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全生产"三项建设""三项建设"工作方案实施方案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安委[2009]4号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

“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要求,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同时,全面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国务院安委会研究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

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扎实有效推进“安全生产年”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年”的总体部署,以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为出发点,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迈出新步伐;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为着力点,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推进安全生产体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以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为落脚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推进安全生产机制建设取得新成效,为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法制体制机制保障。

(二)工作目标。制定修订一批法规、规章和标准并贯彻实施;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

(三)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推进依法行政和体制机制创新。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推进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坚持当前重点建设与中长期建设相结合,促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坚持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发挥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

二、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四)修订安全生产法规,完善安全生产法治制度。根据我国国情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针对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修订《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立法调研,提出工作建议报告。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煤炭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适应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要求,开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修订相关工作。对原有关部委出台的一些安全生产规章规定进行清理,与近年来出台的法律法规相冲突、不符合当前安全生产实际的予以修订或废止。加快安全生产许可、安全评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行政复议等规章制度的修订完善。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完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

(五)研究制定亟需的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组织研究拟订、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有关部门做好《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制定工作。加快安全生产配套制度的制定,重点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追究、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重大危险源监控、生产安全事故损害赔偿等规章制度,完成《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制定工作。

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研究制定亟需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

(六)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行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特别是加强市县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制定出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责任追究范围、主体和程序。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办法和执法文书使用规范,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科学界定行政执法标准。逐步建立按照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和现场监管监察工作方案的执法职责制

度,积极探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探索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各地制定的行政执法计划、履行执法职能、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

(七)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在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总体框架下,按照轻重缓急,优先制定修订安全生产亟需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分类》、《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等国家标准,抓紧完成《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细则》、《矿用弹性波超前探测仪通用技术条件》等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加快建立健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以及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推进地方标准的制定,促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

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加快标准制定修订工作速度,完善和细化标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实施办法,制定配套实施细则。通过技术、管理等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修订,强化安全标准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规范作用,明确在相关行业标准中强化安全管理要求,大力推进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和新装备的使用,淘汰落后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本质化水平。

(八)完善安全标准化建设规划、制度和规范。总结推广近年来相关行业和领域安全标准化工作经验,分行业、分领域制定发布安全标准化建设标准及指导意见,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水电施工、道路运输、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等重点行业企业,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制订发布《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指导各产煤省(区、市)制订煤矿2009年至2011年各年度达标计划,建立健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度,组织各地选树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县”、“示范煤矿”。确定100家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为2009年安全标准化建设和达标考评试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 逐级制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规划(方案),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建立自上而下的培训制度。组织制定修订《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和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修订完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加快制定危险化学品危险工艺、剧毒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指南。

(九)完善安全标准化建设政策措施。要把安全标准化工作与企业市场准入、风险抵押金、工伤保险费率、名优品牌建设、先进评比等

工作相结合,建立健全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激励机制。依托社会团体、科研院校、中介组织,建立企业安全标准化评比机构,为开展标准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加强对安全标准化建设的监管,将标准化工作与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安全标准化方案备案制度、统一公告制度、信息发布制度等,提高监管工作效果。统一规划,有序推进,及时搞好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本行业(领域)实际,分别确定不同类型的企业作为标准化建设的典型,通过树立、推广典型,指导推动本地区和相关行业(领域)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

四、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

(十)健全“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生产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安全生产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按照“管业务也要管安全”的原则,对分

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要加强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各地区、各行业都要建立安全生产的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十一)理顺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职责关系。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制定部门“三定”规定,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职能定位,理顺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安全监管与行业管理、不同层级监管的职责关系。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本行业监管职能,在各级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十二)明确落实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职责。按照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研究完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省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管理体制,有针对性地解决监管监察职责不清晰、责任不落实等问题。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健全完善安全监管机构,充实内设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力量。各产煤省(区、市)要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能机构,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并延伸到重点产煤市(地)、县(区)及乡镇,配置与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装备和经费;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明确煤矿相关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发证职能部门,做好职能调整中的工作衔接,加强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职能,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各级政府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煤矿企业的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加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度,并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进一步健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协调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执法效率。

(十三)加强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各地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着力推进地方安全监管机构特别是县级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从业人员数量、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相关产业和行业发展状况,配备能够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增强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的履职能力,切实解决安全监管权威性不够、力量不足、执法不到位等问题。注重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并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监管体系。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力量。

(十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总结推广有关地区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的经验,加快推进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建设。继续总结推广各地创新经验和有效做法,进一步指导推动地方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建设。已明确建立省级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落实机构和人员到位。尚未明确省级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的要抓紧明确,并立足实际,改革创新,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加强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量,鼓励各地在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装备、服装统一管理等方面积极创新,不断提高监察执法权威和执法水平,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日常性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加强对事故单位整改措施情况的督查,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五)加快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地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强政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认真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要求,加快推进本地区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的组建和充实工作。要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特别是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列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指导协调,理顺管理体制,层层抓好落实,实现机构、编制、职责、人员、经费“五落实”。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既负责应急救援,又负责应急管理。

各级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应急管理职能机构要注重职能结合,认真履行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职能,提升应对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的处置能力。

五、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把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到乡镇、街道

(十六)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监管责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乡镇、街道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相关职能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督促整改事故隐患;负责信息通报和事故报告,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各省(区、市)要认真总结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的经验,立足实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管职责。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实行委托乡镇、街道履行部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权,赋予乡镇、街道对企业实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纠正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暂停作业、建议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等职权。总结推广各地加强安全监管基层基础建设经验,探索创新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的新路子。

(十七)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建设。乡镇、街道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应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别是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

集中的乡镇、街道,可以实行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在乡镇、街道设置专门的安全监管职能机构或办事机构(安监办、安监站、安监所等);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可实行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管理为主或按区域设置安全监管机构(安监分局、安监派出所、安全监察执法中队等)的体制。在乡镇机构改革中,要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职能机构,并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对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和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着力解决基层监管机构难落实、监管队伍素质不高等问题。对已设立乡镇安全监管职能机构的应当保留,并适当充实人员力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可以在乡镇、街道设置的综治办加挂安全监管机构(安监 办、安监站、安监所等)牌子,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承担安全监管工作。把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到乡镇、街道,落实到基层。要进一步延伸基层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居委会)安全监管网络。按照《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和《“十一五”安全文化建设纲要》的要求,研究制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大力推进安全社区创建活动。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效能 (十八)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机制。依照国务院关于国务院安委会职能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

作规则》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安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联合督查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在信息交流、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综合分析、拟定对策等方面的作用。认真履行安委会办公室监督检查、综合协调的职责,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并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各省级安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定期向国务院安委会报告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和连续发生重大事故的地区要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通过各级安委会综合协调职能的发挥和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责任的落实,逐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进一步强化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健全部门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煤矿整顿关闭、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等多个领域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等制度。遵循权责一致和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在煤矿整顿关闭、危险化学品运输、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中,建立完善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和公检法、监察机关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的整体合力,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十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奖励办法,对安全生产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以适当形式予以表彰或奖励,充分调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广大安全监管监察干

部的积极性。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改进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使指标更加科学合理;严格月通报、季公布、年考核制度,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鼓励各地主动创新,探索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二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对企业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实施监督,严格执法检查,认真履行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和专项整治。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领导班子特别是“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履职尽职情况的考核,严格高危行业各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质管理,监督检查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督促落实企业负责人依法带班制度。要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加重对事故企业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追究,推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允许生产,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等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十一)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各地区和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推行企业安全

承诺,总结推广一批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典型经验,积极倡导、培育企业安全诚信意识。健全完善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重大事件企业“黑名单”公告制度,及时公告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职业健康危害严重的企业和重特大事故责任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工商、金融、保险以及具有资质管理的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对“黑名单”企业实施必要的制裁或限制,以有效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自我约束机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主体责任。

(二十二)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管理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逐级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确保事故统计准确及时。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举报信息处理机制,加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力度。完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制度,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二十三)健全完善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认真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完善和落实事故约谈、事故现场会、事故通报、事故结案和事故责任追究报备、事故定期分析等制度。事故调查要实行事故调查组负责制,查清事故原因,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完善由监察机关牵头,安全监管部门与公安、

检察、司法机关参与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要定期组织开展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公开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领导、完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取得成效

(二十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地方各级政府、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中长期工作规划并细化为年度工作计划,落实领导责任和部门责任,建立涵盖全面、责任明晰、执行有力的工作体系,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二十五)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按照轻重缓急,突出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加大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力度。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进一步深化、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实施步骤,有效推进各项建设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健全完善各项工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整体水平。

(二十六)统筹协调,相互推动。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三项建设”和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三项行动”,既密切联系,又各有侧重,必须总体部署、统筹协调,扎实推动、相互促进,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保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

保障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

视 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提高事故预防和应对能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推动作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作用,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与科技进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预防与应对能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建设内容

(一)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按照企业为主、地方为辅、国家扶持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装备水平和救援能力。

1.抓好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1)加强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项目建设。重点建设办公基地;配置救援车辆、卫星通信、卫星定位、档案管理、摄录编辑、模拟推演、应急供电等设备装备;建设包括通信系统、网络及主机系统、应用支撑系统、应用系统、指挥大厅和相关系统及数据交换软件在内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

(2)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专业应急管理机构、各省(区、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有关中央企业、矿山医疗救护中心、国家级救援基地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技术指导中心等单位,依据相关指导意见和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应急平台,通过网络和卫星,与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3)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中央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基础和资源,配备必要的设备,完善应急平台的通信网络环境,满足图像传输、视频会议和指挥调度等功能要求,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与国家、省(区、市)、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2.加快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步伐。

(1)加快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建设进度。在完善现有14个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的基础上,依托国有大型矿山企业救护队,再规划新建14个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配备救援车辆、灾区侦察、信息传输、

伤员急救等装备。重点加强大同、沈阳、淮南、平顶山、芙蓉和靖远等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建设,力争使其装备水平达到国际一流。

(2)推进国家级矿山排水基地建设。针对严重的矿山水患,恢复和重建11个国家级矿山排水基地。完善唐山排水基地,配备救生钻机、特大型深井排水设备和吊装运输车辆,满足全国大型煤炭基地特大型矿井、深井排水救援的需要;加强建设郑州、四川、江西、峰峰排水基地和新建大同、鸡西、沈阳、靖远、淮南、邵阳排水基地,配备救生钻机、中型潜污排水装备和吊装运输车辆,满足所在区域矿井应急救援需要。

(3)加强国家级油气田救援基地建设。综合考虑我国重点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分布以及现有应急救援队伍情况,建设4个国家级油气田救援基地,重点配备石油天然气开采井喷堵漏等救援装备,提高国家应对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4)加强矿山救援技术支撑能力建设。依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西安科技大学、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建设矿山救援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华北科技学院、平顶山煤业集团建设国家矿山救援技术培训中心。

(5)各地和依托单位作为骨干队伍建设的主体,要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依托大中型企业建设矿山应急救援骨干队伍,承担所在地区重特大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任务。要制定骨干队伍建设方案,将其纳

入本地区发展规划,并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对西部欠发达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部分骨干队伍给予支持,配备部分大型、特殊救援装备。

(6)加强矿山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大中型矿山企业要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企业生产常见事故类型和相关规定配备救援装备;不具备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条件的小型矿山企业,要组建具有相应资质的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矿山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3.推进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1)加快国家级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建设。综合考虑我国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和重要危险化学品输送通道的分布以及现有应急救援资源情况,建设20个国家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同时在青海省建设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独立中队,配备防化洗消、防爆堵漏、寻人搜索、远程通信等装备。重点建设北京、吉林、南京、广州、重庆和兰州等实力较强的国家级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力争使其装备达到国际一流水平。

(2)加强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技术指导中心建设。依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充实配置咨询信息系统、数据处理设备、应急指挥平台、网络视频会议系统设备等。

(3)各地要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在化工产业密集区、重化工产业带、重要危险化学品输送通道和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依托大中型企业现有救援队伍,建设地方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并配备大功率泡沫车、防化洗消车等抢险救援装备。

(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满足自身应急救援需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4.抓好国家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建设。

依托国有大型企业,利用现有基础设施、湖泊水面和闲置的生产系统,建设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其中:模拟矿山井巷设施和采掘、提升、运输、排水、供电等系统,建设矿山专业应急救援培训与模拟演练系统;模拟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管线、储罐以及生产调度系统等,建设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培训与模拟演练系统;建设交通、火灾、电力等其他专业应急救援模拟演练装置以及培训与模拟演练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模拟仿真技术研究与系统设计,建立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模拟仿真系统。

5.配合和推动其它行业(领域)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合公安、交通、电力、质检等部门推动本行业(领域)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二)加快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强政府部门引导推动作用,强化科研单位和企业在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应用中的主力军作用,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力度,加快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监管监察部门监管装备、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和安全生产重点实验室等建设,逐步建立国家、地方、企业三级安全科技支撑体系,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科技含量和工艺、技术、装备的安全水平。

1.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改造。

(1)继续用好国债资金,扶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对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防尘灭火系统以及提升、运输、供电系统等进行安全技术改造。组织推动各地、各煤矿企业建设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县(区)和示范矿井,争取在全国建成一批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县(区)和示范矿井。

(2)各地要制定并落实尾矿库治理方案,推动非煤矿山企业、选矿企业全面治理尾矿库。实施地下矿山机械通风、防水、防火、防采空区地表塌陷专项技术改造,开展露天矿山一面坡和伞檐开采专项技术改造,推进石油天然气防井喷失控、防硫化氢中毒、防恶劣气象灾害专项技术改造。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鼓励化工企业进行安全技术改造经济政策,大力推动化工企业加强安全技术改造。

重点对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进行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城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进行搬迁;对重大危险源装置进行增设远传和连续监测报警装置的改造;对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进行增设紧急切断装置的改造;对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进行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的改造;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监控车载终端系统。同时,引导各地积极建设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

(4)落实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规划,鼓励开展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和安全型药物研发,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型药物和生产机械。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建设,督促指导烟花爆竹生 产企业加快药物安全性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逐步建立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日常检验检测机制。

(5)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推动相关行业

(领 域)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力度,切实提高整体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2.强化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工作。

(1)抓紧做好“煤矿瓦斯、火灾与顶板重大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研究”、“非煤矿山典型灾害预测控制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工程”、“危险化学品事故监控与应急救援关键技术研究与工程示范”和

“职业危害预防关键技术及装备研究”等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验收,梳理安全科技成果,筛选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进行转化及工程示范。

(2)继续抓好“矿井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关键技术研究”、“矿井老空区探测与水害防治关键技术及装备”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与物证分析关键技术和装备研究”等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实施。重点解决矿井重大灾害应急救援指挥决策、灾区探测、减灾控灾、人员定位、救灾通讯、快速抢险救护等方面的共性、关键性技术难题;重点研究矿井水害防治技术,开发煤矿灾害水源精细探查定位、监测预警、预报和快速治理关键技术与装备。重点攻克制约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与事故调查分析、物证分析的一些重大技术难题,研究提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框架和技术规范体系。

(3)启动实施“‘三高’气田钻完井安全技术体系研究与应用”和“烟花爆竹事故预防控制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工程”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三高”(高温、高压、高含硫)气田钻完井安全技术体系研究与应用研究项目,重点研究“三高”气田钻完井安全设计、技术体系及装备标准、安全保障科技等。烟花爆竹事故预防控制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工程研究,主要针对烟花爆竹药剂改良、生产设备可靠性、安全运输与存储、安全燃放等方面开展科技攻关。

(4)加快“973”国家基础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实施步伐。开展预防煤矿瓦斯动力灾害研究,深入研究含瓦斯煤岩体物理力学、煤矿瓦斯

地质区域动力学、瓦斯煤尘爆炸浓度极限的点火能量与环境条件及气固成分、瓦斯煤尘爆炸热动力学特性,建立采动裂隙场、煤岩瓦斯动力灾害、瓦斯(煤尘)爆炸等三个动态演化机制,形成预防瓦斯动力灾害基础理论体系。

(5)推动国务院应急办“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重大项目“煤矿、危化品事故风险预测预警和可视化技术研究”等相关课题研究。组织开发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智能决策技术与模拟仿真技术,突破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煤矿瓦斯与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与火灾爆炸等主要灾害灾变状态动态模拟预测技术,以及煤矿灾变与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动态模拟预测结果的三维仿真和虚拟现实显示技术。

(6)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加大投入,抓紧安全科技项目的立项、实施与验收,拓宽安全科技投入渠道,大力推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科技项目的实施与示范工程。

(7)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引导各类企业,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深入剖析本企业安全科技需求,针对其中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凝练科技项目,以科技项目为平台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进行科技攻关,研究并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技术装备和对策措施,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安全技术水平,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有能力的企业要带动相关企业进行安全技术推广应用。

3.搞好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1)重点推广煤矿瓦斯高效抽放和防突技术与装备、煤矿安全网络化综合监测监控系统、矿井提升安全保护技术与装备、矿山井下人员位置监测技术与装备、非煤井工矿机械通风技术和露天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危险品和长途客运车辆行驶监控技术、高安全性烟花爆竹药剂与生产技术、重大危险源监控与应急救援辅助决策系统、生产过程高可靠性安全管理体系等安全生产科技成果。

(2)各地要结合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选择一批典型的优秀推广项目,建立一批技术示范工程。结合煤矿瓦斯、火灾与顶板重大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研究,建立地面钻孔抽采采动影响煤层及采空区瓦斯技术示范工程、煤与瓦斯突出预测与防治技术示范工程、高瓦斯矿井轻型放顶煤开采自燃火灾综合防治技术示范工程、深部矿井煤岩动力灾害综合防范技术示范工程、煤矿重大灾害预警及综合监控系统的示范工程;结合危险化学品事故监控与应急救援关键技术研究,建立危险源综合监控预警系统、化工园区区域安全规划技术等示范工程;结合非煤矿山典型灾害预测控制关键技术研究,建立矿井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系统示范工程。

(3)积极探索建立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激励机制,采用多种途径,围绕安全生产科技成果重点技术推广方向,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投入,推广应用一批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使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尽早应用、快见成效。

(4)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主体作用,主动自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积极开展先进、适用、成熟的安全生产技术应用与示范,改造提升现有生产工艺装置,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4.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建设。

抓紧建设矿山、非矿山、职业危害和基础研究4个国家级专业中心和32个省级专业中心。国家级专业中心在全国范围内重点开展安全生产共性技术研究、基础研究、安全技术标准研究、化学品危险性鉴定、重大灾害事故分析、产品安全性检测检验等工作;省级专业中心在本辖区内重点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安全技术标准研究、灾害事故分析、技术抽查等工作。

5.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装备建设。

制订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装备配置指导意见,规范各级安全监管机构装备配备标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落实安全监管监察装备投入。与此同时,要多渠道争取和筹措资金,提高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监管监察装备水平,创新监管监察手段,强化科学控管,不断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水平和效果。

6.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

(1)继续实施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一期工程建设。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系统、安全生产调度与统计系统、矿山应急救援中心信息管理系统等主要业务应用系统,以及视频会议系统和远程教育培训系统,开展业务培训,积极推进使用。

(2)推进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二期工程建设。建设完成剩余22个省(区、市)的地级和县级信息系统。完善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数据库和应用系统,制订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规范,构建各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信息化共用共享系统支撑平台和保障体系,形成相对完整的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3)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作用,建立健全包括重点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危险化学品监管等主要业务基础资源数据库。

7.加强安全生产重点实验室建设。

整合国家、地方和企业等多层次的社会安全科技资源,促进现有安全科技资源有效利用,构建安全生产科技基础设施和共享平台,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选择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职业危害、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建设安全生产重点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依托安全生产重点实验室,吸引、聚集和培养一批高水平的安全生产专业技

术人才,建立完善有针对性的考评和激励机制,努力形成一批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有凝聚力、有活力的科研创新团队。

(三)加大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的投入。

1.积极协调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制订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价格等经济政策,加大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投入;积极争取将国家级应急救援基地、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安全生产科技支撑体系、安全生产关键技术研发、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二期等工程项目纳入国家有关部门相关计划;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资金)支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推动和引导地方、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同时,加强政策引导,研究制定促进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项目的政策措施,解决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相关问题。

2.各地要加大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资金投入,重点建设辖区应急平台、地方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地方安全科技支撑平台,开展安全生产关键技术研发,建立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县(区),并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3.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着重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示范与推广应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真正使企业成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建设主体和投入主体。要扩大投融资渠道,采取市场化和捐助等方式筹措资金,加大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投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制定辖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建设内容、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落实项目单位负责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健全各级由发展改革、财政、安全监管、煤矿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重点项目实施协调小组,定期协调沟通,解决项目建设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实行分级管理,通过签订项目任务书、建设合同书等方式,逐级落实责任。

(二)加快进度,早见成效。各地要分清轻重缓急,尽快启动,抓紧建设,尽快发挥工程项目的带动作用。在建工程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争取尽快验收,尽快投入使用;已经开始前期工作的工程要加快推动立项审批,争取早启动、早实施。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项目承担单位要制订详细的建设进度安排,把建设任务分解到各季度、每月、每旬,保证各项建设项目尽早实施、尽早应用、快见成效。

(三)厉行节约,节省投资。在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计划和实施等各阶段,要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尽可能节省投资。工程项目立项设计,要统筹考虑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的全过程,在满足功能性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选择技术指标,确保工程项目使用周期更优化、投资更节省和使用更便利。要通过招投标机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节约工程建设投资,提高公共

投资效益和质量。要科学制定工期,强化建设实施过程管理,做到管理过程严、组织施工细、实验检测实、项目协调活。

(四)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各地要认真总结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工作的经验,通过各种方式,适时宣传和推广,用典型来带动各方面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工作。要选树一批应急体系建设示范市、县和企业、安全科技推广应用示范企业和安全技术改造示范工程,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各地和各行业(领域)开展技术示范。各企业要主动自觉创先争优,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示范项目、示范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

(五)加强督导,不断推进。要广泛宣传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目的和意义,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将应急平台建设、骨干救援队伍建设、安全科技创新与进步等纳入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和目标进行考核,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项目建成后,要及时组织专家对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验收,保障其可靠、有效地发挥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作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

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关于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全面加强“三项建设”的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动力,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队伍执行力和公信力为主线,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全面推进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将制度建设贯穿始终,为实现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障。

二、工作目标

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恪尽职守、勤政为民、清正廉洁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

--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政治素养,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始终

做到在政治上清醒坚定、在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在关键时刻经得起考验。

--提高素质能力。熟悉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熟练掌握适应岗位职责要求的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履行职责的本领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处理复杂问题、应对突发事故、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不断增强。

--保持优良作风。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保持求真务实、恪尽职守、攻坚克难、敢于碰硬的优良作风,思想观念、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转变,工作实效进一步增强,社会形象进一步提升。

--加强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坚持秉公用权、谨慎交友,发扬艰苦奋斗精神,自觉抵制权、钱、色的诱惑,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始终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三、主要内容和任务

(一)以理论武装为首要任务,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1.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要定期开展以坚定理想信念为主题的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班子成员积极参与。适时在安全监管

监察系统开展一次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为主题的集中教育活动,在有关单位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全面铺开。

2.强化政治理论学习培训。坚持集体学习、在职自学和脱产培训相结合,采取多种方式方法,营造学习研讨、探索求真的风气。坚持和改进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做到研讨一个专题,推动一项工作。中心组每年集体学习研讨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加强理论学习督促检查,完善理论学习考核机制,激发领导干部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以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直属事业单位和煤矿安监分局领导干部为重点,开展增强党性观念、坚定理想信念、保持优良作风的理论培训。继续办好领导干部夏季理论学习培训班;组织部分司局级领导干部特别是近三年来提拔的领导干部到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等院校学习培训;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校为主要阵地,办好春秋两期干部进修班和各种短期培训班。

3.巩固和深化学习实践活动成果。要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集中教育活动变成经常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认真抓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方案的落实,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着力构建有利于安全发展的体制机制。2009年上半年要对各直属单位整改方案’落实情况开展一次集中检查。

4.健全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属重要决策、重要工作安排、领导干部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都要按照规定程序,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集体作出决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要逐步推行票决制。每年对各直属单位开展1次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坚决纠正违反民主集中制的现象。

5.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加强对各直属单位民主生活会的指导,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等部门派人参加下级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要提前介入,认真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建立民主生活会测评制度,对领导班子征求意见、查找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测评,促进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对质量不高的民主生活会要责令重开。

6.健全和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同领导班子成员谈心,每年至少1次;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同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谈话每届至少1次;分管负责同志与所分管部门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谈话每年至少1次。建立健全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发现领导干部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要及时谈话,加以提醒。

(二)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动力,加强干部选拔培养和基层组织建设。

7.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选好配强领导干部。对软弱涣散、缺职的班子和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及时考核调整充实。建立班子“会诊”制度,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领导班子建设状况进行分析研究,查找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提高干部考核调整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树立重视基层的导向,形成干部到基层锻炼、人才从一线选拔的良性循环机制。

8.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规范于部任用提名制度,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完善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办法,把竞争上岗与日常工作业绩考核结合起来。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科学性和真实性,提高选人用人群众公信度。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健全干部双重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差额提名、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差额表决等方式,逐步试行差额选拔干部制度。坚持和完善干部考察预告制度和任职前公示制度,逐步做到公布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方式、程序和公布领导班子职数、职位要求、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落实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9.加大干部交流轮岗力度。制定《领导干部任期制实施办法,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期制。要积极稳妥地推进领导干部交流。新任省级煤矿安监局局长、纪检组长和分局局长原则上实行异地交流任职。

建立省级煤矿安监机构班子成员分工定期轮换制度。煤矿安监分局干部交流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也要推进交流。在做好系统内干部交流的同时,也要开展与系统外的交流,尤其是要积极推进优秀年轻干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交流。

10.强化选人用人监督。继续开展对各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主要负责人的用人行为。建立选人用人工作记实制度。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严重违规用人问题实行立项督查。每年开展1次选人用人群众满意度调查。深入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效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

11.加强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工作。坚持定期集中补充和平时动态调整相结合的制度,2009年下半年集中进行1次补充调整。重点做好省级煤矿安监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司局级正职后备干部选拔工作。制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系统《关于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科学制定并认真实施后备干部培养锻炼规划。优先安排后备干部参加干部院校主体班次的培训,有计划有目的地安排多岗位锻炼,确保后备干部健康成长,确保安全监管监察事业后继有人。

12.加强对安全监管系统基层队伍建设的指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建设,人员配备要满足工作需要。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持执法证人员应不少于80%,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少于90%,乡镇安全监管专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各省(区、市)、市(地)、县(市、区)应分别组建执法总队、支队、大队。要严把入口关,新录用人员原则上应当获得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一般应具有相关领域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安排参加业务培训或选派到有关企业挂职。省级以下安全监管人员上岗前应取得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执法资格证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 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理顺安全监管经费资金渠道,加强经费和装备保障。

13.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进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2009年基本完成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完善事业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制定工作绩效考核与工资总额挂钩的办法。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继续开展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推进政府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坚决纠正干预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依法自主开展活动等行为。

(三)以加强业务建设为重点,提高履职能力。

14.进一步解放思想。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开阔眼界、开阔思路、开阔胸襟,熟悉下情、吃透上情,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都要建立务虚研究制度,每年召开1次理论务虚会,分析研究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规律和特点,对安全发展重大问题进行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研讨,要及时把研讨成果转化为开拓创新的思路与决策。

15.强化业务培训。制定下发《关于2009—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培训工作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办好各类执法资格和专题业务培训班,重点加强新法律新法规、新知识新技术和现场检查业务知识的培训,着力提高广大干部履职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启动市(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长培训班,继续举办煤矿、化工等专业一年、半年或短期专业培训班。充分利用视频会议系统和内部网络系统平台,认真组织开展每月1次的专题业务讲座,提高培训覆盖面和资源利用率。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培训工作安排意见,认真组织落实。力争用3年时间,把监管监察人员全部轮训一遍。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干部在职自学。

16.加强实践锻炼。坚持把多岗位培养锻炼、异地交流任职,挂职锻炼作为实践锻炼的主要方式。继续完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与基层单位互派干部挂职制度。对缺乏基层工作经历

的新录用公务员和军转干部,有计划地安排到煤矿、化工等企业或基层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挂职。注重在重大督查活动、联合执法行动、事故抢险救援中锻炼培养干部,定期组织异地执法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应急处置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以提高执法效能为目标,加强作风建设。

17.深入调查研究。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蹲点调研制度和联系点制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撰写1至2篇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的调研报告,在适当范围进行交流,并向上级报送。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现场,掌握实情,加强指导,解决实际问题。继续做好省级煤矿安监机构领导干部每季度下基层、下井情况统计分析和反馈。

18.狠抓工作落实。要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完成。要积极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方法,总结借鉴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切实提高监管监察水平。对容易发生事故的地区、部门、行业、部位和环节,要抓实抓细、一抓到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领导干部要及时赶赴一线、靠前指挥,搞好抢险救援,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深刻总结吸取事故教训,以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19.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坚持依法行政,排除人情干扰,加大执法力度。要在内部机构设置、工作流程设计上,加强对权力的约束,防止滥用权力或不作为。制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界定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责任,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行为。建立严格的执法程序,重要行政许可、重要执法决定、大额行政处罚、事故调查报告审批等事项都要坚持依法依规、集体研究决定。严格规范执法文书制作、违法行为查处、隐患督促整改等行为。要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煤矿安监机构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20.开展政风行风评议。结合本系统实际,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都要积极参与地方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活动。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监机构都要办好政务大厅,推进政务公开,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健全民主评议制度,设立行风热线,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促进监管监察人员进一步转变作风。

21.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加强对干部在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安全督查等重大活动、关键时刻表现的考核。建立干部考核与干部培训、选拔和任用的良性对接机制。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坚持把实绩考核作为干部使用、培养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健全年度考核结果向领导班子反馈制度,帮助领导千部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22.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以创建“五型”机关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机关、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及时总结、广泛宣传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在监察执法、事故调查、抢险救灾等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适时举办先进事迹报告会。结合年度考核,每年评选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展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

23.加强人本关怀。建立健全政治尊重、事业激励、利益保障、感情联络的内在动力机制,不断增强广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不断增强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凝聚力。建立各级领导干部与干部职工定期谈心谈话和走访慰问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优化和改善监管监察执法环境。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交流的干部,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提供生活和工作上的便利条件。认真组织好每年的体检,做好带薪年休假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要继续以深厚的感情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对离退休干部政治上多关心、思想上多沟通、生活上多照顾、精神上多关怀,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五)以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为重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24.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开展党性党风党纪专题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党章,提高党性修养,增强纪律观念。以树立正确权力观为重点,深入开展岗位廉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秉公用

权、廉洁从政,着力解决安全监管监察队伍中存在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问题。继续开展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大力宣传本系统、本单位勤廉兼优先进典型,弘扬新风正气;同时运用发生在队伍中的典型案件,开展案例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25.严格落实廉政制度。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贯彻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要进一步加强廉政制度建设,针对薄弱环节,不断补充完善有关制度。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严格执行总局党组制定的安全生产执法“九条纪律”、安全中介机构监管“双五条规定”、安全生产督查“六条禁令”和本单位制定的廉政建设有关纪律要求。完善领导干部特别是省级煤矿安监机构丰要负责人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落实中央关于上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组长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制度,对下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

26.强化监督制约。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把班子内部监督、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增强监督效果。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不仅要搞好8小时以内的监督,还要加强8小时以外的监督。加大对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巡视检查力度,全年巡视不少于3个单位。加强对行政审批权、事故调查权、中介机构管理权和干部人事权的监督检查。合理分解行政许可和安全执法等权力运

行,不能由一个人完成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加强对煤矿安监分局领导班子的监督检查。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地方党委和纪委,健全安全监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

27.继续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以查办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案件,利用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人事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非法办矿办厂或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认真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根据中央纪委有关要求,在严肃纪律处分的同时,加大组织处理力度。对发现存在问题,不适合做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坚决调离执法队伍。要注重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增强办案的综合效果。

28.严肃责任追究。落实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或者两年内连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党组书记、纪检组长要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作出检查;因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且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或相关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担负起队伍建设的政治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领导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党组(党委)每年要召开1次专题工作会议,集中听取队伍建设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队伍建设重大事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人事部门要加强工作力量,会同本单位有关部门,切实抓好队伍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队伍建设工作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下管一级、了解掌握两级的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负责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强统筹规划。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加强工作联系,形成整体合力。

(三)加强制度建设。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要重视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并严格遵守、有效落实队伍建设有关制定和规定,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要认真执行队伍建设各项规章制度,主要领导要带头遵守制度,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加强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有令必行、有禁则止。

(四)强化督促检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对队伍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制定措施,推动工作。要把队伍建设

情况列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严肃责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同时要加强分类指导,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加强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国办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国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事故总量仍然较大。为认真贯彻全国“质量和安全年”工作的各项部署及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石油、电力等工矿企业;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和渔业船舶、农机、水利等企业单位;

3.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

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5.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

6.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

7.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

8.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重点内容。

1.执法行动。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5)瞒报事故的;

(6)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有关地区、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有关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领域)及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3.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建设;

(4)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生产科技周”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6)改革企业相关招用工制度,推广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加大委托学校定向培养工作力度;

(7)严格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装备建设,提高培训质量;

(8)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

三、重点时段

“三项行动”要贯穿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要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进一步细化方案,开展自查自纠(4月底以前)。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本通知要求,结合2008年“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三项行动”工作方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三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按照“三项行动”内容要求,抓好组织发动,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各项工作(5至9月)。

1.针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化工、建筑施工、民爆物品、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监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安委[2009]4号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

“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要求,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同时,全面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国务院安委会研究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

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扎实有效推进“安全生产年”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年”的总体部署,以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为出发点,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迈出新步伐;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为着力点,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推进安全生产体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以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为落脚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推进安全生产机制建设取得新成效,为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法制体制机制保障。

(二)工作目标。制定修订一批法规、规章和标准并贯彻实施;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

(三)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推进依法行政和体制机制创新。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推进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坚持当前重点建设与中长期建设相结合,促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坚持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发挥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

二、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四)修订安全生产法规,完善安全生产法治制度。根据我国国情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针对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修订《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立法调研,提出工作建议报告。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煤炭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适应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要求,开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修订相关工作。对原有关部委出台的一些安全生产规章规定进行清理,与近年来出台的法律法规相冲突、不符合当前安全生产实际的予以修订或废止。加快安全生产许可、安全评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行政复议等规章制度的修订完善。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完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

(五)研究制定亟需的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组织研究拟订、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有关部门做好《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制定工作。加快安全生产配套制度的制定,重点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追究、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重大危险源监控、生产安全事故损害赔偿等规章制度,完成《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制定工作。

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研究制定亟需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

(六)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行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特别是加强市县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制定出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责任追究范围、主体和程序。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办法和执法文书使用规范,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科学界定行政执法标准。逐步建立按照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和现场监管监察工作方案的执法职责制

度,积极探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探索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各地制定的行政执法计划、履行执法职能、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

(七)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在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总体框架下,按照轻重缓急,优先制定修订安全生产亟需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分类》、《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等国家标准,抓紧完成《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细则》、《矿用弹性波超前探测仪通用技术条件》等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加快建立健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以及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推进地方标准的制定,促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

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加快标准制定修订工作速度,完善和细化标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实施办法,制定配套实施细则。通过技术、管理等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修订,强化安全标准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规范作用,明确在相关行业标准中强化安全管理要求,大力推进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和新装备的使用,淘汰落后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本质化水平。

(八)完善安全标准化建设规划、制度和规范。总结推广近年来相关行业和领域安全标准化工作经验,分行业、分领域制定发布安全标准化建设标准及指导意见,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水电施工、道路运输、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等重点行业企业,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制订发布《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指导各产煤省(区、市)制订煤矿2009年至2011年各年度达标计划,建立健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度,组织各地选树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县”、“示范煤矿”。确定100家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为2009年安全标准化建设和达标考评试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 逐级制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规划(方案),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建立自上而下的培训制度。组织制定修订《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和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修订完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加快制定危险化学品危险工艺、剧毒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指南。

(九)完善安全标准化建设政策措施。要把安全标准化工作与企业市场准入、风险抵押金、工伤保险费率、名优品牌建设、先进评比等

工作相结合,建立健全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激励机制。依托社会团体、科研院校、中介组织,建立企业安全标准化评比机构,为开展标准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加强对安全标准化建设的监管,将标准化工作与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安全标准化方案备案制度、统一公告制度、信息发布制度等,提高监管工作效果。统一规划,有序推进,及时搞好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本行业(领域)实际,分别确定不同类型的企业作为标准化建设的典型,通过树立、推广典型,指导推动本地区和相关行业(领域)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

四、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

(十)健全“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生产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安全生产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按照“管业务也要管安全”的原则,对分

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要加强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各地区、各行业都要建立安全生产的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十一)理顺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职责关系。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制定部门“三定”规定,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职能定位,理顺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安全监管与行业管理、不同层级监管的职责关系。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本行业监管职能,在各级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十二)明确落实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职责。按照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研究完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省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管理体制,有针对性地解决监管监察职责不清晰、责任不落实等问题。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健全完善安全监管机构,充实内设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力量。各产煤省(区、市)要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能机构,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并延伸到重点产煤市(地)、县(区)及乡镇,配置与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装备和经费;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明确煤矿相关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发证职能部门,做好职能调整中的工作衔接,加强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职能,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各级政府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煤矿企业的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加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度,并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进一步健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协调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执法效率。

(十三)加强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各地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着力推进地方安全监管机构特别是县级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从业人员数量、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相关产业和行业发展状况,配备能够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增强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的履职能力,切实解决安全监管权威性不够、力量不足、执法不到位等问题。注重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并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监管体系。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力量。

(十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总结推广有关地区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的经验,加快推进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建设。继续总结推广各地创新经验和有效做法,进一步指导推动地方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建设。已明确建立省级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落实机构和人员到位。尚未明确省级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的要抓紧明确,并立足实际,改革创新,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加强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量,鼓励各地在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装备、服装统一管理等方面积极创新,不断提高监察执法权威和执法水平,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日常性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加强对事故单位整改措施情况的督查,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五)加快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地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强政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认真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要求,加快推进本地区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的组建和充实工作。要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特别是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列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指导协调,理顺管理体制,层层抓好落实,实现机构、编制、职责、人员、经费“五落实”。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既负责应急救援,又负责应急管理。

各级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应急管理职能机构要注重职能结合,认真履行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职能,提升应对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的处置能力。

五、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把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到乡镇、街道

(十六)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监管责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乡镇、街道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相关职能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督促整改事故隐患;负责信息通报和事故报告,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各省(区、市)要认真总结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的经验,立足实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管职责。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实行委托乡镇、街道履行部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权,赋予乡镇、街道对企业实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纠正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暂停作业、建议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等职权。总结推广各地加强安全监管基层基础建设经验,探索创新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的新路子。

(十七)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建设。乡镇、街道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应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别是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

集中的乡镇、街道,可以实行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在乡镇、街道设置专门的安全监管职能机构或办事机构(安监办、安监站、安监所等);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可实行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管理为主或按区域设置安全监管机构(安监分局、安监派出所、安全监察执法中队等)的体制。在乡镇机构改革中,要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职能机构,并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对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和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着力解决基层监管机构难落实、监管队伍素质不高等问题。对已设立乡镇安全监管职能机构的应当保留,并适当充实人员力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可以在乡镇、街道设置的综治办加挂安全监管机构(安监 办、安监站、安监所等)牌子,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承担安全监管工作。把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到乡镇、街道,落实到基层。要进一步延伸基层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居委会)安全监管网络。按照《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和《“十一五”安全文化建设纲要》的要求,研究制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大力推进安全社区创建活动。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效能 (十八)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机制。依照国务院关于国务院安委会职能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

作规则》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安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联合督查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在信息交流、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综合分析、拟定对策等方面的作用。认真履行安委会办公室监督检查、综合协调的职责,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并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各省级安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定期向国务院安委会报告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和连续发生重大事故的地区要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通过各级安委会综合协调职能的发挥和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责任的落实,逐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进一步强化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健全部门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煤矿整顿关闭、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等多个领域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等制度。遵循权责一致和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在煤矿整顿关闭、危险化学品运输、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中,建立完善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和公检法、监察机关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的整体合力,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十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奖励办法,对安全生产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以适当形式予以表彰或奖励,充分调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广大安全监管监察干

部的积极性。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改进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使指标更加科学合理;严格月通报、季公布、年考核制度,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鼓励各地主动创新,探索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二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对企业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实施监督,严格执法检查,认真履行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和专项整治。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领导班子特别是“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履职尽职情况的考核,严格高危行业各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质管理,监督检查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督促落实企业负责人依法带班制度。要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加重对事故企业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追究,推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允许生产,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等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十一)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各地区和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推行企业安全

承诺,总结推广一批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典型经验,积极倡导、培育企业安全诚信意识。健全完善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重大事件企业“黑名单”公告制度,及时公告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职业健康危害严重的企业和重特大事故责任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工商、金融、保险以及具有资质管理的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对“黑名单”企业实施必要的制裁或限制,以有效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自我约束机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主体责任。

(二十二)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管理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逐级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确保事故统计准确及时。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举报信息处理机制,加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力度。完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制度,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二十三)健全完善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认真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完善和落实事故约谈、事故现场会、事故通报、事故结案和事故责任追究报备、事故定期分析等制度。事故调查要实行事故调查组负责制,查清事故原因,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完善由监察机关牵头,安全监管部门与公安、

检察、司法机关参与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要定期组织开展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公开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领导、完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取得成效

(二十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地方各级政府、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中长期工作规划并细化为年度工作计划,落实领导责任和部门责任,建立涵盖全面、责任明晰、执行有力的工作体系,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二十五)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按照轻重缓急,突出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加大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力度。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进一步深化、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实施步骤,有效推进各项建设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健全完善各项工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整体水平。

(二十六)统筹协调,相互推动。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三项建设”和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三项行动”,既密切联系,又各有侧重,必须总体部署、统筹协调,扎实推动、相互促进,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保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

保障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

视 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提高事故预防和应对能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推动作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作用,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与科技进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预防与应对能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建设内容

(一)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按照企业为主、地方为辅、国家扶持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装备水平和救援能力。

1.抓好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1)加强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项目建设。重点建设办公基地;配置救援车辆、卫星通信、卫星定位、档案管理、摄录编辑、模拟推演、应急供电等设备装备;建设包括通信系统、网络及主机系统、应用支撑系统、应用系统、指挥大厅和相关系统及数据交换软件在内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

(2)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专业应急管理机构、各省(区、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有关中央企业、矿山医疗救护中心、国家级救援基地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技术指导中心等单位,依据相关指导意见和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应急平台,通过网络和卫星,与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3)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中央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基础和资源,配备必要的设备,完善应急平台的通信网络环境,满足图像传输、视频会议和指挥调度等功能要求,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与国家、省(区、市)、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2.加快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步伐。

(1)加快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建设进度。在完善现有14个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的基础上,依托国有大型矿山企业救护队,再规划新建14个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配备救援车辆、灾区侦察、信息传输、

伤员急救等装备。重点加强大同、沈阳、淮南、平顶山、芙蓉和靖远等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建设,力争使其装备水平达到国际一流。

(2)推进国家级矿山排水基地建设。针对严重的矿山水患,恢复和重建11个国家级矿山排水基地。完善唐山排水基地,配备救生钻机、特大型深井排水设备和吊装运输车辆,满足全国大型煤炭基地特大型矿井、深井排水救援的需要;加强建设郑州、四川、江西、峰峰排水基地和新建大同、鸡西、沈阳、靖远、淮南、邵阳排水基地,配备救生钻机、中型潜污排水装备和吊装运输车辆,满足所在区域矿井应急救援需要。

(3)加强国家级油气田救援基地建设。综合考虑我国重点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分布以及现有应急救援队伍情况,建设4个国家级油气田救援基地,重点配备石油天然气开采井喷堵漏等救援装备,提高国家应对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4)加强矿山救援技术支撑能力建设。依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西安科技大学、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建设矿山救援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华北科技学院、平顶山煤业集团建设国家矿山救援技术培训中心。

(5)各地和依托单位作为骨干队伍建设的主体,要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依托大中型企业建设矿山应急救援骨干队伍,承担所在地区重特大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任务。要制定骨干队伍建设方案,将其纳

入本地区发展规划,并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对西部欠发达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部分骨干队伍给予支持,配备部分大型、特殊救援装备。

(6)加强矿山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大中型矿山企业要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企业生产常见事故类型和相关规定配备救援装备;不具备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条件的小型矿山企业,要组建具有相应资质的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矿山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3.推进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1)加快国家级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建设。综合考虑我国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和重要危险化学品输送通道的分布以及现有应急救援资源情况,建设20个国家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同时在青海省建设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独立中队,配备防化洗消、防爆堵漏、寻人搜索、远程通信等装备。重点建设北京、吉林、南京、广州、重庆和兰州等实力较强的国家级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力争使其装备达到国际一流水平。

(2)加强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技术指导中心建设。依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充实配置咨询信息系统、数据处理设备、应急指挥平台、网络视频会议系统设备等。

(3)各地要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在化工产业密集区、重化工产业带、重要危险化学品输送通道和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依托大中型企业现有救援队伍,建设地方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并配备大功率泡沫车、防化洗消车等抢险救援装备。

(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满足自身应急救援需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4.抓好国家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建设。

依托国有大型企业,利用现有基础设施、湖泊水面和闲置的生产系统,建设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其中:模拟矿山井巷设施和采掘、提升、运输、排水、供电等系统,建设矿山专业应急救援培训与模拟演练系统;模拟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管线、储罐以及生产调度系统等,建设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培训与模拟演练系统;建设交通、火灾、电力等其他专业应急救援模拟演练装置以及培训与模拟演练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模拟仿真技术研究与系统设计,建立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模拟仿真系统。

5.配合和推动其它行业(领域)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合公安、交通、电力、质检等部门推动本行业(领域)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二)加快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强政府部门引导推动作用,强化科研单位和企业在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应用中的主力军作用,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力度,加快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监管监察部门监管装备、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和安全生产重点实验室等建设,逐步建立国家、地方、企业三级安全科技支撑体系,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科技含量和工艺、技术、装备的安全水平。

1.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改造。

(1)继续用好国债资金,扶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对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防尘灭火系统以及提升、运输、供电系统等进行安全技术改造。组织推动各地、各煤矿企业建设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县(区)和示范矿井,争取在全国建成一批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县(区)和示范矿井。

(2)各地要制定并落实尾矿库治理方案,推动非煤矿山企业、选矿企业全面治理尾矿库。实施地下矿山机械通风、防水、防火、防采空区地表塌陷专项技术改造,开展露天矿山一面坡和伞檐开采专项技术改造,推进石油天然气防井喷失控、防硫化氢中毒、防恶劣气象灾害专项技术改造。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鼓励化工企业进行安全技术改造经济政策,大力推动化工企业加强安全技术改造。

重点对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进行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城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进行搬迁;对重大危险源装置进行增设远传和连续监测报警装置的改造;对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进行增设紧急切断装置的改造;对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进行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的改造;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监控车载终端系统。同时,引导各地积极建设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

(4)落实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规划,鼓励开展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和安全型药物研发,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型药物和生产机械。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建设,督促指导烟花爆竹生 产企业加快药物安全性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逐步建立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日常检验检测机制。

(5)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推动相关行业

(领 域)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力度,切实提高整体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2.强化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工作。

(1)抓紧做好“煤矿瓦斯、火灾与顶板重大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研究”、“非煤矿山典型灾害预测控制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工程”、“危险化学品事故监控与应急救援关键技术研究与工程示范”和

“职业危害预防关键技术及装备研究”等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验收,梳理安全科技成果,筛选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进行转化及工程示范。

(2)继续抓好“矿井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关键技术研究”、“矿井老空区探测与水害防治关键技术及装备”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与物证分析关键技术和装备研究”等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实施。重点解决矿井重大灾害应急救援指挥决策、灾区探测、减灾控灾、人员定位、救灾通讯、快速抢险救护等方面的共性、关键性技术难题;重点研究矿井水害防治技术,开发煤矿灾害水源精细探查定位、监测预警、预报和快速治理关键技术与装备。重点攻克制约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与事故调查分析、物证分析的一些重大技术难题,研究提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框架和技术规范体系。

(3)启动实施“‘三高’气田钻完井安全技术体系研究与应用”和“烟花爆竹事故预防控制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工程”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三高”(高温、高压、高含硫)气田钻完井安全技术体系研究与应用研究项目,重点研究“三高”气田钻完井安全设计、技术体系及装备标准、安全保障科技等。烟花爆竹事故预防控制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工程研究,主要针对烟花爆竹药剂改良、生产设备可靠性、安全运输与存储、安全燃放等方面开展科技攻关。

(4)加快“973”国家基础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实施步伐。开展预防煤矿瓦斯动力灾害研究,深入研究含瓦斯煤岩体物理力学、煤矿瓦斯

地质区域动力学、瓦斯煤尘爆炸浓度极限的点火能量与环境条件及气固成分、瓦斯煤尘爆炸热动力学特性,建立采动裂隙场、煤岩瓦斯动力灾害、瓦斯(煤尘)爆炸等三个动态演化机制,形成预防瓦斯动力灾害基础理论体系。

(5)推动国务院应急办“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重大项目“煤矿、危化品事故风险预测预警和可视化技术研究”等相关课题研究。组织开发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智能决策技术与模拟仿真技术,突破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煤矿瓦斯与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与火灾爆炸等主要灾害灾变状态动态模拟预测技术,以及煤矿灾变与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动态模拟预测结果的三维仿真和虚拟现实显示技术。

(6)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加大投入,抓紧安全科技项目的立项、实施与验收,拓宽安全科技投入渠道,大力推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科技项目的实施与示范工程。

(7)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引导各类企业,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深入剖析本企业安全科技需求,针对其中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凝练科技项目,以科技项目为平台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进行科技攻关,研究并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技术装备和对策措施,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安全技术水平,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有能力的企业要带动相关企业进行安全技术推广应用。

3.搞好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1)重点推广煤矿瓦斯高效抽放和防突技术与装备、煤矿安全网络化综合监测监控系统、矿井提升安全保护技术与装备、矿山井下人员位置监测技术与装备、非煤井工矿机械通风技术和露天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危险品和长途客运车辆行驶监控技术、高安全性烟花爆竹药剂与生产技术、重大危险源监控与应急救援辅助决策系统、生产过程高可靠性安全管理体系等安全生产科技成果。

(2)各地要结合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选择一批典型的优秀推广项目,建立一批技术示范工程。结合煤矿瓦斯、火灾与顶板重大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研究,建立地面钻孔抽采采动影响煤层及采空区瓦斯技术示范工程、煤与瓦斯突出预测与防治技术示范工程、高瓦斯矿井轻型放顶煤开采自燃火灾综合防治技术示范工程、深部矿井煤岩动力灾害综合防范技术示范工程、煤矿重大灾害预警及综合监控系统的示范工程;结合危险化学品事故监控与应急救援关键技术研究,建立危险源综合监控预警系统、化工园区区域安全规划技术等示范工程;结合非煤矿山典型灾害预测控制关键技术研究,建立矿井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系统示范工程。

(3)积极探索建立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激励机制,采用多种途径,围绕安全生产科技成果重点技术推广方向,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投入,推广应用一批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使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尽早应用、快见成效。

(4)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主体作用,主动自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积极开展先进、适用、成熟的安全生产技术应用与示范,改造提升现有生产工艺装置,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4.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建设。

抓紧建设矿山、非矿山、职业危害和基础研究4个国家级专业中心和32个省级专业中心。国家级专业中心在全国范围内重点开展安全生产共性技术研究、基础研究、安全技术标准研究、化学品危险性鉴定、重大灾害事故分析、产品安全性检测检验等工作;省级专业中心在本辖区内重点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安全技术标准研究、灾害事故分析、技术抽查等工作。

5.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装备建设。

制订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装备配置指导意见,规范各级安全监管机构装备配备标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落实安全监管监察装备投入。与此同时,要多渠道争取和筹措资金,提高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监管监察装备水平,创新监管监察手段,强化科学控管,不断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水平和效果。

6.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

(1)继续实施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一期工程建设。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系统、安全生产调度与统计系统、矿山应急救援中心信息管理系统等主要业务应用系统,以及视频会议系统和远程教育培训系统,开展业务培训,积极推进使用。

(2)推进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二期工程建设。建设完成剩余22个省(区、市)的地级和县级信息系统。完善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数据库和应用系统,制订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规范,构建各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信息化共用共享系统支撑平台和保障体系,形成相对完整的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3)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作用,建立健全包括重点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危险化学品监管等主要业务基础资源数据库。

7.加强安全生产重点实验室建设。

整合国家、地方和企业等多层次的社会安全科技资源,促进现有安全科技资源有效利用,构建安全生产科技基础设施和共享平台,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选择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职业危害、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建设安全生产重点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依托安全生产重点实验室,吸引、聚集和培养一批高水平的安全生产专业技

术人才,建立完善有针对性的考评和激励机制,努力形成一批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有凝聚力、有活力的科研创新团队。

(三)加大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的投入。

1.积极协调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制订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价格等经济政策,加大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投入;积极争取将国家级应急救援基地、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安全生产科技支撑体系、安全生产关键技术研发、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二期等工程项目纳入国家有关部门相关计划;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资金)支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推动和引导地方、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同时,加强政策引导,研究制定促进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项目的政策措施,解决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相关问题。

2.各地要加大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资金投入,重点建设辖区应急平台、地方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地方安全科技支撑平台,开展安全生产关键技术研发,建立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县(区),并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3.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着重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示范与推广应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真正使企业成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建设主体和投入主体。要扩大投融资渠道,采取市场化和捐助等方式筹措资金,加大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投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制定辖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建设内容、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落实项目单位负责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立健全各级由发展改革、财政、安全监管、煤矿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重点项目实施协调小组,定期协调沟通,解决项目建设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实行分级管理,通过签订项目任务书、建设合同书等方式,逐级落实责任。

(二)加快进度,早见成效。各地要分清轻重缓急,尽快启动,抓紧建设,尽快发挥工程项目的带动作用。在建工程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争取尽快验收,尽快投入使用;已经开始前期工作的工程要加快推动立项审批,争取早启动、早实施。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项目承担单位要制订详细的建设进度安排,把建设任务分解到各季度、每月、每旬,保证各项建设项目尽早实施、尽早应用、快见成效。

(三)厉行节约,节省投资。在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计划和实施等各阶段,要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尽可能节省投资。工程项目立项设计,要统筹考虑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的全过程,在满足功能性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选择技术指标,确保工程项目使用周期更优化、投资更节省和使用更便利。要通过招投标机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节约工程建设投资,提高公共

投资效益和质量。要科学制定工期,强化建设实施过程管理,做到管理过程严、组织施工细、实验检测实、项目协调活。

(四)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各地要认真总结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工作的经验,通过各种方式,适时宣传和推广,用典型来带动各方面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工作。要选树一批应急体系建设示范市、县和企业、安全科技推广应用示范企业和安全技术改造示范工程,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各地和各行业(领域)开展技术示范。各企业要主动自觉创先争优,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示范项目、示范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

(五)加强督导,不断推进。要广泛宣传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目的和意义,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将应急平台建设、骨干救援队伍建设、安全科技创新与进步等纳入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和目标进行考核,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项目建成后,要及时组织专家对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验收,保障其可靠、有效地发挥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作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

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关于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全面加强“三项建设”的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动力,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队伍执行力和公信力为主线,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全面推进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将制度建设贯穿始终,为实现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障。

二、工作目标

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恪尽职守、勤政为民、清正廉洁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

--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政治素养,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始终

做到在政治上清醒坚定、在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在关键时刻经得起考验。

--提高素质能力。熟悉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熟练掌握适应岗位职责要求的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履行职责的本领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处理复杂问题、应对突发事故、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不断增强。

--保持优良作风。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保持求真务实、恪尽职守、攻坚克难、敢于碰硬的优良作风,思想观念、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转变,工作实效进一步增强,社会形象进一步提升。

--加强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坚持秉公用权、谨慎交友,发扬艰苦奋斗精神,自觉抵制权、钱、色的诱惑,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始终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三、主要内容和任务

(一)以理论武装为首要任务,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1.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要定期开展以坚定理想信念为主题的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班子成员积极参与。适时在安全监管

监察系统开展一次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为主题的集中教育活动,在有关单位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全面铺开。

2.强化政治理论学习培训。坚持集体学习、在职自学和脱产培训相结合,采取多种方式方法,营造学习研讨、探索求真的风气。坚持和改进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做到研讨一个专题,推动一项工作。中心组每年集体学习研讨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加强理论学习督促检查,完善理论学习考核机制,激发领导干部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以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直属事业单位和煤矿安监分局领导干部为重点,开展增强党性观念、坚定理想信念、保持优良作风的理论培训。继续办好领导干部夏季理论学习培训班;组织部分司局级领导干部特别是近三年来提拔的领导干部到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等院校学习培训;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校为主要阵地,办好春秋两期干部进修班和各种短期培训班。

3.巩固和深化学习实践活动成果。要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集中教育活动变成经常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认真抓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方案的落实,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着力构建有利于安全发展的体制机制。2009年上半年要对各直属单位整改方案’落实情况开展一次集中检查。

4.健全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属重要决策、重要工作安排、领导干部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都要按照规定程序,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集体作出决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要逐步推行票决制。每年对各直属单位开展1次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坚决纠正违反民主集中制的现象。

5.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加强对各直属单位民主生活会的指导,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等部门派人参加下级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要提前介入,认真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建立民主生活会测评制度,对领导班子征求意见、查找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测评,促进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对质量不高的民主生活会要责令重开。

6.健全和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同领导班子成员谈心,每年至少1次;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同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谈话每届至少1次;分管负责同志与所分管部门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谈话每年至少1次。建立健全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发现领导干部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要及时谈话,加以提醒。

(二)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动力,加强干部选拔培养和基层组织建设。

7.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选好配强领导干部。对软弱涣散、缺职的班子和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及时考核调整充实。建立班子“会诊”制度,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领导班子建设状况进行分析研究,查找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提高干部考核调整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树立重视基层的导向,形成干部到基层锻炼、人才从一线选拔的良性循环机制。

8.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规范于部任用提名制度,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完善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办法,把竞争上岗与日常工作业绩考核结合起来。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科学性和真实性,提高选人用人群众公信度。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健全干部双重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差额提名、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差额表决等方式,逐步试行差额选拔干部制度。坚持和完善干部考察预告制度和任职前公示制度,逐步做到公布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方式、程序和公布领导班子职数、职位要求、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落实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9.加大干部交流轮岗力度。制定《领导干部任期制实施办法,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期制。要积极稳妥地推进领导干部交流。新任省级煤矿安监局局长、纪检组长和分局局长原则上实行异地交流任职。

建立省级煤矿安监机构班子成员分工定期轮换制度。煤矿安监分局干部交流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也要推进交流。在做好系统内干部交流的同时,也要开展与系统外的交流,尤其是要积极推进优秀年轻干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交流。

10.强化选人用人监督。继续开展对各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主要负责人的用人行为。建立选人用人工作记实制度。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严重违规用人问题实行立项督查。每年开展1次选人用人群众满意度调查。深入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效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

11.加强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工作。坚持定期集中补充和平时动态调整相结合的制度,2009年下半年集中进行1次补充调整。重点做好省级煤矿安监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司局级正职后备干部选拔工作。制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系统《关于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科学制定并认真实施后备干部培养锻炼规划。优先安排后备干部参加干部院校主体班次的培训,有计划有目的地安排多岗位锻炼,确保后备干部健康成长,确保安全监管监察事业后继有人。

12.加强对安全监管系统基层队伍建设的指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建设,人员配备要满足工作需要。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持执法证人员应不少于80%,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少于90%,乡镇安全监管专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各省(区、市)、市(地)、县(市、区)应分别组建执法总队、支队、大队。要严把入口关,新录用人员原则上应当获得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一般应具有相关领域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安排参加业务培训或选派到有关企业挂职。省级以下安全监管人员上岗前应取得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执法资格证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 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理顺安全监管经费资金渠道,加强经费和装备保障。

13.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进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2009年基本完成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完善事业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制定工作绩效考核与工资总额挂钩的办法。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继续开展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推进政府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坚决纠正干预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依法自主开展活动等行为。

(三)以加强业务建设为重点,提高履职能力。

14.进一步解放思想。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开阔眼界、开阔思路、开阔胸襟,熟悉下情、吃透上情,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都要建立务虚研究制度,每年召开1次理论务虚会,分析研究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规律和特点,对安全发展重大问题进行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研讨,要及时把研讨成果转化为开拓创新的思路与决策。

15.强化业务培训。制定下发《关于2009—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培训工作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办好各类执法资格和专题业务培训班,重点加强新法律新法规、新知识新技术和现场检查业务知识的培训,着力提高广大干部履职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启动市(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长培训班,继续举办煤矿、化工等专业一年、半年或短期专业培训班。充分利用视频会议系统和内部网络系统平台,认真组织开展每月1次的专题业务讲座,提高培训覆盖面和资源利用率。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培训工作安排意见,认真组织落实。力争用3年时间,把监管监察人员全部轮训一遍。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干部在职自学。

16.加强实践锻炼。坚持把多岗位培养锻炼、异地交流任职,挂职锻炼作为实践锻炼的主要方式。继续完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与基层单位互派干部挂职制度。对缺乏基层工作经历

的新录用公务员和军转干部,有计划地安排到煤矿、化工等企业或基层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挂职。注重在重大督查活动、联合执法行动、事故抢险救援中锻炼培养干部,定期组织异地执法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应急处置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以提高执法效能为目标,加强作风建设。

17.深入调查研究。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蹲点调研制度和联系点制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撰写1至2篇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的调研报告,在适当范围进行交流,并向上级报送。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现场,掌握实情,加强指导,解决实际问题。继续做好省级煤矿安监机构领导干部每季度下基层、下井情况统计分析和反馈。

18.狠抓工作落实。要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完成。要积极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方法,总结借鉴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切实提高监管监察水平。对容易发生事故的地区、部门、行业、部位和环节,要抓实抓细、一抓到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领导干部要及时赶赴一线、靠前指挥,搞好抢险救援,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深刻总结吸取事故教训,以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19.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坚持依法行政,排除人情干扰,加大执法力度。要在内部机构设置、工作流程设计上,加强对权力的约束,防止滥用权力或不作为。制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界定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责任,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行为。建立严格的执法程序,重要行政许可、重要执法决定、大额行政处罚、事故调查报告审批等事项都要坚持依法依规、集体研究决定。严格规范执法文书制作、违法行为查处、隐患督促整改等行为。要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煤矿安监机构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20.开展政风行风评议。结合本系统实际,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都要积极参与地方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活动。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监机构都要办好政务大厅,推进政务公开,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健全民主评议制度,设立行风热线,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促进监管监察人员进一步转变作风。

21.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加强对干部在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安全督查等重大活动、关键时刻表现的考核。建立干部考核与干部培训、选拔和任用的良性对接机制。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坚持把实绩考核作为干部使用、培养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健全年度考核结果向领导班子反馈制度,帮助领导千部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22.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以创建“五型”机关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机关、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及时总结、广泛宣传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在监察执法、事故调查、抢险救灾等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适时举办先进事迹报告会。结合年度考核,每年评选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展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

23.加强人本关怀。建立健全政治尊重、事业激励、利益保障、感情联络的内在动力机制,不断增强广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不断增强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凝聚力。建立各级领导干部与干部职工定期谈心谈话和走访慰问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优化和改善监管监察执法环境。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交流的干部,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提供生活和工作上的便利条件。认真组织好每年的体检,做好带薪年休假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要继续以深厚的感情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对离退休干部政治上多关心、思想上多沟通、生活上多照顾、精神上多关怀,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五)以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为重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24.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开展党性党风党纪专题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党章,提高党性修养,增强纪律观念。以树立正确权力观为重点,深入开展岗位廉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秉公用

权、廉洁从政,着力解决安全监管监察队伍中存在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问题。继续开展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大力宣传本系统、本单位勤廉兼优先进典型,弘扬新风正气;同时运用发生在队伍中的典型案件,开展案例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25.严格落实廉政制度。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贯彻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要进一步加强廉政制度建设,针对薄弱环节,不断补充完善有关制度。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严格执行总局党组制定的安全生产执法“九条纪律”、安全中介机构监管“双五条规定”、安全生产督查“六条禁令”和本单位制定的廉政建设有关纪律要求。完善领导干部特别是省级煤矿安监机构丰要负责人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落实中央关于上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组长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制度,对下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

26.强化监督制约。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把班子内部监督、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增强监督效果。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不仅要搞好8小时以内的监督,还要加强8小时以外的监督。加大对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巡视检查力度,全年巡视不少于3个单位。加强对行政审批权、事故调查权、中介机构管理权和干部人事权的监督检查。合理分解行政许可和安全执法等权力运

行,不能由一个人完成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加强对煤矿安监分局领导班子的监督检查。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地方党委和纪委,健全安全监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

27.继续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以查办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案件,利用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人事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非法办矿办厂或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认真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根据中央纪委有关要求,在严肃纪律处分的同时,加大组织处理力度。对发现存在问题,不适合做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坚决调离执法队伍。要注重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增强办案的综合效果。

28.严肃责任追究。落实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或者两年内连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党组书记、纪检组长要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作出检查;因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且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或相关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担负起队伍建设的政治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领导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党组(党委)每年要召开1次专题工作会议,集中听取队伍建设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队伍建设重大事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人事部门要加强工作力量,会同本单位有关部门,切实抓好队伍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队伍建设工作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下管一级、了解掌握两级的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负责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强统筹规划。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加强工作联系,形成整体合力。

(三)加强制度建设。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要重视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并严格遵守、有效落实队伍建设有关制定和规定,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要认真执行队伍建设各项规章制度,主要领导要带头遵守制度,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加强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有令必行、有禁则止。

(四)强化督促检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对队伍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制定措施,推动工作。要把队伍建设

情况列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严肃责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同时要加强分类指导,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加强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国办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国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事故总量仍然较大。为认真贯彻全国“质量和安全年”工作的各项部署及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石油、电力等工矿企业;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和渔业船舶、农机、水利等企业单位;

3.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

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5.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

6.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

7.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

8.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重点内容。

1.执法行动。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5)瞒报事故的;

(6)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有关地区、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有关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领域)及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3.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建设;

(4)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生产科技周”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6)改革企业相关招用工制度,推广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加大委托学校定向培养工作力度;

(7)严格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装备建设,提高培训质量;

(8)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

三、重点时段

“三项行动”要贯穿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要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进一步细化方案,开展自查自纠(4月底以前)。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本通知要求,结合2008年“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三项行动”工作方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三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按照“三项行动”内容要求,抓好组织发动,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各项工作(5至9月)。

1.针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化工、建筑施工、民爆物品、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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