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总结

一、公司概述

1、公司分类

(1)控制公司与被控制公司——母子公司、非母子公司

(2)本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成为合同主体,办理工商执照的分公司可以成为诉讼主体。决议后30日内到分公司所在地申请办理登记,准予登记后30日内向公司所在地备案。

(3)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根据注册地

(4)国内公司与跨国公司——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

2、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

(1)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以认缴资本作为注册资本的;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实缴资本作为注册资本,需要验资,发起人认购股本不少于35%。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缴足注册资本,才可以进行生产经营、合并等。

(2)公司分红、增资按照实缴资本来,有约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公司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4)用益物权可以出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方式取得的农村荒地使用权。准物权可以出资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捕捞权、水域养殖权。

(5)非货币资产出资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且对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6)虚报资本额、虚假出资额、抽逃出资额的5%-15%的罚款。

(7)抽逃出资:验资后转出、通过虚假债权债务关系转出、虚假财报进行分配、通过关联关系转出、其他未经程序将资金抽回的。

(8)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及股东的关联人提供担保。

(9)股东权益:

1%: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的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连续180天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份有限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起诉权;个人股权激励不超过总股本的1%;出售股份超过1%的,通过大宗交易平台。

3%:单独或合计持股3%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内提出临时提案(仅限股份有限公司)。

5%:内幕消息知情人、关联人、禁止短线交易、辅导人员、证券公司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需经证监会批准、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做信息披露。

10%: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连续90天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持股10%以上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可以提议重整程序、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

(10)可以提重整程序的:债务人(公司)、债权人、1/10以上的出资人。

(11)需要报送临时报告的,都属于内幕交易(决议无效或被撤销也算作内)

(1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由国资委指定、非职工董事和监事由国资委委派;经国资委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管可以兼职。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资、减资、发行公司债券均需由国资委决定。

二、公司设立与组织架构

1、划拨地先报经人民政府批注、依法补办出让手续后,可进行出资或出租。

2、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每届任期为4年,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

3、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经理。

4、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外商投资公司

5、监事会副主席:有限公司不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

6、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利息的连带责任;

(3)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7、张江高科、浦东软件园、上海软件园、国家信息安全基地和上海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内设的科技型企业,以人力资本和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20%。

5、上市公司组织架构

(1)可以向股东征集投票权: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条件的股东

必须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

(2)两名及以上独董联名书面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董事会议题,董事会采纳

(3)可以提名独立董事的:董事会、监事会、1%以上股东

(4)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①股权激励计划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③深交所上市公司变更会计政策④重大资产重组⑤12个月内单次/累计使用超募资金达到1亿或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10%以上⑥购买关联方资产价格超过账面值100%⑦股东以所持上市公司股权偿还所欠上市公司债务⑧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5)独董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①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②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10名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或前5名法人股东中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1年内存在上述情形的

⑤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服务的人员

禁止配售对象、关联自然人:独董+子女配偶的父母

发审委委员回避:独董--配偶的兄弟姐妹

一致行动人:独董+配偶的兄弟姐妹的配偶

(6)需要独董发表独立意见的:

i. 提名、任免董事

ii. 聘用或解聘高管

iii. 决定高管薪酬

iv. 高于300万或高于净资产5%的关联资金往来

v. 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置换;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性;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节余资金投资于其他募投项目;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的;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 vi. 股权激励计划

vii. 对外担保

viii. 管理层收购

ix. 重大资产重组做评估

x.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出现困难,抛售股票的

三、股份发行和转让

1、股票转让限制:

(1)发起人股票自公司成立后12个月内不能转让;发行前的股份自上市交

易起1年内不能转让

(2)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过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3)中小板董监高离任后的6-12个月,转让不超过50%

(4)创业板董监高上市后6个月内离职的,18个月不得转让;6-12个月内离职的,12个月不得转让

(5)上市公司收购人自收购完成后12个月不得转让(同一控制人之间转让不受限制)

(6)股权激励对象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36个月

(7)董监高、5%以上股东禁止短线交易

(8)重大资产重组以资产认购股份的,12个月/36个月不得转让

(9)首发4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至少12个月不得转让

(10)10%转至社保基金的部分,履行完原股东的限售期

(11)非公开发行

四、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1、股份有限公司在年会召开前20日置于公司,供股东查询

2、税后利润>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股东分红

3、法定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4、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资本公积金不可以)、扩大生产、转增资本

5、外资企业的税后利润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储备基金同法定公积金,每年提取10%,超过注册资本50%可不提;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同任意公积金。

6、中外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无提取比例要求。

7、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8、一人有限和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必须经过审计

专 题

一、三会

1、程序

上市公司董事会要求出席董事、董秘、召集人、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签字;监事会要求出席监事、会议记录人签字。

上市公司三会的会议文件保存至少10年。

2、召集

(1)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主持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主持的,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会不召集的,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无连续持股时间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主持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主持的,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会不召集的,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的,连续90日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主持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主持的,半数以上董事推举。

(3)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职的,由半数以上监事推举。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职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履职的,由半数以上监事推举。

(4)首次股东会

首次召开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3、临时股东大会

(1)有限公司

提议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

(2)股份公司

提议召开: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章程规定的2/3、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资本1/3、单独或合计10%以上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

提临时议案:单独或合计3%以上股东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可提议案,董事会收到议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4、表决

(1)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认股人过半数通过(总数过半举行、出席过半通过)——发起人没有表决权

(2)股东会

有限公司:特殊事项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一般决议经出席股东过半数通过,特殊事项经出席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董事会

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选举由公司章程规定;决议一人一票(法定) 股份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总数过半举行、总数过半通过,涉及到关联关系的原则相同)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对外担保事项2/3以上通过;管理层收购需独立董事2/3以上通过,再交由董事会过半通过。

(4)监事会

有限公司:决议半数以上通过;监事会主席全体过半数选举产生

股份公司:决议半数以上通过;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全体过半数选举产生

(5)特别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2/3以上):①增资、减资②合并、分立、解散③修改公司章程④变更公司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2/3以上):①增资、减资②合并、分立、解散③修改公司章程④变更公司形式⑤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总资产的30%⑥股权激励计划、对单个对象股权激励超过股本总额1%的⑦发行可转债、向下修改转股价格⑧回购社会公众股⑨上市公司发行证股票和可转债⑩重大资产重组

(6)累积投票制

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使用累积投票制。

必须使用累计投票制的情形:①创业板选举董事②控股股东持股30%以上的上市公司选举董事③控股股东持股50%以上的证券公司股东选举董事、监事④中小板选举2名以上的董事、监事

5、合规性(仅限股东会、董事会,不包括监事会决议)

内容不合规:无效

程序、表决方式不合规或不符合公司章程:可撤销;60日以内申请撤销

二、过/以上

1、过

股份有限公司:大部分是过半:创立大会是总数过半举行、出席过半通过;股东大会一般决议是出席过半通过;董事会是全体过半举行、全体过半通过;董事长、副董事长选举是过半数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过半同意(按人数计算,而非出资计算) 不区分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过半数选举产生

关联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审议,出席股东过半数通过

2、以上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半数以上在境内有住所

不区分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股东会特殊决议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决议半

数以上;

三、时间

1、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

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30日以内无答复,视为同意

人民法院依法转让股东股权,其他股东20日以内不购买,视为放弃有限购买权

2、股份回购

(1)有限责任公司

3种情况:①连续5年不分红,且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分配条件②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到期,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投反对票后60日以内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9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股份有限公司

4种情况:①减资:10日内注销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一年内转让④股东因合并、分立、解散投反对票,要求公司回购的,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对做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可以要求回购,但无起诉权

3、设立登记

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国资委设立的公司及该公司设立并持股50%以上的公司、外商投资公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国资委设立的公司及该公司设立并持股50%以上的公司、辖区内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市工商局:上述两个以外的及股份有限公司

4、变更登记

(1)一般情况下是做出决议后30日之内申请变更,只两种情况除外:

减资、合并、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变更;

变更住所:先做变更,再迁址。

如果变更住所涉及到工商管理机构变更的,应当在迁入地工商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再申请由原工商管理机构将工商档案移送。

(2)有限公司变更股东、股份公司发起人变更名称需要申请变更登记。

(3)公司章程变更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不变的,只需备案,如变更董监高。

(4)设立公司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审批后90日内完成设立;设立分公司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审批后30日内完成设立。

5、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的:合并、分立、减资(无增资)

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30日之内公告;接到通知的30日之内要求清偿,未接到通知的公告日后45日之内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30日之内公告

6、清算

公司解散五种原因:

(1)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解散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吊销被解散

(5)法院予以解散

除合并分立外,其他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负责人名单向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券人,60日内公告;接到通知的30日之内要求清偿,未接到通知的公告日后45日之内申报债权。清算结束后30日之内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经营发生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发生严重困难是指:(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7、其他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自提出书面请求15日内给予答复 临时股东大会两个月内召开

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提议:1/10以上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开

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报告;有权查阅:财务账簿。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报告、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公司住所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权,不用考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公司概述

1、公司分类

(1)控制公司与被控制公司——母子公司、非母子公司

(2)本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成为合同主体,办理工商执照的分公司可以成为诉讼主体。决议后30日内到分公司所在地申请办理登记,准予登记后30日内向公司所在地备案。

(3)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根据注册地

(4)国内公司与跨国公司——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

2、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

(1)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以认缴资本作为注册资本的;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实缴资本作为注册资本,需要验资,发起人认购股本不少于35%。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缴足注册资本,才可以进行生产经营、合并等。

(2)公司分红、增资按照实缴资本来,有约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公司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4)用益物权可以出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方式取得的农村荒地使用权。准物权可以出资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捕捞权、水域养殖权。

(5)非货币资产出资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且对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6)虚报资本额、虚假出资额、抽逃出资额的5%-15%的罚款。

(7)抽逃出资:验资后转出、通过虚假债权债务关系转出、虚假财报进行分配、通过关联关系转出、其他未经程序将资金抽回的。

(8)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及股东的关联人提供担保。

(9)股东权益:

1%: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的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连续180天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份有限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起诉权;个人股权激励不超过总股本的1%;出售股份超过1%的,通过大宗交易平台。

3%:单独或合计持股3%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内提出临时提案(仅限股份有限公司)。

5%:内幕消息知情人、关联人、禁止短线交易、辅导人员、证券公司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需经证监会批准、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做信息披露。

10%: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连续90天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持股10%以上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可以提议重整程序、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

(10)可以提重整程序的:债务人(公司)、债权人、1/10以上的出资人。

(11)需要报送临时报告的,都属于内幕交易(决议无效或被撤销也算作内)

(1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由国资委指定、非职工董事和监事由国资委委派;经国资委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管可以兼职。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资、减资、发行公司债券均需由国资委决定。

二、公司设立与组织架构

1、划拨地先报经人民政府批注、依法补办出让手续后,可进行出资或出租。

2、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每届任期为4年,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

3、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经理。

4、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外商投资公司

5、监事会副主席:有限公司不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

6、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利息的连带责任;

(3)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7、张江高科、浦东软件园、上海软件园、国家信息安全基地和上海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内设的科技型企业,以人力资本和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20%。

5、上市公司组织架构

(1)可以向股东征集投票权: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条件的股东

必须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

(2)两名及以上独董联名书面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董事会议题,董事会采纳

(3)可以提名独立董事的:董事会、监事会、1%以上股东

(4)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①股权激励计划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③深交所上市公司变更会计政策④重大资产重组⑤12个月内单次/累计使用超募资金达到1亿或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10%以上⑥购买关联方资产价格超过账面值100%⑦股东以所持上市公司股权偿还所欠上市公司债务⑧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5)独董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①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②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10名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或前5名法人股东中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1年内存在上述情形的

⑤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服务的人员

禁止配售对象、关联自然人:独董+子女配偶的父母

发审委委员回避:独董--配偶的兄弟姐妹

一致行动人:独董+配偶的兄弟姐妹的配偶

(6)需要独董发表独立意见的:

i. 提名、任免董事

ii. 聘用或解聘高管

iii. 决定高管薪酬

iv. 高于300万或高于净资产5%的关联资金往来

v. 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置换;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性;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节余资金投资于其他募投项目;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的;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 vi. 股权激励计划

vii. 对外担保

viii. 管理层收购

ix. 重大资产重组做评估

x.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出现困难,抛售股票的

三、股份发行和转让

1、股票转让限制:

(1)发起人股票自公司成立后12个月内不能转让;发行前的股份自上市交

易起1年内不能转让

(2)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过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3)中小板董监高离任后的6-12个月,转让不超过50%

(4)创业板董监高上市后6个月内离职的,18个月不得转让;6-12个月内离职的,12个月不得转让

(5)上市公司收购人自收购完成后12个月不得转让(同一控制人之间转让不受限制)

(6)股权激励对象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36个月

(7)董监高、5%以上股东禁止短线交易

(8)重大资产重组以资产认购股份的,12个月/36个月不得转让

(9)首发4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至少12个月不得转让

(10)10%转至社保基金的部分,履行完原股东的限售期

(11)非公开发行

四、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1、股份有限公司在年会召开前20日置于公司,供股东查询

2、税后利润>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股东分红

3、法定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4、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资本公积金不可以)、扩大生产、转增资本

5、外资企业的税后利润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储备基金同法定公积金,每年提取10%,超过注册资本50%可不提;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同任意公积金。

6、中外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无提取比例要求。

7、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8、一人有限和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必须经过审计

专 题

一、三会

1、程序

上市公司董事会要求出席董事、董秘、召集人、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签字;监事会要求出席监事、会议记录人签字。

上市公司三会的会议文件保存至少10年。

2、召集

(1)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主持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主持的,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会不召集的,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无连续持股时间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主持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主持的,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会不召集的,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的,连续90日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主持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主持的,半数以上董事推举。

(3)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职的,由半数以上监事推举。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职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履职的,由半数以上监事推举。

(4)首次股东会

首次召开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3、临时股东大会

(1)有限公司

提议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

(2)股份公司

提议召开: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章程规定的2/3、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资本1/3、单独或合计10%以上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

提临时议案:单独或合计3%以上股东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可提议案,董事会收到议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4、表决

(1)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认股人过半数通过(总数过半举行、出席过半通过)——发起人没有表决权

(2)股东会

有限公司:特殊事项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一般决议经出席股东过半数通过,特殊事项经出席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董事会

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选举由公司章程规定;决议一人一票(法定) 股份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总数过半举行、总数过半通过,涉及到关联关系的原则相同)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对外担保事项2/3以上通过;管理层收购需独立董事2/3以上通过,再交由董事会过半通过。

(4)监事会

有限公司:决议半数以上通过;监事会主席全体过半数选举产生

股份公司:决议半数以上通过;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全体过半数选举产生

(5)特别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2/3以上):①增资、减资②合并、分立、解散③修改公司章程④变更公司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2/3以上):①增资、减资②合并、分立、解散③修改公司章程④变更公司形式⑤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总资产的30%⑥股权激励计划、对单个对象股权激励超过股本总额1%的⑦发行可转债、向下修改转股价格⑧回购社会公众股⑨上市公司发行证股票和可转债⑩重大资产重组

(6)累积投票制

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使用累积投票制。

必须使用累计投票制的情形:①创业板选举董事②控股股东持股30%以上的上市公司选举董事③控股股东持股50%以上的证券公司股东选举董事、监事④中小板选举2名以上的董事、监事

5、合规性(仅限股东会、董事会,不包括监事会决议)

内容不合规:无效

程序、表决方式不合规或不符合公司章程:可撤销;60日以内申请撤销

二、过/以上

1、过

股份有限公司:大部分是过半:创立大会是总数过半举行、出席过半通过;股东大会一般决议是出席过半通过;董事会是全体过半举行、全体过半通过;董事长、副董事长选举是过半数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过半同意(按人数计算,而非出资计算) 不区分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过半数选举产生

关联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审议,出席股东过半数通过

2、以上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半数以上在境内有住所

不区分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股东会特殊决议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决议半

数以上;

三、时间

1、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

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30日以内无答复,视为同意

人民法院依法转让股东股权,其他股东20日以内不购买,视为放弃有限购买权

2、股份回购

(1)有限责任公司

3种情况:①连续5年不分红,且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分配条件②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到期,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投反对票后60日以内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9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股份有限公司

4种情况:①减资:10日内注销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一年内转让④股东因合并、分立、解散投反对票,要求公司回购的,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对做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可以要求回购,但无起诉权

3、设立登记

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国资委设立的公司及该公司设立并持股50%以上的公司、外商投资公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国资委设立的公司及该公司设立并持股50%以上的公司、辖区内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市工商局:上述两个以外的及股份有限公司

4、变更登记

(1)一般情况下是做出决议后30日之内申请变更,只两种情况除外:

减资、合并、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变更;

变更住所:先做变更,再迁址。

如果变更住所涉及到工商管理机构变更的,应当在迁入地工商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再申请由原工商管理机构将工商档案移送。

(2)有限公司变更股东、股份公司发起人变更名称需要申请变更登记。

(3)公司章程变更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不变的,只需备案,如变更董监高。

(4)设立公司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审批后90日内完成设立;设立分公司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审批后30日内完成设立。

5、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的:合并、分立、减资(无增资)

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30日之内公告;接到通知的30日之内要求清偿,未接到通知的公告日后45日之内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30日之内公告

6、清算

公司解散五种原因:

(1)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解散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吊销被解散

(5)法院予以解散

除合并分立外,其他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负责人名单向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券人,60日内公告;接到通知的30日之内要求清偿,未接到通知的公告日后45日之内申报债权。清算结束后30日之内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经营发生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发生严重困难是指:(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7、其他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自提出书面请求15日内给予答复 临时股东大会两个月内召开

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提议:1/10以上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开

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报告;有权查阅:财务账簿。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报告、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公司住所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权,不用考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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