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
(一)受理范围:由区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冠名“淄博”的民营医疗机构和市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分支机构。
(二)办理程序:区卫生局医政科受理,会同有关科室组织专家申请材料和实地考察,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出具正式批复文件;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并审查申请材料,区卫生局医政科会同有关科室组织专家实地考核,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冠名“淄博”的民营医疗机构和市局核发《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分支机构设置由区卫生局审核后,报市卫生局审批,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三)办理期限: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说明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4、拟增设科目从业人员名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等);
5、拟增设诊疗科目从业人员(医师、护士)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
6、拟增设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和购买发票、合格证的复印件;
7、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
8、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9、专项科目或技术批准证书(如《放射诊疗许可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等);
10、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批准文号: 字( )第 号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医疗机构名称 (章)
登 记 号□□□□□□□□□□□□□□□□□□□□□□
(医疗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章)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一)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二)提交文件、证件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三)受理、审查、核准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核准变更登记事项)
(四)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归档、公告情况
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
(一)受理范围:由区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冠名“淄博”的民营医疗机构和市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分支机构。
(二)办理程序:区卫生局医政科受理,会同有关科室组织专家申请材料和实地考察,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出具正式批复文件;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并审查申请材料,区卫生局医政科会同有关科室组织专家实地考核,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冠名“淄博”的民营医疗机构和市局核发《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分支机构设置由区卫生局审核后,报市卫生局审批,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三)办理期限: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说明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4、拟增设科目从业人员名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等);
5、拟增设诊疗科目从业人员(医师、护士)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
6、拟增设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和购买发票、合格证的复印件;
7、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
8、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9、专项科目或技术批准证书(如《放射诊疗许可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等);
10、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批准文号: 字( )第 号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医疗机构名称 (章)
登 记 号□□□□□□□□□□□□□□□□□□□□□□
(医疗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章)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一)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二)提交文件、证件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三)受理、审查、核准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核准变更登记事项)
(四)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归档、公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