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人员的职责

统计人员的职责

是指统计人员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规定拥有的权利。

1. 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2.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闻讯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情

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3. 具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中负责填报统计资料室有关人员。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是指具有填报义乌的统计调查对象在报送统计资料时,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不得轻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它相关证明和资料。

统计行政许可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统计行政相关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关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责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1. 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明廷、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

2. 统一设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

3. 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等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时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1. 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工作

2. 受理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并对其进行初步审查

3. 负责本行政区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送达工作

4. 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等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机关

1.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哦、试卷的印刷、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2.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刷、编号、颁发和管理工作

4.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

5.依法查处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违法行为等

规定在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可以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统计调查管理

统计调查

是指统计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依照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调查方法,有组织、有计划的向被调查者收集统计资料的活动

统计调查项目

是指一定时期内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分类: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是为了实施国家管理和宏观决策的需要,对基本国情国力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

Eg:人口与就业情况统计、自然资源统计围绕国民经济核算进行的各项统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其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的专业性统计调查。

特点:所要搜集的资料,大都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业务管理所需要的数据,专业性较强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基础上,为取得管理本地方经济所需的补充性资料而进行的地方性统计调查

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审批和备案

1.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由国家统计局单独制定 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

同制定

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如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和农业普查等,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2.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

计局备案,否则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本部门管辖:指与本部门业务对口的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等)

3.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的或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原则

1. 必要性原则

主要审查该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与其他统计调查项目重复;该统计调查项目需要的数据资料能否通过已有的行政记录加工获得等

2. 可行性原则

主要审查该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是否有充分的依据,并有明确的调查目的和资料用户,申请单位是否具备实施该统计调查项目的能力;从技术上要获得准确的统计资料是否具有现实可行性,是否有相应的经费保障等

3. 科学性原则

主要审查该统计调查项目拟定的统计指标体系、调查方法、样本量、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

《统计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项目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批准,批准决定要以书面

形式作出,并予以公布;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审批和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是指实施统计调查必须遵守的技术性规范,时统计调查项目的核心内容,每一项统计调查都有相应的调查制度。

《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据《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

调查目的

调查内容 是指为了达到统计调查目的,需要搜集的统计对象的相关原始数据和资料等。如对城市住户的统计调查,其内容主要包括:城市居民家庭成员情况、住房情况、就业情况、收入情况和基本消费支出情况等

调查方法 是指确定或者选取统计调查对象的方法。经常采用的统计调查方法是全面统计报表、普查、抽样调查等。

调查对象 是指接受统计调查、履行申报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调查组织方式 是指统计调查实施过程的组织管理方式,包括统计调查表送达调查对象的方式、统计资料的搜集方式、统计资料的审核和汇总方式等。

调查表式 是指要求被调查对象填报的统计表格式

统计资料的报送 包括报送时间、报送方式等

统计资料的公布 包括公布的主体、审批程序、公布时间、公布方式等等。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的内容

统计调查表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调查的需要制发的用以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登记、搜集相关原始数据和资料,要求调查对象按照统一的规定填报的表格。

《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未标明上述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的统计调查活动。

第二节 统计调查方法

一.统计调查方法的重大变革

长期以来,我国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基本上是按照计划经济体制和分级管理的要求形成的。统计调查主要依靠全面统计报表采集统计数据,层层汇总,逐级上报。这种统计调查方法,不仅投入多、收益差、缺乏灵敏性、基层负担重;而且中间环节多,受到的干扰也越多,很难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尤其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经济结构日趋复杂,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依靠全面统计报表采集统计数据,统计信息失实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 在总结我国多年的统计调查实践经验和理论探索的额基础上,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借鉴国际上的成功做法,国家统计局对历史上形成的传统的统计调查放法体系进行了重大的改革,1994年7月20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的请示》,确定了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1996年5月15日和2009年6月27日,先后两次修订《统计法》均以法律的形式对调查方法进行了规定,肯定了统计调查方法的改革成果。

二.统计调查方法

(一) 周期性调查

即根据事先确定好的周期(5年或10年),通过逐个调查各个统计调查对象在一定时点上或 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经济活动情况,全面、系统的搜集整理和提供反映国情国力的统计数据的调查放大。

(二) 抽样调查

即根据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杨本单位进行统计调查,获取杨本单位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情况的调查方法。

(三) 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

全面调查是对构成调查对象总体的所有单位一一进行的调查,能够掌握比较全面、完整的统计资料,了解总体单位的全貌。

重点调查是在全体调查对象中选择部分重点单位进行调查,因而所取得的统计数据基本能够反映社会经济现象发展的基本趋势。

(四) 行政记录

是指行政部门为实现管理、控制盒服务等目的,通过办证、登记、审批等方式收集并保存的关于自然人或其他社会实体的相关信息。对可以利用行政记录获得的统计资料,不要再通过其他统计调查方法获取,以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统计法》第16条规定 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以有效发挥各类统计调查方法的总体优势,不断完善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我国统计的科学性。

第三节 统计标准

一.统计标准的概念

是指根据经济社会管理现代化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统计工作规范,是统计工作现代化、科学化的基础,是实现统计信息交流的共同语言。

《统计法》第17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指标涵义是指指标的内涵和外延,内涵说明该指标的规定性和与其他指标的区别,外延说明该指标包含的范围。

计算方法是指根据相关指标和相关基础资料计算某一指标的方法,包括计算原则、计算公式和有关折算系数等。

分类目录是指根据统计调查的需要,对统计客体所做的分类,如行业分类、职业分类、地区分类等,是进行统计调查资料分类整理的依据。

调查表式是指统计调查过程中使用的统一规范的调查表式。

统计编码是指统计分类、统计指标等的编码,是用于计算机汇总的标志,对于提高统计管理水平,建立统计数据库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二.统计标准的制定

《统计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统计指标根据其制定机关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分为两种,一是国家统计标准,二是部门统计标准。国家统计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 部门统计标准是在本部门管辖系统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

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统计工作的需要,在国家统计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但是,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四节 统计调查经费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就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统计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机财政预算。 所谓财政预算,是指政府对于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和支出的计划安排。依照我国预算法的规定,财政预算由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并依照批准后的预算执行。

国情国力普查一般是指全国性的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与长钢轨统计调查不同,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不需要每年进行,而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5年或者10年进行一次。 《统计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经费规定,一是明确了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二是要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经费要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第八章 统计执法检查

第一节 统计执法检查的基本含义

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各种活动的总称。

统计执法检查的四个基本特征:

一、统计执法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

《统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本法规定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机构负责查处。”可见,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依法授权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但是,根据该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部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二、统计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一方面,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要忠于职守,正确的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对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随意放弃对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权。

另一方面,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行使检查职权时,被检查达纳韦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干涉、阻挠和拒绝检查。

三、统计执法检查时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首先,为了防止滥用检查权,保障被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权限进行的。《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在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权限上做了如下的划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本法规定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

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其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方式进行执法检查,不得自行其是。

四、统计执法具有主动性

统计执法检查不仅要对已经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还要主动做好防患于未然的工作,通过积极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找违法隐患,纠正违法行为,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预防、减少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二节 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员

建立健全统计检查机构,充实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是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加强统计法制建设的组织保证。

一、统计执法检查机构

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设立的专门办理统计执法检查事项的内设机构。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要求,国家统计局设立法制工作机构(政策法规司),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省级地市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没配置专职统计执法检查员。县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未设置机构的,应当配备必要的统计执法检查员。

截至目前,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的统计法制机构已基本组建成立,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均设立了统计执法检查机构,部分地市级和县级统计局也设立了统计检查机构或者专职统计检查员。

二、统计执法检查员

是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任命或批准的从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人员。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九条的要求,统计执法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熟悉统计业务;参加统计执法检查员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统计护法检查证。

三、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检察员的主要职责

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规定,统计执法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1、 宣传、贯彻统计法;

2、 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3、 受理统计违法举报,查办、转办、督办统计违法案件;

4、 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

5、 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此外,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统计执法检查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根据我国统计执法检查的实践,统计执法检查员的主要职责是:

1、 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提供统计法律咨询服务。

2、 检查统计法的实施情况,对揭发、举报和控告的有关统计违法行为的材料和线索,依法

进行调查了解,并向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3、 对在统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者在统计法制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表扬

和奖励意见;

4、 负责本部门的统计行政复议案的复议工作,并根据授权承担本部门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的

应诉工作。

5、 完成上级机关下达的其他任务。

四、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检查员的主要职权

《统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 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2、 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它相关

证明及资料;

3、 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 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5、 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

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 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照相和复制

第三节 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

一、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

《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依法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和管理公布统计资料的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有关

部门

根据《统计法》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对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请款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从事涉外调查的涉外调查机构

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三条第十款规定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时统计执法检查的检查事项之一。因此,在我国境内从事涉外调查的涉外调查机构也是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之一

第四节 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

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十一个方面:

1、 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2、 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3、 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4、 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置统计人员;

5、 是否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6、 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证;

7、 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是否存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的法定标识;

8、 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

查时间等问题;

9、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漏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

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10、 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

11、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节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一、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机关和基本要求

1、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机关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28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辖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其中,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国家统计局派出的统计调查队管辖。国家统计局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如果对具体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2、 基本要求

A. 事实清楚 是指案件结论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B. 证据确凿 必须符合的下列要求:证据必须真实,及认定案件所依据的证据都要符合客

观情况;证据必须充分,要足以把案件中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

C. 定性准确 就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他是正

确处理案件的重要前提 ,要做到定性清楚,必须以案件事实为基础,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为判断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不可主观臆断地确定案件的性质。

D. 处理恰当 就是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统计违法者以轻重适度、恰如

其分的裁定处理。处理是否得当,主要看是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在对案件的性质、危害程度、违法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进行全面的分析的基础上所做的处理。

E. 程序合法 就是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按照法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既要做到实体合法,还要做到程序合法。最基本要求是,立案要符合法定条件,证据的收集要符合法定程序,案件的处理执行要按照法定的步骤、要有法定的依据等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清楚、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其中,事实清楚是定性处理的基础,证据确凿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定性准确是正确出库的关键,处理恰当是办案的结果和目的,程序合法是处理恰当的前提保证。

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的一般程序

(一) 立案

是指统计行政机关对涉及统计违法行为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和研究,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存在并依法需要铸就法律责任的,决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二)调查

是指统计行政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依法

统计人员的职责

是指统计人员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规定拥有的权利。

1. 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2.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闻讯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情

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3. 具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中负责填报统计资料室有关人员。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是指具有填报义乌的统计调查对象在报送统计资料时,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不得轻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它相关证明和资料。

统计行政许可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统计行政相关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关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责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1. 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明廷、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

2. 统一设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

3. 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等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时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1. 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工作

2. 受理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并对其进行初步审查

3. 负责本行政区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送达工作

4. 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等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机关

1.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哦、试卷的印刷、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2.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刷、编号、颁发和管理工作

4.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

5.依法查处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违法行为等

规定在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可以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统计调查管理

统计调查

是指统计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依照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调查方法,有组织、有计划的向被调查者收集统计资料的活动

统计调查项目

是指一定时期内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分类: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是为了实施国家管理和宏观决策的需要,对基本国情国力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

Eg:人口与就业情况统计、自然资源统计围绕国民经济核算进行的各项统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其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的专业性统计调查。

特点:所要搜集的资料,大都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业务管理所需要的数据,专业性较强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基础上,为取得管理本地方经济所需的补充性资料而进行的地方性统计调查

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审批和备案

1.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由国家统计局单独制定 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

同制定

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如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和农业普查等,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2.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

计局备案,否则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本部门管辖:指与本部门业务对口的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等)

3.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的或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原则

1. 必要性原则

主要审查该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与其他统计调查项目重复;该统计调查项目需要的数据资料能否通过已有的行政记录加工获得等

2. 可行性原则

主要审查该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是否有充分的依据,并有明确的调查目的和资料用户,申请单位是否具备实施该统计调查项目的能力;从技术上要获得准确的统计资料是否具有现实可行性,是否有相应的经费保障等

3. 科学性原则

主要审查该统计调查项目拟定的统计指标体系、调查方法、样本量、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

《统计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项目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批准,批准决定要以书面

形式作出,并予以公布;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审批和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是指实施统计调查必须遵守的技术性规范,时统计调查项目的核心内容,每一项统计调查都有相应的调查制度。

《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据《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

调查目的

调查内容 是指为了达到统计调查目的,需要搜集的统计对象的相关原始数据和资料等。如对城市住户的统计调查,其内容主要包括:城市居民家庭成员情况、住房情况、就业情况、收入情况和基本消费支出情况等

调查方法 是指确定或者选取统计调查对象的方法。经常采用的统计调查方法是全面统计报表、普查、抽样调查等。

调查对象 是指接受统计调查、履行申报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调查组织方式 是指统计调查实施过程的组织管理方式,包括统计调查表送达调查对象的方式、统计资料的搜集方式、统计资料的审核和汇总方式等。

调查表式 是指要求被调查对象填报的统计表格式

统计资料的报送 包括报送时间、报送方式等

统计资料的公布 包括公布的主体、审批程序、公布时间、公布方式等等。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的内容

统计调查表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调查的需要制发的用以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登记、搜集相关原始数据和资料,要求调查对象按照统一的规定填报的表格。

《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未标明上述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的统计调查活动。

第二节 统计调查方法

一.统计调查方法的重大变革

长期以来,我国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基本上是按照计划经济体制和分级管理的要求形成的。统计调查主要依靠全面统计报表采集统计数据,层层汇总,逐级上报。这种统计调查方法,不仅投入多、收益差、缺乏灵敏性、基层负担重;而且中间环节多,受到的干扰也越多,很难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尤其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经济结构日趋复杂,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依靠全面统计报表采集统计数据,统计信息失实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 在总结我国多年的统计调查实践经验和理论探索的额基础上,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借鉴国际上的成功做法,国家统计局对历史上形成的传统的统计调查放法体系进行了重大的改革,1994年7月20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的请示》,确定了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1996年5月15日和2009年6月27日,先后两次修订《统计法》均以法律的形式对调查方法进行了规定,肯定了统计调查方法的改革成果。

二.统计调查方法

(一) 周期性调查

即根据事先确定好的周期(5年或10年),通过逐个调查各个统计调查对象在一定时点上或 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经济活动情况,全面、系统的搜集整理和提供反映国情国力的统计数据的调查放大。

(二) 抽样调查

即根据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杨本单位进行统计调查,获取杨本单位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情况的调查方法。

(三) 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

全面调查是对构成调查对象总体的所有单位一一进行的调查,能够掌握比较全面、完整的统计资料,了解总体单位的全貌。

重点调查是在全体调查对象中选择部分重点单位进行调查,因而所取得的统计数据基本能够反映社会经济现象发展的基本趋势。

(四) 行政记录

是指行政部门为实现管理、控制盒服务等目的,通过办证、登记、审批等方式收集并保存的关于自然人或其他社会实体的相关信息。对可以利用行政记录获得的统计资料,不要再通过其他统计调查方法获取,以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统计法》第16条规定 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以有效发挥各类统计调查方法的总体优势,不断完善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我国统计的科学性。

第三节 统计标准

一.统计标准的概念

是指根据经济社会管理现代化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统计工作规范,是统计工作现代化、科学化的基础,是实现统计信息交流的共同语言。

《统计法》第17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指标涵义是指指标的内涵和外延,内涵说明该指标的规定性和与其他指标的区别,外延说明该指标包含的范围。

计算方法是指根据相关指标和相关基础资料计算某一指标的方法,包括计算原则、计算公式和有关折算系数等。

分类目录是指根据统计调查的需要,对统计客体所做的分类,如行业分类、职业分类、地区分类等,是进行统计调查资料分类整理的依据。

调查表式是指统计调查过程中使用的统一规范的调查表式。

统计编码是指统计分类、统计指标等的编码,是用于计算机汇总的标志,对于提高统计管理水平,建立统计数据库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二.统计标准的制定

《统计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统计指标根据其制定机关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分为两种,一是国家统计标准,二是部门统计标准。国家统计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 部门统计标准是在本部门管辖系统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

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统计工作的需要,在国家统计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但是,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四节 统计调查经费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就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统计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机财政预算。 所谓财政预算,是指政府对于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和支出的计划安排。依照我国预算法的规定,财政预算由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并依照批准后的预算执行。

国情国力普查一般是指全国性的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与长钢轨统计调查不同,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不需要每年进行,而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5年或者10年进行一次。 《统计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经费规定,一是明确了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二是要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经费要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第八章 统计执法检查

第一节 统计执法检查的基本含义

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各种活动的总称。

统计执法检查的四个基本特征:

一、统计执法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

《统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本法规定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机构负责查处。”可见,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依法授权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但是,根据该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部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二、统计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一方面,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要忠于职守,正确的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对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随意放弃对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权。

另一方面,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行使检查职权时,被检查达纳韦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干涉、阻挠和拒绝检查。

三、统计执法检查时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首先,为了防止滥用检查权,保障被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权限进行的。《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在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权限上做了如下的划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本法规定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

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其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方式进行执法检查,不得自行其是。

四、统计执法具有主动性

统计执法检查不仅要对已经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还要主动做好防患于未然的工作,通过积极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找违法隐患,纠正违法行为,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预防、减少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二节 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员

建立健全统计检查机构,充实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是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加强统计法制建设的组织保证。

一、统计执法检查机构

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设立的专门办理统计执法检查事项的内设机构。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要求,国家统计局设立法制工作机构(政策法规司),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省级地市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没配置专职统计执法检查员。县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未设置机构的,应当配备必要的统计执法检查员。

截至目前,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的统计法制机构已基本组建成立,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均设立了统计执法检查机构,部分地市级和县级统计局也设立了统计检查机构或者专职统计检查员。

二、统计执法检查员

是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任命或批准的从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人员。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九条的要求,统计执法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熟悉统计业务;参加统计执法检查员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统计护法检查证。

三、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检察员的主要职责

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规定,统计执法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1、 宣传、贯彻统计法;

2、 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3、 受理统计违法举报,查办、转办、督办统计违法案件;

4、 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

5、 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此外,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统计执法检查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根据我国统计执法检查的实践,统计执法检查员的主要职责是:

1、 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提供统计法律咨询服务。

2、 检查统计法的实施情况,对揭发、举报和控告的有关统计违法行为的材料和线索,依法

进行调查了解,并向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3、 对在统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者在统计法制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表扬

和奖励意见;

4、 负责本部门的统计行政复议案的复议工作,并根据授权承担本部门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的

应诉工作。

5、 完成上级机关下达的其他任务。

四、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检查员的主要职权

《统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 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2、 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它相关

证明及资料;

3、 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 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5、 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

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 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照相和复制

第三节 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

一、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

《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依法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和管理公布统计资料的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有关

部门

根据《统计法》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对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请款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从事涉外调查的涉外调查机构

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三条第十款规定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时统计执法检查的检查事项之一。因此,在我国境内从事涉外调查的涉外调查机构也是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之一

第四节 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

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十一个方面:

1、 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2、 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3、 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4、 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置统计人员;

5、 是否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6、 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证;

7、 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是否存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的法定标识;

8、 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

查时间等问题;

9、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漏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

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10、 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

11、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节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一、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机关和基本要求

1、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机关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28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辖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其中,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国家统计局派出的统计调查队管辖。国家统计局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如果对具体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2、 基本要求

A. 事实清楚 是指案件结论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B. 证据确凿 必须符合的下列要求:证据必须真实,及认定案件所依据的证据都要符合客

观情况;证据必须充分,要足以把案件中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

C. 定性准确 就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他是正

确处理案件的重要前提 ,要做到定性清楚,必须以案件事实为基础,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为判断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不可主观臆断地确定案件的性质。

D. 处理恰当 就是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统计违法者以轻重适度、恰如

其分的裁定处理。处理是否得当,主要看是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在对案件的性质、危害程度、违法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进行全面的分析的基础上所做的处理。

E. 程序合法 就是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按照法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既要做到实体合法,还要做到程序合法。最基本要求是,立案要符合法定条件,证据的收集要符合法定程序,案件的处理执行要按照法定的步骤、要有法定的依据等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清楚、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其中,事实清楚是定性处理的基础,证据确凿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定性准确是正确出库的关键,处理恰当是办案的结果和目的,程序合法是处理恰当的前提保证。

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的一般程序

(一) 立案

是指统计行政机关对涉及统计违法行为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和研究,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存在并依法需要铸就法律责任的,决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二)调查

是指统计行政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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