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国企退休高工养老金偏低问题刻不容缓

来源:九三学社中央网站201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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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退休高级工程师,是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从国家和各部委所属大学毕业,由党和国家指令分配到国有企业工作并享有国家高级专家待遇,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陆续退休的特殊人群。在1993年以前,这些高级工程师的人事关系历来由中央、省市委组织部或人事局管理,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技术干部一样享受待遇,他们也一直属于干部编制,退休时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领退休金。1993年原劳动部办公室下发劳办发〔1993〕78号文件,取消企业干部编制、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后,并没有将企业中建国创业的一批已退休的老干部和老科技人员区分开来,而是全部按一般工人待遇处理。1995年国家开始养老保险金制度改革后,国企退休高工视同个人账户为“空账”,且养老金调整幅度与一般工人同步,而机关事业单位同类技术干部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幅度与在职人员同步,因而造成了当前国企退休高工养老金待遇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养老金待遇相差在三倍以上。国企退休高工养老金低已是不争的事实,并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国家有义务、有责任、也能够尽快解决国企退休高工养老金偏低的问题,理由如下:

1.国企早期财富是他们创造的,退休后理应享受较高的待遇。他们在艰苦环境中摸爬滚打几十年,为企业建设和发展贡献了毕生精力,为国家前九个五年计划的实施做出了突出贡献,这些贡献已转化形成了今天国家工业基础和积累,创造的财富和利润上缴了国库,为支持国家和企业建设做出了无私奉献。因此,妥善解决他们的退休待遇,让他们安度晚年,理应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2.国家有责任纠正关于1993年前退休国企高工养老金处理的工作错误。1993年以前,国企高工一直属于国家科技干部编制,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技术干部一样享受待遇,退休时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享受退休金。因此,在1993年新办法的文件出台前,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该部分国企退休高工应该继续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同类技术干部的退休养老金待遇。原国家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在2007年的中外记者见面会上说:“我们在执行劳办发〔1993〕78号文件时,没有将企业中建国创业的一批已退休的老干部和老科技人员区分开来,而是全部按一般工人待遇处理……这是我们工作中的一大失误。”这个当时在工作上造成的错误,现在必须负责任地纠正过来。

3.国家有责任归还对国企退休高工社会保障基金欠账。根据建国伊始即已建立的劳动保险制度,国企高工自获得国家科技干部的身份之日起,就享有获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法定权利。不过,当时我国社会保障采取现收现付制,享有这种法定权利的高工无需缴纳费用,而是用“低工资制”实现保费预扣,即由国家在给高工发放工资前作了扣除。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上决定引入新的财务机制,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体制。由现收现付制转向个人账户制,就形成了国企退休高工的“空账户”和低养老保险基数问题,也就必然发生国企退休高工的社会保障基金的补偿问题。负责地偿还这笔债务,是一个关乎近70万国企退休高工的基本权益和政府政治信誉的重大问题,必须慎重加以处理。

4.国企退休高工作为特殊群体,身份易界定,数量只会不断减少,不会增多。据初步统计,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已经退休的“老人”和工作多年、行将退休的“中人”全国共有70万人左右,现在大多是七八十岁了,且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个人群也将逐渐减少。身份易界定且不会引起其他人群的攀比、补偿测算简易可行、国家财政也担负得起。因此,关于他们退休养老金的问题,完全可以且应该作为单独的问题专门予以解决,并制定时间表,他们已经大都等不起了,不能让他们带着遗憾走完人生。

5.为当前鼓励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示范效应。当前,中央在全社会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响亮口号,鼓励倡导各类人才勇于创新、善于创新。国企退休高工可以说是我国国有企业第一代科技创新人员,为我国科技创新事业做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在现阶段,政府妥善解决好他们养老待遇过低的问题,旗帜鲜明地表明政府对于创新人才重视、支持的态度,有助于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创新、尊重创新人才的良好氛围。反之,则可能带来不良的社会效应。

综合以上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建议如下:

1.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国企高工退休待遇过低的问题,涉及基本的社会公平正义,况且这个问题的存在,一定意义上也是我们国家在改革的过程中客观上形成的,作为政府有这个责任、也有这个能力予以专门解决。当前的状况还没有引起人社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我们呼吁应尽快将该问题纳入相关部门的议事日程,专门研究,特事特办,予以解决。

2.请相关部门尽快启动调查摸底、资料收集的基础工作。国企退休高工养老待遇过低的问题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因此,需要组织专门的力量,在各省的协助下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同时,其又是一个阶段性的工作,符合国企退休高工身份的人群集中在一个时期且范围不大,也能够做好调查摸底的基础工作。

3.探索养老体制并轨后新的解决办法。企业退休人员和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体制并轨后,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国企退休高工是一个特殊的历史遗留问题,存在补偿的性质。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在新的形势下,创新探索一些新的办法来认真稳妥地解决好国企退休高工养老待遇过低的问题。(作者:张大方

湖南省政协副主席,九三学社湖南省委主委)

来源:九三学社中央网站201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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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退休高级工程师,是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从国家和各部委所属大学毕业,由党和国家指令分配到国有企业工作并享有国家高级专家待遇,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陆续退休的特殊人群。在1993年以前,这些高级工程师的人事关系历来由中央、省市委组织部或人事局管理,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技术干部一样享受待遇,他们也一直属于干部编制,退休时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领退休金。1993年原劳动部办公室下发劳办发〔1993〕78号文件,取消企业干部编制、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后,并没有将企业中建国创业的一批已退休的老干部和老科技人员区分开来,而是全部按一般工人待遇处理。1995年国家开始养老保险金制度改革后,国企退休高工视同个人账户为“空账”,且养老金调整幅度与一般工人同步,而机关事业单位同类技术干部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幅度与在职人员同步,因而造成了当前国企退休高工养老金待遇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养老金待遇相差在三倍以上。国企退休高工养老金低已是不争的事实,并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国家有义务、有责任、也能够尽快解决国企退休高工养老金偏低的问题,理由如下:

1.国企早期财富是他们创造的,退休后理应享受较高的待遇。他们在艰苦环境中摸爬滚打几十年,为企业建设和发展贡献了毕生精力,为国家前九个五年计划的实施做出了突出贡献,这些贡献已转化形成了今天国家工业基础和积累,创造的财富和利润上缴了国库,为支持国家和企业建设做出了无私奉献。因此,妥善解决他们的退休待遇,让他们安度晚年,理应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2.国家有责任纠正关于1993年前退休国企高工养老金处理的工作错误。1993年以前,国企高工一直属于国家科技干部编制,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技术干部一样享受待遇,退休时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享受退休金。因此,在1993年新办法的文件出台前,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该部分国企退休高工应该继续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同类技术干部的退休养老金待遇。原国家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在2007年的中外记者见面会上说:“我们在执行劳办发〔1993〕78号文件时,没有将企业中建国创业的一批已退休的老干部和老科技人员区分开来,而是全部按一般工人待遇处理……这是我们工作中的一大失误。”这个当时在工作上造成的错误,现在必须负责任地纠正过来。

3.国家有责任归还对国企退休高工社会保障基金欠账。根据建国伊始即已建立的劳动保险制度,国企高工自获得国家科技干部的身份之日起,就享有获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法定权利。不过,当时我国社会保障采取现收现付制,享有这种法定权利的高工无需缴纳费用,而是用“低工资制”实现保费预扣,即由国家在给高工发放工资前作了扣除。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上决定引入新的财务机制,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体制。由现收现付制转向个人账户制,就形成了国企退休高工的“空账户”和低养老保险基数问题,也就必然发生国企退休高工的社会保障基金的补偿问题。负责地偿还这笔债务,是一个关乎近70万国企退休高工的基本权益和政府政治信誉的重大问题,必须慎重加以处理。

4.国企退休高工作为特殊群体,身份易界定,数量只会不断减少,不会增多。据初步统计,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已经退休的“老人”和工作多年、行将退休的“中人”全国共有70万人左右,现在大多是七八十岁了,且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个人群也将逐渐减少。身份易界定且不会引起其他人群的攀比、补偿测算简易可行、国家财政也担负得起。因此,关于他们退休养老金的问题,完全可以且应该作为单独的问题专门予以解决,并制定时间表,他们已经大都等不起了,不能让他们带着遗憾走完人生。

5.为当前鼓励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示范效应。当前,中央在全社会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响亮口号,鼓励倡导各类人才勇于创新、善于创新。国企退休高工可以说是我国国有企业第一代科技创新人员,为我国科技创新事业做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在现阶段,政府妥善解决好他们养老待遇过低的问题,旗帜鲜明地表明政府对于创新人才重视、支持的态度,有助于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创新、尊重创新人才的良好氛围。反之,则可能带来不良的社会效应。

综合以上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建议如下:

1.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国企高工退休待遇过低的问题,涉及基本的社会公平正义,况且这个问题的存在,一定意义上也是我们国家在改革的过程中客观上形成的,作为政府有这个责任、也有这个能力予以专门解决。当前的状况还没有引起人社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我们呼吁应尽快将该问题纳入相关部门的议事日程,专门研究,特事特办,予以解决。

2.请相关部门尽快启动调查摸底、资料收集的基础工作。国企退休高工养老待遇过低的问题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因此,需要组织专门的力量,在各省的协助下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同时,其又是一个阶段性的工作,符合国企退休高工身份的人群集中在一个时期且范围不大,也能够做好调查摸底的基础工作。

3.探索养老体制并轨后新的解决办法。企业退休人员和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体制并轨后,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国企退休高工是一个特殊的历史遗留问题,存在补偿的性质。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在新的形势下,创新探索一些新的办法来认真稳妥地解决好国企退休高工养老待遇过低的问题。(作者:张大方

湖南省政协副主席,九三学社湖南省委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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