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信号灯通行规定的缺陷和改进・交通论坛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信号灯通行规定的缺陷和改进
■ 徐以群1,徐向群2
1.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杭州 310007; 2.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杭州 310053
摘 要: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在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的体系结构上存
在的缺陷,提出了以信号显示为核心的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体系结构,并按新的体系结构对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重新进行了阐述,同时对通行规定中涉及到的现行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了相应纠正和改进的建议,为进一步完善该条例以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提供借鉴。关键词:道路工程;交通信号灯;交通安全
0 引言
道路交通管理中信号灯设置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交2004年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通参与者比较普遍的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1-2】
(以下简称“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以下
1 信号灯通行规定体系的现状及缺陷
简称“交通安全法”)的要求,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在第三章第二十九条中将交通信号灯按功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文件。条例在第四章能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道路通行规定中共用了48个条款对道路通行规定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做了详细的规范,这些内容不仅是对道路交通安全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共7类,然后在第四章第一部分的一般规定中对上述各类信号法相关内容在可操作性方面的具体化,同时也是所有与道路交通管理相关的国家规范和地方性法规所灯分别制定了道路通行规定。这种道路通行规定体必须遵循的原则。条例在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体系中系存在以下的缺陷。
的地位如图1所示。
1.1 对信号灯的分类很不严谨
条例是按信号灯类别来分别制定道路通行规定的,然而在整个条例中却找不到有关这7种交通信号灯类别的任何定义。而如果从类别名称上去理解这7种交通信号灯,则又存在不少问题。例如,机动车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这3种类型从字面上理解就明显地存在着相互交叉和重叠的现象。条例很可能是参照了国标《道路交通信号
灯》[4]
中将信号灯按“功能”分为6种类型的做法,这种分类方法比较适用于《道路交通信号灯》
[4]
这类设备制造技术标准类规范,而并不适合于制定道
图1 条例在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体系中的地位
路通行规定。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作为道路通行规定的核心1.2 以功能种类为基础制定道路通行规定的做法内容之一的信号灯通行规定方面,条例无论在系统 不科学
性、完整性还是在具体内容上都存在不少亟待改进的以功能种类制定道路通行规定,不符合交通参地方。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缺陷,直接导致了当前
与者心理反应的客观规律。根据交通工程原理,交
收稿日期:2005-12-12
作者简介:徐以群(1969-),男,硕士,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交通工程与交通规划。E-mail:yiqun69@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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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与安全・第6卷第1期2006年1月
通信号灯对交通参与者的作用主要是通过信号灯的显示(包括状态、颜色和图案)来传递的。交通参与者一般不会先去判别交通信号的功能类别,然后再根据功能类别对照相应的通行规定来做出反应。
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在体系结构上的缺陷不仅影响了条例作为法律的科学严谨性,而且也给交通参与者和交通安全执法者在实际操作上带来了很大的困惑,因而亟待改进。
2 信号灯通行规定体系的改进
2.1 信号灯通行规定的体系结构
交通信号灯系统是给道路交通中相冲突的交通流交替分配道路通行权利的控制设备,它通过交通信号灯的显示来向道路交通参与者传递通行权信息。显然,道路交通参与者是直接根据信号灯的显示所代表的通行规定来控制自己的交通行为的。因而根据信号灯的显示来制定通行规定要比根据信号灯的功能分类来制定通行规定要更加科学和合理,而且在条例中表述起来也更清晰,还更易于交通参与者和交通安全执法者的掌握。下面就从信号灯显示的构成、信号灯通行规定的构成、信号灯显示与信号灯通行规定的对应关系这3个方面来对以信号显示为核心的信号灯通行规定体系结构加以阐述。
2.1.1 信号灯显示的构成
道路交通信号灯的显示一般由显示状态、显示颜色和显示图案3个内容组成。信号灯的显示状态分闪烁显示和持续显示2种状态;显示颜色有红、黄、绿3种颜色;显示图案包括圆形、箭头、行人和自行车4种图案。
2.1.2 信号灯通行规定的构成
信号灯通行规定由通行规定类型、通行许可和适用方向、车道或方式3部分组成。
2.1.3 交通信号灯显示与道路通行规定
的对应关系
信号灯显示状态代表通行规定中的类型;信号灯显示颜色代表通行规定中的通
行许可;信号灯显示图案代表通行规定中的适用方向、车道或方式(如图2所示)。
图2 信号灯显示与通行规定之间的对应关系
2.2 信号灯通行规定的原则
信号灯通行规定原则指的是制定信号灯通行规定条款时必须遵循的准则,它在协调信号灯通行规定条款间的相互关系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是信号灯通行规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号灯通行规定的原则包括兼容性原则和确定性原则。
2.2.1 兼容性原则
为了保证道路交通安全,通过信号灯显示来表达的不同通行方向上的交通流的通行权利之间必须互相兼容,不得因自相矛盾而造成交通流的冲突,这就是信号灯通行规定的兼容性原则。兼容性原则是制定通行规定时必须遵循的第一原则,因为这是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条件。图3是违反兼容性原则的典型例子。
图3 自相矛盾的信号灯显示(摄于杭州保
路/天目山路口)
2.2.2 确定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通过明确交通参与者的路权,保证了道路通行的高效和有序。信号灯通行规定的确定性原则有2层含义。
1)通过信号灯显示所表达的通行许可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棱两可的,并且只可以是下面2种情况中的一种:
a、禁止通行b、无条件允许通行
2)在信号灯控制交叉口,即使当某个通行方向上没有适用于该方向的信号灯显示时,该方向上的交通应遵循的通行
规定也是很明确的,即允许在不影响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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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信号灯通行规定的缺陷和改进・交通论坛
通行权利的前提下通行。这就是所谓的有条件允许通行规则。
有条件允许通行规则在一些情况下是非常有用灯之嫌的做法应坚决禁止。
2.3.2 通行许可
通行规定中的通行许可是通过信号灯显示的颜的。例如条例第三十八条中有关“(圆形)绿灯亮时,色来表达的,红色表示禁止通行、绿色则表示准许
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的规定体现的就是有条件允许通行规则的精神。因为绿色圆形信号仅表示无条件允许直行(本文后面有解释);在没有适用于左、右转交通的信号显示的情况下,左、右转交通应遵照有条件允许通行规则,即允许在不影响直行交通的前提下进行左、右转。有条件允许通行规则在这种情况下既保障了直行交通的绝对通行权,又兼顾了转向交通的需求,从而形成路权明确、井然有序的交通状况。
2.3 信号灯通行规定的内容2.3.1 通行规定类型
通行规定类型是通过信号灯显示状态来表达的。持续的信号显示状态表示常规的通行规定类型;闪烁的信号显示状态表示非常规的通行规定类型。下面对非常规的通行规定类型做详细说明,凡未包括在非常规通行规定类型中的均属于常规通行规定。
非常规的通行规定类型提醒交通参与者该信号灯在工作状态、相位数量、相位间的顺序、相位的持续时间上的特殊性。非常规通行规定一般应仅限用于4种情况。
1)圆形红灯闪烁:用于道路与铁道的平面交叉口。因火车通过的频率不高,信号灯只有在有火车通过时才工作,工作时也只显示一个相位(即红灯闪烁)。
2)圆形黄灯闪烁:信号显示的相位始终只有一个(即黄灯闪烁),提醒交通参与者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3)圆形绿灯闪烁:适用于通过行人按钮来感应的信号灯控制的路段人行横道设施,并面向车辆通行的方向。绿灯闪烁提醒车辆驾驶人员当前允许通行的信号相位随时会由于行人穿越马路的需要而被终止。这种信号显示在加拿大的英属哥伦比亚省被广泛采用,非常有值得借鉴和采纳。
4)行人红灯闪烁:适用于普通的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设施。
值得关注的是,在当前的交通管理中,滥用信号灯闪烁显示的现象十分严重,突出表现在红灯结束前的红灯闪烁和绿灯结束前的绿灯闪烁显示。这种以交通安全为代价换取通行效率、并有诱导闯红
通行的规定已经十分明确,但在对黄色的通行许可含义的规定上却值得推敲。
条例在第三十八条中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信号灯的黄灯显示所表示的通行规定简单表述为:“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种表述首先没有涉及到黄灯显示所表示的含义的实
质。 黄灯表示警示【3】
,警示交通参与者道路通行许
可正由准许通行变为禁止通行。其次,条例中的这种表述回避了信号灯通行规定必须面对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黄灯亮时,已接近但还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该怎么办?根据交通工程学常识,在上述情况下,如果该车辆紧急制动,结果很可能是车辆
最终会停止在交叉路口中央,从而挡住随即将被放行的相交道路上的车流。因而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在黄灯时也可以通行,而且这样做在某些情况下是最安全有效的。
根据上述分析,黄灯信号显示所表达的通行规定应该为:黄灯信号显示表示相应的绿灯时段已结束,信号灯马上要变为红色。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在相冲突方向的车流被信号灯放行之前迅速而安全地通过交叉口,否则应在停止线的前方停住。
2.3.3 适用方向、车道、交通方式
通行规定中的适用方向、车道、交通方式是通过信号灯显示图案来表达的(如图4)。圆形图案表示通行规定适用于直行方向;箭头图案表示通行规定适用于箭头指示的方向或车道;行人图案表示通行规定适用于步行交通方式;自行车图案表示通行规定适用于非机动车交通方式。
图4 信号灯显示图案与通行规定适用方向或交通方式的对应关系
1)圆形、箭头图案。圆形信号灯指的是普通的无图案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信号灯。需要强调的是,圆形信号灯表达的通行规定适用方向尽管不像箭头信号灯那样直观,但仍然应该是十分明确的:绿灯时,圆形信号灯表达的通行规定适用方向为直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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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与安全・第6卷第1期2006年1月
向;红灯时,圆形信号灯表达的通行规定适用方向为直行和左转方向。
箭头信号灯显示及其所代表的通行规定在条例中都已有详尽的规定,这里就不再重复。
2)行人图案显示。人行横道信号灯显示行人图案,其通行规定是条例中问题最严重的地方。
条例在第三十九条对人行横道信号灯的信号显示作了如下规定: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
上述规定的最大问题是会造成下述的危险情况:行人在人行横道绿灯时进入人行横道,但当行人还未完成过街时,人行横道灯变红,与此同时横向道路的车辆开始放行,从而形成过街行人与横向车流的交通冲突。行人在人行横道绿灯时穿越马路,其人身安全不能得到完全保证,这是条例在保障行人安全方面的最致命缺陷。
根据交通工程学的理论,在通行和禁止通行信号灯显示之间必须设有过渡信号显示以清空滞留在交叉口内的交通,这也是车辆交通信号灯控制在绿灯和红灯信号显示间必须要设黄灯信号显示的原因。人行横道信号灯控制也不能例外,同样需要3种信号显示来确保行人交通的安全。
建议将条例中的第三十九条对人行横道信号灯的通行规定修改为下述的国际上通用的显示方式:
(1)绿灯亮时,准许行人进入并通过人行横道;(2)红灯闪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应该继续通过;红灯闪烁的时间长度应设置为行人以正常速度从人行横道的一端走到另一端所需的时间;
(3)红灯亮时,禁止行人通行。
值得强调的是,人行横道过渡信号应采用闪烁的红色行人通行图案(即红灯闪烁),而不是闪烁的绿色行人通行图案(即绿灯闪烁)。过渡信号的用意是让已在人行横道上的行人完成穿越马路,而禁止还在人行道上的行人进入人行横道。如果闪烁绿色的行人通行图案往往容易诱导还在人行道上的行人匆忙起步穿越马路,因而有悖于设置人行横道过渡信号的初衷。国外的一些规范(如美国的MUTCD【5】)均明文规定采用闪烁的红色行人通行图案(即红灯闪烁)作为人行横道过渡信号,并且明确禁止采用闪烁的绿色行人通行图案,以防误导。
3)自行车图案显示。现阶段我国城市主要道路的交通信号灯一般均应该设置非机动车信号显示(即自行车图案),原因首先是目前我国的道路交通车辆构成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比例相当, 非机动车交通不可忽视;其次,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在行驶速度上的差别要求非机动车信号有比机动车信号更长的黄灯显示时间以清空交叉口。
条例没有涉及非机动车信号显示图案的内容,而国标【4】中仅给出了单纯的自行车图案作为非机动车信号显示图案。然而根据交通工程原理,这种无方向指示的图案仅适用于设有非机动车专用相位的交通信号控制。在非机动车专用相位的时段内,非机动车在各个方向上均允许通行,而各个方向上的机动车和行人均禁止通行。非机动车专用相位一般仅适用于非机动车交通量较少的交叉口(如在机动车占主导地位的西方国家),因为只存在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冲突,而且冲突机会有限,所以一般不需要信号显示有明确的方向指示。而在我国现阶段,即使是在设有非机动车专用相位(实际上极少采用)因而只存在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冲突的情况下,由于非机动车交通量较大,不同方向非机动车交通流间的冲突机会依然较大,所以仍然需要在非机动车信号显示图案中包括方向指示性内容。
为了指导非机动车交通在各个方向上通行,修订中的国标【6】仍建议在多相位信号灯控制的情况下,将自行车图案的信号显示与方向指示信号组合在一起使用(如图5所示)。然而由于方向
红
绿
图5 拼装并且缺少黄
灯的非机动车信 号灯(摄于杭州 市保路/体育 场路口)
图6 非机动车信号灯显示
(各信号灯头均要求能
分别显示红、黄、绿 3种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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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信号灯通行规定的缺陷和改进・交通论坛
指示信号灯同时也适用于机动车【4】,这种将非机动车信号显示与机动车信号显示拼装的做法容易影响交通参与者对信号做出反应的速度和准确性,因而不宜采用。
总之,非机动车信号灯必须与机动车或人行信号灯在显示上有明显的区别,同时要有完整的显示颜色和指示方向。图6是符合这一原则的非机动车信号灯显示方式的一种。
[2] 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S].北 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
[3] 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法室.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S].北京:人 民交通出版社,2003
[4]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 交通信号灯(GB14887-2003)[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3
2.4 信号灯通行规定体系的总结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概括和整理,得到表1所列的道路交通通行规定一览表。
表1 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一览表
3 结束语
科学严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最重要的前提。在我们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资源制订周密的指标体系来考核各地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同时,是否也应该重新考量我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希望本文能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施条例释义[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
ederal Highway Administration. Manualn Unified Traffic Control Devices[S].XU Yiqun1,
(1.Zhejiang Urban & Ru-
2
al Planning Design Institute, 2.Zhejiang PoliceThis paper firstly iden-
n signal indications was thens high- traffic engineering;[5] F o Washington DC:US DOT,2003
[6]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 交通信号灯安装规范修订征求意 见稿.内部资料,2004
Deficiencies in Signal-Related
Right-of-Way Specifications inthe Implemental Regulations ofNational Highway Safety Law &Suggested Improvements//XU XiangqunrHangzhou 310007;College, Hangzhou 310053)
Abstract: tified deficiencies in the structureof framework for the specificationson right-of-way at signal controlledintersections in the Implemental Regu-lations of National Highway SafetyLaw, a new framework which is basedoproposed, and all the specificationson right-of-way at signal controlledintersections were reviewed under thenew structure of the framework, cor-rections and improvements were alsomade to the current traffic manage-ment laws, regulations, and day-to-day practice. We hope that these sug-gestions can be considered by lawmak-ers for adoption to ensure the safetyand efficiency of our nation’way system.
Key words:traffic signal;highway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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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信号灯通行规定的缺陷和改进
■ 徐以群1,徐向群2
1.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杭州 310007; 2.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杭州 310053
摘 要: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在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的体系结构上存
在的缺陷,提出了以信号显示为核心的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体系结构,并按新的体系结构对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重新进行了阐述,同时对通行规定中涉及到的现行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了相应纠正和改进的建议,为进一步完善该条例以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提供借鉴。关键词:道路工程;交通信号灯;交通安全
0 引言
道路交通管理中信号灯设置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交2004年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通参与者比较普遍的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1-2】
(以下简称“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以下
1 信号灯通行规定体系的现状及缺陷
简称“交通安全法”)的要求,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在第三章第二十九条中将交通信号灯按功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文件。条例在第四章能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道路通行规定中共用了48个条款对道路通行规定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做了详细的规范,这些内容不仅是对道路交通安全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共7类,然后在第四章第一部分的一般规定中对上述各类信号法相关内容在可操作性方面的具体化,同时也是所有与道路交通管理相关的国家规范和地方性法规所灯分别制定了道路通行规定。这种道路通行规定体必须遵循的原则。条例在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体系中系存在以下的缺陷。
的地位如图1所示。
1.1 对信号灯的分类很不严谨
条例是按信号灯类别来分别制定道路通行规定的,然而在整个条例中却找不到有关这7种交通信号灯类别的任何定义。而如果从类别名称上去理解这7种交通信号灯,则又存在不少问题。例如,机动车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这3种类型从字面上理解就明显地存在着相互交叉和重叠的现象。条例很可能是参照了国标《道路交通信号
灯》[4]
中将信号灯按“功能”分为6种类型的做法,这种分类方法比较适用于《道路交通信号灯》
[4]
这类设备制造技术标准类规范,而并不适合于制定道
图1 条例在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体系中的地位
路通行规定。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作为道路通行规定的核心1.2 以功能种类为基础制定道路通行规定的做法内容之一的信号灯通行规定方面,条例无论在系统 不科学
性、完整性还是在具体内容上都存在不少亟待改进的以功能种类制定道路通行规定,不符合交通参地方。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缺陷,直接导致了当前
与者心理反应的客观规律。根据交通工程原理,交
收稿日期:2005-12-12
作者简介:徐以群(1969-),男,硕士,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交通工程与交通规划。E-mail:yiqun69@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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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号灯对交通参与者的作用主要是通过信号灯的显示(包括状态、颜色和图案)来传递的。交通参与者一般不会先去判别交通信号的功能类别,然后再根据功能类别对照相应的通行规定来做出反应。
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在体系结构上的缺陷不仅影响了条例作为法律的科学严谨性,而且也给交通参与者和交通安全执法者在实际操作上带来了很大的困惑,因而亟待改进。
2 信号灯通行规定体系的改进
2.1 信号灯通行规定的体系结构
交通信号灯系统是给道路交通中相冲突的交通流交替分配道路通行权利的控制设备,它通过交通信号灯的显示来向道路交通参与者传递通行权信息。显然,道路交通参与者是直接根据信号灯的显示所代表的通行规定来控制自己的交通行为的。因而根据信号灯的显示来制定通行规定要比根据信号灯的功能分类来制定通行规定要更加科学和合理,而且在条例中表述起来也更清晰,还更易于交通参与者和交通安全执法者的掌握。下面就从信号灯显示的构成、信号灯通行规定的构成、信号灯显示与信号灯通行规定的对应关系这3个方面来对以信号显示为核心的信号灯通行规定体系结构加以阐述。
2.1.1 信号灯显示的构成
道路交通信号灯的显示一般由显示状态、显示颜色和显示图案3个内容组成。信号灯的显示状态分闪烁显示和持续显示2种状态;显示颜色有红、黄、绿3种颜色;显示图案包括圆形、箭头、行人和自行车4种图案。
2.1.2 信号灯通行规定的构成
信号灯通行规定由通行规定类型、通行许可和适用方向、车道或方式3部分组成。
2.1.3 交通信号灯显示与道路通行规定
的对应关系
信号灯显示状态代表通行规定中的类型;信号灯显示颜色代表通行规定中的通
行许可;信号灯显示图案代表通行规定中的适用方向、车道或方式(如图2所示)。
图2 信号灯显示与通行规定之间的对应关系
2.2 信号灯通行规定的原则
信号灯通行规定原则指的是制定信号灯通行规定条款时必须遵循的准则,它在协调信号灯通行规定条款间的相互关系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是信号灯通行规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号灯通行规定的原则包括兼容性原则和确定性原则。
2.2.1 兼容性原则
为了保证道路交通安全,通过信号灯显示来表达的不同通行方向上的交通流的通行权利之间必须互相兼容,不得因自相矛盾而造成交通流的冲突,这就是信号灯通行规定的兼容性原则。兼容性原则是制定通行规定时必须遵循的第一原则,因为这是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条件。图3是违反兼容性原则的典型例子。
图3 自相矛盾的信号灯显示(摄于杭州保
路/天目山路口)
2.2.2 确定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通过明确交通参与者的路权,保证了道路通行的高效和有序。信号灯通行规定的确定性原则有2层含义。
1)通过信号灯显示所表达的通行许可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棱两可的,并且只可以是下面2种情况中的一种:
a、禁止通行b、无条件允许通行
2)在信号灯控制交叉口,即使当某个通行方向上没有适用于该方向的信号灯显示时,该方向上的交通应遵循的通行
规定也是很明确的,即允许在不影响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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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权利的前提下通行。这就是所谓的有条件允许通行规则。
有条件允许通行规则在一些情况下是非常有用灯之嫌的做法应坚决禁止。
2.3.2 通行许可
通行规定中的通行许可是通过信号灯显示的颜的。例如条例第三十八条中有关“(圆形)绿灯亮时,色来表达的,红色表示禁止通行、绿色则表示准许
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的规定体现的就是有条件允许通行规则的精神。因为绿色圆形信号仅表示无条件允许直行(本文后面有解释);在没有适用于左、右转交通的信号显示的情况下,左、右转交通应遵照有条件允许通行规则,即允许在不影响直行交通的前提下进行左、右转。有条件允许通行规则在这种情况下既保障了直行交通的绝对通行权,又兼顾了转向交通的需求,从而形成路权明确、井然有序的交通状况。
2.3 信号灯通行规定的内容2.3.1 通行规定类型
通行规定类型是通过信号灯显示状态来表达的。持续的信号显示状态表示常规的通行规定类型;闪烁的信号显示状态表示非常规的通行规定类型。下面对非常规的通行规定类型做详细说明,凡未包括在非常规通行规定类型中的均属于常规通行规定。
非常规的通行规定类型提醒交通参与者该信号灯在工作状态、相位数量、相位间的顺序、相位的持续时间上的特殊性。非常规通行规定一般应仅限用于4种情况。
1)圆形红灯闪烁:用于道路与铁道的平面交叉口。因火车通过的频率不高,信号灯只有在有火车通过时才工作,工作时也只显示一个相位(即红灯闪烁)。
2)圆形黄灯闪烁:信号显示的相位始终只有一个(即黄灯闪烁),提醒交通参与者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3)圆形绿灯闪烁:适用于通过行人按钮来感应的信号灯控制的路段人行横道设施,并面向车辆通行的方向。绿灯闪烁提醒车辆驾驶人员当前允许通行的信号相位随时会由于行人穿越马路的需要而被终止。这种信号显示在加拿大的英属哥伦比亚省被广泛采用,非常有值得借鉴和采纳。
4)行人红灯闪烁:适用于普通的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设施。
值得关注的是,在当前的交通管理中,滥用信号灯闪烁显示的现象十分严重,突出表现在红灯结束前的红灯闪烁和绿灯结束前的绿灯闪烁显示。这种以交通安全为代价换取通行效率、并有诱导闯红
通行的规定已经十分明确,但在对黄色的通行许可含义的规定上却值得推敲。
条例在第三十八条中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信号灯的黄灯显示所表示的通行规定简单表述为:“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种表述首先没有涉及到黄灯显示所表示的含义的实
质。 黄灯表示警示【3】
,警示交通参与者道路通行许
可正由准许通行变为禁止通行。其次,条例中的这种表述回避了信号灯通行规定必须面对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黄灯亮时,已接近但还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该怎么办?根据交通工程学常识,在上述情况下,如果该车辆紧急制动,结果很可能是车辆
最终会停止在交叉路口中央,从而挡住随即将被放行的相交道路上的车流。因而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在黄灯时也可以通行,而且这样做在某些情况下是最安全有效的。
根据上述分析,黄灯信号显示所表达的通行规定应该为:黄灯信号显示表示相应的绿灯时段已结束,信号灯马上要变为红色。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在相冲突方向的车流被信号灯放行之前迅速而安全地通过交叉口,否则应在停止线的前方停住。
2.3.3 适用方向、车道、交通方式
通行规定中的适用方向、车道、交通方式是通过信号灯显示图案来表达的(如图4)。圆形图案表示通行规定适用于直行方向;箭头图案表示通行规定适用于箭头指示的方向或车道;行人图案表示通行规定适用于步行交通方式;自行车图案表示通行规定适用于非机动车交通方式。
图4 信号灯显示图案与通行规定适用方向或交通方式的对应关系
1)圆形、箭头图案。圆形信号灯指的是普通的无图案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信号灯。需要强调的是,圆形信号灯表达的通行规定适用方向尽管不像箭头信号灯那样直观,但仍然应该是十分明确的:绿灯时,圆形信号灯表达的通行规定适用方向为直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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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红灯时,圆形信号灯表达的通行规定适用方向为直行和左转方向。
箭头信号灯显示及其所代表的通行规定在条例中都已有详尽的规定,这里就不再重复。
2)行人图案显示。人行横道信号灯显示行人图案,其通行规定是条例中问题最严重的地方。
条例在第三十九条对人行横道信号灯的信号显示作了如下规定: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
上述规定的最大问题是会造成下述的危险情况:行人在人行横道绿灯时进入人行横道,但当行人还未完成过街时,人行横道灯变红,与此同时横向道路的车辆开始放行,从而形成过街行人与横向车流的交通冲突。行人在人行横道绿灯时穿越马路,其人身安全不能得到完全保证,这是条例在保障行人安全方面的最致命缺陷。
根据交通工程学的理论,在通行和禁止通行信号灯显示之间必须设有过渡信号显示以清空滞留在交叉口内的交通,这也是车辆交通信号灯控制在绿灯和红灯信号显示间必须要设黄灯信号显示的原因。人行横道信号灯控制也不能例外,同样需要3种信号显示来确保行人交通的安全。
建议将条例中的第三十九条对人行横道信号灯的通行规定修改为下述的国际上通用的显示方式:
(1)绿灯亮时,准许行人进入并通过人行横道;(2)红灯闪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应该继续通过;红灯闪烁的时间长度应设置为行人以正常速度从人行横道的一端走到另一端所需的时间;
(3)红灯亮时,禁止行人通行。
值得强调的是,人行横道过渡信号应采用闪烁的红色行人通行图案(即红灯闪烁),而不是闪烁的绿色行人通行图案(即绿灯闪烁)。过渡信号的用意是让已在人行横道上的行人完成穿越马路,而禁止还在人行道上的行人进入人行横道。如果闪烁绿色的行人通行图案往往容易诱导还在人行道上的行人匆忙起步穿越马路,因而有悖于设置人行横道过渡信号的初衷。国外的一些规范(如美国的MUTCD【5】)均明文规定采用闪烁的红色行人通行图案(即红灯闪烁)作为人行横道过渡信号,并且明确禁止采用闪烁的绿色行人通行图案,以防误导。
3)自行车图案显示。现阶段我国城市主要道路的交通信号灯一般均应该设置非机动车信号显示(即自行车图案),原因首先是目前我国的道路交通车辆构成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比例相当, 非机动车交通不可忽视;其次,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在行驶速度上的差别要求非机动车信号有比机动车信号更长的黄灯显示时间以清空交叉口。
条例没有涉及非机动车信号显示图案的内容,而国标【4】中仅给出了单纯的自行车图案作为非机动车信号显示图案。然而根据交通工程原理,这种无方向指示的图案仅适用于设有非机动车专用相位的交通信号控制。在非机动车专用相位的时段内,非机动车在各个方向上均允许通行,而各个方向上的机动车和行人均禁止通行。非机动车专用相位一般仅适用于非机动车交通量较少的交叉口(如在机动车占主导地位的西方国家),因为只存在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冲突,而且冲突机会有限,所以一般不需要信号显示有明确的方向指示。而在我国现阶段,即使是在设有非机动车专用相位(实际上极少采用)因而只存在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冲突的情况下,由于非机动车交通量较大,不同方向非机动车交通流间的冲突机会依然较大,所以仍然需要在非机动车信号显示图案中包括方向指示性内容。
为了指导非机动车交通在各个方向上通行,修订中的国标【6】仍建议在多相位信号灯控制的情况下,将自行车图案的信号显示与方向指示信号组合在一起使用(如图5所示)。然而由于方向
红
绿
图5 拼装并且缺少黄
灯的非机动车信 号灯(摄于杭州 市保路/体育 场路口)
图6 非机动车信号灯显示
(各信号灯头均要求能
分别显示红、黄、绿 3种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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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信号灯通行规定的缺陷和改进・交通论坛
指示信号灯同时也适用于机动车【4】,这种将非机动车信号显示与机动车信号显示拼装的做法容易影响交通参与者对信号做出反应的速度和准确性,因而不宜采用。
总之,非机动车信号灯必须与机动车或人行信号灯在显示上有明显的区别,同时要有完整的显示颜色和指示方向。图6是符合这一原则的非机动车信号灯显示方式的一种。
[2] 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S].北 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
[3] 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法室.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S].北京:人 民交通出版社,2003
[4]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 交通信号灯(GB14887-2003)[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3
2.4 信号灯通行规定体系的总结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概括和整理,得到表1所列的道路交通通行规定一览表。
表1 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一览表
3 结束语
科学严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最重要的前提。在我们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资源制订周密的指标体系来考核各地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同时,是否也应该重新考量我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希望本文能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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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iciencies in Signal-Related
Right-of-Way Specifications inthe Implemental Regulations ofNational Highway Safety Law &Suggested Improvements//XU XiangqunrHangzhou 310007;College, Hangzhou 310053)
Abstract: tified deficiencies in the structureof framework for the specificationson right-of-way at signal controlledintersections in the Implemental Regu-lations of National Highway SafetyLaw, a new framework which is basedoproposed, and all the specificationson right-of-way at signal controlledintersections were reviewed under thenew structure of the framework, cor-rections and improvements were alsomade to the current traffic manage-ment laws, regulations, and day-to-day practice. We hope that these sug-gestions can be considered by lawmak-ers for adoption to ensure the safetyand efficiency of our nation’way system.
Key words:traffic signal;highway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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