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的特征初探

  【摘 要】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国际社会普遍对之极为关注。我国当然也不例外,为了有效地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仅相继颁行了《宪法》、《刑法》、《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而且专门制定了《食品卫生法》,特别是适应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需要,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不仅对于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规定了依法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而且对于其中有关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规定了依法应当追究的刑事责任。鉴于此,本文试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的特征加以初步探讨。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   1.必须有数个刑法条文。也就是说,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刑法条文。如果没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刑法条文,或者说只有一个刑法条文,则不存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问题。其中,所谓刑法条文,是指刑事实体制定法即刑法中分条用语句说明刑法规范有关组成部分的文字语言表达形式。它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含义:(1)刑法条文是文字语言表达形式,而不是口头语言表达形式;(2)刑法条文是用语句说明的文字语言表达形式,而不是用语词或其他非语句说明的文字语言表达形式;(3)刑法条文是分条用语句说明的;(4)刑法条文是在刑事实体制定法中分条用语句说明的,而不是分卷、分编、分节、分款、分项、分目等用语句说明的,也不是在非刑事实体制定法中分条用语句说明的;(5)刑法条文是分条用语句说明刑法规范之有关组成部分的,而不是分条用语句说明刑法规范整体的。   2.数个刑法条文之间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其中,无论是包含关系,还是交叉关系,都是就各有关刑法条文所规定之犯罪构成的整体而言,而不是就其中的部分要件或者要素而言。因为如果就各有关刑法条文所规定之犯罪构成的部分要件或者要素而言,那么法规竞合,就会因许多甚至所有刑法条文都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而失去其应有的意义。如果数个刑法条文之间不具有上述意义上的包含或者交叉关系,就不存在法规竞合的问题。例如,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法》第232条与规定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的《刑法》第143条的竞合,以及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法》第144条与规定盗窃罪的《刑法》第264条的竞合,就不存在法规竞合。相应地,只有数个刑法条文之间具有上述意义上的包含或者交叉关系,才能存在法规竞合的问题。例如,规定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与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法》第144条,以及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法》第115条第2款与规定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的《刑法》第143条,由于具有上述意义上的包含或者交叉关系,因此能够存在法规竞合的问题。   3.数个刑法条文之间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的原因是数个刑法条文对同一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都有所规定。换言之,就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的一个危害行为,同时符合数个刑法条文所规定之犯罪的构成。由此,一方面,只能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的一个危害行为。它包括五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必须是行为,即人基于意志支配的具有社会意义的身体动静。例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玩忽职守行为等;其二,必须是危害行为,即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包括对社会有现实危害的行为和对社会有可能危害的行为。前者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玩忽职守行为,等等。后者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等等;其三,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其中,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例如,在三鹿奶粉案件中,向生产三鹿奶粉的厂家提供三聚氰胺的有关农民,以及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三鹿奶粉的生产、销售单位等;其四,必须是一个行为。例如,生产有毒食品行为、销售有毒食品行为、生产有害食品行为、销售有害食品行为等。如果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则属于是否构成数罪的问题,谈不上法规竞合。例如,先生产有毒食品后生产有害食品行为的行为、先销售有毒食品后销售有害食品病为、先生产有毒食品后销售有毒食品、先生产有害食品后销售有害食品的行为、先生产有毒食品后销售有害食品的行为、先生产有毒食品后销售有害食品的行为、先生产有害食品后销售有毒食品的行为等;其五,必须是基于一个罪过的行为。其中,罪过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但不能同时既是故意又是过失。如果是分别基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罪过的行为,也属于是否构成数罪的问题,谈不上法规竞合。例如,分别出于故意和过失实施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等。另一方面,同时符合数个刑法条文所规定之犯罪的构成。如果只符合一个刑法条文所规定之犯罪的构成的,就只存在按照该条文定罪处罚的问题,而无所谓法规竞合的问题。因此,当且仅当同时符合数个刑法条文所规定之犯罪的构成的,才存在法规竞合的问题。例如,上述《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即使如此。其中,所符合的数个刑法条文,不仅可以是同一部法律内的不同条文,而且也可以是不同法律的不同条文,但时常主要是同一部法律内的不同条文,如上述《刑法》第149条规定所涉及的各有关条文。

  【摘 要】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国际社会普遍对之极为关注。我国当然也不例外,为了有效地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仅相继颁行了《宪法》、《刑法》、《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而且专门制定了《食品卫生法》,特别是适应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需要,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不仅对于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规定了依法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而且对于其中有关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规定了依法应当追究的刑事责任。鉴于此,本文试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的特征加以初步探讨。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   1.必须有数个刑法条文。也就是说,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刑法条文。如果没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刑法条文,或者说只有一个刑法条文,则不存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问题。其中,所谓刑法条文,是指刑事实体制定法即刑法中分条用语句说明刑法规范有关组成部分的文字语言表达形式。它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含义:(1)刑法条文是文字语言表达形式,而不是口头语言表达形式;(2)刑法条文是用语句说明的文字语言表达形式,而不是用语词或其他非语句说明的文字语言表达形式;(3)刑法条文是分条用语句说明的;(4)刑法条文是在刑事实体制定法中分条用语句说明的,而不是分卷、分编、分节、分款、分项、分目等用语句说明的,也不是在非刑事实体制定法中分条用语句说明的;(5)刑法条文是分条用语句说明刑法规范之有关组成部分的,而不是分条用语句说明刑法规范整体的。   2.数个刑法条文之间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其中,无论是包含关系,还是交叉关系,都是就各有关刑法条文所规定之犯罪构成的整体而言,而不是就其中的部分要件或者要素而言。因为如果就各有关刑法条文所规定之犯罪构成的部分要件或者要素而言,那么法规竞合,就会因许多甚至所有刑法条文都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而失去其应有的意义。如果数个刑法条文之间不具有上述意义上的包含或者交叉关系,就不存在法规竞合的问题。例如,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法》第232条与规定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的《刑法》第143条的竞合,以及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法》第144条与规定盗窃罪的《刑法》第264条的竞合,就不存在法规竞合。相应地,只有数个刑法条文之间具有上述意义上的包含或者交叉关系,才能存在法规竞合的问题。例如,规定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与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法》第144条,以及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法》第115条第2款与规定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的《刑法》第143条,由于具有上述意义上的包含或者交叉关系,因此能够存在法规竞合的问题。   3.数个刑法条文之间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的原因是数个刑法条文对同一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都有所规定。换言之,就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的一个危害行为,同时符合数个刑法条文所规定之犯罪的构成。由此,一方面,只能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的一个危害行为。它包括五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必须是行为,即人基于意志支配的具有社会意义的身体动静。例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玩忽职守行为等;其二,必须是危害行为,即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包括对社会有现实危害的行为和对社会有可能危害的行为。前者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玩忽职守行为,等等。后者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等等;其三,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其中,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例如,在三鹿奶粉案件中,向生产三鹿奶粉的厂家提供三聚氰胺的有关农民,以及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三鹿奶粉的生产、销售单位等;其四,必须是一个行为。例如,生产有毒食品行为、销售有毒食品行为、生产有害食品行为、销售有害食品行为等。如果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则属于是否构成数罪的问题,谈不上法规竞合。例如,先生产有毒食品后生产有害食品行为的行为、先销售有毒食品后销售有害食品病为、先生产有毒食品后销售有毒食品、先生产有害食品后销售有害食品的行为、先生产有毒食品后销售有害食品的行为、先生产有毒食品后销售有害食品的行为、先生产有害食品后销售有毒食品的行为等;其五,必须是基于一个罪过的行为。其中,罪过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但不能同时既是故意又是过失。如果是分别基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罪过的行为,也属于是否构成数罪的问题,谈不上法规竞合。例如,分别出于故意和过失实施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等。另一方面,同时符合数个刑法条文所规定之犯罪的构成。如果只符合一个刑法条文所规定之犯罪的构成的,就只存在按照该条文定罪处罚的问题,而无所谓法规竞合的问题。因此,当且仅当同时符合数个刑法条文所规定之犯罪的构成的,才存在法规竞合的问题。例如,上述《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即使如此。其中,所符合的数个刑法条文,不仅可以是同一部法律内的不同条文,而且也可以是不同法律的不同条文,但时常主要是同一部法律内的不同条文,如上述《刑法》第149条规定所涉及的各有关条文。


相关内容

  • 浅谈非法经营罪
  • 摘要:著名社会学家吉登斯指出社会进步的阴暗面越来越支配社会和政治,人类面临着威胁其生存的由社会所制造的风险.随着网络媒体的发达,各种各样威胁人类健康的事件被广大人民群众所了解,继安徽阜阳毒奶粉案之后,又出现了轰动全国的山东疫苗案.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山东疫苗案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 ...

  • 2013司法考试考前刑法押题含答案及解析
  • 2013年司法考试每周必练一(刑法) 刘凤科 一.单项选择题 1.犯罪的特殊主体是指: A.主观恶意特别大的犯罪人 B.具有某种特殊身份的犯罪主体 C.犯罪行为特别严重的犯罪主体 D.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张三于夜晚在一条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车正常行驶时,李四突然翻越护栏横穿公路,张三刹车不及将李四 ...

  • 公共走道内的交通事故如何判定
  • 公共走道内的交通事故如何判定 案 情: 崔某系某公司职工,2005年6月取得驾驶资格证.同年8月6日,崔某在试车返回途中,由于思想麻痹,驾驶技术生疏,在驶入公司宿舍的走道内时,将行人宋某.刘某撞倒,宋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经现场勘验后,认定崔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定性意见: 2000年11月21日最 ...

  •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分标准探析
  • [摘要]罪状上具有包容关系的两罪,且两罪保护法益具有同一性或者一罪保护的法益能够包含另一罪,是法条竞合:罪状上具有交叉关系的两罪,且两罪的保护法益也具有部分重合,但是任何一罪的保护法益都不能为另一罪所完全.全面评价,成立想象竞合犯:两罪的罪状上无重合,且两个罪名之间保护的法益完全不同也就是并无重合关 ...

  • 刑法学笔记
  • 刑法学笔记(总论) 第一章 刑法概述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任务 一:刑法的概念: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的一直.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 2:法律性质:①刑法调控范围的广泛性 ②刑法强制手段的的严厉性 ...

  • 论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之实践运用_王波峰
  • 论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之实践运用 王波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89) 摘 要: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统一的犯意支配下,当主行为完成后,又实施的一个没有超出原法益范围内的继续保持或利用其不法状态,其不法内涵已经被主行为所包涵的行为.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在我国的研究还不太成熟,在司法实践中应 ...

  • 刑法学名词解释
  • 刑法期末重点2 名词解释 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减刑 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 死缓 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 ...

  • 刑法学作业答案
  • 刑法学作业答案 1.什么是刑法?如何认识刑法的性质与分类? 所谓刑法,是指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政治统治与经济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应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特别是给予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在性质上表现出阶级性与法律性两个方面.刑法的阶级性表现在刑法是掌 ...

  •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 一.法理学 1.论法治社会中的人权保障 2.同案不同判的反省与现实出路 3.当代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与困境 4.论网络舆论监督的法治意义 5.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6.论法治社会构建中的权利冲突 7.当代中国法治社会构建中的公权力定位 8.网络监督与司法公正 9.能动司法的意义及其局限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