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冀建村〔2010〕130号)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

为有效指导全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函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附件: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目次

1 总则

2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

2.1 基本要求

2.2 镇村体系规划

2.3 村庄迁并与中心村确定

2.4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成果

3 镇规划

3.1 基本要求

3.2 总体规划

3.3 控制性详细规划

3.4 修建性详细规划

4 乡规划

4.1 基本要求

4.2 乡域规划

4.3 乡政府驻地规划

4.4 乡规划成果

5 村庄规划

5.1 基本要求

5.2 村域规划

5.3 村庄规划

5.4 村庄规划成果

6 附则

1 总则 1.0.1 为指导镇、乡和村庄规划,规范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0.2 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5年左右。

1.0.3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

1.0.4 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镇、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1.0.5 乡政府驻地规划人口1万以上的乡,应当按镇规划要求编制。整体改造、新建村庄和多村联合建设的村庄,应当按镇区规划要求编制。

1.0.6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7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科学决策。 1.0.8 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2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

2.1基本要求

2.1.1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主要任务是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要求,引导和调控县域镇村的合理发展与空间布局,指导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

“县域”指县域、县级市的市域和设区城市中的区管辖范围。

2.1.2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必须坚持统筹城乡、生态优先、因地制宜、以人为本、就近集中、保护资源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确定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和基层村的空间布局和人口规模结构,提出村庄迁并调整方案,合理布置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2.1.3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2.2 镇村体系规划

2.2.1 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与前景,提出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制定县域镇村发展目标,确定县域产业结构和发展空间布局。

工业应当主要向县城和较大镇的工业园区集中,防止“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一般镇、乡和中心村除农业外,应着重发展为“三农”服务的第三产业。

2.2.2预测县域人口规模和城镇化水平,提出县域镇村体系布局和各镇乡人口规模、职能分工,制定分类管理策略和建设标准,确定镇区、乡政府驻地的空间布局形态和主要道路交通组织。

2.2.3提出村庄空间布局的具体方案,确定中心村、保留村庄、迁并村庄的数量、名单和布局,明确迁并村庄的迁并原因及去向。

确定迁并后各村庄人口的规模、建设用地规模、整合节约土地规模,编制全县及分各乡镇迁并村庄一览表、保留村庄一览表。

2.2.4划定县域空间管制区域,界定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提出各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

将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自然灾害易发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等划定为禁止建设区;将一般农田保护区、蓄滞洪区、文物地下埋藏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非核心区等划定为限制建设区;将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以外的区域划定为适宜建设区。

2.2.5 统筹配置县域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确定县域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广播电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文体、科技、养老和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2.2.6 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发展目标,确定近期县域镇村空间布局方案,提出近期县域村庄迁并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空间布局。

2.2.7 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2.2.8县域内空间管制分区、镇区和乡政府驻地建设用地规模,村庄建设用地标准,县域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配置标准,县域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县域防灾减灾设施等作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2.3 村庄迁并与中心村确定

2.3.1 村庄迁并应尊重村民意愿,保证村庄迁并后村民居住安全、生活有保障、环境和居住条件得到改善,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节约用地。

2.3.2在综合评价县域镇村空间布局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考虑将下列村庄予以迁并:

1存在自然灾害安全隐患的村庄,主要是位于行洪区、蓄滞洪区、矿产采空区的村庄和具有泥石流、山体滑坡、地质塌陷、洪涝灾害等地区的村庄。

2 人口少、难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生活环境差、村民有迁并意愿的村庄;人均耕地不足以使村民生活自给,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村庄。

3 用水严重短缺、严重不达标的村庄;地方病发病率高的村庄;位于大型水源地、自然生态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等生态敏感区的村庄;重大设施和项目建设确定要搬迁的村庄、压占重要矿产资源的村庄。

4 地域空间上接近,有可能相向发展逐渐融为一体的村庄,以及按新民居建设要求集中发展的村庄。

2.3.3 确定中心村(农村新型社区)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条件:

1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基础设施较为完备,能起到带动周围村庄建设和发展的村庄。

2有人口集中条件,一村或多村合建的村庄,宜以二、三层或多层建筑为主、基础和服务设施要配套齐全。

3中心村应布局合理,服务半径宜覆盖2公里左右。

2.4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成果

2.4.1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附件。规划文本必须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划附件应包括规划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

2.4.2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图纸应包括县域综合现状分析图、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图、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图、县域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县域综合交通规划图、县域空间管制规划图、县域环境保护与综合防灾规划图、近期发展规划图等。

3 镇规划 3.1 基本要求

3.1.1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中,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规划和镇区规划。

3.1.2 编制镇总体规划,应当编制规划纲要,确定镇域、镇区规划的重大原则,统筹考虑影响镇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镇域规划应当以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为编制依据,从区域角度综合评价城镇发展条件,确定城镇性质、发展目标、镇村体系、镇村建设用地规模和规划区范围,对镇域范围内的工矿企业、村庄居民点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整体安排,提出空间管制的原则和措施,指导镇区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镇区规划应当在镇域规划的基础上,确定镇区发展方向,进行建设用地的功能分区和布局,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明确近期建设用地布局和用地范围,提出近期建设项目、土地使用和控制要求。

3.1.3 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批准的镇总体规划,对具体地块的土地使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

3.1.4 编制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重要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

3.1.5发展速度较快、规模较大或有特色的镇,可根据需要增加专题研究。

3.2 总体规划

3.2.1 镇域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划定镇区规划区范围。

2 综合分析镇域的发展条件,提出镇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城镇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明确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空间布局方案,确定各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发展措施。

3 确定对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与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划定镇域内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含需要联片整治的区域)的范围,提出镇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提出城镇特色、村庄风貌和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要求和具体安排。

4 依据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分析城乡人口变化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趋势,预测规划期末和分时段镇域总人口数量及分布状况,提出人口空间转移的方向和目标。

明确镇区和镇域各村庄人口规模、建设用地指标和村镇建设用地总量,提出镇村建设用地协调方案,编制镇域现状和规划建设用地汇总表。

5 提出镇域镇村体系,选择重点建设的中心村,明确镇区、村庄发展定位,确定镇区、村庄的空间布局形态和主要道路交通组织。

提出镇域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和村庄调整合并的具体安排,明确保留村庄和需要迁并的村庄,确定村庄建设与整治的分类管理措施。

6 确定镇域内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产设施等建设用地的规模;农田、山地、林地、水域等非建设用地的范围。

7 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设防标准及防治措施;迁建村庄和新建镇区,应当进行用地工程地质评价。

8 集体建设用地应划分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和非经营性(公益性)建设用地。统筹划定镇域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范围,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和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分区和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相应的控制指标。

9 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建议,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3.2.2 镇区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对镇区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仓储、绿地、工程设施和对外交通设施等建设用地进行空间布局。 2 确定镇区道路网结构、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以及道路控制点坐标、标高。

3 提出学校、卫生院、文化站、信息服务站、体育健身场所、市场、超市等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布局、规模数量。

4 对镇区的供水、排水、供电、通信、供热、燃气等基础设施进行具体安排;确定地下管线的具体位置、架空线路的走向与布置;确定污水和垃圾处理方式;建立综合防灾减灾防疫系统;划定镇区基础设施

用地的控制范围(黄线)。

5 确定镇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措施,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确定绿地系统建设目标,划定镇区各类绿地的控制范围(绿线);划定镇区河湖水面的范围(蓝线)。

6 确定历史文化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要求,划定历史文化保护范围(紫线),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历史建筑及保护措施。

7 明确镇区人口分布、居住用地布局和分类;提出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建设模式;确定镇区内村庄和旧区改造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8 提出镇区远景发展设想。

9 提出实施镇区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3.2.3 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确定近期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明确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2 确定近期居住、工业、仓储、绿地等建设用地安排及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建设项目应当具体落位。

3 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限,进行管线综合。

4 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估算近期建设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5 确定控制和引导镇区近期建设的措施,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3.2.4 镇域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包括: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水源地和水系、防灾减灾、环境保护;涉及镇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资源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等。

3.2.5 镇区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镇区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的控制范围及控制措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综合防灾设施的布局。

3.2.6 镇总体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纸和附件,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文本应当规范、准确、含义清晰。图纸内容应与文本一致。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重要基础资料汇编以及专题研究报告等。规划说明书的内容包括现状分析、规划意图论证、规划文本解释等。

镇总体规划主要图纸应包括镇域现状分析图,镇域规划图,镇域空间管制规划图,镇区现状分析图,镇区规划图,镇区道路工程规划图,镇区工程管线规划图,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图,新民居建筑选型示意图等。图纸的主要内容有:

1 镇域现状分析图,标明区域位置、行政区划、镇村分布、交通网络、主要基础设施、主要风景旅游资源等。

2 镇域规划图,标明行政区划、村镇布局、村庄居民点及产业空间布局,交通网络及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灾设施布局,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旅游景区布局等。

3 镇域空间管制规划图,标明行政区划,镇村体系,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的控制范围等。

4 镇区现状分析图,标明主要街道名称,自然地形地貌,现状各类用地的范围,各级道路,对外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历史建筑范围等内容。

5 镇区规划图,标明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规划内容,包括红、黄、蓝、绿、紫线等规划控制范围等。

6 镇区道路工程规划图,标明主次干道的交叉点坐标、高程,路段走向、长度,道路名称,道路横断面形式等。

7 镇区工程管线规划图,标明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等内容。

8 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图,确定规划用地界线,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等位置和用地范围,标明近期建设项目位置。

9 新民居建筑选型示意图,推荐适合本地特色的民居建筑方案选型。

10 根据所规划镇的特点需增加的其他图纸。

3.3 控制性详细规划

3.3.1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 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安全设施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3 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4 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 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并进行管线综合。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3.3.2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配置、环境保护要求等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3.3.3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含图则)、图纸和附件三部分,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汇编。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应当包括地块编码、用地性质、地块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建筑后退红线、绿地率、配套设施、交通组织、现状建设情况、规划建设具体要求等。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应当包括规划区位图,用地现状分析图,用地布局规划图,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等规划控制图,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图,综合防灾设施规划图,建筑高度分区图,必要时可增加各类规划分析示意图。

3.4 修建性详细规划

3.4.1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研究用地位置、性质、环境、控制要求、面积等问题。

2 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确定居住、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管理、商业、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各类建筑平面布置方案。

3 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确定建筑日照间距、消防间距等。

4 落实和细化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各类用地的用地性质,以及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建筑限高等要求。

5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确定细化后的建筑物退让距离和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确定建筑出入口,停车位、无障碍设计等。

6 竖向规划设计。

7 市政工程设施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8 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3.4.2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其中规划图纸包括区位分析图、现状分

析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竖向规划图、管线工程规划图、建筑单体方案图、规划效果图。

4 乡规划 4.1 基本要求

4.1.1 乡规划包括乡域规划和乡政府驻地规划。

4.1.2 编制乡域规划应当以乡所辖行政地域为规划范围,落实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对本乡发展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引导,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集约利用。

4.1.3 编制乡政府驻地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乡域内发展需要,加强乡政府驻地对本乡区域的带动作用,合理配置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改善乡村人居环境。

4.1.4乡规划一般不再划分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对于规模大,功能复杂的乡,可参照镇规划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4.2 乡域规划

4.2.1 乡域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综合分析乡的区域地位、自然条件、产业结构、各类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传统、建设现状等情况,预测产业发展目标,确定产业发展空间布局,统筹配置生产基础设施。

2 落实规划期内各阶段人口规模与分布情况。确定乡政府驻地的人口与规划建设用地规模。

3 根据产业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基层村的层次与等级,明确村庄空间发展布局,确定乡域内保留和迁并的农村居民点。

确定乡政府驻地、村庄的空间布局形态和主要道路交通组织,提出村庄建设控制标准、村庄集约建设的分阶段方案和实施措施。

4 确定乡域内居住用地规模和位置,以及其中的农村宅基地控制标准,确定道路交通设施、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产设施等建设用地规模,农田、山地、林地、水域等非建设用地范围。划定乡域范围内禁止建设、限制建设、适宜建设(含需要联片整治的区域),并提出相应的管制措施。

5 统筹配置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各项基础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并提出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的要求和具体安排。

6 集体建设用地应当划分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和非经营性(公益性)建设用地。统筹划定乡域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范围,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和空间布局。

7 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

4.2.2 乡域空间管制分区、乡政府驻地规划区界定范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和使用强度控制指标、道路交通设施(红线)、市政工程设施(黄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河湖水面(蓝线)、绿地(绿线)、生态环境与综合防灾减灾等应当作为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4.3 乡政府驻地规划

4.3.1 乡政府驻地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确定农村宅基地、公共服务设施及各类生产服务设施用地的位置与规模。

2 确定道路和市政工程设施、防灾减灾防疫设施位置与规模。

3 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4 确定历史文化遗产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及要求,提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保护内容和措施。 5 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4.3.2 乡政府驻地近期建设规划应确定近期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年度时序、用地布局、合理布置近期建设项目和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

4.4 乡规划成果

4.4.1 乡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

4.4.2 乡规划图纸包括乡域现状分析图、乡域规划图、乡域空间管制规划图;乡政府驻地现状分析图、乡政府驻地规划图、乡政府驻地道路工程规划图,乡政府驻地工程管线规划图、乡政府驻地近期建设规划图、乡政府驻地新民居建筑选型示意图、乡政府驻地中心和重点地段主要控制指标图等。

5 村庄规划 5.1 基本要求

5.1.1 村庄规划包括村域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5.1.2 村庄规划应当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节约用地,规划结构合理。应当尊重村庄地方特色,统筹安排居住建筑、公共设施、基础和服务设施,为村民创造和谐优美的生活环境。

5.1.3编制村域规划应当以行政村所辖地域为规划范围,落实县域镇村体系规划、镇乡规划对本村发展要求,确定村庄发展方向、布局、性质、规模,细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设施的配置,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集约利用。

5.1.4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保护村落环境和耕地、草地、林地及水域,合理有效利用村庄闲置地,统筹安排建设用地和村民宅基地,引导散居农户与农牧村落适当集中;合理配置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治理农村脏乱差,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5.1.5 中心村规划应当合理配置为本村和周围村庄服务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5.1.6县域镇村体系规划、镇乡规划中确定需要迁并的村庄,可单独编制村庄建设整治规划。

5.2 村域规划

5.2.1 村域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综合评价村庄的发展条件,分析村庄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环境状况,明确产业发展方向,提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农民增收措施;提出地方传统文化保护、义务教育、农民健身以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新型合作医疗建设的目标和措施。

2 确定村域范围内建设用地总量,合理布置村域农业及畜禽水产养殖、场院及农机站库、各类仓储和加工设施、农家旅游等生产经营设施用地。

3 依据上位规划,预测富余劳动力转移趋势,确定村庄人口规模。由若干自然村组成的村庄要提出村域内村民居住点集中建设方案与措施。

4 划定村域范围内禁建、限建和适建区域。界定不同类型产业用地的范围,提出不同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

5 明确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目标、要求和措施,提出村域保护自然景观、传统民居、祠堂、历史建筑物与构筑物、古树名木等人文景观的措施。

5.2.2 村域农业生产建筑用地宜相对集中布置,与居住生活用地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

5.3 村庄建设规划

5.3.1 村庄建设规划主要包括村庄用地布局、基础设施规划、公共建筑安排、景观风貌规划、农宅规划设计、近期建设整治规划等内容。

5.3.2 用地布局规划

1 确定住宅建筑、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绿化等用地安排。生产建筑用地宜相对集中布置,合理确定养殖区域,与居住生活用地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

2 提出空心村整治、危房改造的要求和措施,明确村庄闲置地利用和腾退用地的安排。

5.3.3 公共建筑规划

1 确定村庄基层组织活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集贸设施、养老设施等公共建筑的规模、位置及空间组合形式。

2 除小学、幼儿园、集贸市场外,宜将村委会、党员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老年活动室、卫生室、健身场所、信息服务站、露天剧场和农村超市等进行集中布置,形成村民活动中心。

5.3.4 基础设施规划

落实村域基础设施规划,确定村庄内道路、给排水管道、电力电信线路、供热燃气管道、有线电视、垃圾收集转运、公共厕所、锅炉房、燃气站、集中沼气池等设施的规模、位置。

村庄应根据地形、水源、水质、经济条件等确定供水方式、排水体制和供热形式。村庄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网络等线路,要综合安排,达到整齐、美观、安全的效果。

5.3.5 景观风貌规划

1 村庄规划应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与周边山地、农田、水系等自然要素有机融合。 2 划定传统民居、文物古迹和革命纪念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提出保护利用措施。

3 新建建筑、小品、照明、指示牌、广告牌等设施的选型设计应与村庄历史文脉、地方民俗、乡村特色相结合,统一规划。街道两侧建筑体量应与街道宽度相适应。

4 科学合理地利用自然地形地貌、树林植被、河流湖塘等自然资源,将周围可利用景观融入村庄环境,建筑空间组合应体现村庄特色。

5在村庄入口或村民中心等代表性地点,建立有特色的村庄标志。村庄街道应满足交通、休憩、景观等功能需要,与民居院落联系便捷。街道宽度应考虑农机通行和村民活动、绿化需要。

6古村落要保护村庄整体历史风貌,保护传统街巷形态和肌理。应加强对戏楼、祠堂等具有保护价值的传统建筑保护。

5.3.6 农宅规划

1 划定农户宅基地范围界线,提出农村住宅建设要求。

2 农宅规划应提出闲置宅基地整理方案,引导农民按规划建设。

3 住宅建筑布置应满足采光、通风条件,不应低于当地最低日照要求。要提出建筑高度控制要求,避免邻里纠纷。

5.3.7 近期建设整治规划

1根据村庄居民点的具体情况,确定村庄整治改造内容与方法,提出村民参与方式的建议,根据不同的整治内容划定相应整治范围。

2 制定村庄整治项目实施表,包括整治项目清单、整治内容、整治管理措施和资金、劳动力投入的估算等。

3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合理确定村委会、党员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老年活动室、卫生室、健身场所、信息服务站、露天剧场和农村超市等的建筑形式和体量色彩,成为地方特色明显,高低错落有致,标志性的村民活动中心建筑群体。

4确定村庄道路交通疏导改造方案,打通断头路,拓宽狭窄街道,硬化主要路面和巷道,设置照明设

施;结合道路改造,布置联村集中给水系统、雨污排水管沟,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因势利导排入自然坑塘;制定环卫措施,合理布置垃圾收集点和清运场所;利用不宜建设的小地块、道路、庭院、河岸、坑塘、山坡等进行绿化美化。

5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广农用沼气;改水、改厨、改厕、改圈,建设生态庭院;提供节能、节地的新型健康住宅设计方案。

5.4 村庄规划成果

5.4.1 村庄规划成果一般包括规划图纸和规划说明书。

5.4.2 规划说明书应当包括:概述;村域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村庄近期建设规划或村庄近期整治规划;规划实施对策建议等。规划说明书还应附有基础资料汇编或清单、村民意见反馈、专家论证意见等资料。

5.4.3 村庄规划图纸应当包括村域规划图,村庄建设现状分析图,村庄建设规划图,村庄工程规划图(含道路竖向及各类工程设施规划),村庄近期建设整治规划图(含建筑单体方案图)等。

6 附则 6.0.1有特殊要求的镇、乡、村庄,可以根据需要适度增减规划深度,进行专项研究。

6.0.2 本导则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6.0.3 本导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冀建村〔2010〕130号)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

为有效指导全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函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附件: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目次

1 总则

2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

2.1 基本要求

2.2 镇村体系规划

2.3 村庄迁并与中心村确定

2.4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成果

3 镇规划

3.1 基本要求

3.2 总体规划

3.3 控制性详细规划

3.4 修建性详细规划

4 乡规划

4.1 基本要求

4.2 乡域规划

4.3 乡政府驻地规划

4.4 乡规划成果

5 村庄规划

5.1 基本要求

5.2 村域规划

5.3 村庄规划

5.4 村庄规划成果

6 附则

1 总则 1.0.1 为指导镇、乡和村庄规划,规范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0.2 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5年左右。

1.0.3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

1.0.4 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镇、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1.0.5 乡政府驻地规划人口1万以上的乡,应当按镇规划要求编制。整体改造、新建村庄和多村联合建设的村庄,应当按镇区规划要求编制。

1.0.6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7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科学决策。 1.0.8 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2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

2.1基本要求

2.1.1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主要任务是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要求,引导和调控县域镇村的合理发展与空间布局,指导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

“县域”指县域、县级市的市域和设区城市中的区管辖范围。

2.1.2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必须坚持统筹城乡、生态优先、因地制宜、以人为本、就近集中、保护资源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确定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和基层村的空间布局和人口规模结构,提出村庄迁并调整方案,合理布置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2.1.3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2.2 镇村体系规划

2.2.1 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与前景,提出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制定县域镇村发展目标,确定县域产业结构和发展空间布局。

工业应当主要向县城和较大镇的工业园区集中,防止“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一般镇、乡和中心村除农业外,应着重发展为“三农”服务的第三产业。

2.2.2预测县域人口规模和城镇化水平,提出县域镇村体系布局和各镇乡人口规模、职能分工,制定分类管理策略和建设标准,确定镇区、乡政府驻地的空间布局形态和主要道路交通组织。

2.2.3提出村庄空间布局的具体方案,确定中心村、保留村庄、迁并村庄的数量、名单和布局,明确迁并村庄的迁并原因及去向。

确定迁并后各村庄人口的规模、建设用地规模、整合节约土地规模,编制全县及分各乡镇迁并村庄一览表、保留村庄一览表。

2.2.4划定县域空间管制区域,界定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提出各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

将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自然灾害易发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等划定为禁止建设区;将一般农田保护区、蓄滞洪区、文物地下埋藏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非核心区等划定为限制建设区;将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以外的区域划定为适宜建设区。

2.2.5 统筹配置县域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确定县域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广播电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文体、科技、养老和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2.2.6 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发展目标,确定近期县域镇村空间布局方案,提出近期县域村庄迁并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空间布局。

2.2.7 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2.2.8县域内空间管制分区、镇区和乡政府驻地建设用地规模,村庄建设用地标准,县域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配置标准,县域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县域防灾减灾设施等作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2.3 村庄迁并与中心村确定

2.3.1 村庄迁并应尊重村民意愿,保证村庄迁并后村民居住安全、生活有保障、环境和居住条件得到改善,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节约用地。

2.3.2在综合评价县域镇村空间布局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考虑将下列村庄予以迁并:

1存在自然灾害安全隐患的村庄,主要是位于行洪区、蓄滞洪区、矿产采空区的村庄和具有泥石流、山体滑坡、地质塌陷、洪涝灾害等地区的村庄。

2 人口少、难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生活环境差、村民有迁并意愿的村庄;人均耕地不足以使村民生活自给,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村庄。

3 用水严重短缺、严重不达标的村庄;地方病发病率高的村庄;位于大型水源地、自然生态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等生态敏感区的村庄;重大设施和项目建设确定要搬迁的村庄、压占重要矿产资源的村庄。

4 地域空间上接近,有可能相向发展逐渐融为一体的村庄,以及按新民居建设要求集中发展的村庄。

2.3.3 确定中心村(农村新型社区)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条件:

1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基础设施较为完备,能起到带动周围村庄建设和发展的村庄。

2有人口集中条件,一村或多村合建的村庄,宜以二、三层或多层建筑为主、基础和服务设施要配套齐全。

3中心村应布局合理,服务半径宜覆盖2公里左右。

2.4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成果

2.4.1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附件。规划文本必须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划附件应包括规划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

2.4.2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图纸应包括县域综合现状分析图、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图、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图、县域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县域综合交通规划图、县域空间管制规划图、县域环境保护与综合防灾规划图、近期发展规划图等。

3 镇规划 3.1 基本要求

3.1.1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中,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规划和镇区规划。

3.1.2 编制镇总体规划,应当编制规划纲要,确定镇域、镇区规划的重大原则,统筹考虑影响镇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镇域规划应当以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为编制依据,从区域角度综合评价城镇发展条件,确定城镇性质、发展目标、镇村体系、镇村建设用地规模和规划区范围,对镇域范围内的工矿企业、村庄居民点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整体安排,提出空间管制的原则和措施,指导镇区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镇区规划应当在镇域规划的基础上,确定镇区发展方向,进行建设用地的功能分区和布局,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明确近期建设用地布局和用地范围,提出近期建设项目、土地使用和控制要求。

3.1.3 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批准的镇总体规划,对具体地块的土地使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

3.1.4 编制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重要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

3.1.5发展速度较快、规模较大或有特色的镇,可根据需要增加专题研究。

3.2 总体规划

3.2.1 镇域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划定镇区规划区范围。

2 综合分析镇域的发展条件,提出镇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城镇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明确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空间布局方案,确定各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发展措施。

3 确定对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与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划定镇域内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含需要联片整治的区域)的范围,提出镇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提出城镇特色、村庄风貌和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要求和具体安排。

4 依据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分析城乡人口变化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趋势,预测规划期末和分时段镇域总人口数量及分布状况,提出人口空间转移的方向和目标。

明确镇区和镇域各村庄人口规模、建设用地指标和村镇建设用地总量,提出镇村建设用地协调方案,编制镇域现状和规划建设用地汇总表。

5 提出镇域镇村体系,选择重点建设的中心村,明确镇区、村庄发展定位,确定镇区、村庄的空间布局形态和主要道路交通组织。

提出镇域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和村庄调整合并的具体安排,明确保留村庄和需要迁并的村庄,确定村庄建设与整治的分类管理措施。

6 确定镇域内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产设施等建设用地的规模;农田、山地、林地、水域等非建设用地的范围。

7 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设防标准及防治措施;迁建村庄和新建镇区,应当进行用地工程地质评价。

8 集体建设用地应划分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和非经营性(公益性)建设用地。统筹划定镇域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范围,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和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分区和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相应的控制指标。

9 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建议,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3.2.2 镇区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对镇区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仓储、绿地、工程设施和对外交通设施等建设用地进行空间布局。 2 确定镇区道路网结构、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以及道路控制点坐标、标高。

3 提出学校、卫生院、文化站、信息服务站、体育健身场所、市场、超市等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布局、规模数量。

4 对镇区的供水、排水、供电、通信、供热、燃气等基础设施进行具体安排;确定地下管线的具体位置、架空线路的走向与布置;确定污水和垃圾处理方式;建立综合防灾减灾防疫系统;划定镇区基础设施

用地的控制范围(黄线)。

5 确定镇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措施,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确定绿地系统建设目标,划定镇区各类绿地的控制范围(绿线);划定镇区河湖水面的范围(蓝线)。

6 确定历史文化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要求,划定历史文化保护范围(紫线),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历史建筑及保护措施。

7 明确镇区人口分布、居住用地布局和分类;提出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建设模式;确定镇区内村庄和旧区改造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8 提出镇区远景发展设想。

9 提出实施镇区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3.2.3 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确定近期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明确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2 确定近期居住、工业、仓储、绿地等建设用地安排及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建设项目应当具体落位。

3 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限,进行管线综合。

4 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估算近期建设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5 确定控制和引导镇区近期建设的措施,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3.2.4 镇域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包括: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水源地和水系、防灾减灾、环境保护;涉及镇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资源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等。

3.2.5 镇区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镇区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的控制范围及控制措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综合防灾设施的布局。

3.2.6 镇总体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纸和附件,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文本应当规范、准确、含义清晰。图纸内容应与文本一致。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重要基础资料汇编以及专题研究报告等。规划说明书的内容包括现状分析、规划意图论证、规划文本解释等。

镇总体规划主要图纸应包括镇域现状分析图,镇域规划图,镇域空间管制规划图,镇区现状分析图,镇区规划图,镇区道路工程规划图,镇区工程管线规划图,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图,新民居建筑选型示意图等。图纸的主要内容有:

1 镇域现状分析图,标明区域位置、行政区划、镇村分布、交通网络、主要基础设施、主要风景旅游资源等。

2 镇域规划图,标明行政区划、村镇布局、村庄居民点及产业空间布局,交通网络及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灾设施布局,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旅游景区布局等。

3 镇域空间管制规划图,标明行政区划,镇村体系,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的控制范围等。

4 镇区现状分析图,标明主要街道名称,自然地形地貌,现状各类用地的范围,各级道路,对外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历史建筑范围等内容。

5 镇区规划图,标明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规划内容,包括红、黄、蓝、绿、紫线等规划控制范围等。

6 镇区道路工程规划图,标明主次干道的交叉点坐标、高程,路段走向、长度,道路名称,道路横断面形式等。

7 镇区工程管线规划图,标明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等内容。

8 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图,确定规划用地界线,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等位置和用地范围,标明近期建设项目位置。

9 新民居建筑选型示意图,推荐适合本地特色的民居建筑方案选型。

10 根据所规划镇的特点需增加的其他图纸。

3.3 控制性详细规划

3.3.1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 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安全设施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3 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4 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 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并进行管线综合。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3.3.2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配置、环境保护要求等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3.3.3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含图则)、图纸和附件三部分,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汇编。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应当包括地块编码、用地性质、地块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建筑后退红线、绿地率、配套设施、交通组织、现状建设情况、规划建设具体要求等。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应当包括规划区位图,用地现状分析图,用地布局规划图,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等规划控制图,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图,综合防灾设施规划图,建筑高度分区图,必要时可增加各类规划分析示意图。

3.4 修建性详细规划

3.4.1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研究用地位置、性质、环境、控制要求、面积等问题。

2 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确定居住、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管理、商业、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各类建筑平面布置方案。

3 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确定建筑日照间距、消防间距等。

4 落实和细化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各类用地的用地性质,以及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建筑限高等要求。

5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确定细化后的建筑物退让距离和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线,确定建筑出入口,停车位、无障碍设计等。

6 竖向规划设计。

7 市政工程设施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8 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3.4.2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其中规划图纸包括区位分析图、现状分

析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竖向规划图、管线工程规划图、建筑单体方案图、规划效果图。

4 乡规划 4.1 基本要求

4.1.1 乡规划包括乡域规划和乡政府驻地规划。

4.1.2 编制乡域规划应当以乡所辖行政地域为规划范围,落实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对本乡发展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引导,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集约利用。

4.1.3 编制乡政府驻地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乡域内发展需要,加强乡政府驻地对本乡区域的带动作用,合理配置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改善乡村人居环境。

4.1.4乡规划一般不再划分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对于规模大,功能复杂的乡,可参照镇规划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4.2 乡域规划

4.2.1 乡域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综合分析乡的区域地位、自然条件、产业结构、各类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传统、建设现状等情况,预测产业发展目标,确定产业发展空间布局,统筹配置生产基础设施。

2 落实规划期内各阶段人口规模与分布情况。确定乡政府驻地的人口与规划建设用地规模。

3 根据产业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基层村的层次与等级,明确村庄空间发展布局,确定乡域内保留和迁并的农村居民点。

确定乡政府驻地、村庄的空间布局形态和主要道路交通组织,提出村庄建设控制标准、村庄集约建设的分阶段方案和实施措施。

4 确定乡域内居住用地规模和位置,以及其中的农村宅基地控制标准,确定道路交通设施、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产设施等建设用地规模,农田、山地、林地、水域等非建设用地范围。划定乡域范围内禁止建设、限制建设、适宜建设(含需要联片整治的区域),并提出相应的管制措施。

5 统筹配置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各项基础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并提出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的要求和具体安排。

6 集体建设用地应当划分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和非经营性(公益性)建设用地。统筹划定乡域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范围,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和空间布局。

7 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

4.2.2 乡域空间管制分区、乡政府驻地规划区界定范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和使用强度控制指标、道路交通设施(红线)、市政工程设施(黄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河湖水面(蓝线)、绿地(绿线)、生态环境与综合防灾减灾等应当作为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4.3 乡政府驻地规划

4.3.1 乡政府驻地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确定农村宅基地、公共服务设施及各类生产服务设施用地的位置与规模。

2 确定道路和市政工程设施、防灾减灾防疫设施位置与规模。

3 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4 确定历史文化遗产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及要求,提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保护内容和措施。 5 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4.3.2 乡政府驻地近期建设规划应确定近期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年度时序、用地布局、合理布置近期建设项目和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

4.4 乡规划成果

4.4.1 乡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

4.4.2 乡规划图纸包括乡域现状分析图、乡域规划图、乡域空间管制规划图;乡政府驻地现状分析图、乡政府驻地规划图、乡政府驻地道路工程规划图,乡政府驻地工程管线规划图、乡政府驻地近期建设规划图、乡政府驻地新民居建筑选型示意图、乡政府驻地中心和重点地段主要控制指标图等。

5 村庄规划 5.1 基本要求

5.1.1 村庄规划包括村域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5.1.2 村庄规划应当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节约用地,规划结构合理。应当尊重村庄地方特色,统筹安排居住建筑、公共设施、基础和服务设施,为村民创造和谐优美的生活环境。

5.1.3编制村域规划应当以行政村所辖地域为规划范围,落实县域镇村体系规划、镇乡规划对本村发展要求,确定村庄发展方向、布局、性质、规模,细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设施的配置,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集约利用。

5.1.4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保护村落环境和耕地、草地、林地及水域,合理有效利用村庄闲置地,统筹安排建设用地和村民宅基地,引导散居农户与农牧村落适当集中;合理配置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治理农村脏乱差,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5.1.5 中心村规划应当合理配置为本村和周围村庄服务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5.1.6县域镇村体系规划、镇乡规划中确定需要迁并的村庄,可单独编制村庄建设整治规划。

5.2 村域规划

5.2.1 村域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综合评价村庄的发展条件,分析村庄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环境状况,明确产业发展方向,提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农民增收措施;提出地方传统文化保护、义务教育、农民健身以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新型合作医疗建设的目标和措施。

2 确定村域范围内建设用地总量,合理布置村域农业及畜禽水产养殖、场院及农机站库、各类仓储和加工设施、农家旅游等生产经营设施用地。

3 依据上位规划,预测富余劳动力转移趋势,确定村庄人口规模。由若干自然村组成的村庄要提出村域内村民居住点集中建设方案与措施。

4 划定村域范围内禁建、限建和适建区域。界定不同类型产业用地的范围,提出不同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

5 明确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目标、要求和措施,提出村域保护自然景观、传统民居、祠堂、历史建筑物与构筑物、古树名木等人文景观的措施。

5.2.2 村域农业生产建筑用地宜相对集中布置,与居住生活用地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

5.3 村庄建设规划

5.3.1 村庄建设规划主要包括村庄用地布局、基础设施规划、公共建筑安排、景观风貌规划、农宅规划设计、近期建设整治规划等内容。

5.3.2 用地布局规划

1 确定住宅建筑、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绿化等用地安排。生产建筑用地宜相对集中布置,合理确定养殖区域,与居住生活用地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

2 提出空心村整治、危房改造的要求和措施,明确村庄闲置地利用和腾退用地的安排。

5.3.3 公共建筑规划

1 确定村庄基层组织活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集贸设施、养老设施等公共建筑的规模、位置及空间组合形式。

2 除小学、幼儿园、集贸市场外,宜将村委会、党员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老年活动室、卫生室、健身场所、信息服务站、露天剧场和农村超市等进行集中布置,形成村民活动中心。

5.3.4 基础设施规划

落实村域基础设施规划,确定村庄内道路、给排水管道、电力电信线路、供热燃气管道、有线电视、垃圾收集转运、公共厕所、锅炉房、燃气站、集中沼气池等设施的规模、位置。

村庄应根据地形、水源、水质、经济条件等确定供水方式、排水体制和供热形式。村庄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网络等线路,要综合安排,达到整齐、美观、安全的效果。

5.3.5 景观风貌规划

1 村庄规划应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与周边山地、农田、水系等自然要素有机融合。 2 划定传统民居、文物古迹和革命纪念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提出保护利用措施。

3 新建建筑、小品、照明、指示牌、广告牌等设施的选型设计应与村庄历史文脉、地方民俗、乡村特色相结合,统一规划。街道两侧建筑体量应与街道宽度相适应。

4 科学合理地利用自然地形地貌、树林植被、河流湖塘等自然资源,将周围可利用景观融入村庄环境,建筑空间组合应体现村庄特色。

5在村庄入口或村民中心等代表性地点,建立有特色的村庄标志。村庄街道应满足交通、休憩、景观等功能需要,与民居院落联系便捷。街道宽度应考虑农机通行和村民活动、绿化需要。

6古村落要保护村庄整体历史风貌,保护传统街巷形态和肌理。应加强对戏楼、祠堂等具有保护价值的传统建筑保护。

5.3.6 农宅规划

1 划定农户宅基地范围界线,提出农村住宅建设要求。

2 农宅规划应提出闲置宅基地整理方案,引导农民按规划建设。

3 住宅建筑布置应满足采光、通风条件,不应低于当地最低日照要求。要提出建筑高度控制要求,避免邻里纠纷。

5.3.7 近期建设整治规划

1根据村庄居民点的具体情况,确定村庄整治改造内容与方法,提出村民参与方式的建议,根据不同的整治内容划定相应整治范围。

2 制定村庄整治项目实施表,包括整治项目清单、整治内容、整治管理措施和资金、劳动力投入的估算等。

3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合理确定村委会、党员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老年活动室、卫生室、健身场所、信息服务站、露天剧场和农村超市等的建筑形式和体量色彩,成为地方特色明显,高低错落有致,标志性的村民活动中心建筑群体。

4确定村庄道路交通疏导改造方案,打通断头路,拓宽狭窄街道,硬化主要路面和巷道,设置照明设

施;结合道路改造,布置联村集中给水系统、雨污排水管沟,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因势利导排入自然坑塘;制定环卫措施,合理布置垃圾收集点和清运场所;利用不宜建设的小地块、道路、庭院、河岸、坑塘、山坡等进行绿化美化。

5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广农用沼气;改水、改厨、改厕、改圈,建设生态庭院;提供节能、节地的新型健康住宅设计方案。

5.4 村庄规划成果

5.4.1 村庄规划成果一般包括规划图纸和规划说明书。

5.4.2 规划说明书应当包括:概述;村域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村庄近期建设规划或村庄近期整治规划;规划实施对策建议等。规划说明书还应附有基础资料汇编或清单、村民意见反馈、专家论证意见等资料。

5.4.3 村庄规划图纸应当包括村域规划图,村庄建设现状分析图,村庄建设规划图,村庄工程规划图(含道路竖向及各类工程设施规划),村庄近期建设整治规划图(含建筑单体方案图)等。

6 附则 6.0.1有特殊要求的镇、乡、村庄,可以根据需要适度增减规划深度,进行专项研究。

6.0.2 本导则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6.0.3 本导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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