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该怎么修?

  学者认为“资强劳弱”难界定,建议改变立法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颁布实施以来,一直争议不断,经过2012年的修订,争议并未消失。

  

  2016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多名人大代表提交《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议案》,认为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忽视了企业的权益,个别条文有失公平、公正。

  2016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下称“报告”),报告中称,对于人大代表提交的10件《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议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围绕立法宗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内容存在一些争议,下一步将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在调研评估的基础上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

  四川大学商学院陈维政教授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规范,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得到保护和尊重。如果立法向其中一方倾斜,甚至仅为一方提供单边保护,双方的关系就不可能得到均衡、协调与和谐的发展,甚至不可能维持。

  每逢经济增速放缓,劳动合同法就被提出应修改?

  记者梳理发现,有关劳动合同法的争议有两个高峰:一次是该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前后,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中国进出口贸易受到打击,许多企业经营困难,当时便有声音认为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导致企业经营雪上加霜。于是,劳动合同法在2012年修改过一次,主要涉及的内容为劳务派遣部分,其余条款没有变动。另一次便是近年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放缓,一些地区和行业出现了企业破产倒闭、停工裁员的现象,对于劳动合同法问题的讨论再次出现。

  对于何时再次启动修法进程,全国人大财经委的报告中表示,“财经委员会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认真研究代表意见,加强研究论证,加快工作进度,适时提出修法建议。”

  近年来对劳动合同法的质疑,除财政部原部长楼继伟多次指出问题引发关注外,学术界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论以“北常南董”为代表。

  “常”即常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曾担任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因其观点一直主张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故被业内称为“劳方代表”。“董”即董保华,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曾经参与《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研究和劳动法制定,因其是现行劳动合同法坚定有力的反对者之一,故被业内称为“资方代表”。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合同法是否过度保护或过度倾斜于劳动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劳资双方究竟孰强孰弱?

  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未提及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据悉,劳动合同法在起草的过程中,对于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曾引发激烈争论,即“单保护”和“双保护”之争。

  有研究指出,正是由于劳动合同法“过度偏向劳动者”,导致企业用工成本提高、用工灵活性降低、用工效率低下等问题。那么,劳动合同法这一立法宗旨是否合理?劳动合同法该不该“过度偏向劳动者”?

  在很多人看来,相较用人单位,劳动者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从属地位,是天然的弱者,即“资强劳弱”,因此劳动合同法应该对劳动者实行倾斜性保护。

  “我对上述观点并不认同,因为在现实中究竟谁是资方,谁是劳方,难以明确界定、截然划分,因此很难简单断言谁强谁弱。”陈维政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

  目前,我国的企业呈现多元经济形态,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此外,还涌现出了大量混合经济形态的股份制企业。

  陈维政以华为为例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介绍,华为员工均持有公司股份,既是员工,又是股东,而任正非本人仅持有1.42%的公司股份。

  陈维政表示,在股份制企业里,国有成分、民有成分和外资成分相互融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出资人往往在企业之外,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都是企业的雇员和劳动者,而他们中有很多人又因股权激励计划而持有公司股份,成为股东,即资方的一员。此外,近年来在国家政策鼓励下涌现出数量巨大的创新创业企业,员工既是企业劳动者,又是事业合伙人,很难界定他们是资方还是劳方。

  如果简单地将所有用人单位雇用的人员都界定为劳方,而将用人单位界定为资方,在有的情况下确实是“资强劳弱”,但有的情况下反倒是“劳强资弱”。

  陈维政认为,当劳动者供过于求时,劳动市场上就呈现买方市场,即用人单位居主导地位具有优势,劳动者处于弱势。但当劳动者供不应求时,如近年来常常出现的“招工难”“用工荒”,劳动市场就会变成卖方市场,即劳动者反而具有优势。因此,在企业里简单划分劳方和资方,并将劳动者笼统地说成是弱势一方,并不妥当。

  “应该对劳动者的不同构成加以梳理和分类,将普通员工与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与高层管理人员、企业所有者与职业经理人相区分,在劳动法律法规适用上实行区别化管理。同时,对企业中相对弱势的劳动者群体,如农民工、非全日制工、劳务工、低技能工等,给予特殊考虑和保护。”陈维政说。

  专家:有必要重估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

  由于劳动者的范畴难以清晰界定,同时“资强劳弱”的假设前提尚存疑问,在陈维政看来,劳动合同法必须向劳动者倾斜的主张也自然不成立。“而且劳动合同法必须向劳动者倾斜的观点也违背了法律的根本性质,法律的本质就是公平正义,而不是倾斜某方。”   但是,如果劳动合同法不向劳动者倾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会否得不到充分保护?

  “劳动合同法保持公平而不能倾斜,并不等于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人身安全和健康保障权、人格尊严等,在任何时候和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得到法律不折不扣的保护,但这不是倾斜,这是法律的基本责任和底线。”陈维政说。

  现行劳动合同法在争议中通过的一个重要原因是2007年山西“黑砖窖”事件的曝光,使大家认为确有必要通过劳动合同法来向劳动者提供倾斜性保护。“但这是一个善良的错误,因为‘黑砖窖’事件与有无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多大关系,这个事件实际上是窖主涉嫌非法拘禁和人身伤害的刑事犯罪。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此类事件仍时有所闻。”陈维政说。

  陈维政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重新评估对劳动者单方保护或倾斜保护的立法宗旨,坚持法律的公平本质,在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保障其用工自主权和经营管理权,以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平等、和谐的劳动关系,形成双赢局面。”

  现行劳动合同法还存在哪些争议?无固定期限合同引发最广泛争议

  陈维政教授和他的研究团队对我国理论界多年来174篇关于劳动合同法争论的文章进行梳理,形成了《何去何从?――对立法宗旨和修法思路争议的质化研究》的研究报告。

  研究报告显示,有关劳动合同法最多的讨论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占比19.53%,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的限制引起了最广泛的争议;排在第二位的是增加企业成本,主要是因为经济补偿金、社保费用、二倍工资等,占比16.67%;排在第三位的是降低了企业用工自主权、用工灵活性、经营自主权,以及增加了企业风险,影响了企业竞争力,占比11.46%。

  上述多名人大代表提交的《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议案》中也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不符合劳动者的实际情况。

  目前的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没有区分大中小企业,而是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对此,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大、中型企业具备条件与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面也不要太大。小微企业就不应与大中型企业一样按一个标准、一套制度执行,应该有所区别,否则小微企业难以存活。

  学者认为“资强劳弱”难界定,建议改变立法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颁布实施以来,一直争议不断,经过2012年的修订,争议并未消失。

  

  2016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多名人大代表提交《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议案》,认为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忽视了企业的权益,个别条文有失公平、公正。

  2016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下称“报告”),报告中称,对于人大代表提交的10件《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议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围绕立法宗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内容存在一些争议,下一步将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在调研评估的基础上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

  四川大学商学院陈维政教授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规范,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得到保护和尊重。如果立法向其中一方倾斜,甚至仅为一方提供单边保护,双方的关系就不可能得到均衡、协调与和谐的发展,甚至不可能维持。

  每逢经济增速放缓,劳动合同法就被提出应修改?

  记者梳理发现,有关劳动合同法的争议有两个高峰:一次是该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前后,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中国进出口贸易受到打击,许多企业经营困难,当时便有声音认为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导致企业经营雪上加霜。于是,劳动合同法在2012年修改过一次,主要涉及的内容为劳务派遣部分,其余条款没有变动。另一次便是近年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放缓,一些地区和行业出现了企业破产倒闭、停工裁员的现象,对于劳动合同法问题的讨论再次出现。

  对于何时再次启动修法进程,全国人大财经委的报告中表示,“财经委员会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认真研究代表意见,加强研究论证,加快工作进度,适时提出修法建议。”

  近年来对劳动合同法的质疑,除财政部原部长楼继伟多次指出问题引发关注外,学术界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论以“北常南董”为代表。

  “常”即常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曾担任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因其观点一直主张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故被业内称为“劳方代表”。“董”即董保华,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曾经参与《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研究和劳动法制定,因其是现行劳动合同法坚定有力的反对者之一,故被业内称为“资方代表”。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合同法是否过度保护或过度倾斜于劳动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劳资双方究竟孰强孰弱?

  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未提及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据悉,劳动合同法在起草的过程中,对于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曾引发激烈争论,即“单保护”和“双保护”之争。

  有研究指出,正是由于劳动合同法“过度偏向劳动者”,导致企业用工成本提高、用工灵活性降低、用工效率低下等问题。那么,劳动合同法这一立法宗旨是否合理?劳动合同法该不该“过度偏向劳动者”?

  在很多人看来,相较用人单位,劳动者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从属地位,是天然的弱者,即“资强劳弱”,因此劳动合同法应该对劳动者实行倾斜性保护。

  “我对上述观点并不认同,因为在现实中究竟谁是资方,谁是劳方,难以明确界定、截然划分,因此很难简单断言谁强谁弱。”陈维政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

  目前,我国的企业呈现多元经济形态,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此外,还涌现出了大量混合经济形态的股份制企业。

  陈维政以华为为例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介绍,华为员工均持有公司股份,既是员工,又是股东,而任正非本人仅持有1.42%的公司股份。

  陈维政表示,在股份制企业里,国有成分、民有成分和外资成分相互融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出资人往往在企业之外,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都是企业的雇员和劳动者,而他们中有很多人又因股权激励计划而持有公司股份,成为股东,即资方的一员。此外,近年来在国家政策鼓励下涌现出数量巨大的创新创业企业,员工既是企业劳动者,又是事业合伙人,很难界定他们是资方还是劳方。

  如果简单地将所有用人单位雇用的人员都界定为劳方,而将用人单位界定为资方,在有的情况下确实是“资强劳弱”,但有的情况下反倒是“劳强资弱”。

  陈维政认为,当劳动者供过于求时,劳动市场上就呈现买方市场,即用人单位居主导地位具有优势,劳动者处于弱势。但当劳动者供不应求时,如近年来常常出现的“招工难”“用工荒”,劳动市场就会变成卖方市场,即劳动者反而具有优势。因此,在企业里简单划分劳方和资方,并将劳动者笼统地说成是弱势一方,并不妥当。

  “应该对劳动者的不同构成加以梳理和分类,将普通员工与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与高层管理人员、企业所有者与职业经理人相区分,在劳动法律法规适用上实行区别化管理。同时,对企业中相对弱势的劳动者群体,如农民工、非全日制工、劳务工、低技能工等,给予特殊考虑和保护。”陈维政说。

  专家:有必要重估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

  由于劳动者的范畴难以清晰界定,同时“资强劳弱”的假设前提尚存疑问,在陈维政看来,劳动合同法必须向劳动者倾斜的主张也自然不成立。“而且劳动合同法必须向劳动者倾斜的观点也违背了法律的根本性质,法律的本质就是公平正义,而不是倾斜某方。”   但是,如果劳动合同法不向劳动者倾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会否得不到充分保护?

  “劳动合同法保持公平而不能倾斜,并不等于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人身安全和健康保障权、人格尊严等,在任何时候和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得到法律不折不扣的保护,但这不是倾斜,这是法律的基本责任和底线。”陈维政说。

  现行劳动合同法在争议中通过的一个重要原因是2007年山西“黑砖窖”事件的曝光,使大家认为确有必要通过劳动合同法来向劳动者提供倾斜性保护。“但这是一个善良的错误,因为‘黑砖窖’事件与有无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多大关系,这个事件实际上是窖主涉嫌非法拘禁和人身伤害的刑事犯罪。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此类事件仍时有所闻。”陈维政说。

  陈维政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重新评估对劳动者单方保护或倾斜保护的立法宗旨,坚持法律的公平本质,在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保障其用工自主权和经营管理权,以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平等、和谐的劳动关系,形成双赢局面。”

  现行劳动合同法还存在哪些争议?无固定期限合同引发最广泛争议

  陈维政教授和他的研究团队对我国理论界多年来174篇关于劳动合同法争论的文章进行梳理,形成了《何去何从?――对立法宗旨和修法思路争议的质化研究》的研究报告。

  研究报告显示,有关劳动合同法最多的讨论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占比19.53%,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的限制引起了最广泛的争议;排在第二位的是增加企业成本,主要是因为经济补偿金、社保费用、二倍工资等,占比16.67%;排在第三位的是降低了企业用工自主权、用工灵活性、经营自主权,以及增加了企业风险,影响了企业竞争力,占比11.46%。

  上述多名人大代表提交的《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议案》中也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不符合劳动者的实际情况。

  目前的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没有区分大中小企业,而是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对此,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大、中型企业具备条件与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面也不要太大。小微企业就不应与大中型企业一样按一个标准、一套制度执行,应该有所区别,否则小微企业难以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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