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修订《环境保护法》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第0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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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关于尽快修订《环境保护法》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环境保护部办理
提 案 人:何悦
主 题 词:法律,环保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我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颁布并施行至今已有23年。在此期间,《环境保护法》对促进我国的污染防治工作,节约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我国又制定了近30部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行法及相关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随着经济发展和环保领域新问题的不断涌现,“环保领域内的单行法基本上被修订了一遍,有的已经修订了两遍,但《环境保护法》一直未进行修订。在WTO框架下,我国《环境保护法》既难以适应当今中国环境保护、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也难以适应当代环境保护区域化、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尽快修订《环境保护法》。具体建议如下:
一、提升立法层次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基本法已得到理论界的共识。依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其他法律”。鉴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环境保护基本法来指导和统领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因此,建议由全国人大负责修订和通过《环境保护法》。
二、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鉴于《环境保护法》原适用范围较窄,建议《环境保护法》在修订时,将该法的适用范围调整为:国内和涉外的生态破坏防治、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安全维护、污染防治、资源利用与回收、特殊环境保护等内容。建议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确定为:环境优先原则、协调发展原则、风险预防原则、环境保护知情原则、环境责任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
三、法律制度
我国《环境保护法》应建立和完善的法律制度包括: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生态区划与环境功能区划制度、环境目标责任制度、环境质量公告和信息发布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标准制度、“三同时”制度、许可证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环境权属制度、污染排放指标交易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应急保障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四、政府环保责任
政府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政府履行环境责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当地的环境质量优劣。近些年来,政府在环保方面不作为、干预执法及决策失误是造成环境顽疾久治不愈的主要根源之一。环境违法事件背后,大都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些地方政府在单
纯追求经济利益的错误政绩观指导下,大搞地方保护主义,成为环境违法行为的保护伞和挡箭牌。政府不履行环境责任以及履行环境责任不到位,已成为制约我国环保事业发展的严重障碍。因此,修改《环境保护法》,必须紧紧围绕落实“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政府环保责任,完善监管制度,重点解决地方政府干扰环境执法问题。
五、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违法造成国家公共资源遭到损害时,仅仅依靠赔偿等经济手段是难以遏制的,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的出发点是维护公共利益,由于现行法律对原告资格的认定仅限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法院往往不受理公益诉讼案件。鉴于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规定,要“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建议修订《环境保护法》时,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来源:中国政协网
关于尽快修订《环境保护法》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第0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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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关于尽快修订《环境保护法》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环境保护部办理
提 案 人:何悦
主 题 词:法律,环保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我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颁布并施行至今已有23年。在此期间,《环境保护法》对促进我国的污染防治工作,节约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我国又制定了近30部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行法及相关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随着经济发展和环保领域新问题的不断涌现,“环保领域内的单行法基本上被修订了一遍,有的已经修订了两遍,但《环境保护法》一直未进行修订。在WTO框架下,我国《环境保护法》既难以适应当今中国环境保护、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也难以适应当代环境保护区域化、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尽快修订《环境保护法》。具体建议如下:
一、提升立法层次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基本法已得到理论界的共识。依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其他法律”。鉴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环境保护基本法来指导和统领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因此,建议由全国人大负责修订和通过《环境保护法》。
二、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鉴于《环境保护法》原适用范围较窄,建议《环境保护法》在修订时,将该法的适用范围调整为:国内和涉外的生态破坏防治、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安全维护、污染防治、资源利用与回收、特殊环境保护等内容。建议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确定为:环境优先原则、协调发展原则、风险预防原则、环境保护知情原则、环境责任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
三、法律制度
我国《环境保护法》应建立和完善的法律制度包括: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生态区划与环境功能区划制度、环境目标责任制度、环境质量公告和信息发布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标准制度、“三同时”制度、许可证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环境权属制度、污染排放指标交易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应急保障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四、政府环保责任
政府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政府履行环境责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当地的环境质量优劣。近些年来,政府在环保方面不作为、干预执法及决策失误是造成环境顽疾久治不愈的主要根源之一。环境违法事件背后,大都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些地方政府在单
纯追求经济利益的错误政绩观指导下,大搞地方保护主义,成为环境违法行为的保护伞和挡箭牌。政府不履行环境责任以及履行环境责任不到位,已成为制约我国环保事业发展的严重障碍。因此,修改《环境保护法》,必须紧紧围绕落实“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政府环保责任,完善监管制度,重点解决地方政府干扰环境执法问题。
五、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违法造成国家公共资源遭到损害时,仅仅依靠赔偿等经济手段是难以遏制的,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的出发点是维护公共利益,由于现行法律对原告资格的认定仅限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法院往往不受理公益诉讼案件。鉴于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规定,要“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建议修订《环境保护法》时,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来源:中国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