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作业点定点

6.3.1 职业危害作业点定点

6.3.1.1 有害作业点必须建立定点登记台帐,且定点准确,不遗漏。参照《机械工业有害作业点划分准则》进行如下划分:

⑴产生砂轮磨尘和抛光尘的单台或多台砂轮机、抛光机,均按不同地点分别划为职业危害作业点。

⑵同一工种、同一工序、同一班组在不同地点流动作业,而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基本相同的,应划为一个职业危害作业点,例如:维修电焊、基建部门的油漆。

⑶在同一作业环境内职业危害因素基本相同、工序和工种界限不明显、由同一班组员工共同操作或轮换操作的,如小型电镀、小型热处理、小型铸造等可划为一个职业危害作业点。

⑷同一厂房内、同一工种、同一职业危害因素,但工序及作业环境区域不同、治理措施也不同者,应分别按工序、作业区域划分成几个不同的职业危害作业点。

⑸同一工种、同一职业危害因素,不在同车间的作业场所应分别划为职业危害作业点。

⑹同一作业环境内,不同工种、不同工序、不同职业危害因素混岗作业者,应根据职业危害因素划分为几个职业危害作业点。

⑺同一作业环境内,同工种、同工序、同时接触两种以上职业危害因素者,应根据不同职业危害因素划定为两个以上职业危害作业点。

⑻机械噪声按不同作业区划定职业危害作业点。

⑼全车间均为手工电弧焊,应按不同班组的作业区域划分职业危害作业点。 ⑽铸件粗车、粗铣、干磨按作业区划分(不按设备规格划分)。

⑾危害相同的油漆作业如:苯、甲苯、二甲苯等只划为一个职业危害作业点,判定该点达标时,必须全部都同时达标。又如高频电场、磁场应划为一个点,电场、磁场都达标则判为该点达标。 6.3.1.2 下列情况可暂不考评:

⑴目前国家尚无卫生标准的职业危害作业。 ⑵省、市(地区)无监测手段的职业危害作业。 ⑶一般的化学分析实验室。

⑷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监测数据为0者,或噪声≤80dB (A )的。 6.3.1.3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举例(适用于机械制造企业) 6.3.1.3.1 粉尘类

⑴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 :除油除锈、铸造造型等。 ⑵石墨尘:粉末冶金压制等。 ⑶石棉尘:保温、锅炉检修等。

⑷铝尘(铝、铝合金、氧化铝粉尘) :磨料备料、粉碎、焊条配粉、粉末冶金压制等。

⑸电焊烟尘:手工电弧焊、气体保护焊、碳弧气刨、气焊等。 ⑹铸造粉尘:铸造造型、铸件清理等。 6.3.1.3.2 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

机械设备探伤、医疗器械调试、射线装置生产等。 6.3.1.3.3 化学物质类

⑴铅及其化合物(铅尘、铅烟、铅化合物,不包括四乙基铅) :金属粉末冶炼、锌锰电池配液等。

⑵锰及其化合物(锰烟、锰尘、锰化合物):手工电弧焊、气体保护焊。 ⑶镉及其化合物:镀镉。 ⑷氯气:自来水生产中加药。

⑸氮氧化合物:手工电弧焊、埋弧焊、气体保护焊、气割(焊)等。 ⑹一氧化碳: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手工电弧焊、埋弧焊、气割(焊)等。 ⑺氰及腈类化合物: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等。 ⑻苯:渗碳、碳氮共渗等。

⑼二甲苯:喷涂、刷涂、浸涂、淋涂及其他涂装。 ⑽汽油:溶剂除油、外部清洗、机车总装、发动机装配等。 ⑾四氯化碳:机械部件清洗。

⑿甲醇: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静电涂装。 ⒀甲醛:固化磨具、熔模铸造。 6.3.1.3.4 物理因素

⑴高温:铸造熔炼、铸造浇铸、锻造、金属粉末冶炼、粉末冶金烧结 ⑵局部振动:金属构件铆接、金属锻打、铸造落砂等。 6.3.1.3.5 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金属材料切割、手工电弧焊、气体保护焊、氩弧焊、电渣焊、碳弧气刨、气割等。

6.3.1.3.6 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⑴导致噪声聋的危害因素:锯切、矫直、抛光、喷砂、除油除锈、锻造、机

械部件落料、氩弧焊等。

⑵导致铬鼻病的危害因素:铬及其化合物、焊药制备、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等。

6.3.2 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点监测

6.3.2.1 监测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否则数据无效,所监测职业危害作业点为不合格点。

监测单位一般为:职业病防治院、卫生防疫站,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监测机构。

6.3.2.2 监测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否则数据无效,所监测职业危害作业点为不合格点。

6.3.2.3 测定时间:在一年内测定的数据有效。 6.3.3 职业危害作业点达标率为75%。 6.3.3.1 达标点的判定

6.3.3.1.1 填写职业危害作业点达标率汇总表,按车间、同一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作业点次序填写,以便核实职业危害作业点划分是否正确,以利计算合格点数。

6.3.3.1.2 核定监测数据是否正确有效,判定是否达标。

6.3.3.1.3 生产性粉尘达标点的判定必须根据游离S i O 2含量的测定报告判定。其中电焊烟尘等按规定标准判定。

6.3.3.1.4 对漏划或漏测的主要职业危害作业点应从严掌握,凡无防护设备或防护设备不合格均划为不合格点,有防护设备时,可参照同类型职业危害作业点数据。 6.3.3.1.5 噪声: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小时,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dB (A )。对于操作人员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的场合、非噪声工作地点及具有脉冲噪声作业地点的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参见4-6-2、4-6-3、4-6-4。

6.3.3.2 达标率计算公式:

判定达标点数

达标率= ×100%

全厂有害作业点数

6.4 计分方法

6.4.1 本项目应得分为25分。

6.3.1 职业危害作业点定点

6.3.1.1 有害作业点必须建立定点登记台帐,且定点准确,不遗漏。参照《机械工业有害作业点划分准则》进行如下划分:

⑴产生砂轮磨尘和抛光尘的单台或多台砂轮机、抛光机,均按不同地点分别划为职业危害作业点。

⑵同一工种、同一工序、同一班组在不同地点流动作业,而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基本相同的,应划为一个职业危害作业点,例如:维修电焊、基建部门的油漆。

⑶在同一作业环境内职业危害因素基本相同、工序和工种界限不明显、由同一班组员工共同操作或轮换操作的,如小型电镀、小型热处理、小型铸造等可划为一个职业危害作业点。

⑷同一厂房内、同一工种、同一职业危害因素,但工序及作业环境区域不同、治理措施也不同者,应分别按工序、作业区域划分成几个不同的职业危害作业点。

⑸同一工种、同一职业危害因素,不在同车间的作业场所应分别划为职业危害作业点。

⑹同一作业环境内,不同工种、不同工序、不同职业危害因素混岗作业者,应根据职业危害因素划分为几个职业危害作业点。

⑺同一作业环境内,同工种、同工序、同时接触两种以上职业危害因素者,应根据不同职业危害因素划定为两个以上职业危害作业点。

⑻机械噪声按不同作业区划定职业危害作业点。

⑼全车间均为手工电弧焊,应按不同班组的作业区域划分职业危害作业点。 ⑽铸件粗车、粗铣、干磨按作业区划分(不按设备规格划分)。

⑾危害相同的油漆作业如:苯、甲苯、二甲苯等只划为一个职业危害作业点,判定该点达标时,必须全部都同时达标。又如高频电场、磁场应划为一个点,电场、磁场都达标则判为该点达标。 6.3.1.2 下列情况可暂不考评:

⑴目前国家尚无卫生标准的职业危害作业。 ⑵省、市(地区)无监测手段的职业危害作业。 ⑶一般的化学分析实验室。

⑷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监测数据为0者,或噪声≤80dB (A )的。 6.3.1.3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举例(适用于机械制造企业) 6.3.1.3.1 粉尘类

⑴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 :除油除锈、铸造造型等。 ⑵石墨尘:粉末冶金压制等。 ⑶石棉尘:保温、锅炉检修等。

⑷铝尘(铝、铝合金、氧化铝粉尘) :磨料备料、粉碎、焊条配粉、粉末冶金压制等。

⑸电焊烟尘:手工电弧焊、气体保护焊、碳弧气刨、气焊等。 ⑹铸造粉尘:铸造造型、铸件清理等。 6.3.1.3.2 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

机械设备探伤、医疗器械调试、射线装置生产等。 6.3.1.3.3 化学物质类

⑴铅及其化合物(铅尘、铅烟、铅化合物,不包括四乙基铅) :金属粉末冶炼、锌锰电池配液等。

⑵锰及其化合物(锰烟、锰尘、锰化合物):手工电弧焊、气体保护焊。 ⑶镉及其化合物:镀镉。 ⑷氯气:自来水生产中加药。

⑸氮氧化合物:手工电弧焊、埋弧焊、气体保护焊、气割(焊)等。 ⑹一氧化碳: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手工电弧焊、埋弧焊、气割(焊)等。 ⑺氰及腈类化合物: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等。 ⑻苯:渗碳、碳氮共渗等。

⑼二甲苯:喷涂、刷涂、浸涂、淋涂及其他涂装。 ⑽汽油:溶剂除油、外部清洗、机车总装、发动机装配等。 ⑾四氯化碳:机械部件清洗。

⑿甲醇: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静电涂装。 ⒀甲醛:固化磨具、熔模铸造。 6.3.1.3.4 物理因素

⑴高温:铸造熔炼、铸造浇铸、锻造、金属粉末冶炼、粉末冶金烧结 ⑵局部振动:金属构件铆接、金属锻打、铸造落砂等。 6.3.1.3.5 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金属材料切割、手工电弧焊、气体保护焊、氩弧焊、电渣焊、碳弧气刨、气割等。

6.3.1.3.6 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⑴导致噪声聋的危害因素:锯切、矫直、抛光、喷砂、除油除锈、锻造、机

械部件落料、氩弧焊等。

⑵导致铬鼻病的危害因素:铬及其化合物、焊药制备、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等。

6.3.2 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点监测

6.3.2.1 监测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否则数据无效,所监测职业危害作业点为不合格点。

监测单位一般为:职业病防治院、卫生防疫站,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监测机构。

6.3.2.2 监测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否则数据无效,所监测职业危害作业点为不合格点。

6.3.2.3 测定时间:在一年内测定的数据有效。 6.3.3 职业危害作业点达标率为75%。 6.3.3.1 达标点的判定

6.3.3.1.1 填写职业危害作业点达标率汇总表,按车间、同一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作业点次序填写,以便核实职业危害作业点划分是否正确,以利计算合格点数。

6.3.3.1.2 核定监测数据是否正确有效,判定是否达标。

6.3.3.1.3 生产性粉尘达标点的判定必须根据游离S i O 2含量的测定报告判定。其中电焊烟尘等按规定标准判定。

6.3.3.1.4 对漏划或漏测的主要职业危害作业点应从严掌握,凡无防护设备或防护设备不合格均划为不合格点,有防护设备时,可参照同类型职业危害作业点数据。 6.3.3.1.5 噪声: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小时,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dB (A )。对于操作人员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的场合、非噪声工作地点及具有脉冲噪声作业地点的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参见4-6-2、4-6-3、4-6-4。

6.3.3.2 达标率计算公式:

判定达标点数

达标率= ×100%

全厂有害作业点数

6.4 计分方法

6.4.1 本项目应得分为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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