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全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业标准为: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五、本规定中,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七、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不再沿用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的方式。

八、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及1992年公布的该标准的补充标准同时废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 政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二OO三年二月十九日

国家经贸委网站 2003年3月7日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国家统计局(2003年5月22日)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4、新的划型标准参照国际通行惯例,确定了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共同作为划分工业企业规模的依据。大型工业企业的具体标准是:从业人员2000人及以上;销售额3亿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亿元及以上。按此新标准,国家统计局工交司根据2002年全国工业企业的年度数据,划分出全国新的大型工业企业1588家。

5、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及有关的补充标准同时废止。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全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业标准为: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五、本规定中,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七、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不再沿用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的方式。

八、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及1992年公布的该标准的补充标准同时废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 政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二OO三年二月十九日

国家经贸委网站 2003年3月7日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国家统计局(2003年5月22日)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4、新的划型标准参照国际通行惯例,确定了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共同作为划分工业企业规模的依据。大型工业企业的具体标准是:从业人员2000人及以上;销售额3亿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亿元及以上。按此新标准,国家统计局工交司根据2002年全国工业企业的年度数据,划分出全国新的大型工业企业1588家。

5、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及有关的补充标准同时废止。


相关内容

  • 建筑法律法规名录
  • 建筑法律法规名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二.建设用地规划与审批 中 ...

  • 历年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及党内文件集锦
  • 序号 颁布时间 文号/出台背景 文件标题 1 1926.08.04 中央扩大会议 关于坚决清洗腐化分子的通告 ◎ 1927.05.00 中共"五大" 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 ◎ 1928.06.00 中共"六大" 中央审查委员会取代中央监察委员会 2 1933.1 ...

  •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
  • 天涯法律网_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天涯法律网 > 法律E族 重庆公司律师网 你现在的位置:重庆公司律师网 > 劳动律师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2-18 16:47:57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 ...

  • 新旧商品期货套期会计处理的比较
  • <暂行规定>推出的背景 企业在使用期货进行套期保值时,需要通过会计处理来使得外部投资者.监管者等相关利益群体了解企业的套期保值行为和效果.然而,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下称<24号准则>)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套期保值有效性标准过于单一. ...

  • 广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 广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规划内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 ...

  • 中国的风险评价手法与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
  • 中国的风险评价手法与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 中日安全生产项目 首席顾问 恒川谦司 中国政府提出"以人为本.预防第一.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基本理念,并 结合这些理念,推出了各种各样的政策.其中,"预防第一"的理念,以防止事故于未然.将人的生命及财产的损失控制到最 ...

  • 建筑工程B证考试大纲
  • 附件 广西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大纲 一.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大纲 1. 熟练掌握安全管理相关理论和方法 1.1安全管理基本原理与原则 1.2事故预防原理与对策 1.3事故致因理论 2. 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要点 2.1法律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种 ...

  • 三合一管理体系适用的规范.标准及法律.法规清单
  • 三合一管理体系适用的规范.标准及 法律.法规清单 编制:王哲 畅新会 樊月英 审核:张雪娥 审批:石会荣 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一月六日 目 录 第一部分:三合一管理体系相关规范.标准清单 一.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标准清单------------------1 二.环境管理体系相关标准 ...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txt31岩石下的小草教我们坚强,峭壁上的野百合教我们执著,山顶上的松树教我们拼搏风雨,严寒中的腊梅教我们笑迎冰雪.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05月10日 15时23分 1515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计划物价 "物业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