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予文件

宜宾学院文件

宜学校发[2012]21号

宜 宾 学 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校全日制本科毕业

生,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和被授予学士学位。成人高等教育学员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另行规定。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

人,委员若干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学校领导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与学科建设处。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院下设分委员会,由3—5人

组成,设主席1人,委员2—4人。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组成人员由各院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拟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2.审查各院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3.做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做出撤销误授学士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各院分委员会职责:

1.接受本院本科毕业生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

2.审核本院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

和毕业论文(设计)、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

3.根据本细则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向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呈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

4.提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做出必要的说明。

5.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出学位授予的有

关建议。

6.接受本院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申请。

三、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按期获得毕业证。

3.学习期间平均成绩(不含考查科目)达到70分(含70

分)以上且补考科目(不含考查科目)不超过5科次(含5科次)。

4.毕业论文(设计)经综合考核成绩达70分(含70分)

以上;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成绩达到中等(含中等)以上。

5.公共应用能力与专业应用能力达到规定要求:

(1)公共应用能力由公共英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构成。

公共英语应用能力达标,以学校每年根据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成绩划线确定(艺体类学生以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成绩划线确定)。

计算机应用能力达标,以获得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文

科专业和艺体专业学生)和二级证书(理工科专业学生)为标准。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和全省统测证书都可作为认证。

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获得省级奖的,其英语应用能力视

为达到规定要求。

(2)专业应用能力的内容和达标标准由各院根据本院各专

业特点确定,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6.英语专业学生英语专业八级统测成绩达到学校每年划定

的分数线。日语专业学生同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受留校察看或两次(含两次)以上记过处分者。

2.考试作弊者。

3.毕业论文(设计)做假者。

4.未达到“第七条”所规定条件者。

5.虽获准毕业,但修业期内专业核心课程累计2门及以上

补考者(此条从2011级开始实施)。

6.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

位者。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可补授学士学位:

1.因第八条第1、2款影响授位的,若在毕业前表现优秀,

获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者,连续两次获得二等(含二等)以上奖学金者或受处分后在毕业前共获得3次二等(含二等)以上奖学金者,可由本人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不合格影响授位的,允许

延长在校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周,不超过八周),经重新答辩,答辩合格者。

3.因公共应用能力和专业应用能力检测未达到当年规定标

准的,毕业后(半年内)可回校参加补测,测试合格者可补授学位证。

四、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条 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应届本科学生毕业前4

周(6月初)审查本专业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根据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和理由,校学位办汇总各院材料并进行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各分委员会

提出的名单和材料,最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到会,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审批原则上每年一次,在毕业生离校

前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因特殊情况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的,由申请人向所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明确的决定后报校学位办。校学位办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汇报,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做出决定,校学位办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通报各委员。其他时间不再单独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上报省学位委

员会备案。

五、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本院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交院办公室。

第十五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建

议或决定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或备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最终决定由院转交学生本人。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内部有意见分歧,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由学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仲裁。

六、学位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 校学位办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和颁发;学士

学位证书有打印错误,须经院办公室审查,院主管领导认定签字后,报校学位办公室换发,原证书返回校学位办封存。

第十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后,无论何种原因遗失,一律

不补发。

七、附 则

第十八条 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主席在毕业典礼大会上宣布。

第十九条 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

定之日。

第二十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宜学院发[2006]7

号文件《宜宾学校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及学位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

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解释和处理。

宜 宾 学 院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 细则 宜宾学院 2012年6月21日 网发

宜宾学院文件

宜学校发[2012]21号

宜 宾 学 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校全日制本科毕业

生,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和被授予学士学位。成人高等教育学员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另行规定。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

人,委员若干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学校领导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与学科建设处。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院下设分委员会,由3—5人

组成,设主席1人,委员2—4人。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组成人员由各院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拟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2.审查各院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3.做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做出撤销误授学士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各院分委员会职责:

1.接受本院本科毕业生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

2.审核本院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

和毕业论文(设计)、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

3.根据本细则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向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呈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

4.提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做出必要的说明。

5.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出学位授予的有

关建议。

6.接受本院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申请。

三、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按期获得毕业证。

3.学习期间平均成绩(不含考查科目)达到70分(含70

分)以上且补考科目(不含考查科目)不超过5科次(含5科次)。

4.毕业论文(设计)经综合考核成绩达70分(含70分)

以上;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成绩达到中等(含中等)以上。

5.公共应用能力与专业应用能力达到规定要求:

(1)公共应用能力由公共英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构成。

公共英语应用能力达标,以学校每年根据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成绩划线确定(艺体类学生以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成绩划线确定)。

计算机应用能力达标,以获得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文

科专业和艺体专业学生)和二级证书(理工科专业学生)为标准。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和全省统测证书都可作为认证。

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获得省级奖的,其英语应用能力视

为达到规定要求。

(2)专业应用能力的内容和达标标准由各院根据本院各专

业特点确定,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6.英语专业学生英语专业八级统测成绩达到学校每年划定

的分数线。日语专业学生同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受留校察看或两次(含两次)以上记过处分者。

2.考试作弊者。

3.毕业论文(设计)做假者。

4.未达到“第七条”所规定条件者。

5.虽获准毕业,但修业期内专业核心课程累计2门及以上

补考者(此条从2011级开始实施)。

6.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

位者。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可补授学士学位:

1.因第八条第1、2款影响授位的,若在毕业前表现优秀,

获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者,连续两次获得二等(含二等)以上奖学金者或受处分后在毕业前共获得3次二等(含二等)以上奖学金者,可由本人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不合格影响授位的,允许

延长在校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周,不超过八周),经重新答辩,答辩合格者。

3.因公共应用能力和专业应用能力检测未达到当年规定标

准的,毕业后(半年内)可回校参加补测,测试合格者可补授学位证。

四、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条 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应届本科学生毕业前4

周(6月初)审查本专业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根据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和理由,校学位办汇总各院材料并进行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各分委员会

提出的名单和材料,最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到会,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审批原则上每年一次,在毕业生离校

前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因特殊情况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的,由申请人向所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明确的决定后报校学位办。校学位办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汇报,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做出决定,校学位办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通报各委员。其他时间不再单独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上报省学位委

员会备案。

五、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本院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交院办公室。

第十五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建

议或决定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或备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最终决定由院转交学生本人。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内部有意见分歧,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由学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仲裁。

六、学位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 校学位办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和颁发;学士

学位证书有打印错误,须经院办公室审查,院主管领导认定签字后,报校学位办公室换发,原证书返回校学位办封存。

第十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后,无论何种原因遗失,一律

不补发。

七、附 则

第十八条 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主席在毕业典礼大会上宣布。

第十九条 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

定之日。

第二十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宜学院发[2006]7

号文件《宜宾学校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及学位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

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解释和处理。

宜 宾 学 院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 细则 宜宾学院 2012年6月21日 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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