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的证据

涉外离婚纠纷中,除了提交一般的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了的证据外,还需要提交一些特殊的证据。

1.身份证据

当事人发生婚姻纠纷后,需要提交身份证、护照等相应的身份证据来证明自己所属国籍,从而确定我国是否对于该离婚纠纷有权管辖,决定应适用的审理期限和准据法。

2.法院管辖方面的证据

有些婚姻纠纷案件我国法院是无权管辖的,所以涉外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必须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受案的法院是有管辖权的。具体来说,可以提供如下的证据:

(l)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我国辖区内的证据--户籍证明、身份证、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暂住证等等。

涉外离婚诉讼的普通管辖应该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以被告住所地所在国法院为管辖法院,即只要在离婚诉讼当中,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的住所地是在我国,我国人民法院就具有管辖权。如果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只要有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我国境内,我国人民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辖权。

(2)婚姻缔结地在中国的证据--结婚证或者登记部门的证明。

有些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的定居国法律规定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所以这些华侨要在我国离婚的话,需要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婚姻缔结地是在我国。这样,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或者夫妻任何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才有权管辖。

当然,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某件涉外离婚案件后,虽然我国的法院对于该离婚案件并没有管辖权,但是该案件的被告对我国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则视为其承认我国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就有权继续审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离婚案件的被告无权就此再次提出我国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抗辩。

3.准据法

在离婚诉讼当中,离婚及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婚姻有效性的判定、离婚后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关系等实体方面的问题也会涉及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问题。例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所以,如果涉外婚姻当事人发生离婚纠纷后,要积极主动地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准据法,否则,如果准据法无法查明的话,则适用我国的法律。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如果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同时,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简体译本。

涉外离婚纠纷中,除了提交一般的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了的证据外,还需要提交一些特殊的证据。

1.身份证据

当事人发生婚姻纠纷后,需要提交身份证、护照等相应的身份证据来证明自己所属国籍,从而确定我国是否对于该离婚纠纷有权管辖,决定应适用的审理期限和准据法。

2.法院管辖方面的证据

有些婚姻纠纷案件我国法院是无权管辖的,所以涉外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必须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受案的法院是有管辖权的。具体来说,可以提供如下的证据:

(l)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我国辖区内的证据--户籍证明、身份证、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暂住证等等。

涉外离婚诉讼的普通管辖应该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以被告住所地所在国法院为管辖法院,即只要在离婚诉讼当中,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的住所地是在我国,我国人民法院就具有管辖权。如果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只要有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我国境内,我国人民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辖权。

(2)婚姻缔结地在中国的证据--结婚证或者登记部门的证明。

有些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的定居国法律规定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所以这些华侨要在我国离婚的话,需要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婚姻缔结地是在我国。这样,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或者夫妻任何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才有权管辖。

当然,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某件涉外离婚案件后,虽然我国的法院对于该离婚案件并没有管辖权,但是该案件的被告对我国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则视为其承认我国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就有权继续审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离婚案件的被告无权就此再次提出我国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抗辩。

3.准据法

在离婚诉讼当中,离婚及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婚姻有效性的判定、离婚后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关系等实体方面的问题也会涉及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问题。例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所以,如果涉外婚姻当事人发生离婚纠纷后,要积极主动地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准据法,否则,如果准据法无法查明的话,则适用我国的法律。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如果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同时,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简体译本。


相关内容

  • 离婚案件证据准备
  • 离婚案件虽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诸多方面,但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往往感到力不从心,证据不好收集,或不知从何下手.但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却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诉讼 请求得不到法 ...

  • 法院立案须知
  •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或刑事自诉,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行政诉讼的,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

  • 离婚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
  • 1.离婚案件什么证据最合法有力? 对于离婚案件,如何收集据是个关键问题,证据越充分,越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法院是不会主动的收集此类证据.为使自己"离婚时不吃亏"或为防对方"离婚时占便宜",离婚当事人都必须收集到对自己有利且具有较强证明力的合法有效的证据. 根据 ...

  • 法学法律调查报告
  • 关于离婚问题的法律调查报告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 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昔日曾共同生活、亲密接触乃至有过甜蜜时光的夫妻,今日何以曲终人散、分道扬镳 。笔者分别从我院近十三年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分析比 ...

  • 上海高院民诉方面主要审判指导性意见
  • 上海高院近年主要审判指导性意见(民事诉讼方面)学习与分析 一.高院指导性意见性质.概况 1.性质:法律规范.法律渊源,主要是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进行再解释,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统一执法尺度,解释疑难复杂问题.高级法院虽不具有司法解释权,但近年来一直强调其指导职能,因此指导性意见出台日渐繁多. 2.概 ...

  • 离婚案件的证据
  •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 ...

  • 如何打离婚官司
  • 代理离婚案子需要做的准备工作 第一.了解争议焦点问题 1.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 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 ...

  • 诉讼离婚制度中感情破裂的标准
  • 论诉讼离婚制度中感情破裂的标准 周宏海 摘 要"感情破裂"这一词作为法定的离婚条件,由于其自身的抽象性和不明确性,所以我国的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虽然从我国婚姻法实施以来,已经为"感情破裂"认定标准制定了十几条法律规定,并且在司法解释中也 ...

  • 深圳诉讼离婚的流程
  • 深圳诉讼离婚的流程 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一.诉讼离婚--起诉(原告).应诉(被告)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依据我国民事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