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教材变化

2015 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教材变化

第一章 总论

原教材 页 行 内容 内容 增加“根据 2015 年 2 月 4 日起施行 23 倒数第 12 行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 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增加“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 倒数第 11 行 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 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 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 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将“但对被劳改教养的人提起的诉 倒数第 11 行 讼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 修改为“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 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 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增加“根据 《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 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 第一章 总论 23 倒数第 5 行 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 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 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纠 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 增加“(5)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 23 倒数第 2 行 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 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 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增加“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 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正数第 2 段 后 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 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 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增加“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 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 24 正数第 3 段 后 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 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 24 倒数第 9 行 24 正数第 3 段 第2行 24 正数第 5 行 23 23 页倒数 第 2 行—24 页正数第 3 行 23 倒数第 7 行 23 倒数第 9 行 23 倒数第 12 行 新教材 页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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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增加“根据 《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 3 日前用传票传 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 25 正数第 4 行 在“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后 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 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 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 途时间。” 25 正数第 8 行 删除“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 3 日前通 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增加“根据 《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 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

的事实 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 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 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 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 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 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 争执无原则分歧。当事人双方可就开 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 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 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 庭。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 电话、 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 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 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 25 正数第 13 行 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 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 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适用简 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 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起诉时 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当事 人一方人数众多的;适用审判监督程 序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的;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 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其他不宜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 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 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 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 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 之日计算。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 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 25 25 页倒数 第 6 行—26 页正数第 2 段 25 倒数第 10 行 25 倒数第 17 行

理。” 删除“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 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 正数第 13 行 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适用简易程 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 理,可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不受 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 程序的限制” 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6 正数第 7 行 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 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的,可以申请再审” 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 发生法律效力后 6 个月内提出。” 增加“根据 《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审申请被 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对再审判 决、裁定提出申请的;在人民检察院 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 26 检察院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 申请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 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院建议或者 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 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 定除外。” 删除“申请执行的期限

从法律文书 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 26 正数第 4 段 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 1 年, 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 6 个 月” 增加“申请执行的期间为 2 年,申请 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 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此处 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 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 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分期履行 26 正数第 4 段 后 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 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 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 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 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 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 27 正数第 5 段 的第 4 行 27 27 正数第 3 段 27 正数第 3 行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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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 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增加“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32 最后一行 (2014 年 12 月 18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 1636 次会议通过,自 2015 年 2 月 4 日起施行。” 33 最后一行

第二章

原教材 页 行 内容

公司法律制度

新教材 内容 增加“2013 年 11 月 30 日, 国务院发 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 见》,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3 月 21 日 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 《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 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 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 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 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 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 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 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同一公司既 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 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 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 先股。 页 行

第2章 公司法律制 度 72 倒数第 2 行 在“2.国有股、发起人和社会公众 股”前面

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 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试点期间,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公开或 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 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但公司 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 股股份总数的 50%,且筹资金额不得 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 50%,已回购、 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优先股股东的

分类表决权,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 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 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 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 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 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 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

倒数第 1 行 73~74 ~74 页最后 1行

注册资本超过 10%;(3)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 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 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优先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优先分配 利润和剩余财产。 在利润分配上, 《管 理办法》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可授权公 司董事会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 股支付股息。公司累计 3 个会计年度 或连续 2 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 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 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 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 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 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对于 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 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 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 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 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 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 77 3 在《证券法》后面增加 有利于政府的宏观管理公 司···实施管理。 将“2008 年 5 月 5 日,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 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79 变更为“有利于政府的宏观管理;有 利于政府掌握情况,制定政策,实施 管理。” 修改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 增加“7.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 89 最后一行 年 3 月 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管理委员会[第 97 号令],2014 年 3 月 21 日发布” 91 倒数第一行 第 4 段第 1 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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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段第 1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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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原教材 页 行 内容

金融法律制度

新教材 内容 变更为: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 页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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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数第四 新的《证券法》共十二章二百四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0 行 条 次会议修正。《证券法》共十二章 二百四十条, 变更为:1.一般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发行 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 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1)发行债券的数量; (2)发行方式; (3)债券期限; (4)募集资金的用途; (5)决议的有效期; (6)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 发行公司债券,如果对增信机制、 偿债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应当 在决议事项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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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数第四 行

第四章 金融法律 制度 171、 172 171 页倒 数第八行 1.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3)违 至 172 页 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 倒数第九 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行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 公开发行。公开发行包括面向公众 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两种方式。所谓合格投资 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 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 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 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 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 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 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 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 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 品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备案的私募基金; (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 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 、 172 页倒 数第 8 行 ,172--175 至 175 页 正数第 16 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 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 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 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 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 得转借他人。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 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 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2.公开发行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 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公司债券,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 民币 3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 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 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 的 40%; ③最近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 付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 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 ⑤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 利率水平; 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 ①最近

36 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 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 大违法行为; ②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③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 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④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

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 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 ①发行人最近 3 年无债务违约或者 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②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 息的 1.5 倍; ③债券信用评级达到 AAA 级; ④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 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债券公 开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仅面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 监会简化核准程序。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 从事证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 构进行信用评级。发行人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 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的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受理 申请文件后,依法审核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的申请,自受理发行申请文 件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 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行申 请核准后,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 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可能不 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暂缓或者 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 准程序。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 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 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 12 个 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 在 24 个月内发行完毕。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 日起 6 个月内有效。采用分期发行 方式的,发行人应当在后续发行中 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债券募集说明 书,并在每期发行完成后 5 个工作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 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 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

象不得超过 200 人。 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 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 承担能力,确认参与非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 者,并充分揭示风险。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 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 露。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 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 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 得超过 200 人。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 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例 4-7】 下列关于公司债券发行的 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公司债券的发行包括面向公众投 资者公开发行、面向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非公开发行三种方式 B.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 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 说明书中披露 C.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 次核准,分期发行 D.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 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 【解析】正确答案是 ACD。公司债券 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包括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 发行、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两 种方式。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 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 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 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 12 个月内完 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 24 个 月内发行完毕。非公开发行的公司 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且仅 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

将“上市公司收购的投资者的目的 187 第 13 页 在于获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权”改为:

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在于获得被上 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变更为:一是公告义务。实施要约 收购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 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 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作出提示性公告。要约收购完成后, 收购人应当在 15 日内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 予以公告。二是禁售义务。收购人 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 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 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 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190

第4行

188

第 19 行至 第 22 行

一是报告义务。实施要约收购的收 购人必须事先向中国„„不得卖出 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191

第 8 行至 第 12 行

189 189 190

第 10 行、 删除: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 11 行 第 19 行 第 20 行 倒数第二 段整段 删除“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 议。 变更为: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 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 30%时,继续进行收购 第 10--12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转化为要 行 约收购。 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删除:抄报派出机构 增加: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变更为: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 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 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192 192 193

第1行 第9行 第 10 行 第 20、21 行 倒数第 6 行

190

193

191

第7行

193

193 页倒 数第 3 行 至 194 页

第1行

191

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转化 193--194 为要约收购。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 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 30%的,超过 30%的部分,也应当改 以要约方式进行。

191

倒数第一 收购人应当在 15 日内“将收购情况 行 报告···并予以公告”

改为:收购人应当在 15 日内“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 报告,并予以公告” 改为:“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 194 倒4段

192

11 行

“此次修改篇幅较大····世界 行。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 性金融危机而进行的”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0 次会 议修正” 增加: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

195

第5行

248

第四行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后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0 次会议修正”

250

倒数第 6 行 第6行

248 16 与 17 之

增加:“17.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

251

理办法(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1 月 15 日通过,自 2015 年 1 月 15 日公 布之日起施行)” 之后顺延序号。

248

17

增加

“2014 年 10 月 23 日第三次修订”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251

11

248

20

增加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修正”

251

14

第五章 本章没有变化

合同法律制度

2015 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之《经济法》教材变化 第六章

原教材 页 321 行 倒数第 12 行 内容 内容 增加“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 经国务院批准, 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增值税法律制度

新教材 页 323 行 倒数第 12 行 倒数第 9 行 倒数第 3、 4行

323

倒数第 12 删除:(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2 号, 行 倒数第 自 2010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 增加“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 杏仁油、 葡萄 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 13%增值税税 率。” 增加“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类、养猪设 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 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 适用 13%增值税税率。” “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 人,······具体规定如 下:” 修改为“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 国务院批准, 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将 6%和 4%的增值税征 收率统一调整为 3%,具体规定如下:” 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 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 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 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 修改为“3.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

325

328 5-6 行之 间 第 11-12 行之间

330

329

333

第 15、16 行

330

倒数第 8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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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数第 3 行

330

倒数第 4 “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 行 税” “按照 4%征收率减

半征收增值 税” “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 税”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4%征收率减 半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 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倒数第 4 行

333

第3行

第六章 331 第 2 行 增值税 331 第 5 行

333

第9行

333

第 11 行

331 第 15 行

333

第 21 行

331 第 18 行 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 物, 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 缴纳增值税:”

333

倒数第 10 行

“4.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 修改为“4.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 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 情形之一的, 暂按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 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 增值税” 算缴纳增值税” 修改为“简易办法依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 增值税” 增加“6.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 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可以按照 3%征收 334 第 11 行 334 第4行

331

332 第 4 行

332

第 4 行下 方

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7.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

334

第 12 行

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当按照 3% 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 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8.固定业户(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 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 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 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 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 理证明”的, 经营地税务机关按 6%的征收率 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 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携带的专用发票逐 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 338 第 16 行 487(万元) 338 第 19 行 “1.04÷(1+4%) ×4%×50%×5=0.1(万元)” 修改为“28.487(万元” 修改为“1.04÷(1+3%)×2%×5=0.10095 (万元)” 批注:教材例 6-11,答案“(7)应纳增值 338 倒数第 11 行 税税额 =28.487+8.5+7.48+0.1-21.06-7.12=16.387 (万元)”标红处有误。 修改为“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依 3%征收率 倒数第 19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 减按 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按下列公式确定 339 行到倒数 过的物品和货物······应 第8行 纳税额=销售额×4%” 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 343 第 3 行 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 第 13 号)的相关

规定” 修改为“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 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规 定” 增加“(13)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 《财政 343 第 6 行下 方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 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 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加“6.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 产品(以下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 料油(以下称 2 类油品),且使用 2 类油品 344 倒数第 10 行 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 油、燃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 50%(含)以 上的企业,其外购 2 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 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 7. 装机容量超过 100 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 (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 347 第4行 345 第 17 行 347 第 13 行 341 倒数第 1 行 341 第9行 341 341 第1行 第5行

2013 年 1 月 l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 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8%的部分实行即征 即退政策;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12%的部 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8.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租赁企业一般贸 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 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 优惠政策, 即进口空载重量在 25 吨以上的飞 机减按 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以来, 对已按 17%税率征收进口环节 增值税的上述飞机,超出 5%税率的已征税 款,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以 退还。” 倒数第 4 行后 倒数第 2 “适用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 行 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4.······销售自来水按 348 第 5 行 简易办法依照 6%征收率征收增值 税” 348 第 8、10、 6%、4%、6% 11 行 增加“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调整为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含 3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 3%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的” 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征收 增值税” 350 347 倒数第 11 行 倒数第 8 行 倒数第 2 行 第 2、4、 5行

344

347

350

修改为“3%” 增加: 此后,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 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需要,税务总局 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进

351

349

第 14 行 后

行改版,同时提升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 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水平,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启用新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 票,老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暂 继续使用。

352

第6行

倒数第 14 “(1)······ 349 行到

倒数 (2)······ 第 12 行 (3)······”

修改为“ (1) 记账联: 作为销售方记账凭证; (2)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税凭证; (3)发票联:作为购买方记账凭证。” 增加“为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 序, 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 一般纳税人申请 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 352

第 17、 18、 19 行

349

倒数第 5 行后

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 验。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 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 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352

倒数第 9 行

350 倒数第 2

增加“为了加强对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

353

倒数第 4

行下方

用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 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 (1)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 或 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 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 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 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 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 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 义开具的。

355

倒数第 17 行 倒数第 2 段 倒数第 1 行 交通运输业的应税范围

“营改增试点”后增加: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经国务院批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 修改为:“根据我国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方案,以下情形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 修改为“交通运输业” 增加:“(三)电信业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 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 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 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 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 360 358

倒数第 9 行

356

第4行

356

360

第5行

357

倒数第 15 行上方

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 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 素的业务活动。 2.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 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 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 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 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 缴纳增值税。”

360

倒数第 9 行

357

倒数第 15 行 第 10~11 行 第 9~10 行

“(三)

现代服务业的应税范围” 修改为“(四)部分现代服务业” 增加“4.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 11%;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 6%;” 增加“(5)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境 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言 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

361

第1行 倒数第 9 行 倒数 10~12 行

360

363

361

364

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 税。” 增加“试点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 第 15~16 行 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 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 纳增值税。” 增加“(一)零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 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 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4)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 澳 门、 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 澳门、 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称港澳台运 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5)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境内的单位或 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 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 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6)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境内的单位或 365 第 3~4 行 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 湿租服务,368~369 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 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 务, 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 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 值税零税率; (7) 航天运输服务参照国际运输服务, 适用 增值税零税率; (8)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境内的单位和 个人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 营资格登记证》或加注国际客货运输的《水 路运输许可证》,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 际运输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 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 增加“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 试点纳税人通 367 第 5~6 行 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 际运输、 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 371 第 13~15 行 370 倒数 第 12 行 ~371 第 11 行 366 第 2~4 行

363

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 理相关业务手续,可免征增值税。” 增加“19.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

税。 20.工程、 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 务,免征增值税。 21.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免 征增值税。 22.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免征增值 税。 23.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免征增值税。 24.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 务,免征增值税。 25.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 (作品) 的发 行、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367 第 18~19 行 26.不具有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等纳 税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27.不具有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等纳税人 提供的港澳台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28.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 技术咨 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 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 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 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 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 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 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 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 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9.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免征增值 税。” 增加“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汇总缴 纳增值税 (一)基本规定 1.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 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允许汇总缴纳增值 税。 369 第 13~14 行 2.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 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 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 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 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 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374 第8行 371 倒数第 6 行

3.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为总机构及其分 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 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乘以增值税适用税率。 4.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 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 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 围注释》 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5.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 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 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 率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 时予以调整。 分支机构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 纳增值税。 6.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 业务当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总机构当 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 下期继续抵减。 7.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 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 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 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 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 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 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 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 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 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二)邮政业、电信业的汇总缴纳增值税 1.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 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邮政企业或 电信企业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邮政企 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提供邮政服 务的企业。电信企业,是指中国电信集团公 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 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提供电信服务的企 业。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邮政 企业或电信企业(以下称总机构)应当汇总 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或总机构及其 所属电信企业(以下称分支机构)提供邮政

服务或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已缴纳 (包括预缴和查补)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 以外或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 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 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3.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为总机构及其分 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或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 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乘以增值税适用税率。 4.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 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或提供电信服务及其 他应税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和应税服务, 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与邮政服务或与 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 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 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总机构汇 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用于邮政服务以外或用于电信服务及其他应 税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5.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提供邮政服务或 用于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与 不得汇总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照 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原则执行。 即: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 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

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 项目销售额) ÷ (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 营业额)。 6.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或提供电信服务及 其他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 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 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邮政服务接 受方和本总、分支机构外的其他邮政企业) 提供邮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或为为分支机构对 外(包括向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接受方 和本总、分支机构外的其他电信企业)提供 电信服务取得的收入;预订款为分支机构向 邮政服务接受方收取或为分支机构以销售电 信充值卡(储值卡)、预存话费等方式收取 的预订款。分支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以外或 除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 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

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7.分支机构应按月将提供邮政服务的销售 额、预订款、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 集汇总,填写《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 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或应按月将提供电信 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销售额、预订款、进 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 填写 《电 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 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 月 10 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总机构的纳税期限 为一个季度。 8.总机构应当依据《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 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或《电信企业分支 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汇总计 算当期提供邮政服务或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 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 政服务或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当期 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 抵减不完的, 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计算公式为: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 额-当期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汇 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三)铁路运输业汇总缴纳增值税 1.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中国铁路 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可汇总申报缴纳增 值税。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向机构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汇总计算本部及其所 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 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以下称铁路运输及 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所属运 输企业提供上述应税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 和查补)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发生除铁路运输及 辅助服务以外的

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 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 纳税。 3.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销项税额,为中国 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 及辅助服务的销售额乘以增值税适用税率。 4.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中 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为提供铁路 运输及辅助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

税额。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取 得与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 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 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中国铁路 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中国铁路总 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用于铁路运输及辅助 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5.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用于提 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进项税额与不得汇 总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照试点实 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原则执行。即: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 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 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 项目销售额) ÷ (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 营业额)。 6.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 输及辅助服务,按照除铁路建设基金以外的 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铁路建设基金)×预 征率 销售额是指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和其他 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取得 的收入。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是指中国铁路 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以外的铁路运输企 业。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发生除铁 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 就地申报纳税。 7.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应按月将 当月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销售额、进 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 填写 《铁 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 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 次月 10 日前传递给中国铁路总公司。 中国铁 路总公司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8.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根据《铁路运输企业 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汇 总计算当期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增值 税应纳税额,抵减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 运输及辅助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 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 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

汇总进项税额

当期应补(退)税额=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 期已缴纳税额” 369 倒数 4~7 行 删除 6.和 7. 删除 10., 并增加“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财税〔2014〕43 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 《总分 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税〔2013〕74 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邮政企业增值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4 年第 5 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电信企业增值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4 年第 26 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铁路运输企业增 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 370 第 2~3 行 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 号)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 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 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6 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 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4 年第 19 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4 年第 39 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3 号) 378 378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原教材 页 行 内容 内容 增加“6.生物药品制造业, 专用设备 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 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 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等 6 个行业的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可缩短折旧 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上述 6 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 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人当期成 【例 7-15】 395 前面增加 一段 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 加速折旧的方法。所有行业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 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 过 100 万元的,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 第七章 企业所得 税法律制 度 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 旧;单位价 值超过 100 万元的, 可缩短折旧年限 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所有行业 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 5 000 元 的固定资产,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 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一是收购企业的股权收购比例不得 低于

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 75% 改成“一是收购企业的股权收购比 例不得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 50%” 增加: 4.企业重组特别规定 (1)对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 间, 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 中间第 4 点 402 下面增加 两段内容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 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凡具有合理 商业目的、 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 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股权或资产 转划 12 个月内不改变 被划转股权 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且划出 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 确认损益的, 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 410~411 410 页倒数 第 8 行到 411 页第 5 行 409 倒数第 14 行 403 第 4~15 行 新教材 页 行

401

第8行

理: 一是划出方企业与划入方企业均 不确认所得; 二是划入方企业取得被 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以被划 转股权或资产的原 账面净值确定; 三是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 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2)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 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 分期均匀计 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按规定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对 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 应进行评估 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 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 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 资产的计税基础, 应按非货币性资产 的公允价值确定。 增加: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410 第8行 按 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方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 元(含 1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19 第 1~3 行

第八章

原教材 页 459 行 7 内容

相关法律制度

新教材 内容 “所谓”修改为“反不当竞争法中 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 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或者歧视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1)就同 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 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 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 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 页 468 7 行

487

正7行

“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 无关;(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 益后”后增加: 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 品;(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 行业的业绩、 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 中标、成交条件;(5)对供应商采取 不同的资格审査或者评审标准; (6)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 商标、 品 牌或者供应商;(7)非法限定供应

496

正 7-15 行

第八章 相关

法律 制度

商的所有制形式、 组织形式或者所在 地;(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 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 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厉行节 约, 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 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 的赠品、 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 商品、 服务。 采购人采购纳人集中采 购目录的政府釆购项目, 必须委托集 488 正3行 “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后增加: 中采购机构代理釆购; 采购未纳入集 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可以自 行采购, 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 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 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 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属 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 目, 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属于本 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经省级以上 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488 正5行 将“采购代理机构是根据采购人的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 497 正 20-21 行 497 正 10-18 行

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非盈利事业法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人。”修改为: 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的非盈利事业法人。 集中采购机构是社区的市级以上人 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盈利事业法人, 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 集 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是 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机构。 采 购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根 据采购人委托制订集中采购项目的 实施方案, 明确采购规程, 组织政府 采购活动, 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 托。(2)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 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采 购效率更高、 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 好的要求。(3)建立完善的政府采 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具备开展政府 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备。 (4)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 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 合同文书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 服务水平, 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 删除“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 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 497 页 21

488

正 5-14 行

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及时 497-498 行-498 页 构,„„可以自行采购”后,增加: 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第6行 (5)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 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不得与采 购人、 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 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 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 旅 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 价证券等, 不得向采购人

或者供应商 包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6)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 采购政策、 采购预算、 采购需求编制 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 服 务、 安全等要求。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 供的公共服务项目, 应当就确定采购 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除因技术 复杂或者性质特殊, 不能确定详细规 格或者具体要求外, 采购需求应当完 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 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488

倒 13 行

在“法规规定的奇特条件。 ”与“两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 个以上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中 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不得

498

第三段

间增加一段:

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 为采购项目 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 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 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 动。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 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 应当按

488

倒9行

“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 承担连带责任”后增加:

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 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的,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 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 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98 倒 9-12 行

删除“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 489 4 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 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 标采购” 增加“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 标的, 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 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 购方式采购。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 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或服务化整为 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 489 5 标采购。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 采购人 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 类别的货物、 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 的方式多次采购, 累计资金数额超过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属于以化整为 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但项目预算调 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 式采购除外。” 增加“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 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 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 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 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 491 倒数第 2 行 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 采购人或 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 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 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 间。” 492 4 增加“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 标保证金的,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 502 13-18 502 3-7 499 4-9 499 3

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投标保证金 应当以支票、 汇票、 本票或者金融机 构、 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 式提交。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无效。 采购 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 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自政府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492 5 将“(二)竞争性谈判” 修改为“ (二) 竞争性谈判的程序要 求” 增加“谈判文件不能完整、 明确列明 采购需求, 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 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 在谈判结束 492 9 后, 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 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 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 并要求其在 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492 492 第4段 倒数第 12 行 将“(三)询价” 删除“询价。” 增加“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 492 倒数第 12 行 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在询价过 程中, 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 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增加 “ (四)有关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 纪律要求 上述三类采购方式中, 有关主体及其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1)政府采购评审专 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不得泄露 评审文件、 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 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 竞争性谈判 492 倒数第 8 行 在【例 8-11】前面 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 现供应商有行贿、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 串通等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向财政 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 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 应当及时向 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2)评标 委员会、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 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 公正、 审慎的 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 序、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 503 503 页第 3 段—504 页 第4段 503 6-8 修改为“(三)询价的程序要求” 503 503 1 502 倒数第 9-12 行 502 第2段

审。 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 性规定的, 评标委员会、 竞争性谈判 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 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 况。 评标委员会、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 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 签字, 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 任。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 应当在评 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 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3)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 员会、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 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 误导性的解释 或者说明。 (五)评审结束程序 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 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 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 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 成交供应 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发出中 标、 成交通知书, 并在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 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 判文件、 询价通知书随中标、 成交结 果同时公告。 中标、 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 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中 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 地址和中标 或者成交金额,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 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 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六) 中标、 成交结果的拘束力及履 行验收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 采 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 组织重新评审。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 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 重新评审的, 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 对供 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

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 服务、 安 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 验收, 并出具验收书。 验收书应当包 括每一项技术、 服务、 安全标准的履 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 服务项目, 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 参与并出具意见, 验收结果应当向社 会公告。” 增加“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 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供应商应 493 7 当以支票、 汇票、 本票或者金融机构、 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提交。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 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 签订合同的, 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 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 “应当承 507 倒 2 担法律责 行 任”后增 加: 排序, 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 交供应商, 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 活动。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将政府采购合同 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 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在“政府 采购项目 的采购合 493 正 13 同自签订 页 之日起 7 个 工作日 内”前增 加: 在“但答 复的内容 不得涉及 493 倒6 行 商业秘 密”与 “供应商 认为采购 人„„” 之间增加: 倒4 行 在“以书 面形式向 采购人提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 购人对采购代理机

构委托授权范围 的,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 505 倒 6-9 行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 问作出答复。 505 倒 11-12 行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 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 购资金。 505 504 504 页 倒数第 二行 -505 页 第5行 504 倒数第 6-9 行

正 7-8 行

493

出质疑” 与“采购 人应当在 收 到„„” 之间增加:

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 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 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后面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对政 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 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 494 倒数第 2 行 在“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后 和人员应予以配合。 审计机关、 监督 面 机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 购活动实施监督, 发现采购当事人有 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政府部 门” 495 495 第二行 删除“八、 违反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责 至 496 至 496 全部 任„„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 内容 承担民事责任” 删除:【例 8-13】下列各项中„„ 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 决算的不适 当的决定和命令。 替换为“违法行为包括违反国家财 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14 类” 508 507 第3行 506 倒数第 1-4 行

498 498 页倒数 页 第4行

—499 —499 页正 页 数第 17 行

501 倒数第 4 行 将“违法行为分为 14 类” 501 501 最后二 删除“1.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 至 509 行至 509 前 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情节严 面2行 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511

第 13 行

511

2015 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教材变化

第一章 总论

原教材 页 行 内容 内容 增加“根据 2015 年 2 月 4 日起施行 23 倒数第 12 行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 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增加“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 倒数第 11 行 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 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 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 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将“但对被劳改教养的人提起的诉 倒数第 11 行 讼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 修改为“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 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 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增加“根据 《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 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 第一章 总论 23 倒数第 5 行 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 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 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纠 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 增加“(5)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 23 倒数第 2 行 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 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 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增加“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 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正数第 2 段 后 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 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 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增加“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 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 24 正数第 3 段 后 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 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 24 倒数第 9 行 24 正数第 3 段 第2行 24 正数第 5 行 23 23 页倒数 第 2 行—24 页正数第 3 行 23 倒数第 7 行 23 倒数第 9 行 23 倒数第 12 行 新教材 页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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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诉。” 增加“根据 《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 3 日前用传票传 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 25 正数第 4 行 在“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后 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 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 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 途时间。” 25 正数第 8 行 删除“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 3 日前通 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增加“根据 《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 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

的事实 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 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 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 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 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 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 争执无原则分歧。当事人双方可就开 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 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 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 庭。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 电话、 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 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 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 25 正数第 13 行 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 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 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适用简 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 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起诉时 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当事 人一方人数众多的;适用审判监督程 序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的;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 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其他不宜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 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 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 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 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 之日计算。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 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 25 25 页倒数 第 6 行—26 页正数第 2 段 25 倒数第 10 行 25 倒数第 17 行

理。” 删除“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 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 正数第 13 行 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适用简易程 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 理,可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不受 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 程序的限制” 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6 正数第 7 行 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 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的,可以申请再审” 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 发生法律效力后 6 个月内提出。” 增加“根据 《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审申请被 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对再审判 决、裁定提出申请的;在人民检察院 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 26 检察院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 申请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 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院建议或者 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 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 定除外。” 删除“申请执行的期限

从法律文书 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 26 正数第 4 段 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 1 年, 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 6 个 月” 增加“申请执行的期间为 2 年,申请 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 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此处 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 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 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分期履行 26 正数第 4 段 后 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 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 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 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 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 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 27 正数第 5 段 的第 4 行 27 27 正数第 3 段 27 正数第 3 行 26

25

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 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增加“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32 最后一行 (2014 年 12 月 18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 1636 次会议通过,自 2015 年 2 月 4 日起施行。” 33 最后一行

第二章

原教材 页 行 内容

公司法律制度

新教材 内容 增加“2013 年 11 月 30 日, 国务院发 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 见》,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3 月 21 日 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 《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 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 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 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 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 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 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 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同一公司既 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 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 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 先股。 页 行

第2章 公司法律制 度 72 倒数第 2 行 在“2.国有股、发起人和社会公众 股”前面

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 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试点期间,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公开或 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 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但公司 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 股股份总数的 50%,且筹资金额不得 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 50%,已回购、 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优先股股东的

分类表决权,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 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 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 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 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 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 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

倒数第 1 行 73~74 ~74 页最后 1行

注册资本超过 10%;(3)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 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 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优先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优先分配 利润和剩余财产。 在利润分配上, 《管 理办法》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可授权公 司董事会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 股支付股息。公司累计 3 个会计年度 或连续 2 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 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 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 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 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 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对于 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 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 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 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 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 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 77 3 在《证券法》后面增加 有利于政府的宏观管理公 司···实施管理。 将“2008 年 5 月 5 日,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 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79 变更为“有利于政府的宏观管理;有 利于政府掌握情况,制定政策,实施 管理。” 修改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 增加“7.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 89 最后一行 年 3 月 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管理委员会[第 97 号令],2014 年 3 月 21 日发布” 91 倒数第一行 第 4 段第 1 行 5

78

4

82

第 4 段第 1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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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原教材 页 行 内容

金融法律制度

新教材 内容 变更为: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 页 行

167

倒数第四 新的《证券法》共十二章二百四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0 行 条 次会议修正。《证券法》共十二章 二百四十条, 变更为:1.一般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发行 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 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1)发行债券的数量; (2)发行方式; (3)债券期限; (4)募集资金的用途; (5)决议的有效期; (6)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 发行公司债券,如果对增信机制、 偿债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应当 在决议事项中载明。

169

倒数第四 行

第四章 金融法律 制度 171、 172 171 页倒 数第八行 1.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3)违 至 172 页 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 倒数第九 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行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 公开发行。公开发行包括面向公众 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两种方式。所谓合格投资 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 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 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 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 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 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 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 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 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 品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备案的私募基金; (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 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 、 172 页倒 数第 8 行 ,172--175 至 175 页 正数第 16 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 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 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 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 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 得转借他人。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 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 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2.公开发行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 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公司债券,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 民币 3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 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 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 的 40%; ③最近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 付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 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 ⑤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 利率水平; 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 ①最近

36 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 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 大违法行为; ②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③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 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④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

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 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 ①发行人最近 3 年无债务违约或者 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②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 息的 1.5 倍; ③债券信用评级达到 AAA 级; ④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 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债券公 开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仅面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 监会简化核准程序。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 从事证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 构进行信用评级。发行人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 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的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受理 申请文件后,依法审核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的申请,自受理发行申请文 件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 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行申 请核准后,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 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可能不 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暂缓或者 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 准程序。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 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 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 12 个 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 在 24 个月内发行完毕。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 日起 6 个月内有效。采用分期发行 方式的,发行人应当在后续发行中 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债券募集说明 书,并在每期发行完成后 5 个工作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 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 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

象不得超过 200 人。 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 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 承担能力,确认参与非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 者,并充分揭示风险。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 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 露。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 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 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 得超过 200 人。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 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例 4-7】 下列关于公司债券发行的 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公司债券的发行包括面向公众投 资者公开发行、面向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非公开发行三种方式 B.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 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 说明书中披露 C.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 次核准,分期发行 D.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 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 【解析】正确答案是 ACD。公司债券 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包括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 发行、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两 种方式。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 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 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 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 12 个月内完 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 24 个 月内发行完毕。非公开发行的公司 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且仅 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

将“上市公司收购的投资者的目的 187 第 13 页 在于获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权”改为:

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在于获得被上 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变更为:一是公告义务。实施要约 收购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 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 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作出提示性公告。要约收购完成后, 收购人应当在 15 日内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 予以公告。二是禁售义务。收购人 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 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 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 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190

第4行

188

第 19 行至 第 22 行

一是报告义务。实施要约收购的收 购人必须事先向中国„„不得卖出 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191

第 8 行至 第 12 行

189 189 190

第 10 行、 删除: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 11 行 第 19 行 第 20 行 倒数第二 段整段 删除“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 议。 变更为: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 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 30%时,继续进行收购 第 10--12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转化为要 行 约收购。 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删除:抄报派出机构 增加: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变更为: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 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 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192 192 193

第1行 第9行 第 10 行 第 20、21 行 倒数第 6 行

190

193

191

第7行

193

193 页倒 数第 3 行 至 194 页

第1行

191

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转化 193--194 为要约收购。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 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 30%的,超过 30%的部分,也应当改 以要约方式进行。

191

倒数第一 收购人应当在 15 日内“将收购情况 行 报告···并予以公告”

改为:收购人应当在 15 日内“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 报告,并予以公告” 改为:“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 194 倒4段

192

11 行

“此次修改篇幅较大····世界 行。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 性金融危机而进行的”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0 次会 议修正” 增加: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

195

第5行

248

第四行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后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0 次会议修正”

250

倒数第 6 行 第6行

248 16 与 17 之

增加:“17.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

251

理办法(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1 月 15 日通过,自 2015 年 1 月 15 日公 布之日起施行)” 之后顺延序号。

248

17

增加

“2014 年 10 月 23 日第三次修订”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251

11

248

20

增加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修正”

251

14

第五章 本章没有变化

合同法律制度

2015 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之《经济法》教材变化 第六章

原教材 页 321 行 倒数第 12 行 内容 内容 增加“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 经国务院批准, 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增值税法律制度

新教材 页 323 行 倒数第 12 行 倒数第 9 行 倒数第 3、 4行

323

倒数第 12 删除:(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2 号, 行 倒数第 自 2010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 增加“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 杏仁油、 葡萄 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 13%增值税税 率。” 增加“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类、养猪设 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 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 适用 13%增值税税率。” “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 人,······具体规定如 下:” 修改为“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 国务院批准, 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将 6%和 4%的增值税征 收率统一调整为 3%,具体规定如下:” 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 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 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 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 修改为“3.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

325

328 5-6 行之 间 第 11-12 行之间

330

329

333

第 15、16 行

330

倒数第 8 行

332

倒数第 3 行

330

倒数第 4 “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 行 税” “按照 4%征收率减

半征收增值 税” “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 税”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4%征收率减 半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 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倒数第 4 行

333

第3行

第六章 331 第 2 行 增值税 331 第 5 行

333

第9行

333

第 11 行

331 第 15 行

333

第 21 行

331 第 18 行 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 物, 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 缴纳增值税:”

333

倒数第 10 行

“4.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 修改为“4.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 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 情形之一的, 暂按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 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 增值税” 算缴纳增值税” 修改为“简易办法依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 增值税” 增加“6.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 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可以按照 3%征收 334 第 11 行 334 第4行

331

332 第 4 行

332

第 4 行下 方

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7.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

334

第 12 行

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当按照 3% 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 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8.固定业户(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 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 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 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 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 理证明”的, 经营地税务机关按 6%的征收率 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 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携带的专用发票逐 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 338 第 16 行 487(万元) 338 第 19 行 “1.04÷(1+4%) ×4%×50%×5=0.1(万元)” 修改为“28.487(万元” 修改为“1.04÷(1+3%)×2%×5=0.10095 (万元)” 批注:教材例 6-11,答案“(7)应纳增值 338 倒数第 11 行 税税额 =28.487+8.5+7.48+0.1-21.06-7.12=16.387 (万元)”标红处有误。 修改为“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依 3%征收率 倒数第 19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 减按 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按下列公式确定 339 行到倒数 过的物品和货物······应 第8行 纳税额=销售额×4%” 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 343 第 3 行 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 第 13 号)的相关

规定” 修改为“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 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规 定” 增加“(13)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 《财政 343 第 6 行下 方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 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 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加“6.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 产品(以下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 料油(以下称 2 类油品),且使用 2 类油品 344 倒数第 10 行 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 油、燃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 50%(含)以 上的企业,其外购 2 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 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 7. 装机容量超过 100 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 (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 347 第4行 345 第 17 行 347 第 13 行 341 倒数第 1 行 341 第9行 341 341 第1行 第5行

2013 年 1 月 l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 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8%的部分实行即征 即退政策;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12%的部 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8.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租赁企业一般贸 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 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 优惠政策, 即进口空载重量在 25 吨以上的飞 机减按 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以来, 对已按 17%税率征收进口环节 增值税的上述飞机,超出 5%税率的已征税 款,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以 退还。” 倒数第 4 行后 倒数第 2 “适用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 行 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4.······销售自来水按 348 第 5 行 简易办法依照 6%征收率征收增值 税” 348 第 8、10、 6%、4%、6% 11 行 增加“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调整为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含 3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 3%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的” 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征收 增值税” 350 347 倒数第 11 行 倒数第 8 行 倒数第 2 行 第 2、4、 5行

344

347

350

修改为“3%” 增加: 此后,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 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需要,税务总局 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进

351

349

第 14 行 后

行改版,同时提升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 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水平,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启用新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 票,老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暂 继续使用。

352

第6行

倒数第 14 “(1)······ 349 行到

倒数 (2)······ 第 12 行 (3)······”

修改为“ (1) 记账联: 作为销售方记账凭证; (2)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税凭证; (3)发票联:作为购买方记账凭证。” 增加“为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 序, 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 一般纳税人申请 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 352

第 17、 18、 19 行

349

倒数第 5 行后

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 验。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 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 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352

倒数第 9 行

350 倒数第 2

增加“为了加强对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

353

倒数第 4

行下方

用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 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 (1)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 或 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 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 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 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 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 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 义开具的。

355

倒数第 17 行 倒数第 2 段 倒数第 1 行 交通运输业的应税范围

“营改增试点”后增加: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经国务院批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 修改为:“根据我国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方案,以下情形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 修改为“交通运输业” 增加:“(三)电信业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 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 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 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 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 360 358

倒数第 9 行

356

第4行

356

360

第5行

357

倒数第 15 行上方

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 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 素的业务活动。 2.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 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 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 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 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 缴纳增值税。”

360

倒数第 9 行

357

倒数第 15 行 第 10~11 行 第 9~10 行

“(三)

现代服务业的应税范围” 修改为“(四)部分现代服务业” 增加“4.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 11%;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 6%;” 增加“(5)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境 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言 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

361

第1行 倒数第 9 行 倒数 10~12 行

360

363

361

364

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 税。” 增加“试点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 第 15~16 行 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 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 纳增值税。” 增加“(一)零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 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 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4)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 澳 门、 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 澳门、 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称港澳台运 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5)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境内的单位或 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 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 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6)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境内的单位或 365 第 3~4 行 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 湿租服务,368~369 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 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 务, 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 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 值税零税率; (7) 航天运输服务参照国际运输服务, 适用 增值税零税率; (8)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境内的单位和 个人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 营资格登记证》或加注国际客货运输的《水 路运输许可证》,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 际运输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 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 增加“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 试点纳税人通 367 第 5~6 行 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 际运输、 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 371 第 13~15 行 370 倒数 第 12 行 ~371 第 11 行 366 第 2~4 行

363

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 理相关业务手续,可免征增值税。” 增加“19.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

税。 20.工程、 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 务,免征增值税。 21.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免 征增值税。 22.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免征增值 税。 23.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免征增值税。 24.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 务,免征增值税。 25.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 (作品) 的发 行、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367 第 18~19 行 26.不具有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等纳 税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27.不具有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等纳税人 提供的港澳台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28.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 技术咨 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 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 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 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 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 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 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 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 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9.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免征增值 税。” 增加“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汇总缴 纳增值税 (一)基本规定 1.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 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允许汇总缴纳增值 税。 369 第 13~14 行 2.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 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 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 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 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 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374 第8行 371 倒数第 6 行

3.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为总机构及其分 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 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乘以增值税适用税率。 4.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 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 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 围注释》 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5.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 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 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 率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 时予以调整。 分支机构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 纳增值税。 6.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 业务当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总机构当 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 下期继续抵减。 7.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 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 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 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 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 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 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 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 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 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二)邮政业、电信业的汇总缴纳增值税 1.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 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邮政企业或 电信企业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邮政企 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提供邮政服 务的企业。电信企业,是指中国电信集团公 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 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提供电信服务的企 业。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邮政 企业或电信企业(以下称总机构)应当汇总 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或总机构及其 所属电信企业(以下称分支机构)提供邮政

服务或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已缴纳 (包括预缴和查补)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 以外或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 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 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3.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为总机构及其分 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或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 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乘以增值税适用税率。 4.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 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或提供电信服务及其 他应税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和应税服务, 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与邮政服务或与 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 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 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总机构汇 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用于邮政服务以外或用于电信服务及其他应 税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5.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提供邮政服务或 用于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与 不得汇总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照 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原则执行。 即: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 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

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 项目销售额) ÷ (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 营业额)。 6.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或提供电信服务及 其他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 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 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邮政服务接 受方和本总、分支机构外的其他邮政企业) 提供邮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或为为分支机构对 外(包括向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接受方 和本总、分支机构外的其他电信企业)提供 电信服务取得的收入;预订款为分支机构向 邮政服务接受方收取或为分支机构以销售电 信充值卡(储值卡)、预存话费等方式收取 的预订款。分支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以外或 除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 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

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7.分支机构应按月将提供邮政服务的销售 额、预订款、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 集汇总,填写《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 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或应按月将提供电信 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销售额、预订款、进 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 填写 《电 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 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 月 10 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总机构的纳税期限 为一个季度。 8.总机构应当依据《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 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或《电信企业分支 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汇总计 算当期提供邮政服务或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 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 政服务或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当期 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 抵减不完的, 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计算公式为: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 额-当期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汇 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三)铁路运输业汇总缴纳增值税 1.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中国铁路 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可汇总申报缴纳增 值税。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向机构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汇总计算本部及其所 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 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以下称铁路运输及 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所属运 输企业提供上述应税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 和查补)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发生除铁路运输及 辅助服务以外的

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 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 纳税。 3.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销项税额,为中国 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 及辅助服务的销售额乘以增值税适用税率。 4.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中 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为提供铁路 运输及辅助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

税额。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取 得与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 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 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中国铁路 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中国铁路总 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用于铁路运输及辅助 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5.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用于提 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进项税额与不得汇 总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照试点实 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原则执行。即: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 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 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 项目销售额) ÷ (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 营业额)。 6.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 输及辅助服务,按照除铁路建设基金以外的 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铁路建设基金)×预 征率 销售额是指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和其他 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取得 的收入。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是指中国铁路 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以外的铁路运输企 业。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发生除铁 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 就地申报纳税。 7.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应按月将 当月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销售额、进 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 填写 《铁 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 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 次月 10 日前传递给中国铁路总公司。 中国铁 路总公司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8.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根据《铁路运输企业 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汇 总计算当期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增值 税应纳税额,抵减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 运输及辅助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 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 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

汇总进项税额

当期应补(退)税额=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 期已缴纳税额” 369 倒数 4~7 行 删除 6.和 7. 删除 10., 并增加“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财税〔2014〕43 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 《总分 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税〔2013〕74 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邮政企业增值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4 年第 5 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电信企业增值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4 年第 26 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铁路运输企业增 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 370 第 2~3 行 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 号)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 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 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6 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 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4 年第 19 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4 年第 39 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3 号) 378 378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原教材 页 行 内容 内容 增加“6.生物药品制造业, 专用设备 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 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 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等 6 个行业的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可缩短折旧 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上述 6 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 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人当期成 【例 7-15】 395 前面增加 一段 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 加速折旧的方法。所有行业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 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 过 100 万元的,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 第七章 企业所得 税法律制 度 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 旧;单位价 值超过 100 万元的, 可缩短折旧年限 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所有行业 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 5 000 元 的固定资产,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 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一是收购企业的股权收购比例不得 低于

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 75% 改成“一是收购企业的股权收购比 例不得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 50%” 增加: 4.企业重组特别规定 (1)对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 间, 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 中间第 4 点 402 下面增加 两段内容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 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凡具有合理 商业目的、 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 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股权或资产 转划 12 个月内不改变 被划转股权 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且划出 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 确认损益的, 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 410~411 410 页倒数 第 8 行到 411 页第 5 行 409 倒数第 14 行 403 第 4~15 行 新教材 页 行

401

第8行

理: 一是划出方企业与划入方企业均 不确认所得; 二是划入方企业取得被 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以被划 转股权或资产的原 账面净值确定; 三是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 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2)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 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 分期均匀计 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按规定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对 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 应进行评估 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 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 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 资产的计税基础, 应按非货币性资产 的公允价值确定。 增加: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410 第8行 按 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方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 元(含 1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19 第 1~3 行

第八章

原教材 页 459 行 7 内容

相关法律制度

新教材 内容 “所谓”修改为“反不当竞争法中 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 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或者歧视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1)就同 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 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 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 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 页 468 7 行

487

正7行

“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 无关;(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 益后”后增加: 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 品;(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 行业的业绩、 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 中标、成交条件;(5)对供应商采取 不同的资格审査或者评审标准; (6)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 商标、 品 牌或者供应商;(7)非法限定供应

496

正 7-15 行

第八章 相关

法律 制度

商的所有制形式、 组织形式或者所在 地;(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 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 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厉行节 约, 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 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 的赠品、 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 商品、 服务。 采购人采购纳人集中采 购目录的政府釆购项目, 必须委托集 488 正3行 “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后增加: 中采购机构代理釆购; 采购未纳入集 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可以自 行采购, 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 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 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 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属 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 目, 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属于本 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经省级以上 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488 正5行 将“采购代理机构是根据采购人的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 497 正 20-21 行 497 正 10-18 行

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非盈利事业法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人。”修改为: 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的非盈利事业法人。 集中采购机构是社区的市级以上人 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盈利事业法人, 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 集 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是 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机构。 采 购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根 据采购人委托制订集中采购项目的 实施方案, 明确采购规程, 组织政府 采购活动, 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 托。(2)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 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采 购效率更高、 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 好的要求。(3)建立完善的政府采 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具备开展政府 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备。 (4)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 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 合同文书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 服务水平, 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 删除“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 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 497 页 21

488

正 5-14 行

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及时 497-498 行-498 页 构,„„可以自行采购”后,增加: 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第6行 (5)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 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不得与采 购人、 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 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 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 旅 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 价证券等, 不得向采购人

或者供应商 包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6)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 采购政策、 采购预算、 采购需求编制 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 服 务、 安全等要求。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 供的公共服务项目, 应当就确定采购 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除因技术 复杂或者性质特殊, 不能确定详细规 格或者具体要求外, 采购需求应当完 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 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488

倒 13 行

在“法规规定的奇特条件。 ”与“两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 个以上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中 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不得

498

第三段

间增加一段:

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 为采购项目 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 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 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 动。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 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 应当按

488

倒9行

“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 承担连带责任”后增加:

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 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的,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 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 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98 倒 9-12 行

删除“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 489 4 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 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 标采购” 增加“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 标的, 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 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 购方式采购。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 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或服务化整为 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 489 5 标采购。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 采购人 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 类别的货物、 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 的方式多次采购, 累计资金数额超过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属于以化整为 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但项目预算调 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 式采购除外。” 增加“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 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 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 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 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 491 倒数第 2 行 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 采购人或 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 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 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 间。” 492 4 增加“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 标保证金的,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 502 13-18 502 3-7 499 4-9 499 3

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投标保证金 应当以支票、 汇票、 本票或者金融机 构、 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 式提交。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无效。 采购 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 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自政府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492 5 将“(二)竞争性谈判” 修改为“ (二) 竞争性谈判的程序要 求” 增加“谈判文件不能完整、 明确列明 采购需求, 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 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 在谈判结束 492 9 后, 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 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 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 并要求其在 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492 492 第4段 倒数第 12 行 将“(三)询价” 删除“询价。” 增加“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 492 倒数第 12 行 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在询价过 程中, 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 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增加 “ (四)有关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 纪律要求 上述三类采购方式中, 有关主体及其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1)政府采购评审专 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不得泄露 评审文件、 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 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 竞争性谈判 492 倒数第 8 行 在【例 8-11】前面 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 现供应商有行贿、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 串通等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向财政 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 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 应当及时向 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2)评标 委员会、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 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 公正、 审慎的 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 序、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 503 503 页第 3 段—504 页 第4段 503 6-8 修改为“(三)询价的程序要求” 503 503 1 502 倒数第 9-12 行 502 第2段

审。 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 性规定的, 评标委员会、 竞争性谈判 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 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 况。 评标委员会、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 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 签字, 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 任。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 应当在评 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 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3)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 员会、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 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 误导性的解释 或者说明。 (五)评审结束程序 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 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 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 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 成交供应 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发出中 标、 成交通知书, 并在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 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 判文件、 询价通知书随中标、 成交结 果同时公告。 中标、 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 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中 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 地址和中标 或者成交金额,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 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 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六) 中标、 成交结果的拘束力及履 行验收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 采 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 组织重新评审。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 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 重新评审的, 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 对供 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

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 服务、 安 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 验收, 并出具验收书。 验收书应当包 括每一项技术、 服务、 安全标准的履 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 服务项目, 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 参与并出具意见, 验收结果应当向社 会公告。” 增加“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 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供应商应 493 7 当以支票、 汇票、 本票或者金融机构、 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提交。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 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 签订合同的, 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 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 “应当承 507 倒 2 担法律责 行 任”后增 加: 排序, 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 交供应商, 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 活动。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将政府采购合同 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 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在“政府 采购项目 的采购合 493 正 13 同自签订 页 之日起 7 个 工作日 内”前增 加: 在“但答 复的内容 不得涉及 493 倒6 行 商业秘 密”与 “供应商 认为采购 人„„” 之间增加: 倒4 行 在“以书 面形式向 采购人提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 购人对采购代理机

构委托授权范围 的,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 505 倒 6-9 行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 问作出答复。 505 倒 11-12 行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 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 购资金。 505 504 504 页 倒数第 二行 -505 页 第5行 504 倒数第 6-9 行

正 7-8 行

493

出质疑” 与“采购 人应当在 收 到„„” 之间增加:

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 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 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后面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对政 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 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 494 倒数第 2 行 在“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后 和人员应予以配合。 审计机关、 监督 面 机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 购活动实施监督, 发现采购当事人有 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政府部 门” 495 495 第二行 删除“八、 违反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责 至 496 至 496 全部 任„„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 内容 承担民事责任” 删除:【例 8-13】下列各项中„„ 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 决算的不适 当的决定和命令。 替换为“违法行为包括违反国家财 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14 类” 508 507 第3行 506 倒数第 1-4 行

498 498 页倒数 页 第4行

—499 —499 页正 页 数第 17 行

501 倒数第 4 行 将“违法行为分为 14 类” 501 501 最后二 删除“1.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 至 509 行至 509 前 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情节严 面2行 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511

第 13 行

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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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零基础考生报考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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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早知道
  •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早知道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进入全面复习的阶段,由于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新教材还未上市,很多考生虽然在复习却心中不安,害怕复习不到位,更怕因为教材变化而误入歧途.知道关于教材的这些事后,复习不再担忧. 一.中级会计职称教材变化 <中级会计实务>在2016 ...

  • 浙江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为3月16日
  • 浙江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为3月16日-31日,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采用网络报名.网上支付考试费用的方式.因特殊原因在外网报名系统自动审核未通过的人员,请本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本人单位所属地的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变更其相关信息.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

  • [中级考生分享]唯有努力拼搏才不枉我的青春!
  • 这次小编推荐的分享内容其实很朴实,没有过多华丽的语言,作者靠着自己坚持不服输的精神通过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相信有不少的考生都是这么坚持下来的,也许成绩出来的时候喜悦伴随着你,相信那段备考路上的点点滴滴将会伴随着你一生.下面来让我们看看她的故事吧! 本文作者:tusi9168 2016年10月25日, ...

  • 阜阳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计划,中级培训班多少钱?
  • 阜阳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计划,中级培训班多少钱? 中级会计职称报名季即将开始,备考计划也要开始写起来啦!为了让备考更加的简单,和润小编建议大家把备考划分为四个阶段,再根据每个阶段的重心进行合理安排.和润会计中级会计职称火热报名中,下面和润小编对这四个阶段进行简单的介绍,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 ...

  • 会计(注册会计师方向)专业人才培养改革的思考
  • 摘要:2014年5月9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引发教育界乃至全社会关于高等学校转型发展的大讨论.会计(注册会计师方向)专业作为高校和社会经济发展人才需求量较大的一个专业,如何完善其转型发展,培养出适应需求的储备人才,这些问题值得关注和解决. 关键词:会计:注册 ...

  • 有关职称评定的通知
  • 关于职称初定.评审的通知 各部门: 根据<2015年南京市职称工作要点>(宁职称办[2015]15号),结合<南京市建筑施工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宁职称字[2014]26号).<南京市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宁职称字[2014]27号)文件,经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