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术作品独创性的认识

对美术作品独创性的认识

院 系 名 称 :法学院

专 业 名 称 :法学

学 生 姓 名 :杨胜刚

指 导 教 师 :张里安教授

二○一一年十二月

案由:2008年初,北京方正公司电子有限公司 (简称 “方正”)发现广州宝洁有限公

司 (简称“宝洁”)在洗发水、香皂等产品上使用方正的倩体、少儿体和卡通体等多款字

体,随后对其中67款产品涉及方正字库的 372个字进行了公证,并委托科技部知识产权事

务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两种字体完全一样。2008年3月,方正认为宝洁擅自

使用倩体字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其停止使用,并进行赔偿。5月,方正公司向法院提起诉

讼。方正方面认为,自己是我国最早从事字库开发的专业厂家,长期致力于多种文字字库字

体的研究开发。字体设计师齐立设计的方正倩体系列字库字体,具有优雅、柔美和华丽的特

点,如少女婷婷玉立的倩影,故命名为倩体。方正主张,其倩体系列字库中每个单字均是基

于独特的笔画、构造、顺序而创造,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宝洁在庭审时辩称,文

字是具有实用价值的工具,倩体字库字体仅为借助技术手段完成的机械加工劳动,不能产生

新的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方正不针对倩体字库及其中的单字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此外,

宝洁与其产品标识设计公司进行往来,对设计结果的使用不侵犯方正的权利。据了解,美国

NICE 公司是飘柔系列等涉案产品的包装设计公司,该公司明确表示自己使用的是方正兰亭

字库的正版软件。最终,海淀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方正倩体字库字体具有一定的

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但对于字库中的

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一审作出裁定后,原告方正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飘柔”二字是否应作为美术作品,受

到著作权法保护。二审法院回避了倩体单字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美术作品问题,而是从合

同法角度驳回方正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方正诉宝洁争议焦点:计算机字库中单字能否作为著作权上的美术作品。按照《伯尔尼

公约》规定,作品是“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

其表现形式如何。”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

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构成要件:1.

作品应当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2. 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3. 作品应当具有一定的客观表现

形式;4. 作品应当具有可复制性。本文单就美术作品独创性进行分析。

一、独创性的分析

《著作权实施条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雕塑、书法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

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1]作品要得到著作权保护其关键是[1] 李明德 许超:《著作权》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第31页

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作品的独创性又叫原创性,是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投入的某种智力性劳

动,这种创作出来的作品必须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说某一作品有独创性,实质是说表达

的是新的或者原创,而非被表达的观念是新的,即便那些古老而人人皆知的思想,只要作者

能够以独特的、新颖的表达、论证,都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独创性与作品的学术质

量、艺术水准无关,与市场销售量无关。独创性是作品的本质属性,传统观点认为独创性包括独立创作和创造性两个方面。独立

创作实质上并不是作品的本质,仅仅能说明作品的归属来源,这种认识与著作权的发展有密

切联系,早期的出版所有权并没有给予作者权利,[2]1634年《安娜法令》的颁布使作者享有

一定的精神所有权,《安娜法令》在促进知识的政策上便于交流传播;从公共利益保留出发

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保护最显著的是保护作者精神所有权。现代社会高度发展,著作权的保护

也不停留在早期的独立完成上,更多是强调作品的创造性,因为独立创作虽然能说明作品的

来源,但是却不能说明作品的本质,著作权保护的法益是一种作品创造的价值,是作者个性、

思想观念在作品中的体现。只要不是抄袭复制,哪怕只有一点创造,就应该得到著作权保护。

尽管作者这种情感的表达一般来说都或多或少包含了前人积累的成果,因为人类的进步无不

是在前人的基础之上进行研究创作的。古代的著名书家几乎无一不是临摹前人的作品后成为

又一大家的,但他们的作品里至少有很大一部分是与前人有很大相似部分,布德尔早期师从

罗丹,受到老师影响布德尔的作品与罗丹作品几乎很多是相似的,但人们丝毫没有怀疑布德

尔的艺术独创性。因为就在他们相似作品里能看到布德尔微弱的独创性或是作品里透露出的

个性,以至于他们分别成了雕塑大家。[3]正如美国一法官这样解释独创性:由于作者为人类

知识宝库贡献的创造性那部分,他便因此有资格成为作者而受到保护,而受到保护作品中这

种可识别的创造性即是此作品与彼作品的区别标志。著作权领域中,独创性是存在于作品有

创造性和个人特性的表达之中,哪怕这种创造性和个性的分量十分微小,没有这起码的条件,

就没有保护之说。[4]黑格尔在论及文艺作品时指出:只有通过心灵而且由心灵的创造活动产

生出来,艺术作品才成其作品。

著作权作品的独创性与专利保护的新颖性不同,专利法新颖性要求符合人类社会知识积

累的客观规律性,在人类社会知识积累的过程中,已经存在的知识无论以什么形式再现都不[2]

[3]

[4] 郑成思 《版权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11—12页 转自徐俊:《浅析独创性概念》 中国版权 2011.2 黑格尔:《美学》 寇鹏程译 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7 第49页

会对社会知识做出贡献,在这个意义上任何与已有的知识相比没有新颖性的智力创造结果都

不会产生社会价值,因此新颖性的要求必须是新的,不同于现有技术,具有首创性,而且当

两个申请方案同时提交专利时,则只有一个方案可以获得专利权。著作权独创性要求智力创

造结果和已有知识相比在表现上存在差异,至于它是不是已有知识的再现不是那么重要。[5]

智力创造结果由个性表现出来,著作权保护的创造性要求文化生活的多样性追求,个性的表

达其实质是有差异的,即便作者居于同样的构思可能独立创作出相同的作品,基于一定社会

环境下的这种创作有其必然性,那么也存在着偶然性,它们仍然反应了作者的人格和个性,

因为特定条件下的人们这种人格可能相同性,但不能否定其独创性。

创造性的思想表达就是个性的展示,是人格精神在作品上的体现,作者独特的表现形式

会给人以某种情感体验。美术作品将这种个性的表达贝尔称之为有意味的形式,[6]克莱夫贝

尔认为有意味的形式不是再现现象的实在,而是通过纯形式表现艺术家的审美情感,显示终

极实在的意义。实质上我们内心经历了有形式到情感的转化,形式是一种符号,它可以是文

字、音乐、形体动作、数字、线条、色彩、造型等的表达方式。[7]李泽厚先生认为形式就是

主动造型的力量和表现在对象外观上的形式规律或性能,形式的规律可以包括秩序、单纯、

齐整、一直、均匀、均衡等。同时造型是在掌握客观规律后的自由活动,活动的目的性与规

律性相统一的,作者总是不自觉地把现实的形式进行抽离,将自然的秩序、规律、如节奏、

次序、韵律等的掌握、熟悉使外界的规律性与主观相统一,从而产生美的形式和审美感受。

什么艺术形式才具有意味呢?[8]意味是一种审美情感体验,美国哲学家杜威认为审美情

感只是生活中经验的感受、感情以特定的方式、恰到好处的协调、综合、均衡、中和。任何

形式的艺术作品都是我们生活经验的沉淀过程,人们对于艺术形式的捕捉而实现的,受到个

人的学识,经验,社会潮流,时代的审美等有关。中国山水画的魅力就在于它给人以不同的

情感体验,或是险峻的山峰威逼的气势、或是恬静悠然的独钓寒江;梵高的画面以刺激的、

强对比的纯色塑造的向日葵给人以向往生命的感受;唐代杨贵妃的丰腴在画家阎立本笔下在

今天以瘦为美的时代依然有独特的审美感受„„综上,有意味的形式就是一种包含独特审美

情感的形式。 [5]

[6]

[7]

[8] 金榆林:《论作品的独创性》 法学研究1995. 4 克莱夫贝尔:《艺术》薛华译 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 2版 第28页 李泽厚 《李泽厚十年集》 安徽文艺出版社 1994 第21页 同上 第46页

二、各国对独创性的规定

以英国为代表的“投入技巧、劳动或判断”的标准。其法令规定:只有原创的文学、

戏剧、音乐、或者艺术作品等才能收到保护。具体的实务中,法官们这样解释独创性:著作权法并不要求思想具有独创性而是表达形式要由独创性,著作权也不要求这种表达的原创的或是唯一的,但它不能是对另一作品的复制或抄袭,并要求有资金、技巧的投入。[9]

以法国为代表的“反映作者个性”的标准。独创性要求作品在创造过程具有创造性的

选择,但是利用已有的作品创作不意味着不受著作权保护。法国的独创性要求比较高,标准极为严格。[10]

以美国为代表的“少量创造性”的标准。只要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它就有独创性,

但是仅仅投入劳动并不能是作品具备独创性,还需投入少量的创造性才可以得到著作权保

护。美国的独创性概念具有质和量的规定性,质的规定是在作品中反映出来的作者个性,至于个性是基于审美原因产生并不重要,意味智力创造活动、凭技巧从事的活动、甚至劳动都可能是活动主体在客体上留下自己的烙印,能够是客体或多或少地反映出个性来,所以美国的著作权制度中独创性外延很广阔,个性也有不同的 度,它反映了统一构思的不同作品的

差异性,而其最低的创造性就是“某些不可约减的东西”。这就是美国在量上的要求。[11]

通过比较我们看到各个国家的不同标准,但是我们也看到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所有国

家都要求作品必须是新颖的,唯一的 ,作品来源于作者,而不是对其他作品的抄袭或复制,作者在创作的过程中只要不是抄袭复制而独立完成,就必不可少的投入了自己的智力劳动,体现作者在创作时的思想和情感,标准不一但实质是一样的 。

三、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认定与其他作品独创性的区别

按照《伯尔尼公约》规定,作品是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

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按照《著作权实施条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雕塑、书法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仅属于艺术作品其中之一,单就美术作品来说,独创性的认识与其他如文学作品的独创性就有很大的区别。文学作品是[9] 互动百科《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http://www.hudong.com/转载

同上 [10]

[11] 同上

对独创性的精神内涵以文字的形式就行表达而产生的,其核心价值体现在内容上,是作者见

解、想法、构思的体现。从质和量上去衡量文字作品的独创性是可行的,同一内容在量上大

篇幅雷同可能存在抄袭嫌疑。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核心价值不是内容,而是独特的造型语言,

将个人观念、感悟、理想等借助个人的灵感、技巧表现的外观造型,而给人以美的感受。文

字作品内容上相似可能造成复制而失去独创性,美术作品的内容相似并失去作品的独创性。

从质和量去衡量美术作品并不适用,针对同一人体模特,两个画家写生的作品内容相同,但

却能成为两件作品。作品的独创性不得不提到复制抄袭的的问题,复制的东西不具独创性,

不能得到著作权保护。文字作品的复制是以某种表达形式对作品的独创性内容进行的固定美

术作品的复制一般是借助一定的设备如扫描,翻拍等。有人认为临摹的作品无任何独创性是

完全不懂得美术的基本常识而下的结论[12]。敦煌学专家段文杰认为:临摹过程中要经过反复

研究,掌握规律、锻炼技巧,才能如实体现原作精神。因此,临摹者必须有丰富的 知识、

修养、技巧。否则不可能形神兼备。 对于临摹 ,临摹者通过对原作的观察、体会和思考 ,

根据自己的经验 ,以一定方法和技巧进行取舍和安排 ,这正是一种独立的智力创造活动。其

成果人工地或创造性地再现原作的外在形态及内在精神 ,也包含了临摹者自己的一部创造。

因为临摹是具有主体精神和意识的创造者之所为 ,其中不可避免地融入临摹者对原作的理

解和改进 ,无论临摹者在主观上多么想要精确地“复制 ”原作 ,总会流露出其个性并与原

作有所不同 ,这些不同完全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 ”。正如一百多年前的一

位美国法官在认定临摹作品享有版权时说的那样 :对艺术作品的临摹无论怎样与原艺术品

相像 ,它总多少反映出临摹者自己才有的特点 ,即可享有版权的东西。临摹是文化的传承方

式 ,在临摹过程中发展社会文明 ,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宗旨是一致的。[13]

四、中文印刷字体单字著作权的分析

1、字体的分析

字体,即是指文字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所表现的结构形式,是因为载体、书写工具和时代

的不同而形成的书写形式、组合结构的总和[14]。倩体字属于中文印刷字体,是指供排版印刷

用的规范文字形体,通过规范化,系统化的印刷技术手段再现字体风格或是形象。印刷术经[12]

[13]

[14] 杨明:《美术作品V 文字作品》 中外法学 2009. 2期 周艳敏:《临摹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探讨》知识产权2008 5期 百度文库

历了早期的雕版印刷(与今日之版画一样)到活字印刷、激光照排技术及今日电脑照排。从

胶泥活字、木制活字、铜质活字、铅字活字到今日数字字模。实质上我们发现仅是载体、工

具的变化而已。倩体好比以往我们为顾客画手绘室内效果图需要马克笔,铅笔在纸上绘制,

现今只需购一绘图软件,用电子笔在手写板上绘制室内效果图一样,二者仅是媒介手段不一,

但著作权保护的都是该张效果图的创造性表达。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是中文印刷字体单字之字形,文字的功能

性主要是传情达意,这是文字几千年发展目的所在,同时汉字特殊的造型结构使得它独具审

美意义,以至于中国人将它发展到书法的艺术。但当同一客体兼具两种以上功能时,在另一

功能的使用上或多或少会影响到另一功能的使用, 特别是文字作为表义长期性使得我们忽

略了它审美的价值,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自然更能看到它的功能性。这也会造成在字体设

计方面的局限性,因为它无法与一般美术作品那样单纯为了造型而造型。如果我们将“肥胖”

进行设计成 我们不仅能从字义上理解,更能形象的感官造型的独特审美,所以汉

字的独创性体现在字之外形设计。从倩体字设计过程来看无不体现了设计师独特的审美情趣

和个性的表达。

2.倩体字创意分析

倩体字生成流程大致为:1、创意构思。2、形成字稿。3、扫描拟合。4、逐字修订。5、

质检形成字库。6、产品测试。7、商品化。[15]确定创作理念:现有市场上带有女性柔美成分

的字体少,在宣传个人用品、化装品、食品、家居等领域的用字上缺乏表现力。尝试设计“倩

体系列”字体,这一系列字体包容了过去排版文字里所没有的亲切、幽雅、柔美和华丽。如

少女亭亭玉立的倩影似的,给人以美的享受,故取字体名为“ 倩 ”。 根据字体的设计理

念,确定了字体的基本框架结构特征为:方正、端庄、饱满;设计字体整体风格:根据字体

的创作理念及结构特征设计出一些样字的笔画、部件、单字,并最终确定字体的风格。 下图为字体风格设计的试验性草稿和基本定型的粗倩草稿 图1

[15] 新浪资讯《从倩体看计算机字库设计过程》http://all.vic.sina.com. 2009. 8

规范字体的基本笔形、部件:确定了字体的结构、粗细后,要对字体的基本笔形部件进行规范,倩体的笔形设计以扁平硬笔的书写轨迹为基础,使字体有横细竖粗的效果,让视觉对比强烈,清晰醒目。并且,在撇捺、点、钩、折等笔型塑造上,融入了柔和的弧线,使笔划柔润舒展。同时,运用对称等表现手法,使字体图形化,抽象展现花儿、舞裙以及垂柳的丰姿,这也是这款字体设计的核心之一。通过这些笔形、部件的设计赋予字体 柔美的感觉.设计全库字体:设计制作一款可以在中国大陆实用的中文字库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312标准共收录6763个汉字,其中一级汉字3755个,二级汉字3008个; GB2312-80标准定义了6763个汉字及符号的基本字形与可以通过计算机传输的编码之间的对应关系。

图2 基本定型的汉字字库

“飘柔”设计过程

下图是最初设计的草稿 图3

图4

笔画:在马克笔笔迹效果基础上,创作设计的横细竖粗风格,再将一些起笔、转折、收尾的地方融入柔和、圆润的设计,以体现字体的柔美。

粗细:通过横细、竖粗的设计,让倩体更加漂亮、精神,增强字体的节奏感。

图4

结构:通过倩体字的结构设计端庄、饱满、方正,赋予字体华贵、大气、正直的感觉

整体:对倩体笔形、粗细、结构设计后的字体,在保持了黑体、宋体庄重、严肃的基础上,又产生了一种黑体、宋体里所没有的亲切、幽雅、柔美、精致、华贵、大气、端庄的性格,并通过富于变化的笔形,形成字体浪漫而又温馨的感觉。

其中最主要的步骤是创意构思、形成字稿、逐字修订。汉字设计绝不是计算机自动生成的结果,任何一个优秀的设计无不是设计师高深的审美素养的体现。对于同一汉字不同的设计师想表达的主题是有差别的,这种细微的差别就体现在独创性上。现存的黑体、宋体虽然庄重、严肃,醒目,但缺点是显得呆板、严肃,无亲和力;隶书圆转婉通、上下收紧,左右舒展,运笔由缓慢变为短速,从而显示出生动活泼、饱满,但是显得骨力不够。倩体字的笔形、粗细、结构的设计,在保持了黑体、宋体庄重、严肃的基础上,又产生了一种黑体、宋体里所没有的亲切、幽雅、柔美、精致、华贵、大气、端庄的性格,并通过富于变化的笔形,形成字体浪漫而又温馨的感觉。倩体字是方圆结合,曲直相融,收放自然,相得益彰。

我们知道,人体之美于人体美的比例,以及形体的对称、曲直、收放、缓急、方圆形成的曲线之美。如果用一个人体美来形容,倩体的结构犹如符合人体美学的骨骼比例,而外观造型则好比人体饱满,凸凹有致、方圆结合的韵律美。倩体外形不同于以往一款任何汉字的独特的表达形式,这种表达方式既是作者独特审美观,也体现了作者的智力活动,因此具有独创性,它正应当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内容。有人认为计算机设计的倩体字属于自动生成,属机械的劳动,无智力的再现,不具有独创性。计算机仅是工具,用于帮助设计人员快速方便设计。社会的发展使人们几乎脱离了笔墨纸砚的时代,传统的作画必须使用颜料,笔墨等材料,现在如果能用平面软photoshop 、3ds Max 便能在电脑上制作一张油画、素描、美术字、商标设计图,你能否定这些由电脑制作作品的艺术性吗?倩体字的设计过程中扫描拟合完全是为了字体风格的统一,如果没有电脑,我们仍然必须将国标的6367个汉字进行逐字设计,然后统一风格,这样你会不会认为单字具有艺术创造性呢。可以看出,扫描拟合仅是为了简便其中的过程,并且拟合后的文字还得需要设计师进行逐字修改,这每一个字的修改完全是设计师个人智力劳动,审美素养的体现。就国标的6367个汉字来说,每个字有其独特的笔画规则,形体、穿插、笔画的多寡、形成字库还必须进行风格统一,风格的统一本身就是很难处理的。因为六千多单字各具特色,同时又要保证整个字库的完整性和风格的统一性,这是整体与局部的协调。法院审理认为方正倩体字与字之间缺乏各自的独特性,法院误解了字体 的风格问题,作为印刷之字体必须统一风格,风格之区别在于这一作品与那一作品的不同,倩体统一的风格就是区别于黑体、宋体、隶书之独特。风格是作者个性的体现,对于同一物体不同艺术家的感受是不同的 ,艺术的魅力本身就是各种风格的百花齐放,如果所有画家对于向日葵的感受一样就不会有梵高的《向日葵》与国美许江的《向日葵》之区别,所有的设计师感受一样,就不会出现针对同一词语设计出形态各异的字体商标。风格本身也不是评价作品好坏的标准,作品的质量没有风格的好坏之分,只有质量的优劣之分,罗丹用最简洁优美的线条画人体,贾科梅蒂用几乎狂乱的短线画人体就是风格的差异。回到字体我们看到颜真卿的风格是外松内紧,扑捉雄浑,大气磅礴。柳体骨力强健,体势劲媚。瘦金体刚劲清瘦,疏朗飘逸,匠心独具。单就颜体来说,风格是统一的,字与字之间并不缺乏独创性,风格问题不能字与字比较,你不能要求颜体中每个单字都是一种风格,那且不是天大的笑话,哪还有颜体一说。所以法院认为风格统一的倩体单字不具独创性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综上所述,我们得出结论:倩体单字具有作品的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 3. 汉字字体与字库软件区别分析

计算机字库软件(以下简称“字库”) 是字体及相关字符的电子符号的集合库。字体是

艺术层面上的概念,而字库是电子信息层面上的概念;字体指的是单独的文字符号,而字库是若干字体的集合:字体所针对的是文字、字母、数字的书写形式,而字库更侧重于电子产品中对各种字体的数字化运用。换而言之,字体作品和字库软件不过是对字体设计思想的两种不同的表达形式,字库是传统的字体美术、书法与现代IT 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字体在信息化时代新的表现形式。

通过字库的设计过程看出字体与字库之间的联系。字库的制作依照一定程序进行,一套完整的字库在面市前要经历字体设计、扫描输入、数字化拟合、修字、质检、整合成库、测试和商品化等多个流程才能完成。字体设计阶段产生了字体作品,由专业字体设计人员依自行创意的文字风格、笔形特点和结构特点,书写或描绘清晰、光滑、视觉效果良好的字体设计稿。字体不过是字库的一个组成元素,是字库形成的初始阶段,两者有密切的联系,但字体作品和字库软件是对字体设计思想的不同表达形式,字体作品实为美术作品,而字库库软件是一种计算机软件,两者不同的法律性质导致了其具有诸多的差异。

字库软件是字体作品数字信息化的结果,因而字库软件的原创性与字体作品的原创性密切相关但又有特殊之处:字体作品具有原创性,其相应的字库软件中的字体数据代码也就具有相应的原创性;字体作品不具原创性并不必然导致字库软件也不具有原刨性。因为字库软件的原创性是通过程序代码和相关文档体现的,即便字库软件涌盖了公共领域内的字体,只要其程序代码和相关文档的编写是软件作者独立创作的,并体现了软件作者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则字库软件本身仍具备著作权保护要求的原创性。我们可以这么理解,字库是对字体这一主要要素的“再加工”,因此如果作为主要包含要素的字体具有原创性,那么字库在一定程度一卜也具有原创性;但同时,字库又不仅仅是字体的数字化编码的集合,其还包含了软件程序代码等其他与字体代码相区别的编码,这两者共同构成了字库,因此其他软件程序代码的原创性当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字库软件原创性。

当然,由于字库软件由字体作品转化而来但又并不等同于字体作品,而字体作品和字库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又存在区别,因而在相关民事诉讼中适格的原告既可能仅仅是字体作品的著作权人,也可能仅仅足字库软件的著作权人,当然也可能同时是字体作品和字库软件的著作权人。总而言之,权利人只能以其享有权利的对象为诉讼标的提起诉讼。例如,在字库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拥有字库软件著作权但只有字体作品普通许可使用权的字库开发公司,只能就字库软件的著作权侵权单独提起诉讼,而无权就相应字体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单独起诉。字体是字库软件的组成元素,因此两者的侵权形式存在一定的重合,

侵犯到字库软件巾的字体的行为必然也侵犯到了字库软件的著作权,但是侵犯字库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不一定会侵犯到字体的著作权。例如,字库软件所使用的字体是已经进入公共领域中的字体,此时当然不存在侵犯字体著作权的问题。字体作品实为美术作品,而字库软件是一种计算机软件,在原创性的侧重点上,字体侧重于文字风格、笔形特点和结构特点,而字库除此之外还侧重于非字体编码方面的原创;在保护对象和权利归属上,字体作品的著作权可能由自然人作者或单位享有,而字库软件的著作权一般由单位享有;在侵权模式上,侵犯字库软件所包含字体著作权的行为,必然同时侵犯字库软件的著作权,但是侵犯字库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不必然侵犯字体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字体与字库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却存在诸多差异,认清字体作品与计算机字库软件作品之间的差异,有助于我们对其寻求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

字体单字美术作品的使用是指对其美术作品进行商业化复制和对其复制件的商业化使用。方正诉宝洁擅自使用“飘柔”倩体单字的著作权侵权案中,方正公司具体指控的是宝洁公司擅自在其24款产品包装与商业宣传中商业化、规模化、广告化成千上万地复制和使用“飘柔”倩体单字字形的行为。至于“飘柔”倩体单字究竟从何技术路径而来?究竟通过何种方式再现?在法律上与该著作权侵权案件并没有直接或者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对于“飘柔”倩体单字,无论是计算机字库输出、传统字模拓印还是人工书写,也不论是手写稿、复印稿、电子稿还是打印稿,无论是第三方NICE 公司提供,还是宝洁公司自己复制,都仅仅是“飘柔”倩体单字的来源路径。倩体及其“飘柔“单字本身就是公开的,侵权与否的判定之关键,在于在产品包装与商业宣传中商业化、规模化、广告化使用“飘柔”倩体单字的行为是否已经获得合法授权或者其他合法权源?而与处于公开状态的“飘柔”倩体单字来自何处没有直接关系。不管“飘柔”倩体单字来自何处,只要方正公司享有并且主张美术作品著作权,而宝洁公司未经授权就擅自商业化使用了“飘柔”倩体单字就构成侵权,这与“飘柔”倩体单字是否通过方正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打印输出,以及是谁使用方正字库计算机软件打印输出“飘柔”倩体单字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作品的使用,是指运行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是指运行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将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后予以执行。运行一次就是“复制”一次。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作品本身的使用,与因该软件作品的使用而产生出的美术作品之使用不是一件事,运行方正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作品能够书面打印出“飘柔”倩体单字,但是打印

出来的书面“飘柔”倩体单字是其美术作品的复制件,不是相应字体字库软件作品的复制件。所以在洗发液产品包装上成千上万复制“飘柔”倩体单字的行为,只是使用“飘柔”倩体单字之美术作品的行为,已经与方正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作品的使用完全不同。在方正诉宝洁“飘柔”著作权诉讼案中,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只是擅自使用“飘柔”倩体单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不是擅自使用与运行方正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行为。如前所述,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只是“字体单字的印刷工具”,通过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这一“字体单字的印刷工具”所输出的只是字体单字,两者是不同的。不同的两者如果各自具有各自的独创性与可复制性,那就可能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是前者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后者属于美术作品,两种作品也是不同的作品。

五.知识产权中字体保护的维度

将单字作为美术作品保护,并不会影响到字的功能性发挥,对单字著作权的保护,是保护设计师在汉字上独特的设计美,是保护其创作权利人创作美感的排他性使用,而不是对汉字表义功能上的垄断[16]。从造型上对单字加以保护没有对表达进行垄断保护,如果当思想与表达密不可分的时候,或者当某种观念只有唯一的或有限的几种表达时,则著作权不保护思想、同时也不保护这种表达方式。因为这种情况下他人为了表达同样的观点只能使用第一人使用过的表达,或者只能使用相似的表达方式。如果著作权保护了该思想观念的唯一或有限表达就等于在事实上保护了思想。[17]

在著作权限制制度中对于倩体单字的保护同样没有妨碍到公共利益,著作权限制制度是著作权法出于公共利益之目的,所规定的约束著作权于有关权之财产权行使范围,使范围外的特定行为不构成侵权,且不承担侵权责任[18]。著作权的保护是一种有限的保护,是衡平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方法,使著作权人在创造性上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激发创作的热情,今天社会上出现百花争鸣的景象正是创作者得到尊重的结果。同时也不能将这种保护造成一个人权利的垄断,阻碍社会的进步。应该鼓励并酬报创造性作品,但是对于私人的刺激需最终服务与促进公众广泛的获得文学、音乐和其他艺术事业。我们版权法的直接效果是保证一种合理的回报或是为作者创造性劳动提供保证,但是体最终的目的是,通过这种激励为了公[16]

[17] 选自来小鹏 谢国敏《关于汉字字库中单字著作权保护的思考》 中国版权2011 4 李明德 许超 《著作权》法律出版社2003 第29页

王清 《著作权限制制度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 2007.1月第1版 第49页

[18]

共利益而促进艺术创造。)汉字的造型千变万化,并非倩体唯一的造型,倩体一改以往之独特的造型正是商家垂涎的地方,在有限的期间内保护倩体字就是保护社会对于发明创造的认可,保护了社会的进步事业,某种程度上也就保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法院在审理是套用“权利用尽原则”有其一定的弊端性,“权利用尽原则”,又叫“首次销售原则”,美国学者patterson 认为,著作权是控制著作权作品首次销售的权利。将产品投放市场后,权利人就丧失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对作品的控制权。凡是合法取得作品的人,均可对作品自由处分。这是由著作权作品的双重属性决定的:既是无形的著作权,又是作为著作权的物质载体的有形财产。但是著作权法也有例外规定:卡拉OK版权、软件出租二次收费。这些二次收费的共同特点是,对有关作品的再利用,会影响该作品著作权人的收入。目前对于字体的保护,每个国家的做法都有所不同。英国的著作权法明确将字体作为艺术作品加以保护,德国、意大利在工业设计立法中给予字体知识产权保护,美国对字库软件给予著作权保护。计算机字库产业是一个新兴行业,法律在计算机字库方面尚有诸多不完备和落后性时,法院应从发展的眼光去审视新鲜的事物,就好比过去视摄影作品为机械复制而不给与保护一样,势必会阻碍文明的进程。我们常抱怨中国人没有创新,其实中华民族从来不缺乏创新的头脑,我们缺乏的是创新的环境,缺乏对知识的尊重, 对创新的保护, 对制度的漠视。当创新的产品上市时,就是盗版,山寨猖獗之时。创新的激情得不到应有的制度保护,何来创新的国家及竞争力。

中文印刷字体单字的使用应当处于一个不收费与收费并存,多元安排以供按需索求,自由选择的框架,既合符公共利益,又保护知识产权的合理模式。

参考文献

[1] 李明德 许超:《著作权》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31页。

[2] 郑成思 《版权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1-12页。

[3] 转自徐俊:《浅析独创性概念》 中国版权 2011.2

[4] 黑格尔:《美学》 寇鹏程译 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7 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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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克莱夫贝尔:《艺术》薛华译 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 2版 28页

[7][8] 李泽厚 《李泽厚十年集》 安徽文艺出版社 1994 21页

[9][10][11] 互动百科《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http://www.hudong.com/转载

[12]杨明:《美术作品V 文字作品》 中外法学 2009. 2期

[13]周艳敏:《临摹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探讨》知识产权2008 5期

[14]百度文库

[15]新浪资讯《从倩体看计算机字库设计过程》http://all.vic.sina.com. 2009. 8

[16]选自来小鹏 谢国敏《关于汉字字库中单字著作权保护的思考》 中国版权2011 4

[17]李明德 许超 《著作权》法律出版社2003 29页

[18]王清 《著作权限制制度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 2007.1月第1版 49页

对美术作品独创性的认识

院 系 名 称 :法学院

专 业 名 称 :法学

学 生 姓 名 :杨胜刚

指 导 教 师 :张里安教授

二○一一年十二月

案由:2008年初,北京方正公司电子有限公司 (简称 “方正”)发现广州宝洁有限公

司 (简称“宝洁”)在洗发水、香皂等产品上使用方正的倩体、少儿体和卡通体等多款字

体,随后对其中67款产品涉及方正字库的 372个字进行了公证,并委托科技部知识产权事

务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两种字体完全一样。2008年3月,方正认为宝洁擅自

使用倩体字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其停止使用,并进行赔偿。5月,方正公司向法院提起诉

讼。方正方面认为,自己是我国最早从事字库开发的专业厂家,长期致力于多种文字字库字

体的研究开发。字体设计师齐立设计的方正倩体系列字库字体,具有优雅、柔美和华丽的特

点,如少女婷婷玉立的倩影,故命名为倩体。方正主张,其倩体系列字库中每个单字均是基

于独特的笔画、构造、顺序而创造,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宝洁在庭审时辩称,文

字是具有实用价值的工具,倩体字库字体仅为借助技术手段完成的机械加工劳动,不能产生

新的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方正不针对倩体字库及其中的单字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此外,

宝洁与其产品标识设计公司进行往来,对设计结果的使用不侵犯方正的权利。据了解,美国

NICE 公司是飘柔系列等涉案产品的包装设计公司,该公司明确表示自己使用的是方正兰亭

字库的正版软件。最终,海淀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方正倩体字库字体具有一定的

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但对于字库中的

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一审作出裁定后,原告方正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飘柔”二字是否应作为美术作品,受

到著作权法保护。二审法院回避了倩体单字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美术作品问题,而是从合

同法角度驳回方正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方正诉宝洁争议焦点:计算机字库中单字能否作为著作权上的美术作品。按照《伯尔尼

公约》规定,作品是“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

其表现形式如何。”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

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构成要件:1.

作品应当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2. 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3. 作品应当具有一定的客观表现

形式;4. 作品应当具有可复制性。本文单就美术作品独创性进行分析。

一、独创性的分析

《著作权实施条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雕塑、书法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

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1]作品要得到著作权保护其关键是[1] 李明德 许超:《著作权》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第31页

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作品的独创性又叫原创性,是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投入的某种智力性劳

动,这种创作出来的作品必须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说某一作品有独创性,实质是说表达

的是新的或者原创,而非被表达的观念是新的,即便那些古老而人人皆知的思想,只要作者

能够以独特的、新颖的表达、论证,都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独创性与作品的学术质

量、艺术水准无关,与市场销售量无关。独创性是作品的本质属性,传统观点认为独创性包括独立创作和创造性两个方面。独立

创作实质上并不是作品的本质,仅仅能说明作品的归属来源,这种认识与著作权的发展有密

切联系,早期的出版所有权并没有给予作者权利,[2]1634年《安娜法令》的颁布使作者享有

一定的精神所有权,《安娜法令》在促进知识的政策上便于交流传播;从公共利益保留出发

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保护最显著的是保护作者精神所有权。现代社会高度发展,著作权的保护

也不停留在早期的独立完成上,更多是强调作品的创造性,因为独立创作虽然能说明作品的

来源,但是却不能说明作品的本质,著作权保护的法益是一种作品创造的价值,是作者个性、

思想观念在作品中的体现。只要不是抄袭复制,哪怕只有一点创造,就应该得到著作权保护。

尽管作者这种情感的表达一般来说都或多或少包含了前人积累的成果,因为人类的进步无不

是在前人的基础之上进行研究创作的。古代的著名书家几乎无一不是临摹前人的作品后成为

又一大家的,但他们的作品里至少有很大一部分是与前人有很大相似部分,布德尔早期师从

罗丹,受到老师影响布德尔的作品与罗丹作品几乎很多是相似的,但人们丝毫没有怀疑布德

尔的艺术独创性。因为就在他们相似作品里能看到布德尔微弱的独创性或是作品里透露出的

个性,以至于他们分别成了雕塑大家。[3]正如美国一法官这样解释独创性:由于作者为人类

知识宝库贡献的创造性那部分,他便因此有资格成为作者而受到保护,而受到保护作品中这

种可识别的创造性即是此作品与彼作品的区别标志。著作权领域中,独创性是存在于作品有

创造性和个人特性的表达之中,哪怕这种创造性和个性的分量十分微小,没有这起码的条件,

就没有保护之说。[4]黑格尔在论及文艺作品时指出:只有通过心灵而且由心灵的创造活动产

生出来,艺术作品才成其作品。

著作权作品的独创性与专利保护的新颖性不同,专利法新颖性要求符合人类社会知识积

累的客观规律性,在人类社会知识积累的过程中,已经存在的知识无论以什么形式再现都不[2]

[3]

[4] 郑成思 《版权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11—12页 转自徐俊:《浅析独创性概念》 中国版权 2011.2 黑格尔:《美学》 寇鹏程译 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7 第49页

会对社会知识做出贡献,在这个意义上任何与已有的知识相比没有新颖性的智力创造结果都

不会产生社会价值,因此新颖性的要求必须是新的,不同于现有技术,具有首创性,而且当

两个申请方案同时提交专利时,则只有一个方案可以获得专利权。著作权独创性要求智力创

造结果和已有知识相比在表现上存在差异,至于它是不是已有知识的再现不是那么重要。[5]

智力创造结果由个性表现出来,著作权保护的创造性要求文化生活的多样性追求,个性的表

达其实质是有差异的,即便作者居于同样的构思可能独立创作出相同的作品,基于一定社会

环境下的这种创作有其必然性,那么也存在着偶然性,它们仍然反应了作者的人格和个性,

因为特定条件下的人们这种人格可能相同性,但不能否定其独创性。

创造性的思想表达就是个性的展示,是人格精神在作品上的体现,作者独特的表现形式

会给人以某种情感体验。美术作品将这种个性的表达贝尔称之为有意味的形式,[6]克莱夫贝

尔认为有意味的形式不是再现现象的实在,而是通过纯形式表现艺术家的审美情感,显示终

极实在的意义。实质上我们内心经历了有形式到情感的转化,形式是一种符号,它可以是文

字、音乐、形体动作、数字、线条、色彩、造型等的表达方式。[7]李泽厚先生认为形式就是

主动造型的力量和表现在对象外观上的形式规律或性能,形式的规律可以包括秩序、单纯、

齐整、一直、均匀、均衡等。同时造型是在掌握客观规律后的自由活动,活动的目的性与规

律性相统一的,作者总是不自觉地把现实的形式进行抽离,将自然的秩序、规律、如节奏、

次序、韵律等的掌握、熟悉使外界的规律性与主观相统一,从而产生美的形式和审美感受。

什么艺术形式才具有意味呢?[8]意味是一种审美情感体验,美国哲学家杜威认为审美情

感只是生活中经验的感受、感情以特定的方式、恰到好处的协调、综合、均衡、中和。任何

形式的艺术作品都是我们生活经验的沉淀过程,人们对于艺术形式的捕捉而实现的,受到个

人的学识,经验,社会潮流,时代的审美等有关。中国山水画的魅力就在于它给人以不同的

情感体验,或是险峻的山峰威逼的气势、或是恬静悠然的独钓寒江;梵高的画面以刺激的、

强对比的纯色塑造的向日葵给人以向往生命的感受;唐代杨贵妃的丰腴在画家阎立本笔下在

今天以瘦为美的时代依然有独特的审美感受„„综上,有意味的形式就是一种包含独特审美

情感的形式。 [5]

[6]

[7]

[8] 金榆林:《论作品的独创性》 法学研究1995. 4 克莱夫贝尔:《艺术》薛华译 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 2版 第28页 李泽厚 《李泽厚十年集》 安徽文艺出版社 1994 第21页 同上 第46页

二、各国对独创性的规定

以英国为代表的“投入技巧、劳动或判断”的标准。其法令规定:只有原创的文学、

戏剧、音乐、或者艺术作品等才能收到保护。具体的实务中,法官们这样解释独创性:著作权法并不要求思想具有独创性而是表达形式要由独创性,著作权也不要求这种表达的原创的或是唯一的,但它不能是对另一作品的复制或抄袭,并要求有资金、技巧的投入。[9]

以法国为代表的“反映作者个性”的标准。独创性要求作品在创造过程具有创造性的

选择,但是利用已有的作品创作不意味着不受著作权保护。法国的独创性要求比较高,标准极为严格。[10]

以美国为代表的“少量创造性”的标准。只要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它就有独创性,

但是仅仅投入劳动并不能是作品具备独创性,还需投入少量的创造性才可以得到著作权保

护。美国的独创性概念具有质和量的规定性,质的规定是在作品中反映出来的作者个性,至于个性是基于审美原因产生并不重要,意味智力创造活动、凭技巧从事的活动、甚至劳动都可能是活动主体在客体上留下自己的烙印,能够是客体或多或少地反映出个性来,所以美国的著作权制度中独创性外延很广阔,个性也有不同的 度,它反映了统一构思的不同作品的

差异性,而其最低的创造性就是“某些不可约减的东西”。这就是美国在量上的要求。[11]

通过比较我们看到各个国家的不同标准,但是我们也看到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所有国

家都要求作品必须是新颖的,唯一的 ,作品来源于作者,而不是对其他作品的抄袭或复制,作者在创作的过程中只要不是抄袭复制而独立完成,就必不可少的投入了自己的智力劳动,体现作者在创作时的思想和情感,标准不一但实质是一样的 。

三、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认定与其他作品独创性的区别

按照《伯尔尼公约》规定,作品是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

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按照《著作权实施条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雕塑、书法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仅属于艺术作品其中之一,单就美术作品来说,独创性的认识与其他如文学作品的独创性就有很大的区别。文学作品是[9] 互动百科《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http://www.hudong.com/转载

同上 [10]

[11] 同上

对独创性的精神内涵以文字的形式就行表达而产生的,其核心价值体现在内容上,是作者见

解、想法、构思的体现。从质和量上去衡量文字作品的独创性是可行的,同一内容在量上大

篇幅雷同可能存在抄袭嫌疑。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核心价值不是内容,而是独特的造型语言,

将个人观念、感悟、理想等借助个人的灵感、技巧表现的外观造型,而给人以美的感受。文

字作品内容上相似可能造成复制而失去独创性,美术作品的内容相似并失去作品的独创性。

从质和量去衡量美术作品并不适用,针对同一人体模特,两个画家写生的作品内容相同,但

却能成为两件作品。作品的独创性不得不提到复制抄袭的的问题,复制的东西不具独创性,

不能得到著作权保护。文字作品的复制是以某种表达形式对作品的独创性内容进行的固定美

术作品的复制一般是借助一定的设备如扫描,翻拍等。有人认为临摹的作品无任何独创性是

完全不懂得美术的基本常识而下的结论[12]。敦煌学专家段文杰认为:临摹过程中要经过反复

研究,掌握规律、锻炼技巧,才能如实体现原作精神。因此,临摹者必须有丰富的 知识、

修养、技巧。否则不可能形神兼备。 对于临摹 ,临摹者通过对原作的观察、体会和思考 ,

根据自己的经验 ,以一定方法和技巧进行取舍和安排 ,这正是一种独立的智力创造活动。其

成果人工地或创造性地再现原作的外在形态及内在精神 ,也包含了临摹者自己的一部创造。

因为临摹是具有主体精神和意识的创造者之所为 ,其中不可避免地融入临摹者对原作的理

解和改进 ,无论临摹者在主观上多么想要精确地“复制 ”原作 ,总会流露出其个性并与原

作有所不同 ,这些不同完全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 ”。正如一百多年前的一

位美国法官在认定临摹作品享有版权时说的那样 :对艺术作品的临摹无论怎样与原艺术品

相像 ,它总多少反映出临摹者自己才有的特点 ,即可享有版权的东西。临摹是文化的传承方

式 ,在临摹过程中发展社会文明 ,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宗旨是一致的。[13]

四、中文印刷字体单字著作权的分析

1、字体的分析

字体,即是指文字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所表现的结构形式,是因为载体、书写工具和时代

的不同而形成的书写形式、组合结构的总和[14]。倩体字属于中文印刷字体,是指供排版印刷

用的规范文字形体,通过规范化,系统化的印刷技术手段再现字体风格或是形象。印刷术经[12]

[13]

[14] 杨明:《美术作品V 文字作品》 中外法学 2009. 2期 周艳敏:《临摹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探讨》知识产权2008 5期 百度文库

历了早期的雕版印刷(与今日之版画一样)到活字印刷、激光照排技术及今日电脑照排。从

胶泥活字、木制活字、铜质活字、铅字活字到今日数字字模。实质上我们发现仅是载体、工

具的变化而已。倩体好比以往我们为顾客画手绘室内效果图需要马克笔,铅笔在纸上绘制,

现今只需购一绘图软件,用电子笔在手写板上绘制室内效果图一样,二者仅是媒介手段不一,

但著作权保护的都是该张效果图的创造性表达。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是中文印刷字体单字之字形,文字的功能

性主要是传情达意,这是文字几千年发展目的所在,同时汉字特殊的造型结构使得它独具审

美意义,以至于中国人将它发展到书法的艺术。但当同一客体兼具两种以上功能时,在另一

功能的使用上或多或少会影响到另一功能的使用, 特别是文字作为表义长期性使得我们忽

略了它审美的价值,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自然更能看到它的功能性。这也会造成在字体设

计方面的局限性,因为它无法与一般美术作品那样单纯为了造型而造型。如果我们将“肥胖”

进行设计成 我们不仅能从字义上理解,更能形象的感官造型的独特审美,所以汉

字的独创性体现在字之外形设计。从倩体字设计过程来看无不体现了设计师独特的审美情趣

和个性的表达。

2.倩体字创意分析

倩体字生成流程大致为:1、创意构思。2、形成字稿。3、扫描拟合。4、逐字修订。5、

质检形成字库。6、产品测试。7、商品化。[15]确定创作理念:现有市场上带有女性柔美成分

的字体少,在宣传个人用品、化装品、食品、家居等领域的用字上缺乏表现力。尝试设计“倩

体系列”字体,这一系列字体包容了过去排版文字里所没有的亲切、幽雅、柔美和华丽。如

少女亭亭玉立的倩影似的,给人以美的享受,故取字体名为“ 倩 ”。 根据字体的设计理

念,确定了字体的基本框架结构特征为:方正、端庄、饱满;设计字体整体风格:根据字体

的创作理念及结构特征设计出一些样字的笔画、部件、单字,并最终确定字体的风格。 下图为字体风格设计的试验性草稿和基本定型的粗倩草稿 图1

[15] 新浪资讯《从倩体看计算机字库设计过程》http://all.vic.sina.com. 2009. 8

规范字体的基本笔形、部件:确定了字体的结构、粗细后,要对字体的基本笔形部件进行规范,倩体的笔形设计以扁平硬笔的书写轨迹为基础,使字体有横细竖粗的效果,让视觉对比强烈,清晰醒目。并且,在撇捺、点、钩、折等笔型塑造上,融入了柔和的弧线,使笔划柔润舒展。同时,运用对称等表现手法,使字体图形化,抽象展现花儿、舞裙以及垂柳的丰姿,这也是这款字体设计的核心之一。通过这些笔形、部件的设计赋予字体 柔美的感觉.设计全库字体:设计制作一款可以在中国大陆实用的中文字库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312标准共收录6763个汉字,其中一级汉字3755个,二级汉字3008个; GB2312-80标准定义了6763个汉字及符号的基本字形与可以通过计算机传输的编码之间的对应关系。

图2 基本定型的汉字字库

“飘柔”设计过程

下图是最初设计的草稿 图3

图4

笔画:在马克笔笔迹效果基础上,创作设计的横细竖粗风格,再将一些起笔、转折、收尾的地方融入柔和、圆润的设计,以体现字体的柔美。

粗细:通过横细、竖粗的设计,让倩体更加漂亮、精神,增强字体的节奏感。

图4

结构:通过倩体字的结构设计端庄、饱满、方正,赋予字体华贵、大气、正直的感觉

整体:对倩体笔形、粗细、结构设计后的字体,在保持了黑体、宋体庄重、严肃的基础上,又产生了一种黑体、宋体里所没有的亲切、幽雅、柔美、精致、华贵、大气、端庄的性格,并通过富于变化的笔形,形成字体浪漫而又温馨的感觉。

其中最主要的步骤是创意构思、形成字稿、逐字修订。汉字设计绝不是计算机自动生成的结果,任何一个优秀的设计无不是设计师高深的审美素养的体现。对于同一汉字不同的设计师想表达的主题是有差别的,这种细微的差别就体现在独创性上。现存的黑体、宋体虽然庄重、严肃,醒目,但缺点是显得呆板、严肃,无亲和力;隶书圆转婉通、上下收紧,左右舒展,运笔由缓慢变为短速,从而显示出生动活泼、饱满,但是显得骨力不够。倩体字的笔形、粗细、结构的设计,在保持了黑体、宋体庄重、严肃的基础上,又产生了一种黑体、宋体里所没有的亲切、幽雅、柔美、精致、华贵、大气、端庄的性格,并通过富于变化的笔形,形成字体浪漫而又温馨的感觉。倩体字是方圆结合,曲直相融,收放自然,相得益彰。

我们知道,人体之美于人体美的比例,以及形体的对称、曲直、收放、缓急、方圆形成的曲线之美。如果用一个人体美来形容,倩体的结构犹如符合人体美学的骨骼比例,而外观造型则好比人体饱满,凸凹有致、方圆结合的韵律美。倩体外形不同于以往一款任何汉字的独特的表达形式,这种表达方式既是作者独特审美观,也体现了作者的智力活动,因此具有独创性,它正应当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内容。有人认为计算机设计的倩体字属于自动生成,属机械的劳动,无智力的再现,不具有独创性。计算机仅是工具,用于帮助设计人员快速方便设计。社会的发展使人们几乎脱离了笔墨纸砚的时代,传统的作画必须使用颜料,笔墨等材料,现在如果能用平面软photoshop 、3ds Max 便能在电脑上制作一张油画、素描、美术字、商标设计图,你能否定这些由电脑制作作品的艺术性吗?倩体字的设计过程中扫描拟合完全是为了字体风格的统一,如果没有电脑,我们仍然必须将国标的6367个汉字进行逐字设计,然后统一风格,这样你会不会认为单字具有艺术创造性呢。可以看出,扫描拟合仅是为了简便其中的过程,并且拟合后的文字还得需要设计师进行逐字修改,这每一个字的修改完全是设计师个人智力劳动,审美素养的体现。就国标的6367个汉字来说,每个字有其独特的笔画规则,形体、穿插、笔画的多寡、形成字库还必须进行风格统一,风格的统一本身就是很难处理的。因为六千多单字各具特色,同时又要保证整个字库的完整性和风格的统一性,这是整体与局部的协调。法院审理认为方正倩体字与字之间缺乏各自的独特性,法院误解了字体 的风格问题,作为印刷之字体必须统一风格,风格之区别在于这一作品与那一作品的不同,倩体统一的风格就是区别于黑体、宋体、隶书之独特。风格是作者个性的体现,对于同一物体不同艺术家的感受是不同的 ,艺术的魅力本身就是各种风格的百花齐放,如果所有画家对于向日葵的感受一样就不会有梵高的《向日葵》与国美许江的《向日葵》之区别,所有的设计师感受一样,就不会出现针对同一词语设计出形态各异的字体商标。风格本身也不是评价作品好坏的标准,作品的质量没有风格的好坏之分,只有质量的优劣之分,罗丹用最简洁优美的线条画人体,贾科梅蒂用几乎狂乱的短线画人体就是风格的差异。回到字体我们看到颜真卿的风格是外松内紧,扑捉雄浑,大气磅礴。柳体骨力强健,体势劲媚。瘦金体刚劲清瘦,疏朗飘逸,匠心独具。单就颜体来说,风格是统一的,字与字之间并不缺乏独创性,风格问题不能字与字比较,你不能要求颜体中每个单字都是一种风格,那且不是天大的笑话,哪还有颜体一说。所以法院认为风格统一的倩体单字不具独创性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综上所述,我们得出结论:倩体单字具有作品的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 3. 汉字字体与字库软件区别分析

计算机字库软件(以下简称“字库”) 是字体及相关字符的电子符号的集合库。字体是

艺术层面上的概念,而字库是电子信息层面上的概念;字体指的是单独的文字符号,而字库是若干字体的集合:字体所针对的是文字、字母、数字的书写形式,而字库更侧重于电子产品中对各种字体的数字化运用。换而言之,字体作品和字库软件不过是对字体设计思想的两种不同的表达形式,字库是传统的字体美术、书法与现代IT 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字体在信息化时代新的表现形式。

通过字库的设计过程看出字体与字库之间的联系。字库的制作依照一定程序进行,一套完整的字库在面市前要经历字体设计、扫描输入、数字化拟合、修字、质检、整合成库、测试和商品化等多个流程才能完成。字体设计阶段产生了字体作品,由专业字体设计人员依自行创意的文字风格、笔形特点和结构特点,书写或描绘清晰、光滑、视觉效果良好的字体设计稿。字体不过是字库的一个组成元素,是字库形成的初始阶段,两者有密切的联系,但字体作品和字库软件是对字体设计思想的不同表达形式,字体作品实为美术作品,而字库库软件是一种计算机软件,两者不同的法律性质导致了其具有诸多的差异。

字库软件是字体作品数字信息化的结果,因而字库软件的原创性与字体作品的原创性密切相关但又有特殊之处:字体作品具有原创性,其相应的字库软件中的字体数据代码也就具有相应的原创性;字体作品不具原创性并不必然导致字库软件也不具有原刨性。因为字库软件的原创性是通过程序代码和相关文档体现的,即便字库软件涌盖了公共领域内的字体,只要其程序代码和相关文档的编写是软件作者独立创作的,并体现了软件作者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则字库软件本身仍具备著作权保护要求的原创性。我们可以这么理解,字库是对字体这一主要要素的“再加工”,因此如果作为主要包含要素的字体具有原创性,那么字库在一定程度一卜也具有原创性;但同时,字库又不仅仅是字体的数字化编码的集合,其还包含了软件程序代码等其他与字体代码相区别的编码,这两者共同构成了字库,因此其他软件程序代码的原创性当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字库软件原创性。

当然,由于字库软件由字体作品转化而来但又并不等同于字体作品,而字体作品和字库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又存在区别,因而在相关民事诉讼中适格的原告既可能仅仅是字体作品的著作权人,也可能仅仅足字库软件的著作权人,当然也可能同时是字体作品和字库软件的著作权人。总而言之,权利人只能以其享有权利的对象为诉讼标的提起诉讼。例如,在字库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拥有字库软件著作权但只有字体作品普通许可使用权的字库开发公司,只能就字库软件的著作权侵权单独提起诉讼,而无权就相应字体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单独起诉。字体是字库软件的组成元素,因此两者的侵权形式存在一定的重合,

侵犯到字库软件巾的字体的行为必然也侵犯到了字库软件的著作权,但是侵犯字库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不一定会侵犯到字体的著作权。例如,字库软件所使用的字体是已经进入公共领域中的字体,此时当然不存在侵犯字体著作权的问题。字体作品实为美术作品,而字库软件是一种计算机软件,在原创性的侧重点上,字体侧重于文字风格、笔形特点和结构特点,而字库除此之外还侧重于非字体编码方面的原创;在保护对象和权利归属上,字体作品的著作权可能由自然人作者或单位享有,而字库软件的著作权一般由单位享有;在侵权模式上,侵犯字库软件所包含字体著作权的行为,必然同时侵犯字库软件的著作权,但是侵犯字库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不必然侵犯字体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字体与字库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却存在诸多差异,认清字体作品与计算机字库软件作品之间的差异,有助于我们对其寻求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

字体单字美术作品的使用是指对其美术作品进行商业化复制和对其复制件的商业化使用。方正诉宝洁擅自使用“飘柔”倩体单字的著作权侵权案中,方正公司具体指控的是宝洁公司擅自在其24款产品包装与商业宣传中商业化、规模化、广告化成千上万地复制和使用“飘柔”倩体单字字形的行为。至于“飘柔”倩体单字究竟从何技术路径而来?究竟通过何种方式再现?在法律上与该著作权侵权案件并没有直接或者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对于“飘柔”倩体单字,无论是计算机字库输出、传统字模拓印还是人工书写,也不论是手写稿、复印稿、电子稿还是打印稿,无论是第三方NICE 公司提供,还是宝洁公司自己复制,都仅仅是“飘柔”倩体单字的来源路径。倩体及其“飘柔“单字本身就是公开的,侵权与否的判定之关键,在于在产品包装与商业宣传中商业化、规模化、广告化使用“飘柔”倩体单字的行为是否已经获得合法授权或者其他合法权源?而与处于公开状态的“飘柔”倩体单字来自何处没有直接关系。不管“飘柔”倩体单字来自何处,只要方正公司享有并且主张美术作品著作权,而宝洁公司未经授权就擅自商业化使用了“飘柔”倩体单字就构成侵权,这与“飘柔”倩体单字是否通过方正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打印输出,以及是谁使用方正字库计算机软件打印输出“飘柔”倩体单字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作品的使用,是指运行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是指运行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将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后予以执行。运行一次就是“复制”一次。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作品本身的使用,与因该软件作品的使用而产生出的美术作品之使用不是一件事,运行方正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作品能够书面打印出“飘柔”倩体单字,但是打印

出来的书面“飘柔”倩体单字是其美术作品的复制件,不是相应字体字库软件作品的复制件。所以在洗发液产品包装上成千上万复制“飘柔”倩体单字的行为,只是使用“飘柔”倩体单字之美术作品的行为,已经与方正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作品的使用完全不同。在方正诉宝洁“飘柔”著作权诉讼案中,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只是擅自使用“飘柔”倩体单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不是擅自使用与运行方正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行为。如前所述,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只是“字体单字的印刷工具”,通过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这一“字体单字的印刷工具”所输出的只是字体单字,两者是不同的。不同的两者如果各自具有各自的独创性与可复制性,那就可能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是前者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后者属于美术作品,两种作品也是不同的作品。

五.知识产权中字体保护的维度

将单字作为美术作品保护,并不会影响到字的功能性发挥,对单字著作权的保护,是保护设计师在汉字上独特的设计美,是保护其创作权利人创作美感的排他性使用,而不是对汉字表义功能上的垄断[16]。从造型上对单字加以保护没有对表达进行垄断保护,如果当思想与表达密不可分的时候,或者当某种观念只有唯一的或有限的几种表达时,则著作权不保护思想、同时也不保护这种表达方式。因为这种情况下他人为了表达同样的观点只能使用第一人使用过的表达,或者只能使用相似的表达方式。如果著作权保护了该思想观念的唯一或有限表达就等于在事实上保护了思想。[17]

在著作权限制制度中对于倩体单字的保护同样没有妨碍到公共利益,著作权限制制度是著作权法出于公共利益之目的,所规定的约束著作权于有关权之财产权行使范围,使范围外的特定行为不构成侵权,且不承担侵权责任[18]。著作权的保护是一种有限的保护,是衡平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方法,使著作权人在创造性上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激发创作的热情,今天社会上出现百花争鸣的景象正是创作者得到尊重的结果。同时也不能将这种保护造成一个人权利的垄断,阻碍社会的进步。应该鼓励并酬报创造性作品,但是对于私人的刺激需最终服务与促进公众广泛的获得文学、音乐和其他艺术事业。我们版权法的直接效果是保证一种合理的回报或是为作者创造性劳动提供保证,但是体最终的目的是,通过这种激励为了公[16]

[17] 选自来小鹏 谢国敏《关于汉字字库中单字著作权保护的思考》 中国版权2011 4 李明德 许超 《著作权》法律出版社2003 第29页

王清 《著作权限制制度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 2007.1月第1版 第49页

[18]

共利益而促进艺术创造。)汉字的造型千变万化,并非倩体唯一的造型,倩体一改以往之独特的造型正是商家垂涎的地方,在有限的期间内保护倩体字就是保护社会对于发明创造的认可,保护了社会的进步事业,某种程度上也就保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法院在审理是套用“权利用尽原则”有其一定的弊端性,“权利用尽原则”,又叫“首次销售原则”,美国学者patterson 认为,著作权是控制著作权作品首次销售的权利。将产品投放市场后,权利人就丧失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对作品的控制权。凡是合法取得作品的人,均可对作品自由处分。这是由著作权作品的双重属性决定的:既是无形的著作权,又是作为著作权的物质载体的有形财产。但是著作权法也有例外规定:卡拉OK版权、软件出租二次收费。这些二次收费的共同特点是,对有关作品的再利用,会影响该作品著作权人的收入。目前对于字体的保护,每个国家的做法都有所不同。英国的著作权法明确将字体作为艺术作品加以保护,德国、意大利在工业设计立法中给予字体知识产权保护,美国对字库软件给予著作权保护。计算机字库产业是一个新兴行业,法律在计算机字库方面尚有诸多不完备和落后性时,法院应从发展的眼光去审视新鲜的事物,就好比过去视摄影作品为机械复制而不给与保护一样,势必会阻碍文明的进程。我们常抱怨中国人没有创新,其实中华民族从来不缺乏创新的头脑,我们缺乏的是创新的环境,缺乏对知识的尊重, 对创新的保护, 对制度的漠视。当创新的产品上市时,就是盗版,山寨猖獗之时。创新的激情得不到应有的制度保护,何来创新的国家及竞争力。

中文印刷字体单字的使用应当处于一个不收费与收费并存,多元安排以供按需索求,自由选择的框架,既合符公共利益,又保护知识产权的合理模式。

参考文献

[1] 李明德 许超:《著作权》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31页。

[2] 郑成思 《版权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1-12页。

[3] 转自徐俊:《浅析独创性概念》 中国版权 2011.2

[4] 黑格尔:《美学》 寇鹏程译 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7 49页。

[5] 金榆林:《论作品的独创性》 法学研究1995. 4

[6] 克莱夫贝尔:《艺术》薛华译 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 2版 28页

[7][8] 李泽厚 《李泽厚十年集》 安徽文艺出版社 1994 21页

[9][10][11] 互动百科《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http://www.hudong.com/转载

[12]杨明:《美术作品V 文字作品》 中外法学 2009. 2期

[13]周艳敏:《临摹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探讨》知识产权2008 5期

[14]百度文库

[15]新浪资讯《从倩体看计算机字库设计过程》http://all.vic.sina.com. 2009. 8

[16]选自来小鹏 谢国敏《关于汉字字库中单字著作权保护的思考》 中国版权2011 4

[17]李明德 许超 《著作权》法律出版社2003 29页

[18]王清 《著作权限制制度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 2007.1月第1版 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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