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互助互济保险资金管理办法1012

职工互助互济补充保险资金会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精神,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为特殊困难职工送温暖、解忧愁、渡难关,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全国总工会有关文件精神和会员的意愿,决定成立公司(下称公司)职工互助互济补充保险资金会(以下称互济会)。

第二条 互济会是职工自愿参加、自我服务、互助互济性质的一种合作制保障组织; 互济会资金是实施“送温暖工程”的一个重要内容,作为公司行政和工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以扶危济难为宗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实施对本会成员中遭遇意外伤害,大病及死亡的救助和慰问。

第三条 凡公司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含内退职工)均可申请参加互济会,遵守互济会规定,缴纳会费,享受互济会有关待遇。

第四条 互济会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职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不以盈利为目的,公平、公正、公开地使用互济资金,接受会员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保护互济会成员的利益。

第五条 为使互济会工作健康发展、规范运作,互济会的资金公平、公正、公开地使用好、保护好互济会成员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公司互济会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负责制订和修改互济会管理办法,审查互济会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研究决定互济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主任:总经理、党委书记 副主任:工会主席

委员: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工会负责人及会员代表担任。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司工会,负责处理互济会的日常工作:办理入、退会手续,建立会员帐卡、名册,办理职工互助互济补充保险金的收支、批准会员补偿申请,办理互济金发放、记账等工作。

主任:工会主席

办公室成员:由工会干部、互济会财务及相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 工会职责

(一)公司工会支会主席:负责本支会互济会工作,协助办理参保手续;收缴会员会费上缴管委会办公室;通知、审核、上报参保职工补偿申请。

(二)公司党群工作部党群专员:负责互济会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个人参保档案、填写会员卡片及登记表,并输入计算机管理,协助会员办理互济金补助,建立享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登记薄。

(三)工会主席:负责召开互济会有关会议,制订和修改互济金管理办法,审查互济会资金统筹使用情况,督促公司行政按时按比例划拨互济金,履行互济会补助签字手续。

第三章 资金征集和管理

第九条 互济会资金由个人、工会和行政三方出资组成。会员会费分为基本会费和年度会费。

基本会费为每人600元,其中会员个人缴纳200元,行政出资200元,工会出资每人200元。

年度会费由会员每年缴纳36元,公司行政每年一次性资助额与职工年度缴费额相同,若收不抵支时再给予适当补助。会员缴费和行政资助每年年初一次性交纳。

互济会欢迎单位、团体、个人捐资相助,对捐资者发给荣誉证书。 第十条 互济会资金由管委会办公室聘请财务人员专项保管,向管委会、会员代表公布收支情况,严格执行审查、监督制度,保证互济会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管委会每年从互济金总额中提取1%,作为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兼职人员业务费等。

第四章 互济会期限及责任

第十二条 互济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起至互济会责任终了时止。 第十三条 互济会会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规定支付互济补助费: (一)会员因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伤亡; (二)会员因工伤亡; (三)会员非因工意外伤亡; (四)会员因疾病去世; (五)会员身患大病、重病;

(六)会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 (七)会员因火灾、失窃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暂时生活困难。 第十四条 互济会对会员有以下情况不承担互济金责任: (一)对互济条件有隐瞒或欺骗行为的。

(二)自杀、自残、犯罪行为或会员的受益人(按继承法规定)的故意行为所致死亡的。

(三)由于战争、军事行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致的死亡或致残的。 (四)其它不属于本互济会条例范围的。

第五章 互济待遇

第十五条 会员因工死亡互济待遇:按入会年限给付一次性互济金,最高额4000元,最低额2000元。

第十六条 会员因工致残互济待遇:按入会年限及致残程度给付一次性互济金,最高额4000元,最低额1000元。

第十七条 会员因疾病或非因工受意外伤害死亡互济待遇:按入会年限给付一次性互济金,最高额2500元,最低额800元。

第十八条 会员因疾病或非因工意外伤害致残互济待遇:按入会年限及致残程度给付一次性互济金,最高额2000元,最低额600元。

第十九条 会员大病、重病互济待遇:经医务及有关部门鉴定,按入会年限、病情、费用情况给付一次性互济金,最高额5000元,最低额1000元。大病、重病范围:

(一)各种器官移植手术、肢体再植术、骨髓移植; (二)各种癌症、白血病、肾衰血透; (三)安装心脏起搏器、人工喉和人工关节;

(四)急、亚急性肝坏死、非因公所致大面积深度烧伤; (五)心脏手术、重症颅脑手术;

(六)因患重病连续抢救治疗费用(自费药品除外)在20000元以上者。 第二十条 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经公司批准的医院就医,前一年度超过医疗费最高限额以上时,除享受大病补偿外,可再资助超过限额个人自付部分的10%至30%,但两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0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因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牺牲,不分入会年限长短,给付一次性互济金8000元;因以上原因致残,不分入会年限长短,给付一次性互济金8000元。

第二十二条:会员遇到有火灾、失窃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经管委会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可给付一次性互济费,最低1000元,最高3000元。 第二十三条 会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互济待遇:按入会年限给付一次性互济金,最高额1000元,最低额200元。其中,子女死者年龄在一至十周岁按应支付额的50%付给,不满一周岁者不支付互济金。

第六章 互济金的申请和支付

第二十四条 会员发生互济责任内的死亡、大病、重病、伤残,会员受益人或本人应在三个月内向互济会申请给付互济金,并提供以下证明单据,否则按自动放弃权益处理。

(一)会员证明;

(二)医院及有关方面提供的死亡、大病、重病、伤残诊断证明; (三)申请大病统筹最高限额以上自付部分补助的会员,应出具院卫生机构及财务部有关缴费情况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会员只能享受一种最高额互济补助,如后一次应享受的补助金额高于前一次,应按差额补助。

第二十六条 会员享受补助额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时(含5000元),需再交纳基本会费200元,方能享受会员待遇,且入会时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七条 会员提出互济补助申请(含书面报告、相关证明)交所在支会核实,报互济会办公室审查,提交互济管理委员会讨论审批后,按规定支付互济补助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互济会每年十月办理新会员入会,次年一月一日后享受互济待遇。

第二十九条 会员调出公司、自动离职、除名、解除劳动合同或本人提出退会时,退还本人交纳的互济金,但已享受过互济待遇的不再退还互济金。 第三十条 享受互济待遇的会员病、伤、残、亡仍可享受国家、企业规定的医疗、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会员超过六个月不缴纳年度会费,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三十二条:互济会员去世,按规定支付互济补助费后自然退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中凡以入会年限给付互济费的,均以事件发生的时间计算。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职代会(或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归公司管委会(工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国铁华晨公司爱心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国铁华晨公司互助互济金给付标准 2、互助互济资金会入会申请书 3、享受互济补助申请/记录表

4、职工互助互济补充保险资金退会申请表

附件1

职工互助互济资金给付标准

单位:元;%

6

附件2

加入公司互济会申请书

我 (姓名)自愿加入公司互济会,遵守互济会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会费和年费。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时间 缴费时间: 基本会费缴纳金额 批准人: 批准入会时间:

附件3:

公司工会互济金申请表

附件4

职工互助互济补充保险资金退会申请书

本人 申请自 年 月退出公司互济会。

申请人

申请时间:

是否缴费:是□ 否□。缴费金额

是否支付互济金:是□ 否□ 支付金额 退还会费金额: 批准人: 批准时间:

附件5

公司互济会

年度会员缴费登记表

年 月 日

会费合计: 签名:

职工互助互济补充保险资金会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精神,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为特殊困难职工送温暖、解忧愁、渡难关,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全国总工会有关文件精神和会员的意愿,决定成立公司(下称公司)职工互助互济补充保险资金会(以下称互济会)。

第二条 互济会是职工自愿参加、自我服务、互助互济性质的一种合作制保障组织; 互济会资金是实施“送温暖工程”的一个重要内容,作为公司行政和工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以扶危济难为宗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实施对本会成员中遭遇意外伤害,大病及死亡的救助和慰问。

第三条 凡公司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含内退职工)均可申请参加互济会,遵守互济会规定,缴纳会费,享受互济会有关待遇。

第四条 互济会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职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不以盈利为目的,公平、公正、公开地使用互济资金,接受会员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保护互济会成员的利益。

第五条 为使互济会工作健康发展、规范运作,互济会的资金公平、公正、公开地使用好、保护好互济会成员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公司互济会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负责制订和修改互济会管理办法,审查互济会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研究决定互济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主任:总经理、党委书记 副主任:工会主席

委员: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工会负责人及会员代表担任。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司工会,负责处理互济会的日常工作:办理入、退会手续,建立会员帐卡、名册,办理职工互助互济补充保险金的收支、批准会员补偿申请,办理互济金发放、记账等工作。

主任:工会主席

办公室成员:由工会干部、互济会财务及相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 工会职责

(一)公司工会支会主席:负责本支会互济会工作,协助办理参保手续;收缴会员会费上缴管委会办公室;通知、审核、上报参保职工补偿申请。

(二)公司党群工作部党群专员:负责互济会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个人参保档案、填写会员卡片及登记表,并输入计算机管理,协助会员办理互济金补助,建立享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登记薄。

(三)工会主席:负责召开互济会有关会议,制订和修改互济金管理办法,审查互济会资金统筹使用情况,督促公司行政按时按比例划拨互济金,履行互济会补助签字手续。

第三章 资金征集和管理

第九条 互济会资金由个人、工会和行政三方出资组成。会员会费分为基本会费和年度会费。

基本会费为每人600元,其中会员个人缴纳200元,行政出资200元,工会出资每人200元。

年度会费由会员每年缴纳36元,公司行政每年一次性资助额与职工年度缴费额相同,若收不抵支时再给予适当补助。会员缴费和行政资助每年年初一次性交纳。

互济会欢迎单位、团体、个人捐资相助,对捐资者发给荣誉证书。 第十条 互济会资金由管委会办公室聘请财务人员专项保管,向管委会、会员代表公布收支情况,严格执行审查、监督制度,保证互济会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管委会每年从互济金总额中提取1%,作为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兼职人员业务费等。

第四章 互济会期限及责任

第十二条 互济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起至互济会责任终了时止。 第十三条 互济会会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规定支付互济补助费: (一)会员因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伤亡; (二)会员因工伤亡; (三)会员非因工意外伤亡; (四)会员因疾病去世; (五)会员身患大病、重病;

(六)会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 (七)会员因火灾、失窃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暂时生活困难。 第十四条 互济会对会员有以下情况不承担互济金责任: (一)对互济条件有隐瞒或欺骗行为的。

(二)自杀、自残、犯罪行为或会员的受益人(按继承法规定)的故意行为所致死亡的。

(三)由于战争、军事行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致的死亡或致残的。 (四)其它不属于本互济会条例范围的。

第五章 互济待遇

第十五条 会员因工死亡互济待遇:按入会年限给付一次性互济金,最高额4000元,最低额2000元。

第十六条 会员因工致残互济待遇:按入会年限及致残程度给付一次性互济金,最高额4000元,最低额1000元。

第十七条 会员因疾病或非因工受意外伤害死亡互济待遇:按入会年限给付一次性互济金,最高额2500元,最低额800元。

第十八条 会员因疾病或非因工意外伤害致残互济待遇:按入会年限及致残程度给付一次性互济金,最高额2000元,最低额600元。

第十九条 会员大病、重病互济待遇:经医务及有关部门鉴定,按入会年限、病情、费用情况给付一次性互济金,最高额5000元,最低额1000元。大病、重病范围:

(一)各种器官移植手术、肢体再植术、骨髓移植; (二)各种癌症、白血病、肾衰血透; (三)安装心脏起搏器、人工喉和人工关节;

(四)急、亚急性肝坏死、非因公所致大面积深度烧伤; (五)心脏手术、重症颅脑手术;

(六)因患重病连续抢救治疗费用(自费药品除外)在20000元以上者。 第二十条 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经公司批准的医院就医,前一年度超过医疗费最高限额以上时,除享受大病补偿外,可再资助超过限额个人自付部分的10%至30%,但两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0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因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牺牲,不分入会年限长短,给付一次性互济金8000元;因以上原因致残,不分入会年限长短,给付一次性互济金8000元。

第二十二条:会员遇到有火灾、失窃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经管委会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可给付一次性互济费,最低1000元,最高3000元。 第二十三条 会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互济待遇:按入会年限给付一次性互济金,最高额1000元,最低额200元。其中,子女死者年龄在一至十周岁按应支付额的50%付给,不满一周岁者不支付互济金。

第六章 互济金的申请和支付

第二十四条 会员发生互济责任内的死亡、大病、重病、伤残,会员受益人或本人应在三个月内向互济会申请给付互济金,并提供以下证明单据,否则按自动放弃权益处理。

(一)会员证明;

(二)医院及有关方面提供的死亡、大病、重病、伤残诊断证明; (三)申请大病统筹最高限额以上自付部分补助的会员,应出具院卫生机构及财务部有关缴费情况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会员只能享受一种最高额互济补助,如后一次应享受的补助金额高于前一次,应按差额补助。

第二十六条 会员享受补助额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时(含5000元),需再交纳基本会费200元,方能享受会员待遇,且入会时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七条 会员提出互济补助申请(含书面报告、相关证明)交所在支会核实,报互济会办公室审查,提交互济管理委员会讨论审批后,按规定支付互济补助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互济会每年十月办理新会员入会,次年一月一日后享受互济待遇。

第二十九条 会员调出公司、自动离职、除名、解除劳动合同或本人提出退会时,退还本人交纳的互济金,但已享受过互济待遇的不再退还互济金。 第三十条 享受互济待遇的会员病、伤、残、亡仍可享受国家、企业规定的医疗、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会员超过六个月不缴纳年度会费,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三十二条:互济会员去世,按规定支付互济补助费后自然退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中凡以入会年限给付互济费的,均以事件发生的时间计算。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职代会(或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归公司管委会(工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国铁华晨公司爱心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国铁华晨公司互助互济金给付标准 2、互助互济资金会入会申请书 3、享受互济补助申请/记录表

4、职工互助互济补充保险资金退会申请表

附件1

职工互助互济资金给付标准

单位:元;%

6

附件2

加入公司互济会申请书

我 (姓名)自愿加入公司互济会,遵守互济会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会费和年费。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时间 缴费时间: 基本会费缴纳金额 批准人: 批准入会时间:

附件3:

公司工会互济金申请表

附件4

职工互助互济补充保险资金退会申请书

本人 申请自 年 月退出公司互济会。

申请人

申请时间:

是否缴费:是□ 否□。缴费金额

是否支付互济金:是□ 否□ 支付金额 退还会费金额: 批准人: 批准时间:

附件5

公司互济会

年度会员缴费登记表

年 月 日

会费合计: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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