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

(C)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

(2002年统计年报和2003年定期报表)

北京市统计局 2002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北京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 录

一、总说明 ............................................................................................................................................ 4 二、报表目录......................................................................................................................................... 7 三、调查表式......................................................................................................................................... 8 (一)基层年报表式 .............................................................................................................................. 8 1.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C102表) ..................................................................................................... 8 2.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C103表) ..................................................................................................... 9 3.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C104表) ...............................................................................10 4.建筑业企业材料消耗情况(C105表) ............................................................................................. 11 (二)基层定期报表表式 ......................................................................................................................13 1.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C202表) ....................................................................................................13 2.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C203表) ....................................................................................................14 四、附 录 .......................................................................................................................................... 15 (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和经济组织类型 .............................................................................................15 (二)建筑业企业新资质等级及代码 ....................................................................................................16 (三)建筑业企业行业类别分类 ...........................................................................................................18 (四)指标解释 ....................................................................................................................................19 1.建筑业企业生产活动统计 ................................................................................................................19 2.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统计 ................................................................................................................22 3.建务分包建筑企业统计 ...................................................................................................................26 4.建筑业企业材料消耗统计 ................................................................................................................26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全市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经济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实施范围本统计报表制度的实施范围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种经济类型的具有资质等级的独立核算的建筑业企业。 (三)2002年年报及2003年定期报表修订说明 1.2002年年报

(1)继续执行年报代替季报制度。免报2002年四季度《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C202表),用2002年年报《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C102表)代替。

(2)根据建设部新的资质管理规定,本制度的统计范围由原资质等级四级及以上的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改为具有资质等级的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具体包括:资质等级为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和劳务分包序列。

(3)为适应新的资质管理要求和建筑业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对《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C102表)表做了重新修订,供具有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填报。

①“建筑业签定合同情况”、“承包工程完成情况”、“建筑业总产值”和“补充资料”统计指标及各项分组指标的金额单位由“千元”改为“万元”;

②取消“70.外包人员年末人数”、“71.外包人员年平均人数”、“72.外包人员劳动报酬”、“74.本企业在国外施工的平均人数”、及“76.本企业在外埠施工的平均人数”等五个指标;

③将建筑业总产值按构成分中的“04.房屋构筑物修理”和“05.非标准设备制造”两个指标合并为“48.其他产值”;

④增加“建筑业签定合同情况”分组指标。增加“41.签定的合同额”、“42.上年结转合同额”指标,将原“40.新签合同价款”指标改为“43.本年新签合同额”指标,指标含义不变;

⑤增加“承包工程完成情况”分组指标。包括“44.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45.自行完成施工产值”、“46.分包出去工程的产值”、“47.从建设单位以外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四个指标; ⑥在“19.单位工程竣工个数”指标下增加“49.其中:一次交验合格个数”指标;在“17.房屋建筑竣工面积”指标下增加“50.其中:一次交验合格面积”两个指标;

⑦在“补充资料”中增加“51.企业营业额”、“52.在境外完成的营业额”和“53.上年建筑业总产值”三个指标。

(4)将《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C103表)做以下调整: ①将“005.应收帐款”改为“006.应收帐款净额”;

②将“193.劳动、失业保险费”改为“193.劳动、待业保险费”; ③将“201.利息净支出”改为“201.利息支出”; ④将“209.国家补贴收入”改为“209.补贴收入”;

⑤取消“损益及分配”中的“208.股票投资收益”、“217.提取盈余公积”、“219.已分配股利”、“221.已分配给个人的股利”、“220.转作奖金的利润”和“225.未分配利润”六个指标:

⑥取消“补充资料”中的“311.存货(年初数)”和“312.所有者权益合计(年初数)两个指标。 (5)增加《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C104表),供具有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序列建筑业企业填报。

(6)从2002年年报起使用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数据,即根据《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601-1表)数据范围上报其他报表。 2.2003年定期报表

2003年季报统计范围为具有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免报。表式见《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C202表)、《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C203表)。 (四)填报方法

根据“国土法”原则统计,具体规定为:

1.所有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种经济类型的具有建筑业资质等级的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为基层填报单

位,一个单位填报一套报表,具体内容包括本企业在本市和外省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及有关资料,不包括本企业在国外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和有关资料。。

2.本市在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及有关资料在工商登记注册地统计,不纳入本市统计范围。

3.在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建筑业资质等级的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所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和有关资料在工商登记注册地统计,不纳入本市统计范围。 (五)实施办法

1.认真做好年报的各项准备工作。

(1)各基层单位要在12月中旬对本单位1—3季度的统计数据根据年报规定的统计范围核实有关资料。注意建筑业总产值的连续性和有关指标的前后衔接,做到不遗漏、不重复、指标全、数据准。

(2)各级统计人员在年报期间要保持相对稳定,定人、定岗、定职责;各单位要保证数据处理设备的正常使用,确保年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2.填报要求:

(1)各区县统计局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以最终确认的辖区内所有具有资质等级的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上报2002年年报,做到上报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601-1表)与填报《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C102表)、《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C103表)、《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C104表)、《建筑业企业材料消耗情况》(C105表)的法人单位一一对应。

(2)为保证数据质量,年报与定期报表的指标解释及有关计算方法,以2002年《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为依据,严格按照各项规定执行。

(3)建筑业的年报和定期报表实行全市统一的分类标准和编码,各级统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4)2002年年报由各基层单位填报。各区县统计局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负责对辖区内企业报表进行审核、编码、录入,上报基层表(装订成册)、基层数据软盘及计算机综合汇总表。

(5)各单位在报送年报时,要编写简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要结合本单位情况,重点反映企业改革、生产、效益、重点工程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各级统计部门按照《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建筑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的要求,上报主要数据质量的评估报告。

(6)各基层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7)填写报表一律使用钢笔或圆珠笔,保证字迹清楚,不得复写、复印,上报统计局的报表一律用加盖公章的原件。 3.具体规定

(1)2002年年报

①为集中力量做好年报,免报2002年四季度《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C202表),用2002年年报《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C102表)和《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C104表)代替;2002年四季度《建筑业企业主要财务指标》(C203表)按原表式和规定时间上报; ②报送时间、方法:

报送时间及方法是指各区县统计局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上报市统计局的时间。各区县统计局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规定所属基层单位报表上报时间及方法。 a.2002年年报:《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C102表)、《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C104 表)、基层数据软盘、计算机综合汇总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601-1表)的数据软盘,2003年1月10日前必须由专业统计人员送到市统计局投资处1份; b.《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C103表)、《建筑业企业材料消耗情况》(C105表)、基层数据软盘、计算机综合汇总表2003年3月5日前由专业统计人员送到市统计局投资处1份;

c.全年主要数据质量评估报告,2003年3月5日前由专业统计人员送到市统计局投资处1份。 (2)2003年定期报表: ①《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C202表)基层数据库季后8日前传输到市统计局投资处; ②《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C203表)基层数据库季后15日前传输到市统计局投资处。 (3)几点要求:

①为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各区县统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要严格按照计算机审核要求审核基层数据,注意定期报表数据与年报数据、本季数据与上季数据的衔接以及本年与上年同期数据的比较。

如数据进行调整,应在定期报表说明库中加以说明;

②各单位必须按规定上报时间将基层数据传输到市统计局投资处,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先与投资处联系,以免影响全市数据汇总;

③为满足国家经济管理的需要,确保统计资料按时汇总上报,本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遇节假日一律不顺延。

二、报表目录

(一)年报

(二)定期报表

三、调查表式

(一)基层年报表式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企业法人代码:□□□□□□□□-□ 企业详细名称(盖章):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国有经济控股情况:□1.绝对2.相对

原有资质等级:□(1.一级2.二级3.三级4.四级) 新的资质等级:序列□ 级别□ 专业□□

2002年

表号: 制表机关: 文号: 执行期限:

C205-1表 北京市统计局 京统发[2002]130号 2003年6月30日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03年 月 日 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41=42+43 17.16>0时,10>0 2.44=45+46 18.15≥16和17≥126 3.01=02+03+48 19.17≥50和50≥26 4.01≥38 20.17=18+19+20+21+22+23+24+25 5.38≥39 21.50>0时,49>0 6.06和11同时>0 22.26>0时,12>0 7.07≥08 23.30>0时,27>0和28>0 8.07≥09和07≥11 124.27和28同时>0 9.09≥10 25.28≥29 10.11≥49和49≥12 26.32≥37 11.13≥14 27.33≥34 12.13≥15 28.33≥01+34 13.13≥17 29.51≥52 14.13>0时,07>0 30.35≥36 15.14>0时,08>0 31.01≥75 16.15>0时,09>0 32.17>0时,11>0

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

表号: 制表机关: 文号: 执行期限:

企业法人代码:□□□□□□□□-□

C103表 北京市统计局 京统发[2002]130号 2003年6月30日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03年 月 日 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001≥002+005+007+014+451 2.002≥003+004 3.010≥0 4.007≥010 5.016≥017+019 6.017≥018 7.030=031-033+035+037 8.030>0 9.031≥033 10.031>0 11.032≤031 12.033>0 13.034≤033 14.034>0 15.051≤050 16.059=001+016+030+038+050+055 17.060≥061+063 18.062≤061 19.070≥071+073 20.072≤071 21.079:060+070 22.080=059-079 23.080>0 24.080≥081 25.081:082+083+084+085+086+087 26.081>0 27.102=131+161+176 28.131>0 29.161≥0 30.161<102 31.190>0 32.190>191+192+193+194+195+196十197 33.205=176+182-190-200 34.215>0时,0<216<215 35.215>0时,218<215-216 36.301≥302 37.302>0 38.301>303 39.303≥304 40.304>0

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企业法人代码:□□□□□□□□-□ 企业详细名称(盖章):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国有经济控股情况:□1.绝对2.相对

原有资质等级:□(1.一级2.二级3.三级4.四级) 新的资质等级:序列□ 级别□ 专业□□

2002年

表号: 制表机关: 文号: 执行期限:

C104北京市统计京统发[2002]1302003年6月30

表 局 号 日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03年 月 日 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01≥02 2.06>07 3.07≥08 4.09≥10 5.10≥11 6.10≥12 7.13>14 8.13>15

建筑业企业材料消耗情况

表号: 制表机关: 文号: 执行期限:

企业法人代码:□□□□□□□□-□

C105表 北京市统计局 京统发[2002]130号 2004年6月30日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03年 月 日 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01>02+03+04 2.02和05同时>0 3.03和06同时>0 4.04和07同时>0 5.05>0则5000>(02*1000/05)>500 6.06>0则2000>(03*1000/06)>300 7.07>0则700>(04*1000/07)>200 8.01≥15 9.15≥16 各表间逻辑审核关系:

601-1表与102表间逻辑审核关系:

1.601-1表行业代码为4710时,C102表中13>0 2.601-1表行业代码为4900时,C102表中13=0 3.601-1表行业代码为4900时,C102表中17=0 4.601-1表行业代码为4900时,C102表中07=0 5.601-1表行业代码为4900时,C102表中11=0 601-1表与103表间逻辑审核关系

1.601-1表控股情况为1.国有控股时,C103表中082/081>50% 2.601-1表控股情况不为1.国有控股时,C103表中082/081<50%

3.601-1表注册类型为110、141、151时,C103表中082>0;083、085、086、087同时=0

4.601-1表注册类型为120、142时,C103表中083>0;082、085、086、087同时=0

5.601-1表注册类型为171、172、173、174时,C103表中084或085>0;082、083、086、087同时=0

6.601-1表注册类型为143时,C103表中082或083或084>0;085、086、087同时=0 7.601-1表注册类型为230时,C103表中081=086

8.601-1表注册类型为210、220、240时,C103表中086>0 9.601-1表注册类型为330时,C103表中081=087

10.601-1表注册类型为310、320、340时,C103表中087>0 102表与103表间逻辑审核关系:

1.C102表06=0时,C103表中010>0 2.C102表01>0时,C103表中102>0 3.C102表30>0时,C103表中032>0 4.C102表30≤C103表中030

5.C102表27>0时,C103表中032>0 6.C102表31与C103表中301同时>0

7.C102表31>0时,C103表中301/31<20千元 102表与105表间逻辑审核关系:

1.C102表02或03或48>0时,C105表中01>0 2.C105表01>0时,C102表中02或03或48>0

(二)基层定期报表表式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企业法人代码:□□□□□□□□-□ 企业详细名称(盖章):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国有经济控股情况:□1.绝对2.相对

原有资质等级:□(1.一级2.二级3.三级4.四级) 新的资质等级:序列□ 级别□ 专业□□

2003年 季度 表号: 制表机关: 文号: 执行期限:

C202表 北京市统计局 京统发[2002]130号 2004年1月31日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41=42+43 2.44=45+46 3.01=02+03+48 4.01≥38 5.38≥39 6.06和11同时>0 7.07≥08 8.07≥09和07≥11 9.09≥10 10.11≥49和49≥12 11.13≥14 12.13≥15 13.13≥17 14.13>0时,07>0 15.14>0时,08>0 16.15>0时,09>0 17.16>0时,10>0 18.15≥16和17≥26 19.17≥50和50≥26 20.17=18+19+20+21+22+23+24+25 21.50>0时,49>0 22.26>0时,12>0 23.30>0时,27>0和28>0 24.27和28同时>0 25.28≥29 26.32≥37 27.33≥34 28.33≥01+34 29.51≥52 30.35≥36 31.01≥75 32.17>0时,11>0

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

表号: 制表机关: 文号: 执行期限:

企业法人代码:□□□□□□□□-□

C203表 北京市统计局 京统发[2002]130号 2004年1月31日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031≥033 2.031>0 3.033≥034 4.102=131+161+176 5.161<102 6.190>191 7.190>193 8.205=176+182-190-200 9.215>0时,215>216 10.301>0 11.301>303

四、附 录

(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和经济组织类型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及代码

建筑业企业新资质等级编码由四位组成,第一位为序列码,第二位为级别码,第三、四位为专业码,代码含义及编码规则为:

1.序列代码:由一位字符组成,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资质序列。 编码规则为:1.施工总承包2.专业承包3.劳务分包

2.级别代码:由一位数字组成,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级别。 编码规则为:0.特级1.一级2.二级3.三级

3.专业代码:由两位数字组成,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类别。 编码规则为:

(三)建筑业企业行业类别分类

行业分类是根据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调查单位进行的一种分类。填报时应统一按国家统计局2002年制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

(四)指标解释

建筑业企业生产活动统计

1.签订的合同额: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直接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总价款。含以前年度未完工程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余额。

(1)上年结转合同额:是指以前年度未完工程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余额。

(2)本年新签合同额: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同建设单位直接新签订的各种国内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不包括与其他建筑业企业新签的分包合同额。

2.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包括报告期及以往年度签订的合同,不包括无效合同和中途解除的合同),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工程总值。包括企业向其他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出去的工程所完成产值。

(1)自行完成施工产值: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中,自行完成的工程总值。包括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自行完成的工作量和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2)分包出去工程的产值:是指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签订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合同中在报告期所完成的产值。分包企业如果是一个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完成的产量产值,不包括在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行完成产值中,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应作为建筑业统计基层填报单位填报国家制定的各种统计报表在当前建筑市场中,还有一些零散的建筑业包工队(组)以小包工队形式从建筑施工企业分包部分“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这些包工队(组)并不具备填报国家统计报表的条件,其完成的产量产值均应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填报。为了保持相关数据的一致性,包工队(组)参与施工的人数也应统计在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平均人数内。

3.从建设单位以外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于其他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承揽工程而完成的产值。不包括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中自行完成的产值和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4.建筑业总产值:是指建筑业企业自行完成的以工程预(概)算为依据,按工程进度计算的建筑安装总价值。它包括建筑工程产值、设备安装工程产值、其他产值。

(1)建筑工程产值:是指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工程价值。包括各种用途的房屋、构筑物的建筑工程和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价值;设备基础、支柱、操作台、梯子、烟囱、凉水塔的建筑工程;各种锅炉炉体砌筑和金属结构安装工程;施工现场布置,场地平整,施工临时用水、电、道路的辅筑与架设;矿井的开凿,井巷掘进延伸,露天矿的剥离,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铁路、公路、港口、桥梁等建筑工程、水利工程;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建筑工程产值还包括建筑装饰工程产值。建筑装饰工程的范围,包括抹灰、门窗、玻璃、吊顶、隔断、饰面板(砖)、涂料、裱糊、刷浆、花饰等十项工程。

(2)安装工程产值:安装工程包括: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与安装,与设备相联接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装设工程,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为测定安装工作质量,对单个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车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转工程。安装工程产值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3)其他产值:建筑业总产值中除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以外的产值。包括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总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收取的管理费、以及不能明确划分的施工活动所完成的产值。 ①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是指房屋和构筑物的修理所完成的产值,但不包括被修理房屋、构筑物本身价值和生产设备的修理产值。 ②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是指加工制造没有定型的非标准生产设备的加工费和原材料价值(如化工厂、炼油厂用的各种罐、槽,矿井生产统一使用的各种漏斗、三角槽、阀门等)以及附属加工厂为本企业承建工程制作的非标准设备的价值。

(4)装修装饰产值:是指为了使建筑物、构筑物的室内空间和外表达到一定的标准和环境质量,使用建筑材料对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室内和外表进行修饰的一系列建筑施工活动所完成的产值。可分为装修和

装饰两部分产值。

①装修产值:是指对新建房屋及构筑物经施工活动后,达到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全部内容,且完全具备使用条件,其施工活动中的地面、天棚、内外墙面、门窗、非承重的隔墙、隔断和保温等。

②装饰产值:是指对新建房屋及构筑物经施工活动后主体工程已完,尚未达到使用条件交付给建设单位,需二次施工后才能达到使用条件所完成的产值;对原有房屋经使用若干年后,在不改变原有建筑物主体结构的情况下而进行施工活动所完成的产值。

5.竣工产值:是指在报告期内,按照设计所规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达到了交工条件,经质量监督检查部门验收鉴定合格的单位工程的价值总量。

6.单位工程施工个数:是指在报告期内施过工的全部单位工程个数。包括本期新开工的单位工程、上期施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单位工程、上期停缓建本期复工的单位工程,还包括本期开工又停缓建和本期竣工的单位工程个数。

(1)本年新开工个数:是指报告期内新开工的单位工程个数。不包括上期施过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单位工程,也不包括上期停缓建报告期复工的单位工程个数。

(2)投标承包个数:是指报告期内建筑施工企业经过投标招标而承担的单位工程施工个数。

(3)单位工程竣工个数:是指在报告期内按设计规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达到了使用条件,经质量监督检查部门验收鉴定合格的全部单位工程个数。

(4)一次交验合格个数:指第一次交付当地质量监督站验收鉴定,符合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达到合格(或优良)的单位工程个数。凡是经过第一次验收,由质量监督站评定为不合格,经返修后第二次交付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单位工程个数,只能称为二次验收合格,不能算作一次交验合格。

(5)竣工的优良单位工程个数:是指按现行国家质量等级标准,经质量监督检查部门验收鉴定,评为优良工程的单位工程个数。

按规定装修装饰工程不计算单位工程施工个数和(竣工)个数。

7.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是指报告期内施过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具体包括:本期新开工的房屋面积、上期施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上期停缓建本期复工的房屋面积、本期开工又停缓建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

(1)本年新开工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报告期内新开工的各个房屋单位工程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包括上期施过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复工的房屋面积。

(2)投标承包面积:是指报告期内建筑施工企业经过投标招标而承担的全部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8.房屋建筑竣工面积:是指在报告期内房屋建筑面积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使用条件,经检查验收鉴定合格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必须严格执行房屋竣工验收标准。

(1)一次交验合格面积:指第一次交付当地质量监督站验收鉴定,符合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达到合格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凡是经过第一次验收,由质量监督站评定为不合格,经返修后第二次交付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只能称为二次验收合格,不能算作一次交验合格。

(2)竣工的优良单位工程面积:是指按现行国家质量等级标准,经质量监督检查部门验收鉴定,评为优良工程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按房屋建筑用途分类:是指按设计所规定的用途进行划分。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1)厂房:是指直接用于生产或为生产配套的各种房屋,包括主要车间、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用房。凡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以及科研、学校等单位中的厂房都包括在内。

(2)住宅:是指专供人们居住的各种公寓、宿舍用房。包括家属宿舍、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 (3)办公用房: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办公用房。

(4)商业、居民服务业用房:是指商业、粮食、供销、饮食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的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以及浴室、理发、照相、旅馆和各种日用品修理等为人民生活服务的用房。 (5)文化教育用房:是指俱乐部、影剧院、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展览馆、宗教寺院等各种文化体育用房以及各类学校(包括党校、技校、干校、工读学校、幼儿园)的教室、图书馆、试验室、体育馆、展览馆等有关教育用房。不包括学校的教职员工宿舍、学生宿舍、食堂、浴室等非文化教育用房。 (6)医疗用房:是指各类医疗机构(包括防疫站、防治所)的病房、门诊部、保健站、卫生所、化验室、药房、病案室、太平间等房屋,不包括医护人员的职工宿舍、食堂及独立的办公用房。

(7)科学实验研究用房:是指独立的科学实验研究机构或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实验研究工作所用的房屋(包括天文台的科研用房)。

(8)其他用房:是指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如各有关部门的业务用房、人防用地下室、托儿所、职工食堂、学生食堂、厕所等。

多种用途的房屋,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如城市居民楼,楼上是住宅,楼下是商店、粮店等,应分别列入住宅和商业、居民服务业用房。如面积不易分开的,可全部计入主要用途中,如一个车间带有生活间和办公室,则都可计入厂房面积。

按规定装修装饰工程不计算施工面积。

9.自有机械设备年末总台数:是指归本企业所有,属于本企业固定资产的生产性机械设备年末总台数。包括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设备。

(1)自有机械设备年末总功率:是指本企业自有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设备等列为在册固定资产的生产性机械设备年末总功率,按设计能力或查定能力计算。包括机械本身的动力和为该机械服务的单独动力设备,如电动机等。计量单位用千瓦,动力换算可按1马力=0.735千瓦折合成千瓦数。电焊机、变压器、锅炉不计算动力。

(2)施工机械总功率:是指归本企业所有的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各种机械设备的全部功率之和。 但不包括附属辅助生产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生产试验机械设备的功率。

(3)自有机械设备净值:是指本企业自有机械设备经过使用、磨损后实际存在的价值,既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10.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是指建筑业企业报告期实际拥有的、与建筑施工活动有关的人员的平均人数。参加本企业建筑施工活动的非本企业人员,如从外单位借人人员、民工、个体劳动者等均应包括在内。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是以人员在哪里干活就在哪里统计为原则,不是以支付工资(即谁发工资谁统计)为原则。

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不包括:企业内部社会服务机构的人员,如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商店、粮店、邮局、派出所等的工作人员;由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如农副业生产人员、地方材料生产人员、出国援外和出国劳务人员、长期(连续6个月以上)学习人员、长期病伤假(6个月以上)人员、派出外单位工作人员。

11.期末从业人数:是指报告期最后一天,在建筑业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人员等。

工程技术人员:是指负担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工作能力的人员。具体包括:

(1)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已被聘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2)无工程技术职务,但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中专理工科毕业,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3)未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无学历,但实际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4)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在企业中担任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总工程师、车间主任、以及在计划、生产、生产准备、检查、安全技术、设计、工艺、劳动定额、工具设备、动力、基建、环境保护等科室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中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但未担任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12.企业总产值:是指建筑业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最终成果的货币表现,在企业总产值中除包括建筑业总产值外,还包括建筑业企业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所创造的价值。

(1)工业总产值:是指建筑业企业附属的工业生产单位所完成工业成品价值、工业性作业价值等(如建筑制品、原材料、建筑机具、机械修理价值)。

(2)交通运输产值:是指建筑业企业附属的机械、运输单位所完成的运输收入、机械租赁收入等。

(3)商业收入:是指建筑业企业附属的商业单位所完成的商品销售收入减商品进价的差额。

(4)其他经营收入:是指除以上几种之外的建筑业企业附属单位所完成的收入(如饮食业、服务业、勘察设计、咨询、房地产业)。

13.企业营业额:是指建筑业企业报告期内企业总产值加上在境外完成的营业额。

14.在境外完成的营业额:是指建筑业企业报告期内在国外及港、澳、台等区域所有经营活动的货币表现。

15.本企业在国外完成的施工产值:是指本企业在国外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完成的产值,该指标以国外的工程结算价为准并换算成人民币填报。该施工产值包括向国外劳务输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取得的劳务收入。不包括在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完成的产值或收入,如农业、工业、商贸、运输、社会服务等。

16.本企业在外省施工的施工产值:是指本企业在北京辖区以外的地区(国内)专门或主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完成的产值。不包括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完成的产值或收入。本企业在外埠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或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应由当地统计部门统计,不纳入本市统计范围。

17.年末拖欠工程款: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末应向发包单位收取而未收取的工程款,取自会计科目“应收账款”中的明细科目“应收工程款”。

18.竣工拖欠: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末已完成施工任务,单位工程已全部竣工后应向发包单位收取而未收取的工程款。

19.填报C102表的几项规定:

(1)建筑业总产值是按照“工厂法”计算的,企业内部不允许重复计算。企业总产值是按照产品法计算的,企业内部允许重复计算。

(2)按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凡允许进入工程造价的材料价差以及正式批准的工程概(预)算中视做材料处理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结算时包括的一些设备的价值均应计入施工产值。

(3)确定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劳动情况表(C104表)中的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为基础,从事与本企业的建筑生产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包括在内,不包括专门或主要从事工业、交通、商业、社会服务业等业务活动的人员。

(4)当年没有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仍需上报全套年报表。

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统计

资产负债:

1.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流动性质一般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2.负债:是指企业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债务一般是按负债的偿还期长短进行分类的,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3.流动资产合计(001):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坏帐准备、应收账款净额、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转其他业务支出、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其他流动资产等项。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资产合计”项填列。

4.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451):是指企业长期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根据资产负债表内“流动资产类”下“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期末余额填列。

5.货币资金(002):货币资金反映企业的各种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项填列。

6.现金(003):是指企业的库存现金。根据“现金日记”帐的期末余额填列。

7.银行存款(004):是指企业存入银行的各项存款。根据“银行日记”帐的期末余额填列。

8.应收账款净额(006):是指应收账款扣除坏帐损失准备金后的余额。其中,“应收账款”是指企业经营业务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坏帐准备金”是指企业提取尚未转销的坏帐准备。

9.存货(007):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在途商品、库存商品、出租商品、在产品、半成品、加工产品以及原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和在建工程(建筑业)等。不包括企业受托代销的商品和特准储备物资。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填列。

10.在建工程(建筑业)(010):是指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可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存货”的其中项“在建工程”填列。

11.短期投资(014):是指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短期投资”项填列。

12.长期投资(016):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在一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投资”项填列。

13.长期债权投资(017):是指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的各种债权性质的投资,包括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4.国债投资(018):是指企业已购买的国家发行的债券。

15.长期股权投资(019):是指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本项目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固定资产合计(030):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所占用的资金合计。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项填列。

17.固定资产原价(031):是指企业在建造、购置、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时实际支出的全部货币总额。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原价”项填列。

18.生产经营用(032):是指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可根据会计“固定资产”科目经分类归纳后填列,即在固定资产原价合计中扣除非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

19.累计折旧(033):是指企业在报告期末提取的各年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累计折旧”项填列。

20.本年折旧(034):是指企业年度内累计提取的折旧。根据“财务状况变动表”中的“固定资产折旧”项填列。

21.固定资产清理(035):是指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可根据会计“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037):是指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的期末余额。可根据会计“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的期末余额填列。

23.专项工程(038):是指企业期末尚未竣工使用的各种专项工程的实际成本。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专项工程”项填列。

24.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050):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无形及递延资产”项填列。

25.无形资产(051):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无形资产”项填列。

26.其他资产(055):是指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包括临时设施、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填列。

27.资产总计(059):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合计、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合计、专项工程、无形及递延资产总计、其他长期资产。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计”项填列。

28.流动负债合计(060):是指企业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其中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预付货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和应交利润以及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其他流动负债等。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负债合计”项填列。

29.短期借款(061):是指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借款。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短期借款”填列。

30.国外借款(指短期借款中的)(062):是指企业向国外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借款。可根据会计“短期借款”科目明细账期末余额填列。

31.应付账款(063):是指企业因购买商品、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项填列。

32.长期负债合计(070):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负债合计”项目的期末数填列。

33.长期借款(071):是指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根据“资产负债表”中长期借款填列。

34.国外借款(指长期借款中的)(072):是指企业向国外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可根据会计“长期借款”科目明细账期末余额填列。

35.应付债券(073):是指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超过一年)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可根据会计“长期借款”科目明细账期末余额填列。

36.负债合计(079):是指企业承担的,已经发生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并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需用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37.所有者权益(080):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其中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部分。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合计”项填列。

38.实收资本(081):是指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总额。企业实收资本按照投资主体划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六种。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项填列。实收资本中如有以外币形式投入的资本,需折合成人民币形式填写。

39.国家资本(082):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不论企业的资本是哪个政府部门或机构投入的,只要是以国家资金进行投资的,均作为国家资本。可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明细账期末余额填列。

40.集体资本(083):是指由本企业形成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以及企业在实行新制度以前国家减免税款形成的资本。可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明细账期末余额填列。

41.法人资本(084):是指其他法人单位投入本企业形成的资本。可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明细账期末余额填列。

42.个人资本(085):是指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金。可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明细账期末余额填列。

43.港澳台资本(086):是指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各种形式的财产进行投资形成的资本。可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明细账期末余额填列。

44.外商资本(087):是指外国投资者(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各种形式的财产进行投资形成的资本。外商资本以实物资本或无形资产进行投资时,投资额的确定同法人资本投资相似。可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明细账期末余额填列。

损益与分配(100)

45.工程结算收入(102):是指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除工程价款以外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根据“损益表”中的“工程结算收入”项填列。

46.工程结算成本(131):是指在报告期内与发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已完工程实际成本。根据“损益表”中的“工程结算成本”项填列。

47.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161):是指企业从事建筑业生产活动,取得工程价款结算收入而按规定应该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本项根据“损益表”中的“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项填列。

48.工程结算利润(176):是指已结算工程实现的工程结算收入扣除工程结算成本和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后的利润。根据“损益表”中的“工程结算利润”项填列。

49.其他业务收入(181):是指企业从事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根据会计帐中“其他业务收入”项的贷方本期发生额填列。

50.其他业务利润(182):是指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成本及应负担的费用、税金后的净收入。根据“损益表”中的“其他业务利润”项填列。

51.管理费用(190):是指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涉外费、租赁费、咨询费、诉讼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差旅费、会议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开办费摊销、折旧费、排污费、养路费、绿化费、土地使用费、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坏帐损失、上交上级管理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等。根据“损益表”中的“管理费用”项填列。

52.税金(管理费用中的)(191):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根据“管理费用”明细科目中的有关项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填列。

53.财产保险费(管理费用中的)(192):是指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商品和固定资产等而支付的保险费。根据“管理费用”明细科目中的有关项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填列。

54.劳动、待业保险费(管理费用中的)(193):包括企业支付给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疗费(包括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照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各项经费;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企业

按规定交纳的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基金费用;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根据“管理费用”明细科目中的有关项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55.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中的)(194):是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根据“管理费用”明细科目中的有关项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56.工会经费(管理费用中的)(195):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的拨交工会使用的费用。根据“管理费用”明细科目中的有关项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57.坏帐损失(管理费用中的)(196):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根据“管理费用”明细科目中的有关项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58.排污费、养路费(管理费用中的)(197):是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和养路费。根据“管理费用”明细科目中的有关项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59.财务费用(200):是指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银行手续费等。根据“损益表”中的“财务费用”项填列。

60.利息支出(财务费用中的)(201):指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已减利息收入)。 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1.利息收入(财务费用中的)(202):是指企业因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部门款以及购买有价证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根据“财务费用”明细科目中的有关项目的贷方本期发生额填列。

62.营业利润(205):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包括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并扣除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该指标根据企业会计“损益表”中的“营业利润”项填列。

63.投资收益(207):是指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根据“损益表”中的“投资收益”项填列。

64.补贴收入(209):是指国家按规定补给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包括粮油价格补贴、亏损补贴、城市维护费拨款等。根据会计科目中本期发生的补贴收入项填列。

65.营业外收入(211):是指企业发生的与企业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车船购置附加手续费、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应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根据“损益表”中的“营业外收入”项填列。

66.营业外支出(212):是指企业发生的与企业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捐赠支出、罚款支出等。根据“损益表”中的“营业外支出”项填列。

67.利润总额(215):是指企业实现的全部利润。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根据“损益表”中的“利润总额”项填列。

68.应交所得税(216):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的税法规定按所得额计征的税额。本项根据“损益表”“利润分配表”中的“应交所得税”项填列。

69.应付利润(218):是指企业年度内已分配的应付投资者的利润。根据“利润分配表”中的“应付利润”项填列。

70.本年应付工资总额(301):指企业报告期内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反映的是报告期的发生额,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如果企业工资不计入“应付工资”科目,可根据有关会计科目填列。

71.主营业务应付工资总额(302):是指企业应付给主营业务职工的应付工资总额,不包括应付给非主营业务职工的应付工资。

72.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303):是指企业报告期内提取的福利费总额,反映的是报告期的发生额。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如果企业提取的福利费不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可根据有关会计科目填列。

73.主营业务应付福利费总额(304):是指企业为主营业务职工的提取的福利费,不包括为非主营业务职工提取的福利费。

74.本年应交增值税(305):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本年应缴增值税=本年销项税额+本年出口退税+本年进项税额转出数-本年进项税额-本年减免税款-本年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劳务分包建筑企业统计

1.企业总收入:是指劳务分包企业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各项收入,包括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2.劳务收入:是指劳务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按照合同规定应收取的各项收入。

3.年平均从业人员:是指报告期内平均每天拥有的从业人员数。计算方法:

年平均从业人员=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从数之各

12

(年初人数+年末人数)

2 或: 年平均从业人员=

4.管理人员:是指行政管理人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5.现场施工工人数: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安装工作和直接服务于施工过程的工人。

6.持证上岗人员:是指经过企业培训或劳动部门培训后,考试(考核)合格,经主管部门批准承认并持有各类证书的人员。

7.高级技工:是指具有高级技工资格证书的人员。

8.中级技工:是指具有中级技工资格证书的人员。

9.劳动保险:是指企业为保证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按有关规定而支付的各项保险费用。

10.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部分。

建筑业企业材料消耗统计

1.建筑企业原材料消耗统计范围:是指独立核算的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施工所耗用的工程材料和其它辅助材料。

2.建筑企业原材料消耗的计算:

(1)包括的内容:建筑安装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具体包括:

①自行制作预制品所使用的原材料,如水泥预制构件,钢、木、门窗等;

②施工现场制造非标准设备使用的原材料;

③临时工棚、活动房屋、临时仓库、水管线路等各种暂设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

④对施工机械、运输设备、施工单位房屋、仓库维修所使用的原材料。

(2)不包括的内容:

①建筑业企业所从事的不计算总产值的建筑安装活动使用的各种材料;

②调拨给外单位或借出的原材料(由接收单位或借人单位统计)。

换算公式:汽油1升=0.73公斤;柴油1升=0.86公斤;重柴油1升=0.92公斤

3.原材料消耗统计指标解释:

(1)钢材:是指对钢锭或钢坯经压力加工而制成的多种截面形状,并具备了一定的质量标准,直接提供给企业使用的钢材。包括铁道用钢材、普通型钢材、钢带、钢板、线材、钢管等各种成品钢材。

(2)木材:包括原木和锯材。原木是指原木直接消耗,即不经过纵锯直接使用的原木,如坑木、桩木、脚手杆等;锯材是指原木经过纵锯加工成的方材和板材。

(3)水泥:别名水硬性胶凝材料。水泥为细粉末状物质,能在空气中和水中硬化,并能保持和提高其强度的一类无机胶凝材料。水泥是重要的建筑材料和工程材料,主要用于配制砂浆和混凝土。包括通用水泥、专用水泥和特性水泥。

(4)原煤:是指煤炭生产出来的未经洗选、筛选加工而只经人工拣矸杂物的产品。按其碳化程度可分为泥煤、褐煤、烟煤、无烟煤。主要用作发电、一般动力、取暖燃料、炼焦、工业原料。

(5)汽油:是指从原油分馏和裂化过程中取得的挥发性高燃低点,无色或淡黄色的轻质油。按用途可分为航空汽油、车用汽油、工业汽油。

(6)煤油:俗称火油。是一种精致的燃料,挥发度在车用汽油和轻柴油之间。主要用于航空、照明

等方面,也可用作工业用溶剂和动力燃料。

(7)柴油:是指炼油厂炼制石油时,从蒸馏塔底部流出来的液体,属于轻质油。可分为轻柴油、中柴油、重柴油。主要用作船舶、发电等各种柴油机的燃料。

(8)燃料油:燃料油也称重油,是在炼油厂炼油时,提取汽油、煤油、柴油之后,从蒸馏塔底部流出来的渣油,加入一部分轻油配制而成,主要用于锅炉燃料。

(9)液化石油气:是炼油制品过程中产出并回收的气体,在常温下经加压而成液态产品。主要用作石油化工油料,脱硫后可直接作工业和民用燃料。

(10)天然气:是指地层内自然存在的以碳氢化合物为主体的可燃性气体。主要用作工业燃料、民用燃料。

(11)外埠产品:是指计入工程材料费中的购自外省市生产的产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本企业直接从外省市购进的,二是本企业从本市其他单位购进的外省市产品。

4.建筑业企业材料消耗核算原则、方法:

(1)核算原则:建筑业企业建筑材料消耗的核算与建筑业施工产值的统计范围及口径一致,即哪个企业消耗的材料由哪个企业统计。

(2)核算方法:从建筑材料进入第一道生产工序,改变了原来的形态或性能,或者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开始,即作材料消耗统计。

(C)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

(2002年统计年报和2003年定期报表)

北京市统计局 2002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北京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 录

一、总说明 ............................................................................................................................................ 4 二、报表目录......................................................................................................................................... 7 三、调查表式......................................................................................................................................... 8 (一)基层年报表式 .............................................................................................................................. 8 1.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C102表) ..................................................................................................... 8 2.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C103表) ..................................................................................................... 9 3.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C104表) ...............................................................................10 4.建筑业企业材料消耗情况(C105表) ............................................................................................. 11 (二)基层定期报表表式 ......................................................................................................................13 1.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C202表) ....................................................................................................13 2.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C203表) ....................................................................................................14 四、附 录 .......................................................................................................................................... 15 (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和经济组织类型 .............................................................................................15 (二)建筑业企业新资质等级及代码 ....................................................................................................16 (三)建筑业企业行业类别分类 ...........................................................................................................18 (四)指标解释 ....................................................................................................................................19 1.建筑业企业生产活动统计 ................................................................................................................19 2.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统计 ................................................................................................................22 3.建务分包建筑企业统计 ...................................................................................................................26 4.建筑业企业材料消耗统计 ................................................................................................................26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全市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经济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实施范围本统计报表制度的实施范围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种经济类型的具有资质等级的独立核算的建筑业企业。 (三)2002年年报及2003年定期报表修订说明 1.2002年年报

(1)继续执行年报代替季报制度。免报2002年四季度《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C202表),用2002年年报《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C102表)代替。

(2)根据建设部新的资质管理规定,本制度的统计范围由原资质等级四级及以上的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改为具有资质等级的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具体包括:资质等级为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和劳务分包序列。

(3)为适应新的资质管理要求和建筑业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对《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C102表)表做了重新修订,供具有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填报。

①“建筑业签定合同情况”、“承包工程完成情况”、“建筑业总产值”和“补充资料”统计指标及各项分组指标的金额单位由“千元”改为“万元”;

②取消“70.外包人员年末人数”、“71.外包人员年平均人数”、“72.外包人员劳动报酬”、“74.本企业在国外施工的平均人数”、及“76.本企业在外埠施工的平均人数”等五个指标;

③将建筑业总产值按构成分中的“04.房屋构筑物修理”和“05.非标准设备制造”两个指标合并为“48.其他产值”;

④增加“建筑业签定合同情况”分组指标。增加“41.签定的合同额”、“42.上年结转合同额”指标,将原“40.新签合同价款”指标改为“43.本年新签合同额”指标,指标含义不变;

⑤增加“承包工程完成情况”分组指标。包括“44.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45.自行完成施工产值”、“46.分包出去工程的产值”、“47.从建设单位以外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四个指标; ⑥在“19.单位工程竣工个数”指标下增加“49.其中:一次交验合格个数”指标;在“17.房屋建筑竣工面积”指标下增加“50.其中:一次交验合格面积”两个指标;

⑦在“补充资料”中增加“51.企业营业额”、“52.在境外完成的营业额”和“53.上年建筑业总产值”三个指标。

(4)将《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C103表)做以下调整: ①将“005.应收帐款”改为“006.应收帐款净额”;

②将“193.劳动、失业保险费”改为“193.劳动、待业保险费”; ③将“201.利息净支出”改为“201.利息支出”; ④将“209.国家补贴收入”改为“209.补贴收入”;

⑤取消“损益及分配”中的“208.股票投资收益”、“217.提取盈余公积”、“219.已分配股利”、“221.已分配给个人的股利”、“220.转作奖金的利润”和“225.未分配利润”六个指标:

⑥取消“补充资料”中的“311.存货(年初数)”和“312.所有者权益合计(年初数)两个指标。 (5)增加《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C104表),供具有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序列建筑业企业填报。

(6)从2002年年报起使用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数据,即根据《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601-1表)数据范围上报其他报表。 2.2003年定期报表

2003年季报统计范围为具有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免报。表式见《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C202表)、《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C203表)。 (四)填报方法

根据“国土法”原则统计,具体规定为:

1.所有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种经济类型的具有建筑业资质等级的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为基层填报单

位,一个单位填报一套报表,具体内容包括本企业在本市和外省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及有关资料,不包括本企业在国外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和有关资料。。

2.本市在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及有关资料在工商登记注册地统计,不纳入本市统计范围。

3.在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建筑业资质等级的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所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和有关资料在工商登记注册地统计,不纳入本市统计范围。 (五)实施办法

1.认真做好年报的各项准备工作。

(1)各基层单位要在12月中旬对本单位1—3季度的统计数据根据年报规定的统计范围核实有关资料。注意建筑业总产值的连续性和有关指标的前后衔接,做到不遗漏、不重复、指标全、数据准。

(2)各级统计人员在年报期间要保持相对稳定,定人、定岗、定职责;各单位要保证数据处理设备的正常使用,确保年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2.填报要求:

(1)各区县统计局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以最终确认的辖区内所有具有资质等级的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上报2002年年报,做到上报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601-1表)与填报《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C102表)、《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C103表)、《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C104表)、《建筑业企业材料消耗情况》(C105表)的法人单位一一对应。

(2)为保证数据质量,年报与定期报表的指标解释及有关计算方法,以2002年《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为依据,严格按照各项规定执行。

(3)建筑业的年报和定期报表实行全市统一的分类标准和编码,各级统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4)2002年年报由各基层单位填报。各区县统计局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负责对辖区内企业报表进行审核、编码、录入,上报基层表(装订成册)、基层数据软盘及计算机综合汇总表。

(5)各单位在报送年报时,要编写简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要结合本单位情况,重点反映企业改革、生产、效益、重点工程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各级统计部门按照《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建筑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的要求,上报主要数据质量的评估报告。

(6)各基层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7)填写报表一律使用钢笔或圆珠笔,保证字迹清楚,不得复写、复印,上报统计局的报表一律用加盖公章的原件。 3.具体规定

(1)2002年年报

①为集中力量做好年报,免报2002年四季度《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C202表),用2002年年报《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C102表)和《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C104表)代替;2002年四季度《建筑业企业主要财务指标》(C203表)按原表式和规定时间上报; ②报送时间、方法:

报送时间及方法是指各区县统计局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上报市统计局的时间。各区县统计局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规定所属基层单位报表上报时间及方法。 a.2002年年报:《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C102表)、《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C104 表)、基层数据软盘、计算机综合汇总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601-1表)的数据软盘,2003年1月10日前必须由专业统计人员送到市统计局投资处1份; b.《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C103表)、《建筑业企业材料消耗情况》(C105表)、基层数据软盘、计算机综合汇总表2003年3月5日前由专业统计人员送到市统计局投资处1份;

c.全年主要数据质量评估报告,2003年3月5日前由专业统计人员送到市统计局投资处1份。 (2)2003年定期报表: ①《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C202表)基层数据库季后8日前传输到市统计局投资处; ②《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C203表)基层数据库季后15日前传输到市统计局投资处。 (3)几点要求:

①为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各区县统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要严格按照计算机审核要求审核基层数据,注意定期报表数据与年报数据、本季数据与上季数据的衔接以及本年与上年同期数据的比较。

如数据进行调整,应在定期报表说明库中加以说明;

②各单位必须按规定上报时间将基层数据传输到市统计局投资处,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先与投资处联系,以免影响全市数据汇总;

③为满足国家经济管理的需要,确保统计资料按时汇总上报,本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遇节假日一律不顺延。

二、报表目录

(一)年报

(二)定期报表

三、调查表式

(一)基层年报表式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企业法人代码:□□□□□□□□-□ 企业详细名称(盖章):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国有经济控股情况:□1.绝对2.相对

原有资质等级:□(1.一级2.二级3.三级4.四级) 新的资质等级:序列□ 级别□ 专业□□

2002年

表号: 制表机关: 文号: 执行期限:

C205-1表 北京市统计局 京统发[2002]130号 2003年6月30日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03年 月 日 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41=42+43 17.16>0时,10>0 2.44=45+46 18.15≥16和17≥126 3.01=02+03+48 19.17≥50和50≥26 4.01≥38 20.17=18+19+20+21+22+23+24+25 5.38≥39 21.50>0时,49>0 6.06和11同时>0 22.26>0时,12>0 7.07≥08 23.30>0时,27>0和28>0 8.07≥09和07≥11 124.27和28同时>0 9.09≥10 25.28≥29 10.11≥49和49≥12 26.32≥37 11.13≥14 27.33≥34 12.13≥15 28.33≥01+34 13.13≥17 29.51≥52 14.13>0时,07>0 30.35≥36 15.14>0时,08>0 31.01≥75 16.15>0时,09>0 32.17>0时,11>0

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

表号: 制表机关: 文号: 执行期限:

企业法人代码:□□□□□□□□-□

C103表 北京市统计局 京统发[2002]130号 2003年6月30日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03年 月 日 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001≥002+005+007+014+451 2.002≥003+004 3.010≥0 4.007≥010 5.016≥017+019 6.017≥018 7.030=031-033+035+037 8.030>0 9.031≥033 10.031>0 11.032≤031 12.033>0 13.034≤033 14.034>0 15.051≤050 16.059=001+016+030+038+050+055 17.060≥061+063 18.062≤061 19.070≥071+073 20.072≤071 21.079:060+070 22.080=059-079 23.080>0 24.080≥081 25.081:082+083+084+085+086+087 26.081>0 27.102=131+161+176 28.131>0 29.161≥0 30.161<102 31.190>0 32.190>191+192+193+194+195+196十197 33.205=176+182-190-200 34.215>0时,0<216<215 35.215>0时,218<215-216 36.301≥302 37.302>0 38.301>303 39.303≥304 40.304>0

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企业法人代码:□□□□□□□□-□ 企业详细名称(盖章):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国有经济控股情况:□1.绝对2.相对

原有资质等级:□(1.一级2.二级3.三级4.四级) 新的资质等级:序列□ 级别□ 专业□□

2002年

表号: 制表机关: 文号: 执行期限:

C104北京市统计京统发[2002]1302003年6月30

表 局 号 日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03年 月 日 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01≥02 2.06>07 3.07≥08 4.09≥10 5.10≥11 6.10≥12 7.13>14 8.13>15

建筑业企业材料消耗情况

表号: 制表机关: 文号: 执行期限:

企业法人代码:□□□□□□□□-□

C105表 北京市统计局 京统发[2002]130号 2004年6月30日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03年 月 日 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01>02+03+04 2.02和05同时>0 3.03和06同时>0 4.04和07同时>0 5.05>0则5000>(02*1000/05)>500 6.06>0则2000>(03*1000/06)>300 7.07>0则700>(04*1000/07)>200 8.01≥15 9.15≥16 各表间逻辑审核关系:

601-1表与102表间逻辑审核关系:

1.601-1表行业代码为4710时,C102表中13>0 2.601-1表行业代码为4900时,C102表中13=0 3.601-1表行业代码为4900时,C102表中17=0 4.601-1表行业代码为4900时,C102表中07=0 5.601-1表行业代码为4900时,C102表中11=0 601-1表与103表间逻辑审核关系

1.601-1表控股情况为1.国有控股时,C103表中082/081>50% 2.601-1表控股情况不为1.国有控股时,C103表中082/081<50%

3.601-1表注册类型为110、141、151时,C103表中082>0;083、085、086、087同时=0

4.601-1表注册类型为120、142时,C103表中083>0;082、085、086、087同时=0

5.601-1表注册类型为171、172、173、174时,C103表中084或085>0;082、083、086、087同时=0

6.601-1表注册类型为143时,C103表中082或083或084>0;085、086、087同时=0 7.601-1表注册类型为230时,C103表中081=086

8.601-1表注册类型为210、220、240时,C103表中086>0 9.601-1表注册类型为330时,C103表中081=087

10.601-1表注册类型为310、320、340时,C103表中087>0 102表与103表间逻辑审核关系:

1.C102表06=0时,C103表中010>0 2.C102表01>0时,C103表中102>0 3.C102表30>0时,C103表中032>0 4.C102表30≤C103表中030

5.C102表27>0时,C103表中032>0 6.C102表31与C103表中301同时>0

7.C102表31>0时,C103表中301/31<20千元 102表与105表间逻辑审核关系:

1.C102表02或03或48>0时,C105表中01>0 2.C105表01>0时,C102表中02或03或48>0

(二)基层定期报表表式

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

企业法人代码:□□□□□□□□-□ 企业详细名称(盖章):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国有经济控股情况:□1.绝对2.相对

原有资质等级:□(1.一级2.二级3.三级4.四级) 新的资质等级:序列□ 级别□ 专业□□

2003年 季度 表号: 制表机关: 文号: 执行期限:

C202表 北京市统计局 京统发[2002]130号 2004年1月31日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41=42+43 2.44=45+46 3.01=02+03+48 4.01≥38 5.38≥39 6.06和11同时>0 7.07≥08 8.07≥09和07≥11 9.09≥10 10.11≥49和49≥12 11.13≥14 12.13≥15 13.13≥17 14.13>0时,07>0 15.14>0时,08>0 16.15>0时,09>0 17.16>0时,10>0 18.15≥16和17≥26 19.17≥50和50≥26 20.17=18+19+20+21+22+23+24+25 21.50>0时,49>0 22.26>0时,12>0 23.30>0时,27>0和28>0 24.27和28同时>0 25.28≥29 26.32≥37 27.33≥34 28.33≥01+34 29.51≥52 30.35≥36 31.01≥75 32.17>0时,11>0

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

表号: 制表机关: 文号: 执行期限:

企业法人代码:□□□□□□□□-□

C203表 北京市统计局 京统发[2002]130号 2004年1月31日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本表逻辑审核关系: 1.031≥033 2.031>0 3.033≥034 4.102=131+161+176 5.161<102 6.190>191 7.190>193 8.205=176+182-190-200 9.215>0时,215>216 10.301>0 11.301>303

四、附 录

(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和经济组织类型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及代码

建筑业企业新资质等级编码由四位组成,第一位为序列码,第二位为级别码,第三、四位为专业码,代码含义及编码规则为:

1.序列代码:由一位字符组成,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资质序列。 编码规则为:1.施工总承包2.专业承包3.劳务分包

2.级别代码:由一位数字组成,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级别。 编码规则为:0.特级1.一级2.二级3.三级

3.专业代码:由两位数字组成,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类别。 编码规则为:

(三)建筑业企业行业类别分类

行业分类是根据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调查单位进行的一种分类。填报时应统一按国家统计局2002年制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

(四)指标解释

建筑业企业生产活动统计

1.签订的合同额: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直接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总价款。含以前年度未完工程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余额。

(1)上年结转合同额:是指以前年度未完工程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余额。

(2)本年新签合同额: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同建设单位直接新签订的各种国内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不包括与其他建筑业企业新签的分包合同额。

2.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包括报告期及以往年度签订的合同,不包括无效合同和中途解除的合同),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工程总值。包括企业向其他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出去的工程所完成产值。

(1)自行完成施工产值: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中,自行完成的工程总值。包括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自行完成的工作量和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2)分包出去工程的产值:是指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签订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合同中在报告期所完成的产值。分包企业如果是一个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完成的产量产值,不包括在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行完成产值中,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应作为建筑业统计基层填报单位填报国家制定的各种统计报表在当前建筑市场中,还有一些零散的建筑业包工队(组)以小包工队形式从建筑施工企业分包部分“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这些包工队(组)并不具备填报国家统计报表的条件,其完成的产量产值均应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填报。为了保持相关数据的一致性,包工队(组)参与施工的人数也应统计在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平均人数内。

3.从建设单位以外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于其他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承揽工程而完成的产值。不包括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中自行完成的产值和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4.建筑业总产值:是指建筑业企业自行完成的以工程预(概)算为依据,按工程进度计算的建筑安装总价值。它包括建筑工程产值、设备安装工程产值、其他产值。

(1)建筑工程产值:是指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工程价值。包括各种用途的房屋、构筑物的建筑工程和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价值;设备基础、支柱、操作台、梯子、烟囱、凉水塔的建筑工程;各种锅炉炉体砌筑和金属结构安装工程;施工现场布置,场地平整,施工临时用水、电、道路的辅筑与架设;矿井的开凿,井巷掘进延伸,露天矿的剥离,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铁路、公路、港口、桥梁等建筑工程、水利工程;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建筑工程产值还包括建筑装饰工程产值。建筑装饰工程的范围,包括抹灰、门窗、玻璃、吊顶、隔断、饰面板(砖)、涂料、裱糊、刷浆、花饰等十项工程。

(2)安装工程产值:安装工程包括: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与安装,与设备相联接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装设工程,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为测定安装工作质量,对单个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车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转工程。安装工程产值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3)其他产值:建筑业总产值中除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以外的产值。包括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总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收取的管理费、以及不能明确划分的施工活动所完成的产值。 ①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是指房屋和构筑物的修理所完成的产值,但不包括被修理房屋、构筑物本身价值和生产设备的修理产值。 ②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是指加工制造没有定型的非标准生产设备的加工费和原材料价值(如化工厂、炼油厂用的各种罐、槽,矿井生产统一使用的各种漏斗、三角槽、阀门等)以及附属加工厂为本企业承建工程制作的非标准设备的价值。

(4)装修装饰产值:是指为了使建筑物、构筑物的室内空间和外表达到一定的标准和环境质量,使用建筑材料对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室内和外表进行修饰的一系列建筑施工活动所完成的产值。可分为装修和

装饰两部分产值。

①装修产值:是指对新建房屋及构筑物经施工活动后,达到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全部内容,且完全具备使用条件,其施工活动中的地面、天棚、内外墙面、门窗、非承重的隔墙、隔断和保温等。

②装饰产值:是指对新建房屋及构筑物经施工活动后主体工程已完,尚未达到使用条件交付给建设单位,需二次施工后才能达到使用条件所完成的产值;对原有房屋经使用若干年后,在不改变原有建筑物主体结构的情况下而进行施工活动所完成的产值。

5.竣工产值:是指在报告期内,按照设计所规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达到了交工条件,经质量监督检查部门验收鉴定合格的单位工程的价值总量。

6.单位工程施工个数:是指在报告期内施过工的全部单位工程个数。包括本期新开工的单位工程、上期施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单位工程、上期停缓建本期复工的单位工程,还包括本期开工又停缓建和本期竣工的单位工程个数。

(1)本年新开工个数:是指报告期内新开工的单位工程个数。不包括上期施过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单位工程,也不包括上期停缓建报告期复工的单位工程个数。

(2)投标承包个数:是指报告期内建筑施工企业经过投标招标而承担的单位工程施工个数。

(3)单位工程竣工个数:是指在报告期内按设计规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达到了使用条件,经质量监督检查部门验收鉴定合格的全部单位工程个数。

(4)一次交验合格个数:指第一次交付当地质量监督站验收鉴定,符合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达到合格(或优良)的单位工程个数。凡是经过第一次验收,由质量监督站评定为不合格,经返修后第二次交付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单位工程个数,只能称为二次验收合格,不能算作一次交验合格。

(5)竣工的优良单位工程个数:是指按现行国家质量等级标准,经质量监督检查部门验收鉴定,评为优良工程的单位工程个数。

按规定装修装饰工程不计算单位工程施工个数和(竣工)个数。

7.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是指报告期内施过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具体包括:本期新开工的房屋面积、上期施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上期停缓建本期复工的房屋面积、本期开工又停缓建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

(1)本年新开工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报告期内新开工的各个房屋单位工程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包括上期施过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复工的房屋面积。

(2)投标承包面积:是指报告期内建筑施工企业经过投标招标而承担的全部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8.房屋建筑竣工面积:是指在报告期内房屋建筑面积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使用条件,经检查验收鉴定合格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必须严格执行房屋竣工验收标准。

(1)一次交验合格面积:指第一次交付当地质量监督站验收鉴定,符合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达到合格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凡是经过第一次验收,由质量监督站评定为不合格,经返修后第二次交付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只能称为二次验收合格,不能算作一次交验合格。

(2)竣工的优良单位工程面积:是指按现行国家质量等级标准,经质量监督检查部门验收鉴定,评为优良工程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按房屋建筑用途分类:是指按设计所规定的用途进行划分。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1)厂房:是指直接用于生产或为生产配套的各种房屋,包括主要车间、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用房。凡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以及科研、学校等单位中的厂房都包括在内。

(2)住宅:是指专供人们居住的各种公寓、宿舍用房。包括家属宿舍、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 (3)办公用房: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办公用房。

(4)商业、居民服务业用房:是指商业、粮食、供销、饮食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的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以及浴室、理发、照相、旅馆和各种日用品修理等为人民生活服务的用房。 (5)文化教育用房:是指俱乐部、影剧院、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展览馆、宗教寺院等各种文化体育用房以及各类学校(包括党校、技校、干校、工读学校、幼儿园)的教室、图书馆、试验室、体育馆、展览馆等有关教育用房。不包括学校的教职员工宿舍、学生宿舍、食堂、浴室等非文化教育用房。 (6)医疗用房:是指各类医疗机构(包括防疫站、防治所)的病房、门诊部、保健站、卫生所、化验室、药房、病案室、太平间等房屋,不包括医护人员的职工宿舍、食堂及独立的办公用房。

(7)科学实验研究用房:是指独立的科学实验研究机构或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实验研究工作所用的房屋(包括天文台的科研用房)。

(8)其他用房:是指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如各有关部门的业务用房、人防用地下室、托儿所、职工食堂、学生食堂、厕所等。

多种用途的房屋,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如城市居民楼,楼上是住宅,楼下是商店、粮店等,应分别列入住宅和商业、居民服务业用房。如面积不易分开的,可全部计入主要用途中,如一个车间带有生活间和办公室,则都可计入厂房面积。

按规定装修装饰工程不计算施工面积。

9.自有机械设备年末总台数:是指归本企业所有,属于本企业固定资产的生产性机械设备年末总台数。包括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设备。

(1)自有机械设备年末总功率:是指本企业自有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设备等列为在册固定资产的生产性机械设备年末总功率,按设计能力或查定能力计算。包括机械本身的动力和为该机械服务的单独动力设备,如电动机等。计量单位用千瓦,动力换算可按1马力=0.735千瓦折合成千瓦数。电焊机、变压器、锅炉不计算动力。

(2)施工机械总功率:是指归本企业所有的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各种机械设备的全部功率之和。 但不包括附属辅助生产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生产试验机械设备的功率。

(3)自有机械设备净值:是指本企业自有机械设备经过使用、磨损后实际存在的价值,既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10.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是指建筑业企业报告期实际拥有的、与建筑施工活动有关的人员的平均人数。参加本企业建筑施工活动的非本企业人员,如从外单位借人人员、民工、个体劳动者等均应包括在内。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是以人员在哪里干活就在哪里统计为原则,不是以支付工资(即谁发工资谁统计)为原则。

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不包括:企业内部社会服务机构的人员,如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商店、粮店、邮局、派出所等的工作人员;由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如农副业生产人员、地方材料生产人员、出国援外和出国劳务人员、长期(连续6个月以上)学习人员、长期病伤假(6个月以上)人员、派出外单位工作人员。

11.期末从业人数:是指报告期最后一天,在建筑业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人员等。

工程技术人员:是指负担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工作能力的人员。具体包括:

(1)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已被聘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2)无工程技术职务,但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中专理工科毕业,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3)未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无学历,但实际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4)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在企业中担任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总工程师、车间主任、以及在计划、生产、生产准备、检查、安全技术、设计、工艺、劳动定额、工具设备、动力、基建、环境保护等科室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中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但未担任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12.企业总产值:是指建筑业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最终成果的货币表现,在企业总产值中除包括建筑业总产值外,还包括建筑业企业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所创造的价值。

(1)工业总产值:是指建筑业企业附属的工业生产单位所完成工业成品价值、工业性作业价值等(如建筑制品、原材料、建筑机具、机械修理价值)。

(2)交通运输产值:是指建筑业企业附属的机械、运输单位所完成的运输收入、机械租赁收入等。

(3)商业收入:是指建筑业企业附属的商业单位所完成的商品销售收入减商品进价的差额。

(4)其他经营收入:是指除以上几种之外的建筑业企业附属单位所完成的收入(如饮食业、服务业、勘察设计、咨询、房地产业)。

13.企业营业额:是指建筑业企业报告期内企业总产值加上在境外完成的营业额。

14.在境外完成的营业额:是指建筑业企业报告期内在国外及港、澳、台等区域所有经营活动的货币表现。

15.本企业在国外完成的施工产值:是指本企业在国外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完成的产值,该指标以国外的工程结算价为准并换算成人民币填报。该施工产值包括向国外劳务输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取得的劳务收入。不包括在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完成的产值或收入,如农业、工业、商贸、运输、社会服务等。

16.本企业在外省施工的施工产值:是指本企业在北京辖区以外的地区(国内)专门或主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完成的产值。不包括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完成的产值或收入。本企业在外埠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或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应由当地统计部门统计,不纳入本市统计范围。

17.年末拖欠工程款: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末应向发包单位收取而未收取的工程款,取自会计科目“应收账款”中的明细科目“应收工程款”。

18.竣工拖欠: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末已完成施工任务,单位工程已全部竣工后应向发包单位收取而未收取的工程款。

19.填报C102表的几项规定:

(1)建筑业总产值是按照“工厂法”计算的,企业内部不允许重复计算。企业总产值是按照产品法计算的,企业内部允许重复计算。

(2)按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凡允许进入工程造价的材料价差以及正式批准的工程概(预)算中视做材料处理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结算时包括的一些设备的价值均应计入施工产值。

(3)确定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劳动情况表(C104表)中的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为基础,从事与本企业的建筑生产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包括在内,不包括专门或主要从事工业、交通、商业、社会服务业等业务活动的人员。

(4)当年没有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仍需上报全套年报表。

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统计

资产负债:

1.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流动性质一般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2.负债:是指企业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债务一般是按负债的偿还期长短进行分类的,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3.流动资产合计(001):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坏帐准备、应收账款净额、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转其他业务支出、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其他流动资产等项。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资产合计”项填列。

4.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451):是指企业长期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根据资产负债表内“流动资产类”下“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期末余额填列。

5.货币资金(002):货币资金反映企业的各种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项填列。

6.现金(003):是指企业的库存现金。根据“现金日记”帐的期末余额填列。

7.银行存款(004):是指企业存入银行的各项存款。根据“银行日记”帐的期末余额填列。

8.应收账款净额(006):是指应收账款扣除坏帐损失准备金后的余额。其中,“应收账款”是指企业经营业务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坏帐准备金”是指企业提取尚未转销的坏帐准备。

9.存货(007):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在途商品、库存商品、出租商品、在产品、半成品、加工产品以及原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和在建工程(建筑业)等。不包括企业受托代销的商品和特准储备物资。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填列。

10.在建工程(建筑业)(010):是指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可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存货”的其中项“在建工程”填列。

11.短期投资(014):是指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短期投资”项填列。

12.长期投资(016):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在一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投资”项填列。

13.长期债权投资(017):是指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的各种债权性质的投资,包括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4.国债投资(018):是指企业已购买的国家发行的债券。

15.长期股权投资(019):是指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本项目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固定资产合计(030):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所占用的资金合计。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项填列。

17.固定资产原价(031):是指企业在建造、购置、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时实际支出的全部货币总额。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原价”项填列。

18.生产经营用(032):是指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可根据会计“固定资产”科目经分类归纳后填列,即在固定资产原价合计中扣除非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

19.累计折旧(033):是指企业在报告期末提取的各年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累计折旧”项填列。

20.本年折旧(034):是指企业年度内累计提取的折旧。根据“财务状况变动表”中的“固定资产折旧”项填列。

21.固定资产清理(035):是指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可根据会计“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037):是指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的期末余额。可根据会计“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的期末余额填列。

23.专项工程(038):是指企业期末尚未竣工使用的各种专项工程的实际成本。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专项工程”项填列。

24.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050):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无形及递延资产”项填列。

25.无形资产(051):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无形资产”项填列。

26.其他资产(055):是指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包括临时设施、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填列。

27.资产总计(059):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合计、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合计、专项工程、无形及递延资产总计、其他长期资产。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计”项填列。

28.流动负债合计(060):是指企业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其中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预付货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和应交利润以及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其他流动负债等。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负债合计”项填列。

29.短期借款(061):是指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借款。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短期借款”填列。

30.国外借款(指短期借款中的)(062):是指企业向国外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借款。可根据会计“短期借款”科目明细账期末余额填列。

31.应付账款(063):是指企业因购买商品、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项填列。

32.长期负债合计(070):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该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负债合计”项目的期末数填列。

33.长期借款(071):是指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根据“资产负债表”中长期借款填列。

34.国外借款(指长期借款中的)(072):是指企业向国外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可根据会计“长期借款”科目明细账期末余额填列。

35.应付债券(073):是指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超过一年)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可根据会计“长期借款”科目明细账期末余额填列。

36.负债合计(079):是指企业承担的,已经发生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并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需用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37.所有者权益(080):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其中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部分。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合计”项填列。

38.实收资本(081):是指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总额。企业实收资本按照投资主体划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六种。根据“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项填列。实收资本中如有以外币形式投入的资本,需折合成人民币形式填写。

39.国家资本(082):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不论企业的资本是哪个政府部门或机构投入的,只要是以国家资金进行投资的,均作为国家资本。可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明细账期末余额填列。

40.集体资本(083):是指由本企业形成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以及企业在实行新制度以前国家减免税款形成的资本。可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明细账期末余额填列。

41.法人资本(084):是指其他法人单位投入本企业形成的资本。可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明细账期末余额填列。

42.个人资本(085):是指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金。可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明细账期末余额填列。

43.港澳台资本(086):是指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各种形式的财产进行投资形成的资本。可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明细账期末余额填列。

44.外商资本(087):是指外国投资者(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各种形式的财产进行投资形成的资本。外商资本以实物资本或无形资产进行投资时,投资额的确定同法人资本投资相似。可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明细账期末余额填列。

损益与分配(100)

45.工程结算收入(102):是指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除工程价款以外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根据“损益表”中的“工程结算收入”项填列。

46.工程结算成本(131):是指在报告期内与发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已完工程实际成本。根据“损益表”中的“工程结算成本”项填列。

47.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161):是指企业从事建筑业生产活动,取得工程价款结算收入而按规定应该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本项根据“损益表”中的“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项填列。

48.工程结算利润(176):是指已结算工程实现的工程结算收入扣除工程结算成本和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后的利润。根据“损益表”中的“工程结算利润”项填列。

49.其他业务收入(181):是指企业从事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根据会计帐中“其他业务收入”项的贷方本期发生额填列。

50.其他业务利润(182):是指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成本及应负担的费用、税金后的净收入。根据“损益表”中的“其他业务利润”项填列。

51.管理费用(190):是指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涉外费、租赁费、咨询费、诉讼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差旅费、会议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开办费摊销、折旧费、排污费、养路费、绿化费、土地使用费、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坏帐损失、上交上级管理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等。根据“损益表”中的“管理费用”项填列。

52.税金(管理费用中的)(191):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根据“管理费用”明细科目中的有关项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填列。

53.财产保险费(管理费用中的)(192):是指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商品和固定资产等而支付的保险费。根据“管理费用”明细科目中的有关项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填列。

54.劳动、待业保险费(管理费用中的)(193):包括企业支付给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疗费(包括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照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各项经费;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企业

按规定交纳的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基金费用;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根据“管理费用”明细科目中的有关项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55.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中的)(194):是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根据“管理费用”明细科目中的有关项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56.工会经费(管理费用中的)(195):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的拨交工会使用的费用。根据“管理费用”明细科目中的有关项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57.坏帐损失(管理费用中的)(196):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根据“管理费用”明细科目中的有关项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58.排污费、养路费(管理费用中的)(197):是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和养路费。根据“管理费用”明细科目中的有关项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59.财务费用(200):是指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银行手续费等。根据“损益表”中的“财务费用”项填列。

60.利息支出(财务费用中的)(201):指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已减利息收入)。 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1.利息收入(财务费用中的)(202):是指企业因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部门款以及购买有价证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根据“财务费用”明细科目中的有关项目的贷方本期发生额填列。

62.营业利润(205):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包括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并扣除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该指标根据企业会计“损益表”中的“营业利润”项填列。

63.投资收益(207):是指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根据“损益表”中的“投资收益”项填列。

64.补贴收入(209):是指国家按规定补给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包括粮油价格补贴、亏损补贴、城市维护费拨款等。根据会计科目中本期发生的补贴收入项填列。

65.营业外收入(211):是指企业发生的与企业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车船购置附加手续费、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应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根据“损益表”中的“营业外收入”项填列。

66.营业外支出(212):是指企业发生的与企业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捐赠支出、罚款支出等。根据“损益表”中的“营业外支出”项填列。

67.利润总额(215):是指企业实现的全部利润。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根据“损益表”中的“利润总额”项填列。

68.应交所得税(216):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的税法规定按所得额计征的税额。本项根据“损益表”“利润分配表”中的“应交所得税”项填列。

69.应付利润(218):是指企业年度内已分配的应付投资者的利润。根据“利润分配表”中的“应付利润”项填列。

70.本年应付工资总额(301):指企业报告期内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反映的是报告期的发生额,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如果企业工资不计入“应付工资”科目,可根据有关会计科目填列。

71.主营业务应付工资总额(302):是指企业应付给主营业务职工的应付工资总额,不包括应付给非主营业务职工的应付工资。

72.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303):是指企业报告期内提取的福利费总额,反映的是报告期的发生额。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如果企业提取的福利费不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可根据有关会计科目填列。

73.主营业务应付福利费总额(304):是指企业为主营业务职工的提取的福利费,不包括为非主营业务职工提取的福利费。

74.本年应交增值税(305):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本年应缴增值税=本年销项税额+本年出口退税+本年进项税额转出数-本年进项税额-本年减免税款-本年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劳务分包建筑企业统计

1.企业总收入:是指劳务分包企业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各项收入,包括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2.劳务收入:是指劳务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按照合同规定应收取的各项收入。

3.年平均从业人员:是指报告期内平均每天拥有的从业人员数。计算方法:

年平均从业人员=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从数之各

12

(年初人数+年末人数)

2 或: 年平均从业人员=

4.管理人员:是指行政管理人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5.现场施工工人数: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安装工作和直接服务于施工过程的工人。

6.持证上岗人员:是指经过企业培训或劳动部门培训后,考试(考核)合格,经主管部门批准承认并持有各类证书的人员。

7.高级技工:是指具有高级技工资格证书的人员。

8.中级技工:是指具有中级技工资格证书的人员。

9.劳动保险:是指企业为保证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按有关规定而支付的各项保险费用。

10.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部分。

建筑业企业材料消耗统计

1.建筑企业原材料消耗统计范围:是指独立核算的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施工所耗用的工程材料和其它辅助材料。

2.建筑企业原材料消耗的计算:

(1)包括的内容:建筑安装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具体包括:

①自行制作预制品所使用的原材料,如水泥预制构件,钢、木、门窗等;

②施工现场制造非标准设备使用的原材料;

③临时工棚、活动房屋、临时仓库、水管线路等各种暂设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

④对施工机械、运输设备、施工单位房屋、仓库维修所使用的原材料。

(2)不包括的内容:

①建筑业企业所从事的不计算总产值的建筑安装活动使用的各种材料;

②调拨给外单位或借出的原材料(由接收单位或借人单位统计)。

换算公式:汽油1升=0.73公斤;柴油1升=0.86公斤;重柴油1升=0.92公斤

3.原材料消耗统计指标解释:

(1)钢材:是指对钢锭或钢坯经压力加工而制成的多种截面形状,并具备了一定的质量标准,直接提供给企业使用的钢材。包括铁道用钢材、普通型钢材、钢带、钢板、线材、钢管等各种成品钢材。

(2)木材:包括原木和锯材。原木是指原木直接消耗,即不经过纵锯直接使用的原木,如坑木、桩木、脚手杆等;锯材是指原木经过纵锯加工成的方材和板材。

(3)水泥:别名水硬性胶凝材料。水泥为细粉末状物质,能在空气中和水中硬化,并能保持和提高其强度的一类无机胶凝材料。水泥是重要的建筑材料和工程材料,主要用于配制砂浆和混凝土。包括通用水泥、专用水泥和特性水泥。

(4)原煤:是指煤炭生产出来的未经洗选、筛选加工而只经人工拣矸杂物的产品。按其碳化程度可分为泥煤、褐煤、烟煤、无烟煤。主要用作发电、一般动力、取暖燃料、炼焦、工业原料。

(5)汽油:是指从原油分馏和裂化过程中取得的挥发性高燃低点,无色或淡黄色的轻质油。按用途可分为航空汽油、车用汽油、工业汽油。

(6)煤油:俗称火油。是一种精致的燃料,挥发度在车用汽油和轻柴油之间。主要用于航空、照明

等方面,也可用作工业用溶剂和动力燃料。

(7)柴油:是指炼油厂炼制石油时,从蒸馏塔底部流出来的液体,属于轻质油。可分为轻柴油、中柴油、重柴油。主要用作船舶、发电等各种柴油机的燃料。

(8)燃料油:燃料油也称重油,是在炼油厂炼油时,提取汽油、煤油、柴油之后,从蒸馏塔底部流出来的渣油,加入一部分轻油配制而成,主要用于锅炉燃料。

(9)液化石油气:是炼油制品过程中产出并回收的气体,在常温下经加压而成液态产品。主要用作石油化工油料,脱硫后可直接作工业和民用燃料。

(10)天然气:是指地层内自然存在的以碳氢化合物为主体的可燃性气体。主要用作工业燃料、民用燃料。

(11)外埠产品:是指计入工程材料费中的购自外省市生产的产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本企业直接从外省市购进的,二是本企业从本市其他单位购进的外省市产品。

4.建筑业企业材料消耗核算原则、方法:

(1)核算原则:建筑业企业建筑材料消耗的核算与建筑业施工产值的统计范围及口径一致,即哪个企业消耗的材料由哪个企业统计。

(2)核算方法:从建筑材料进入第一道生产工序,改变了原来的形态或性能,或者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开始,即作材料消耗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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