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1月25日,智友会沙龙“韦炜道来:万税无疆的焦虑”主题沙龙走进上海,李炜光教授指出,财政部连续三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做法不符合税收法定的原则,特别是第二、三次的调整未经国务院同意。智友翁一对此说法有不同的意见,发来文章讨论。
丝毫没有悬念,27日零时起,国家发改委下调汽、柴油价格,测算到零售价格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分别降低0.27元和0.30元,油价终于重返5元时代。
这一次,财政部不再任性,没有同期上调燃油消费税。对广大消费者而言,不啻是个好消息。
不过,对于财政部在过去一个半月内三涨消费税,程序是否恰当,征收理由是否充足,作为公民的纳税人,必须打破砂锅问到底。只要财政部不正面回应,公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持续对其提出质疑。
就程序而言,根据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第九条,《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由于《立法法》第八条中未对税收立法,那么,国务院在198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便是合法的。
舆论普遍认为,三次上调燃油消费税,只有第一次有国务院出面,而第二、三次未见国务院出面,因此,就断定后面两次的二次授权是违反《立法法》的。这恐怕是不正确的。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必然有相应的部委去执行。财政部第二、三次上调燃油消费税,理应视作执行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税收条例》。不必过多纠结于此,这也不是问题的关键。
当然,纵观当今世界所有的宪政民主国家,收税这一事关每一位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由公民选出的议会进行讨论并投票,这一点已是常识。因此,从更深层次的程序上讲,应尽早启动税收立法回归人大,人大更须自我变革,加强自身的职能建设,行使起自己应该行使的权力,扮演好公民权利守夜人的角色。
其次,征收理由是否充分?财政部税政司之前表示,连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目的在于进一步发挥消费税在推动大气污染治理、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的作用。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新增收入,将继续统筹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节约能源、鼓励新能源发展等方面。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形成的新增收入,继续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
这一理由恐怕并不成立。回到人大在1985年对国务院的授权,便一目了然。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正是这一在30年前形成的广泛授权,才给予了国务院及财政部今天燃油消费税的上调。根据该授权,不难发现,国务院于1986年发布的《税收条例》,只有在涉及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国务院才有权制定行政条例。那么,今天上调燃油消费税的行为是否涉及经济体制改革或者对外开放问题呢?
有学者表示,财政部此番连续上调燃油消费税,或将开启财政分配体制的改革,事关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博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的统计数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加所占比例接近全国总税收的一半,前者是中国第一大税种,后者是地方第一大税种。2011年,国务院批准“营改增”,可以说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的最大改革。“营改增”意味着地方第一大税种被增值税替代,而增值税的75%归中央,地方税收势必受到影响。另外,随着楼市的低迷及土地供应的不可持续性,各级地方政府多年来形成的高度依赖的土地财政也将一去不复返。于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便成了大问题,中央不得不面对并解决地方财权与事权不相匹配的困境。因此,以燃油消费税为突破口,将该税种划拨地方,开启重构央地财税分配的新格局,将是一个极好的契机。
上述解读的确涉及经济体制改革,却也仅是学者的一厢情愿,是否成真,还须看后续动作。但是,毋庸置疑,一个历经30年且带有明显计划经济印记的授权,依然运行如故,堪称当代法治史的奇迹。既然权力出自这一授权,那么就必须按照这一授权给出合理的说明。这是财政部必须做出说明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是该原则第一次写入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中。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
税收法定的核心在于“法”,而此处的“法”仅指狭义的法律,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不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税收法定原则体现的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顶层设计”。
只有在税收法定主义之下,只有在公民权利到位的前提下,公民才对国家负有服从的义务,才可能自觉地承担起纳税的义务,也才可能诞生真正意义上的“纳税人”。而纳税人的本质权利是享受公共品、公共服务的权利。所有的具体义务都是在此本质权利下派生出来的。没有本质上的权利,具体权利就毫无意义。
由纳税人的本质权利派生出的首先也不是各种具体权利,而是较高层次的纳税人基本权利。这里说的“基本权利”指的是征税的决策权和税款使用的监督权,也可表述为:纳税赞同权、代表选举权、税款支配权等,由于纳税人参与国家政治过程,纳税人的权利还可以扩展为财产权、平等权、言论自由权、结社权等。
毫无疑问,财政部三次上调燃油消费税,公然违反了“税收法定”的原则,违反了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古往今来,任何政府在税收的道路上,都如同脱缰的野马,本能地越跑越远。回顾中国的历史,政府收税从来就没什么缰绳,老百姓也从来没骑到政府这头马上。如今,依法治国的理念已是深入人心,作为公民的纳税人,有理由打破砂锅问到底!(文/翁一九鼎公共事务员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编者按:1月25日,智友会沙龙“韦炜道来:万税无疆的焦虑”主题沙龙走进上海,李炜光教授指出,财政部连续三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做法不符合税收法定的原则,特别是第二、三次的调整未经国务院同意。智友翁一对此说法有不同的意见,发来文章讨论。
丝毫没有悬念,27日零时起,国家发改委下调汽、柴油价格,测算到零售价格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分别降低0.27元和0.30元,油价终于重返5元时代。
这一次,财政部不再任性,没有同期上调燃油消费税。对广大消费者而言,不啻是个好消息。
不过,对于财政部在过去一个半月内三涨消费税,程序是否恰当,征收理由是否充足,作为公民的纳税人,必须打破砂锅问到底。只要财政部不正面回应,公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持续对其提出质疑。
就程序而言,根据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第九条,《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由于《立法法》第八条中未对税收立法,那么,国务院在198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便是合法的。
舆论普遍认为,三次上调燃油消费税,只有第一次有国务院出面,而第二、三次未见国务院出面,因此,就断定后面两次的二次授权是违反《立法法》的。这恐怕是不正确的。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必然有相应的部委去执行。财政部第二、三次上调燃油消费税,理应视作执行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税收条例》。不必过多纠结于此,这也不是问题的关键。
当然,纵观当今世界所有的宪政民主国家,收税这一事关每一位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由公民选出的议会进行讨论并投票,这一点已是常识。因此,从更深层次的程序上讲,应尽早启动税收立法回归人大,人大更须自我变革,加强自身的职能建设,行使起自己应该行使的权力,扮演好公民权利守夜人的角色。
其次,征收理由是否充分?财政部税政司之前表示,连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目的在于进一步发挥消费税在推动大气污染治理、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的作用。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新增收入,将继续统筹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节约能源、鼓励新能源发展等方面。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形成的新增收入,继续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
这一理由恐怕并不成立。回到人大在1985年对国务院的授权,便一目了然。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正是这一在30年前形成的广泛授权,才给予了国务院及财政部今天燃油消费税的上调。根据该授权,不难发现,国务院于1986年发布的《税收条例》,只有在涉及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国务院才有权制定行政条例。那么,今天上调燃油消费税的行为是否涉及经济体制改革或者对外开放问题呢?
有学者表示,财政部此番连续上调燃油消费税,或将开启财政分配体制的改革,事关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博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的统计数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加所占比例接近全国总税收的一半,前者是中国第一大税种,后者是地方第一大税种。2011年,国务院批准“营改增”,可以说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的最大改革。“营改增”意味着地方第一大税种被增值税替代,而增值税的75%归中央,地方税收势必受到影响。另外,随着楼市的低迷及土地供应的不可持续性,各级地方政府多年来形成的高度依赖的土地财政也将一去不复返。于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便成了大问题,中央不得不面对并解决地方财权与事权不相匹配的困境。因此,以燃油消费税为突破口,将该税种划拨地方,开启重构央地财税分配的新格局,将是一个极好的契机。
上述解读的确涉及经济体制改革,却也仅是学者的一厢情愿,是否成真,还须看后续动作。但是,毋庸置疑,一个历经30年且带有明显计划经济印记的授权,依然运行如故,堪称当代法治史的奇迹。既然权力出自这一授权,那么就必须按照这一授权给出合理的说明。这是财政部必须做出说明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是该原则第一次写入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中。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
税收法定的核心在于“法”,而此处的“法”仅指狭义的法律,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不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税收法定原则体现的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顶层设计”。
只有在税收法定主义之下,只有在公民权利到位的前提下,公民才对国家负有服从的义务,才可能自觉地承担起纳税的义务,也才可能诞生真正意义上的“纳税人”。而纳税人的本质权利是享受公共品、公共服务的权利。所有的具体义务都是在此本质权利下派生出来的。没有本质上的权利,具体权利就毫无意义。
由纳税人的本质权利派生出的首先也不是各种具体权利,而是较高层次的纳税人基本权利。这里说的“基本权利”指的是征税的决策权和税款使用的监督权,也可表述为:纳税赞同权、代表选举权、税款支配权等,由于纳税人参与国家政治过程,纳税人的权利还可以扩展为财产权、平等权、言论自由权、结社权等。
毫无疑问,财政部三次上调燃油消费税,公然违反了“税收法定”的原则,违反了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古往今来,任何政府在税收的道路上,都如同脱缰的野马,本能地越跑越远。回顾中国的历史,政府收税从来就没什么缰绳,老百姓也从来没骑到政府这头马上。如今,依法治国的理念已是深入人心,作为公民的纳税人,有理由打破砂锅问到底!(文/翁一九鼎公共事务员研究所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