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实际操作: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在地即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地。当企业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经营管理地为纳税地点。
①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实行先税后分原则,在其经营所在地纳税。
②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信企业,分别由铁道部、民航总局、邮电部于北京集中缴纳所得税。
③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分别由总行于北京集中缴纳。
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别由总公司、省分公司于总、分公司所在地集中缴纳。
(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办法。
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纳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予以核定。
①分月或分季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所得税。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 ②年终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的年终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办理年终汇算清缴。少缴的税款,应在下一年度内补缴;多预缴的税款,可在下一年度抵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办税实际操作: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在地即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地。当企业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经营管理地为纳税地点。
①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实行先税后分原则,在其经营所在地纳税。
②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信企业,分别由铁道部、民航总局、邮电部于北京集中缴纳所得税。
③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分别由总行于北京集中缴纳。
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别由总公司、省分公司于总、分公司所在地集中缴纳。
(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办法。
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纳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予以核定。
①分月或分季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所得税。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 ②年终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的年终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办理年终汇算清缴。少缴的税款,应在下一年度内补缴;多预缴的税款,可在下一年度抵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