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政财字第133号令公布 1951年8月8日

第一条 城市房地产税,除另行规定者外,均依本例之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之。①

第二条 开征房地产税之城市,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定。未经核定者,不得开征。②

第三条 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

第四条 下列房地产免纳房地产税:③

一、军政机关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之房地;

二、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学校自有自用之房地;

三、公园、名胜、古迹及公共使用之房地;

四、清真寺、喇嘛庙本身使用之房地;

五、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免税之其他宗教寺庙本身使用之房地。

第五条 下列房地产得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一、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

二、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竣工月份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

三、其他有特殊情况之房地,经省(市)以上人民政符核准者,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第六条 房地产税依下列标准及税率,分别计征:④

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

二、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三、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四、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十五。

第七条 前条各种标准价格,依下列方法评定:

一、标准房价,应按当地一般买卖价格并参酌当地现时房屋建筑价格分类、分级评定之;

二、标准地价,应按土地位置及当地繁荣程度、交通情形等条件,并参酌当地一般买卖价格分区、分级评定之:

三、标准房地价,应按房地坐落地区、房屋建筑情况并参酌当地一般房地混合买卖价格分区、分类、分级评定之;

四、标准房地租价,应按当地一般房地混合租赁价格分区、分类、分级评定之。

第八条 房地产税得按季或按半年分期交纳,由当地税务机关决定之。

第九条 凡开征房地产税之城市,均须组织房地产评价委员会,由当地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及财政、税务、

地政、工务(建设)、工商、公安等部门所派之代表共同组成,受当地人民政府领导,负责进行评价工作。

第十条 房地产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如原评价格在下年度经房地产评价委员会审查,认为无重评必要时,得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延长评价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纳税义务人应于房地产评价公告后一个月内将房地坐落、房屋建筑情况及间数、面积等,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如产权人住址变更、产权转移或房屋添建、改装,因而变更房地价格者,并应于变更、转移或竣工后十日内申报之。

免税之房地产,亦须依照前项规定,办理申报。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设置房地产税查征底册,绘制土地分级地图,根据评价委员会之评价结果及纳税义务人之申报,分别进行调查、登记、核税,并开发交款通知书,限期交库。纳税义务人对房地产评价结果,如有异议时,得一面交纳税款,一面向评价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 纳税义务人不依第十一条规定期限申报者,处以五十万元⑤以下之罚金。

第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隐匿房地产不报或申报不实,企图偷漏税款者,除责令补交外,并处以应纳税额五倍以下之罚金。

第十五条 前两条所列违章行为,任何人均得举发,经查实处理后,得以罚金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十奖给举发人,并为其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不按期交纳税款者,除限日追交外,并按日处以应纳税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逾限三十日以上不交税款,税务机关认为无正当理由者,得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七条 房地产税稽征办法由省(市)税务机关条例拟定,报请省(市)人民政府核准实施,并层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⑥备案。

第十八条 本条例公布后,各地有关房地产税之单行办法一律废止。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现已改变5处:

①现仅就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的房产征税,地产不征税。

城市房地产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房屋、土地按照房价、地价或租价向房地产所有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税。基本法规是1951年8月8日由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应交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1986年恢复征收房产税后,内资企业和个人适用新的房产税。因此,目前城市房地产税只对外国侨民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征收。对涉外企业和个人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中的地产税,改为征收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②现开征地区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③国务院第五办公室1957年1月26日五办字第18号批复规定:自1957年起取消对国营、合作私营、公私合营企业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新建、翻建房屋免税三年、二年的规定,条例第五条的第一、二款的规定只适用于一般居民(包括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外国居民、外国华人)。

④依房价计征者,现税率为1.2%;依房租计征者,现税率为18%。1952年12月3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中,将城市房地产税原附加并正税征收,税率调整为:(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1.2%。(二)地产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1.8%。(三)房地产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者,税1.8%。(四)房地产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的,税18%。

⑤人民币旧币,合新币50元。

⑥现改为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政财字第133号令公布 1951年8月8日

第一条 城市房地产税,除另行规定者外,均依本例之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之。①

第二条 开征房地产税之城市,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定。未经核定者,不得开征。②

第三条 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

第四条 下列房地产免纳房地产税:③

一、军政机关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之房地;

二、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学校自有自用之房地;

三、公园、名胜、古迹及公共使用之房地;

四、清真寺、喇嘛庙本身使用之房地;

五、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免税之其他宗教寺庙本身使用之房地。

第五条 下列房地产得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一、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

二、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竣工月份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

三、其他有特殊情况之房地,经省(市)以上人民政符核准者,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第六条 房地产税依下列标准及税率,分别计征:④

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

二、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三、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四、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十五。

第七条 前条各种标准价格,依下列方法评定:

一、标准房价,应按当地一般买卖价格并参酌当地现时房屋建筑价格分类、分级评定之;

二、标准地价,应按土地位置及当地繁荣程度、交通情形等条件,并参酌当地一般买卖价格分区、分级评定之:

三、标准房地价,应按房地坐落地区、房屋建筑情况并参酌当地一般房地混合买卖价格分区、分类、分级评定之;

四、标准房地租价,应按当地一般房地混合租赁价格分区、分类、分级评定之。

第八条 房地产税得按季或按半年分期交纳,由当地税务机关决定之。

第九条 凡开征房地产税之城市,均须组织房地产评价委员会,由当地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及财政、税务、

地政、工务(建设)、工商、公安等部门所派之代表共同组成,受当地人民政府领导,负责进行评价工作。

第十条 房地产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如原评价格在下年度经房地产评价委员会审查,认为无重评必要时,得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延长评价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纳税义务人应于房地产评价公告后一个月内将房地坐落、房屋建筑情况及间数、面积等,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如产权人住址变更、产权转移或房屋添建、改装,因而变更房地价格者,并应于变更、转移或竣工后十日内申报之。

免税之房地产,亦须依照前项规定,办理申报。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设置房地产税查征底册,绘制土地分级地图,根据评价委员会之评价结果及纳税义务人之申报,分别进行调查、登记、核税,并开发交款通知书,限期交库。纳税义务人对房地产评价结果,如有异议时,得一面交纳税款,一面向评价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 纳税义务人不依第十一条规定期限申报者,处以五十万元⑤以下之罚金。

第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隐匿房地产不报或申报不实,企图偷漏税款者,除责令补交外,并处以应纳税额五倍以下之罚金。

第十五条 前两条所列违章行为,任何人均得举发,经查实处理后,得以罚金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十奖给举发人,并为其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不按期交纳税款者,除限日追交外,并按日处以应纳税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逾限三十日以上不交税款,税务机关认为无正当理由者,得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七条 房地产税稽征办法由省(市)税务机关条例拟定,报请省(市)人民政府核准实施,并层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⑥备案。

第十八条 本条例公布后,各地有关房地产税之单行办法一律废止。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现已改变5处:

①现仅就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的房产征税,地产不征税。

城市房地产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房屋、土地按照房价、地价或租价向房地产所有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税。基本法规是1951年8月8日由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应交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1986年恢复征收房产税后,内资企业和个人适用新的房产税。因此,目前城市房地产税只对外国侨民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征收。对涉外企业和个人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中的地产税,改为征收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②现开征地区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③国务院第五办公室1957年1月26日五办字第18号批复规定:自1957年起取消对国营、合作私营、公私合营企业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新建、翻建房屋免税三年、二年的规定,条例第五条的第一、二款的规定只适用于一般居民(包括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外国居民、外国华人)。

④依房价计征者,现税率为1.2%;依房租计征者,现税率为18%。1952年12月3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中,将城市房地产税原附加并正税征收,税率调整为:(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1.2%。(二)地产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1.8%。(三)房地产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者,税1.8%。(四)房地产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的,税18%。

⑤人民币旧币,合新币50元。

⑥现改为国家税务总局。


相关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种及税率
  •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种及税率.txt人永远不知道谁哪次不经意的跟你说了再见之后就真的再也不见了.一分钟有多长?这要看你是蹲在厕所里面,还是等在厕所外面--房地产开发企业税种及税率一. 营业税 (一).应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营业税应税 ...

  • 建筑法律法规名录
  • 建筑法律法规名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二.建设用地规划与审批 中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缴纳哪些税(费)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缴纳哪些税(费) 税金基本是我们所指的税金是消费者承担的那部分税,如:契税,印花税等.此部分是消费者在消费大型金融标的物时必须交纳的. 而另一方面,房价已包含税费,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还有相关规费如:墙改费,白蚁防治费,人防费,规划设计审批费,电子信息费等等. 取费中的税金包 ...

  • 我国房地产法的表现形式
  • 班级:房产 1131 班 广西财经学院 姓名:许国铭 学号:[1**********]3 我国房地产法的表现形式 主体 法律规范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及常 务委员会 <宪法> 法律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 ...

  • 国土环境资源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 国土环境资源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一.土地方面 (一)全国从制订的法律 1.<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修订)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通过) (二)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制订)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调整[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调整 一.房地产税征收范围 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地产. 二.房地产税纳税人 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缴纳.对涉外企业和个人暂不征收城市房 ...

  • 企业投资和并购法规
  • 企业投资.并购法律全书(大成律所) 一般性规定 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合伙企业法 反垄断法 证券法 物权法 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

  • 2015年[中国房地产](综合版)总目录
  • 总编月月谈 房地产业步入"新常态" 1.1 应关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长期效应 2.1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先行 3.1 住宅的明天在哪里 4.1 城市边界与土地运营 5.1 示范带动 整合提速 6.1 一线城市房价上涨并不代表房价将普涨 7.1 业主大会法人化是否可行 8.1 危难 ...

  •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
  • 兰大法学06级   丁学勇   [1**********]1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反应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物权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