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别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肖文彬(专注于诈骗类犯罪辩护十余年)

公众号:诈骗刑辩肖文彬(hnhyxwb)

一、立法渊源

合同诈骗罪是1997年《刑法》新确定的罪名,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诈骗罪分离出来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一定程度上为诈骗罪所包容,二者属于法条竞合,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竞合关系。因此,当某行为外观上既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时,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合同诈骗罪的法条,定合同诈骗罪,这是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共识。

二、司法实践

但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存在合同的场合就全部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为例,在2001—2010年海淀法院审结的诈骗类案件中,通过二审程序由诈骗罪改判为合同诈骗罪的有5件,由合同诈骗罪改判为诈骗罪的有12件。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分是较为困难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经在审判实践中作出了一些指导意见: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市场经济秩序的,无论是经济合同还是其他民商事合同,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均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符合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对于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合同”、“协议”,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婚姻、监护、收养、抚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一般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构成犯罪的,应以诈骗罪处理。

三、区别总结

北京市高级法院的上述指导意见颇有见地。97年《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规定在刑法典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之中,其立法本意在于更有力地打击利用合同手段侵害公私财产,并同时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犯罪。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所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在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同时,又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或国家对市场行为的规范制度。因此,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一种市场交易关系。只要行为人利用了能够体现市场秩序,规制各种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进行诈骗,那么就应定合同诈骗罪。反之,与市场秩序无关的收养、婚姻等身份关系协议、赠与、借贷等合同均不是合同诈骗罪中所指的“合同”,以这些合同为内容进行诈骗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即使行为人利用了一定的合同形式,也不能定合同诈骗罪。由此可见,从合同诈骗罪所在的刑法分则的章节位置、侵害法益出发,合同诈骗罪着眼于国家所要保护的市场经济秩序,强调行为的市场交易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地与其他普通诈骗罪区别开来。

四、典型案例

王贺军合同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1期)

法院判决认定:在本案中,一方面,被告人王贺军假冒国家工作人员、伪造工程批文、假借承揽项目需要活动经费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都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实施的,即在与被害人签订所谓施工承包合同之前,王贺军的诈骗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被害人的财物已经被王贺军非法占有,其虚构事实骗取钱财的犯罪目的已经实现;另一方面,被告人王贺军非法获取的被害人钱财是所谓的活动经费,其诈取钱财的行为并没有伴随合同的签订、履行,其非法侵占的财物亦不是合同的标的物或其他与合同相关的财物。虽然王贺军事后也与他人签订了一个虚假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但这仅仅是掩盖其诈骗行为的手段,而不是签订、履行合同的附随结果,是否签订合同已经并不能影响其骗取财物行为的完成。从以上两个方面可以看出,无论是从骗取财物的手段上,还是从骗取财物的性质上,被告人王贺军的行为均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综合全案事实,本案中被告人王贺军虚构身份,以许诺给他人介绍承包虚假的工程项目为诱饵,借承揽工程需要各种费用为名目,利用他人想承揽有关工程项目的心理,骗取各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肖文彬律师,诈骗犯罪辩护律师,曾于北京执业六年(2008-2014),现于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2015-至今)。肖律师精研刑法与刑诉法,能言善辩,工于文笔,擅长于承办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肖律师专注于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诈骗类犯罪辩护十余年。详见肖文彬律师新浪博客。肖律师承办的部分经典刑事案件:

◆2009年度北京周某故意伤害案(致人重伤,缓刑)

◆2009年度中纪委交办的原北京军区后勤部副部长、中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冀某某挪用公款案(轻判)

◆2011年度公安部督办的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主持人方宏进涉嫌合同诈骗案(无罪)

◆2012年度公安部督办的郭某某涉嫌冒充上将招摇撞骗案(无罪,实报实销)

◆2013年度天津王女士涉嫌故意杀人案(轻判,将重罪变成轻罪)

◆2014年度赵某涉嫌诈骗案(无罪)

◆2014年度高某职务侵占案(轻判)

◆2014年度东北于某涉嫌盗窃、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取保候审)

◆2014年度河南洛阳张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轻判)

◆2015年度衡阳凌某涉嫌北京医托诈骗案(取保候审)

◆2015年度邓某组织、领导传销案(轻判)

◆2016年度石某诈骗案(无罪)

◆2016年度瞿某涉嫌保健品诈骗案(正在办理中)

◆2016年度黎某涉嫌票据诈骗案(正在办理中)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肖文彬(专注于诈骗类犯罪辩护十余年)

公众号:诈骗刑辩肖文彬(hnhyxwb)

一、立法渊源

合同诈骗罪是1997年《刑法》新确定的罪名,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诈骗罪分离出来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一定程度上为诈骗罪所包容,二者属于法条竞合,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竞合关系。因此,当某行为外观上既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时,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合同诈骗罪的法条,定合同诈骗罪,这是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共识。

二、司法实践

但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存在合同的场合就全部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为例,在2001—2010年海淀法院审结的诈骗类案件中,通过二审程序由诈骗罪改判为合同诈骗罪的有5件,由合同诈骗罪改判为诈骗罪的有12件。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分是较为困难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经在审判实践中作出了一些指导意见: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市场经济秩序的,无论是经济合同还是其他民商事合同,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均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符合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对于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合同”、“协议”,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婚姻、监护、收养、抚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一般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构成犯罪的,应以诈骗罪处理。

三、区别总结

北京市高级法院的上述指导意见颇有见地。97年《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规定在刑法典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之中,其立法本意在于更有力地打击利用合同手段侵害公私财产,并同时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犯罪。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所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在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同时,又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或国家对市场行为的规范制度。因此,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一种市场交易关系。只要行为人利用了能够体现市场秩序,规制各种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进行诈骗,那么就应定合同诈骗罪。反之,与市场秩序无关的收养、婚姻等身份关系协议、赠与、借贷等合同均不是合同诈骗罪中所指的“合同”,以这些合同为内容进行诈骗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即使行为人利用了一定的合同形式,也不能定合同诈骗罪。由此可见,从合同诈骗罪所在的刑法分则的章节位置、侵害法益出发,合同诈骗罪着眼于国家所要保护的市场经济秩序,强调行为的市场交易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地与其他普通诈骗罪区别开来。

四、典型案例

王贺军合同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1期)

法院判决认定:在本案中,一方面,被告人王贺军假冒国家工作人员、伪造工程批文、假借承揽项目需要活动经费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都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实施的,即在与被害人签订所谓施工承包合同之前,王贺军的诈骗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被害人的财物已经被王贺军非法占有,其虚构事实骗取钱财的犯罪目的已经实现;另一方面,被告人王贺军非法获取的被害人钱财是所谓的活动经费,其诈取钱财的行为并没有伴随合同的签订、履行,其非法侵占的财物亦不是合同的标的物或其他与合同相关的财物。虽然王贺军事后也与他人签订了一个虚假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但这仅仅是掩盖其诈骗行为的手段,而不是签订、履行合同的附随结果,是否签订合同已经并不能影响其骗取财物行为的完成。从以上两个方面可以看出,无论是从骗取财物的手段上,还是从骗取财物的性质上,被告人王贺军的行为均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综合全案事实,本案中被告人王贺军虚构身份,以许诺给他人介绍承包虚假的工程项目为诱饵,借承揽工程需要各种费用为名目,利用他人想承揽有关工程项目的心理,骗取各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肖文彬律师,诈骗犯罪辩护律师,曾于北京执业六年(2008-2014),现于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2015-至今)。肖律师精研刑法与刑诉法,能言善辩,工于文笔,擅长于承办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肖律师专注于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诈骗类犯罪辩护十余年。详见肖文彬律师新浪博客。肖律师承办的部分经典刑事案件:

◆2009年度北京周某故意伤害案(致人重伤,缓刑)

◆2009年度中纪委交办的原北京军区后勤部副部长、中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冀某某挪用公款案(轻判)

◆2011年度公安部督办的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主持人方宏进涉嫌合同诈骗案(无罪)

◆2012年度公安部督办的郭某某涉嫌冒充上将招摇撞骗案(无罪,实报实销)

◆2013年度天津王女士涉嫌故意杀人案(轻判,将重罪变成轻罪)

◆2014年度赵某涉嫌诈骗案(无罪)

◆2014年度高某职务侵占案(轻判)

◆2014年度东北于某涉嫌盗窃、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取保候审)

◆2014年度河南洛阳张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轻判)

◆2015年度衡阳凌某涉嫌北京医托诈骗案(取保候审)

◆2015年度邓某组织、领导传销案(轻判)

◆2016年度石某诈骗案(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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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黎某涉嫌票据诈骗案(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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