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法律术语-法律常识全知道

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欺诈行为。 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可以认定未乘人之危。 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表示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未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可以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紧急情况:由于疾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的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的第68条中的“紧急情况”。 默示: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无因管理: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诉讼标的:诉讼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诉权:由诉讼的法律制度所确定,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 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与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 诉讼代表人:众多当事人的一方,推选出的代表,为维护本方的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表人代表本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不同于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是本案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不同与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为,并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人。 举证责任: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证据的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是谓证据的保全。

诉讼期间:简称期间,在民事诉讼中,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期限。 送达: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法院执行送达职务的人,称为送达人,接受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称为受送达人。 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内的给付之诉,在作出判决之前,裁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并立即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殊的诉讼制度。 起诉: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起诉时原告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是民事诉讼程序开始的前提。 撤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之宣告判决前,原告撤回起诉的一种诉讼行为。是原告的权利,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 缺席判决: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者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 无效判决:又称除权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做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

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虐待: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

与他人非法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结婚的违法行为,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 监护: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而由法定或指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基于法律规定对其加以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无效婚姻: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夫妻特有财产: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壳子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婚约:亦称订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未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婚约双方俗称未婚夫妻。 抚养: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 赡养:子女在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帮助。扶助是指子女在思想上、感情上对父母的尊重、关心和照顾。 收养: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

法定继承:在没有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继承人范围内的一人或数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遗赠:公民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个人的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或组织。

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缩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的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意思表示: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效力待定和合同:合同成立以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追认: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在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 催告:相对人催促本人在1个月内明确答复是否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的一种意思表示。 撤销权:相对人在本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可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表见代理: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误解: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错误而订立了合同。 待物清偿: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待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

孽息:孽息分为天然孽息和法定孽息。天然孽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法定孽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租凭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留置权:留置权指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扣留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如顾客不向裁缝店支付服装加工费时,裁缝可以留置加工的服装,待顾客支付加工费后再归还做成的服装。 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指为了保护正常交易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如甲把借来的自行车当做自己的自行车出卖给乙,乙不知该自行车是甲借来的,这时乙是善意的购买人。构成善意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条件。 质权: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力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

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转交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和可以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出质,这时质权称为权力质权。 抵押权: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共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关系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发生,也可以提供合同约定发生。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占有: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果根据租凭合同在租期内占有对方交付的租凭无。占有人也可能是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借他人的物品,过期不还。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为善意占有;明知自己属于无权占有的,为恶意占有。

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劳动争议(劳动纠纷):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权利争议(实现既定权利的争议):因为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利益争议(经济争议):因为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合同争议:因约定权利而发生的争议,即因解释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法律争议:因法定权利而产生的,即在执行国家关于工资、工时、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奖励、惩罚、辞退的规定时发生的争议。 和解:指劳动争议双发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就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理方法。 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解决的劳动争议依法居中裁断的一种处理争议的方法。

知识产权: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智力成果:人类智力劳动完成的创造性劳动成果。

商标法中的先用权:在商标权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善意使用语气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且该使用已使该标志获得了一定声誉;在申请人获得商标权后,先用人有继续在其商品上使用该标志的权利。 专利权:基于发明创造,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局依法审查核准后,向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是在履行其本职工作,或者是在完成工作单位特别委任的任务。 非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不是履行本职工作或委派的任务,也未借助工作单位的任

何资助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人:即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

犯罪故意: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易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犯罪既遂: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正当行为:也称排除危害性行为或阻却违法性行为,某一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基于特殊情况而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正当防卫: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 紧急避险:

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欺诈行为。 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可以认定未乘人之危。 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表示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未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可以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紧急情况:由于疾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的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的第68条中的“紧急情况”。 默示: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无因管理: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诉讼标的:诉讼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诉权:由诉讼的法律制度所确定,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 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与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 诉讼代表人:众多当事人的一方,推选出的代表,为维护本方的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表人代表本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不同于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是本案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不同与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为,并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人。 举证责任: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证据的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是谓证据的保全。

诉讼期间:简称期间,在民事诉讼中,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期限。 送达: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法院执行送达职务的人,称为送达人,接受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称为受送达人。 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内的给付之诉,在作出判决之前,裁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并立即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殊的诉讼制度。 起诉: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起诉时原告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是民事诉讼程序开始的前提。 撤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之宣告判决前,原告撤回起诉的一种诉讼行为。是原告的权利,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 缺席判决: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者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 无效判决:又称除权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做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

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虐待: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

与他人非法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结婚的违法行为,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 监护: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而由法定或指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基于法律规定对其加以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无效婚姻: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夫妻特有财产: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壳子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婚约:亦称订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未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婚约双方俗称未婚夫妻。 抚养: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 赡养:子女在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帮助。扶助是指子女在思想上、感情上对父母的尊重、关心和照顾。 收养: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

法定继承:在没有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继承人范围内的一人或数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遗赠:公民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个人的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或组织。

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缩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的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意思表示: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效力待定和合同:合同成立以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追认: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在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 催告:相对人催促本人在1个月内明确答复是否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的一种意思表示。 撤销权:相对人在本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可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表见代理: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误解: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错误而订立了合同。 待物清偿: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待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

孽息:孽息分为天然孽息和法定孽息。天然孽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法定孽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租凭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留置权:留置权指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扣留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如顾客不向裁缝店支付服装加工费时,裁缝可以留置加工的服装,待顾客支付加工费后再归还做成的服装。 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指为了保护正常交易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如甲把借来的自行车当做自己的自行车出卖给乙,乙不知该自行车是甲借来的,这时乙是善意的购买人。构成善意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条件。 质权: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力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

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转交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和可以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出质,这时质权称为权力质权。 抵押权: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共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关系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发生,也可以提供合同约定发生。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占有: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果根据租凭合同在租期内占有对方交付的租凭无。占有人也可能是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借他人的物品,过期不还。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为善意占有;明知自己属于无权占有的,为恶意占有。

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劳动争议(劳动纠纷):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权利争议(实现既定权利的争议):因为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利益争议(经济争议):因为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合同争议:因约定权利而发生的争议,即因解释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法律争议:因法定权利而产生的,即在执行国家关于工资、工时、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奖励、惩罚、辞退的规定时发生的争议。 和解:指劳动争议双发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就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理方法。 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解决的劳动争议依法居中裁断的一种处理争议的方法。

知识产权: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智力成果:人类智力劳动完成的创造性劳动成果。

商标法中的先用权:在商标权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善意使用语气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且该使用已使该标志获得了一定声誉;在申请人获得商标权后,先用人有继续在其商品上使用该标志的权利。 专利权:基于发明创造,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局依法审查核准后,向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是在履行其本职工作,或者是在完成工作单位特别委任的任务。 非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不是履行本职工作或委派的任务,也未借助工作单位的任

何资助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人:即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

犯罪故意: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易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犯罪既遂: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正当行为:也称排除危害性行为或阻却违法性行为,某一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基于特殊情况而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正当防卫: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 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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