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控中心远程控制水电站试运行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集控中心远程控制二滩水电站试运行期

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雅砻江流域集控中心(以下简称“集控中心”)对二滩水电站实施远程控制(试运行期)的电力生产运行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控中心和二滩水电站在远程控制方式下的电力生产运行管理。

第二章 值班方式

第三条 集控中心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四条 二滩水电站运行人员在中控室二十四小时值守。

第三章 集控中心运行管辖范围

第五条 二滩水电站水轮发电机组及其二次系统。

第六条 二滩水电站18kV 及以上一、二次系统(不包括厂用电系统),500kV 电压等级系统的接地刀闸和接地线。

第七条 二滩水电站泄洪建筑物。

第八条 二滩水电站进水口闸门、泄洪建筑物闸门及其启闭控制系统。

第九条 其它由上级调度机构授权集控中心运行管辖的设备。

第四章 集控中心运行操作范围

第十条 集控中心运行操作范围

(一)二滩水电站水轮发电机组的远程开停机、解并列。

(二)二滩水电站主变压器的远程停送电。

(三)二滩水电站出线的远程停送电、解合环。

(四)二滩水电站18kV 及以上系统(不包括厂用电系统)开关、隔离刀闸、线路快速接地刀闸的远程分合闸。

(五)二滩水电站机组有功、无功的远程调整。

(六)二滩水电站AGC/AVC的远程操作。

(七)二滩水电站进水口工作闸门及泄洪建筑物工作闸门的远程操作。 第十一条 二滩水电站设备的现场检修(试验)进行的监控配合操作由二滩水电站负责,远程试验操作由集控中心负责。

第五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集控中心运行值班职责

(一)负责二滩水电站监控运行。

(二)负责与上级调度机构进行业务联系。

(三)负责集控中心运行操作范围内设备的远程操作。

(四)负责监视二滩水电站上送信息,并将异常信息通知电站。

(五)负责集控中心运行管辖设备事故的远程处理。

(六)负责向上级调度机构申报电站设备的检修和投运申请。

(七)负责生产日报表、负荷日报表的填写并报送上级调度机构。

第十三条 二滩水电站现场值守职责

(一)负责二滩水电站现场值守。

(二)负责在二滩水电站与集控中心通讯中断或集控中心与上级调度机构通讯中断时与上级调度机构进行业务联系。

(三)应急情况下负责二滩水电站设备的运行控制及现场处置。

第六章 电站控制权管理

第十四条 正常情况下,集控中心运行管辖设备的控制权在集控中心,二滩水电站任何人员不得操作。紧急情况下,二滩水电站可先紧急操作后再汇报。

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集控中心值长下令将控制权转移至二滩水电站值守人员。

(一)集控中心操作员站远控无响应。

(二)集控中心与二滩水电站间的监控数据通道中断。

(三)进行影响远控的检修、维护及试验工作。

(四)值长认为控制权需转移至二滩水电站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规 则

第十六条 集控中心根据上级调度机构的授权和调度指令对二滩水电站开展运行业务。

第十七条 正常情况下,由集控中心与上级调度机构进行业务联系。

第十八条 控制权转移至二滩水电站,在通讯正常的情况下仍由集控中心与上级调度机构进行业务联系。

第十九条 二滩水电站在进行可能影响集控中心运行管辖设备运行的工作前,须得到集控中心值长的许可;在进行其他可能造成运行、备用设备状态改变或会发出报警信息的工作前,须通知集控中心值长。

第二十条 具备调度联系资格的人员发生变动时,及时相互报备。

第二十一条 集控中心与二滩水电站每月25日互传下月的值班表,值长(值守长)有变动时,及时通知对方。

第八章 指 令

第二十二条 进行运行业务联系时,须用语规范、准确,严格执行下令、复诵、监护、录音、记录和汇报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二滩水电站接到上级调度机构指令,二滩水电站值守人员执行指令的同时汇报集控中心值长。

第二十四条 集控中心(二滩水电站)运行人员有权拒绝非调度机构负责人下达的运行指令。

第九章 缺陷管理

第二十五条 集控中心值班人员发现二滩水电站设备运行异常,应立即通知电站值守人员,值守人员应及时检查确认并视情况安排消缺。消缺后及时向集控中心值长汇报。

第二十六条 二滩水电站发现的设备缺陷若影响远控,值守长及时汇报集控中心值长。

第十章 新设备投运及设备异动

第二十七条 二滩水电站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改的设备(以下简称“新设

备”)投运前,向集控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 集控中心负责新设备申请书的办理和上级调度机构所需资料的提交。

第二十九条 二滩水电站新设备完成启动调试,由集控中心申请归调。

第三十条 二滩水电站属集控中心运行管辖的设备异动,须向集控中心申请。涉网设备的异动,由集控中心向调度申请。

第十一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电网发生事故,集控中心值长按上级调度机构指令和规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二滩水电站发生事故,集控中心值长与调度联系并负责事故处理。二滩水电站发生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二滩水电站值守长可先进行紧急处理后再汇报。

第三十三条 二滩水电站发生事故及异常情况,二滩水电站值守长及时汇报集控中心值长。

第三十四条 二滩水电站值守长在现场处理告一段落后,及时向集控中心值长详细汇报现地报警、保护动作、处理过程和原因初步分析等相关情况,必要时向集控中心提供书面材料。

第三十五条 集控中心负责填写《异常事件报告》并报送上级调度机构。

第十二章 发电计划

第三十六条 集控中心负责编制二滩水电站发电计划并报送。

第三十七条 上级调度机构批准的二滩水电站发电计划由集控中心转发二滩水电站。

第三十八条 需调整二滩水电站发电计划时,由集控中心向上级调度机构申请,必要时汇报公司。

第十三章 检修管理

第三十九条 每年10月20日前,二滩水电站向集控中心报送下年度设备检修计划。

第四十条 二滩水电站设备检修,须提前4天向集控中心填报检修申请,由集控中心向上级调度机构填报检修申请。检修结束,须向集控中心报完工,由集控中心向上级调度机构报完工。

第四十一条 二滩水电站需调整设备检修计划,须提前15天报集控中心。 第四十二条 二滩水电站的非计划性检修,须提前8天将系统停修申请书报集控中心。

第四十三条 二滩水电站设备检修如不能按期完工,须在检修工期过半前向集控中心申请延期。

第十四章 通信及综合自动化

第四十四条 集控中心负责二滩水电站通信及综合自动化系统定值归口管理,二滩水电站负责定值的整定和核对。

第四十五条 二滩水电站应将电站侧通信及综合自动化系统的技术资料报集控中心备案。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生产经营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集控中心远程控制二滩水电站试运行之日起执行,试运行期满自行废止。

集控中心远程控制二滩水电站试运行期

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雅砻江流域集控中心(以下简称“集控中心”)对二滩水电站实施远程控制(试运行期)的电力生产运行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控中心和二滩水电站在远程控制方式下的电力生产运行管理。

第二章 值班方式

第三条 集控中心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四条 二滩水电站运行人员在中控室二十四小时值守。

第三章 集控中心运行管辖范围

第五条 二滩水电站水轮发电机组及其二次系统。

第六条 二滩水电站18kV 及以上一、二次系统(不包括厂用电系统),500kV 电压等级系统的接地刀闸和接地线。

第七条 二滩水电站泄洪建筑物。

第八条 二滩水电站进水口闸门、泄洪建筑物闸门及其启闭控制系统。

第九条 其它由上级调度机构授权集控中心运行管辖的设备。

第四章 集控中心运行操作范围

第十条 集控中心运行操作范围

(一)二滩水电站水轮发电机组的远程开停机、解并列。

(二)二滩水电站主变压器的远程停送电。

(三)二滩水电站出线的远程停送电、解合环。

(四)二滩水电站18kV 及以上系统(不包括厂用电系统)开关、隔离刀闸、线路快速接地刀闸的远程分合闸。

(五)二滩水电站机组有功、无功的远程调整。

(六)二滩水电站AGC/AVC的远程操作。

(七)二滩水电站进水口工作闸门及泄洪建筑物工作闸门的远程操作。 第十一条 二滩水电站设备的现场检修(试验)进行的监控配合操作由二滩水电站负责,远程试验操作由集控中心负责。

第五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集控中心运行值班职责

(一)负责二滩水电站监控运行。

(二)负责与上级调度机构进行业务联系。

(三)负责集控中心运行操作范围内设备的远程操作。

(四)负责监视二滩水电站上送信息,并将异常信息通知电站。

(五)负责集控中心运行管辖设备事故的远程处理。

(六)负责向上级调度机构申报电站设备的检修和投运申请。

(七)负责生产日报表、负荷日报表的填写并报送上级调度机构。

第十三条 二滩水电站现场值守职责

(一)负责二滩水电站现场值守。

(二)负责在二滩水电站与集控中心通讯中断或集控中心与上级调度机构通讯中断时与上级调度机构进行业务联系。

(三)应急情况下负责二滩水电站设备的运行控制及现场处置。

第六章 电站控制权管理

第十四条 正常情况下,集控中心运行管辖设备的控制权在集控中心,二滩水电站任何人员不得操作。紧急情况下,二滩水电站可先紧急操作后再汇报。

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集控中心值长下令将控制权转移至二滩水电站值守人员。

(一)集控中心操作员站远控无响应。

(二)集控中心与二滩水电站间的监控数据通道中断。

(三)进行影响远控的检修、维护及试验工作。

(四)值长认为控制权需转移至二滩水电站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规 则

第十六条 集控中心根据上级调度机构的授权和调度指令对二滩水电站开展运行业务。

第十七条 正常情况下,由集控中心与上级调度机构进行业务联系。

第十八条 控制权转移至二滩水电站,在通讯正常的情况下仍由集控中心与上级调度机构进行业务联系。

第十九条 二滩水电站在进行可能影响集控中心运行管辖设备运行的工作前,须得到集控中心值长的许可;在进行其他可能造成运行、备用设备状态改变或会发出报警信息的工作前,须通知集控中心值长。

第二十条 具备调度联系资格的人员发生变动时,及时相互报备。

第二十一条 集控中心与二滩水电站每月25日互传下月的值班表,值长(值守长)有变动时,及时通知对方。

第八章 指 令

第二十二条 进行运行业务联系时,须用语规范、准确,严格执行下令、复诵、监护、录音、记录和汇报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二滩水电站接到上级调度机构指令,二滩水电站值守人员执行指令的同时汇报集控中心值长。

第二十四条 集控中心(二滩水电站)运行人员有权拒绝非调度机构负责人下达的运行指令。

第九章 缺陷管理

第二十五条 集控中心值班人员发现二滩水电站设备运行异常,应立即通知电站值守人员,值守人员应及时检查确认并视情况安排消缺。消缺后及时向集控中心值长汇报。

第二十六条 二滩水电站发现的设备缺陷若影响远控,值守长及时汇报集控中心值长。

第十章 新设备投运及设备异动

第二十七条 二滩水电站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改的设备(以下简称“新设

备”)投运前,向集控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 集控中心负责新设备申请书的办理和上级调度机构所需资料的提交。

第二十九条 二滩水电站新设备完成启动调试,由集控中心申请归调。

第三十条 二滩水电站属集控中心运行管辖的设备异动,须向集控中心申请。涉网设备的异动,由集控中心向调度申请。

第十一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电网发生事故,集控中心值长按上级调度机构指令和规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二滩水电站发生事故,集控中心值长与调度联系并负责事故处理。二滩水电站发生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二滩水电站值守长可先进行紧急处理后再汇报。

第三十三条 二滩水电站发生事故及异常情况,二滩水电站值守长及时汇报集控中心值长。

第三十四条 二滩水电站值守长在现场处理告一段落后,及时向集控中心值长详细汇报现地报警、保护动作、处理过程和原因初步分析等相关情况,必要时向集控中心提供书面材料。

第三十五条 集控中心负责填写《异常事件报告》并报送上级调度机构。

第十二章 发电计划

第三十六条 集控中心负责编制二滩水电站发电计划并报送。

第三十七条 上级调度机构批准的二滩水电站发电计划由集控中心转发二滩水电站。

第三十八条 需调整二滩水电站发电计划时,由集控中心向上级调度机构申请,必要时汇报公司。

第十三章 检修管理

第三十九条 每年10月20日前,二滩水电站向集控中心报送下年度设备检修计划。

第四十条 二滩水电站设备检修,须提前4天向集控中心填报检修申请,由集控中心向上级调度机构填报检修申请。检修结束,须向集控中心报完工,由集控中心向上级调度机构报完工。

第四十一条 二滩水电站需调整设备检修计划,须提前15天报集控中心。 第四十二条 二滩水电站的非计划性检修,须提前8天将系统停修申请书报集控中心。

第四十三条 二滩水电站设备检修如不能按期完工,须在检修工期过半前向集控中心申请延期。

第十四章 通信及综合自动化

第四十四条 集控中心负责二滩水电站通信及综合自动化系统定值归口管理,二滩水电站负责定值的整定和核对。

第四十五条 二滩水电站应将电站侧通信及综合自动化系统的技术资料报集控中心备案。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生产经营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集控中心远程控制二滩水电站试运行之日起执行,试运行期满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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