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尊重法律的权威

摘要: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谈到司法公正问题时说:“司法公正,是社会和人民群众对法院、检察院的期盼,实现司法公正,应当是法院的价值追求,也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守不住这个底线,就不能称作人民法院。”王胜俊认为,“在许多环节的监督不到位,监督的力度不够,是出现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谈到司法公正问题时说:“司法公正,是社会和人民群众对法院、检察院的期盼,实现司法公正,应当是法院的价值追求,也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守不住这个底线,就不能称作人民法院。”王胜俊认为,“在许多环节的监督不到位,监督的力度不够,是出现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

司法如何实现公正,素来为公众所关注,也是历年两会上代表委员们热议的一个重大问题。今年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更给这一议题升温带来了契机,因为构建法律体系的终极目标就是通过公正的司法,使法律被社会每一分子所敬畏,并成为错综复杂的社会生活中至高无上的裁判标准。司法不公,则直接摧毁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构建法律体系的努力也将付之东流。

为什么会出现司法不公?王胜俊所指的“监督不到位,监督的力度不够”,肯定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如何解决?王胜俊表示,“这首先要加强内部监督,从审判到执行,从立案到审判,各个环节要形成一个有机、有效、有序、有力度的监督体系。另外,要更加注重外部的监督,要广泛听取民意,接受社会监督。”

如果说司法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都有“监督不到位,监督的力度不够”的问题,那么如何让内部监督生效,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司法机关自当有成熟措施;至于外部监督,要让其发挥作用,前提恐怕还得建立在对这种来自外部的监督充满信任和好感的基础之上。有了这一基础,外部监督不到位、力度不够的困难应该能够迎刃而解。其次,既然欢迎全方位的社会监督,那么更当用好已有的外部监督武器。众所周知,律师的法律活动天然对司法不公有抑制作用,然而正如本次人代会上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所言,司法实践中,对于《律师法》的相关规定贯彻落实不到位,存在律师在侦查阶段地位不明确,不能全程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并且存在律师调查取证难、阅卷难等问题,因此他建议采取措施,加强和保障律师辩护权。职业法律人对司法的监督作用一旦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必将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媒体、社会等外部监督又怎么会不积极?

外部监督被激活,但能否真正有效,则还需进一步的努力。还是在本次人代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为去年的一个案子痛心疾首。2010年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发生了一起致87人受伤的群体性械斗事件,这次事件源自一起矿权纠纷案,该案由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后,数年得不到执行。2010年3月,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陈舒称,虽然全国多家媒体都对此案进行报道,但“到昨晚我在网上仍然查不到这一案件的最新进展”。“虽然全国多家媒体都对此案进行报道”,尽管当时包括《人民日报》在内的媒体都痛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是在“以权欺法”,外部监督可谓至矣尽矣,但至今公众仍然无法知晓此案的最新进展,这似乎是用事实在补充王胜俊院长关于司法不公原因的分析。

实现司法公正,只盯司法机关一家也许还是不够的。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如果掌握巨大权力的公职人员和行政机关不尊重法律的权威,司法公正从何谈起,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又如何能够建立呢?

感谢每年的两会,总能听到一些铿锵有力振奋人心的话语,关于司法公正的议题也不例外。去年两会期间,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在央视中说了两句广为传诵的话:一曰,“行政权受到约束,受到规制,这是法治最基本的基础性的东西”;二曰,“大家都说法治法治,实际法治不是治老百姓,法治是治公权力,也就是说约束公权力保障公民私权利,这才叫法治状态”。一年过去了,这两句话仍然值得我们倾听。

摘要: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谈到司法公正问题时说:“司法公正,是社会和人民群众对法院、检察院的期盼,实现司法公正,应当是法院的价值追求,也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守不住这个底线,就不能称作人民法院。”王胜俊认为,“在许多环节的监督不到位,监督的力度不够,是出现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谈到司法公正问题时说:“司法公正,是社会和人民群众对法院、检察院的期盼,实现司法公正,应当是法院的价值追求,也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守不住这个底线,就不能称作人民法院。”王胜俊认为,“在许多环节的监督不到位,监督的力度不够,是出现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

司法如何实现公正,素来为公众所关注,也是历年两会上代表委员们热议的一个重大问题。今年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更给这一议题升温带来了契机,因为构建法律体系的终极目标就是通过公正的司法,使法律被社会每一分子所敬畏,并成为错综复杂的社会生活中至高无上的裁判标准。司法不公,则直接摧毁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构建法律体系的努力也将付之东流。

为什么会出现司法不公?王胜俊所指的“监督不到位,监督的力度不够”,肯定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如何解决?王胜俊表示,“这首先要加强内部监督,从审判到执行,从立案到审判,各个环节要形成一个有机、有效、有序、有力度的监督体系。另外,要更加注重外部的监督,要广泛听取民意,接受社会监督。”

如果说司法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都有“监督不到位,监督的力度不够”的问题,那么如何让内部监督生效,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司法机关自当有成熟措施;至于外部监督,要让其发挥作用,前提恐怕还得建立在对这种来自外部的监督充满信任和好感的基础之上。有了这一基础,外部监督不到位、力度不够的困难应该能够迎刃而解。其次,既然欢迎全方位的社会监督,那么更当用好已有的外部监督武器。众所周知,律师的法律活动天然对司法不公有抑制作用,然而正如本次人代会上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所言,司法实践中,对于《律师法》的相关规定贯彻落实不到位,存在律师在侦查阶段地位不明确,不能全程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并且存在律师调查取证难、阅卷难等问题,因此他建议采取措施,加强和保障律师辩护权。职业法律人对司法的监督作用一旦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必将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媒体、社会等外部监督又怎么会不积极?

外部监督被激活,但能否真正有效,则还需进一步的努力。还是在本次人代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为去年的一个案子痛心疾首。2010年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发生了一起致87人受伤的群体性械斗事件,这次事件源自一起矿权纠纷案,该案由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后,数年得不到执行。2010年3月,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陈舒称,虽然全国多家媒体都对此案进行报道,但“到昨晚我在网上仍然查不到这一案件的最新进展”。“虽然全国多家媒体都对此案进行报道”,尽管当时包括《人民日报》在内的媒体都痛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是在“以权欺法”,外部监督可谓至矣尽矣,但至今公众仍然无法知晓此案的最新进展,这似乎是用事实在补充王胜俊院长关于司法不公原因的分析。

实现司法公正,只盯司法机关一家也许还是不够的。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如果掌握巨大权力的公职人员和行政机关不尊重法律的权威,司法公正从何谈起,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又如何能够建立呢?

感谢每年的两会,总能听到一些铿锵有力振奋人心的话语,关于司法公正的议题也不例外。去年两会期间,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在央视中说了两句广为传诵的话:一曰,“行政权受到约束,受到规制,这是法治最基本的基础性的东西”;二曰,“大家都说法治法治,实际法治不是治老百姓,法治是治公权力,也就是说约束公权力保障公民私权利,这才叫法治状态”。一年过去了,这两句话仍然值得我们倾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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