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工作

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一、环境监察人员工作守则

(一)认真学习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环保专业知识。

(二)热爱本职工作,熟悉监察业务,掌握监察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三)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正确行使职权,秉公执法,清正廉洁,遵守行为规范。

(五)查处迅速,及时报告监察工作情况。

(六)履行工作职责,恪守监察工作范围,严守被监察单位技术和秘密。

二、公开办事规则

(一)增加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二)公开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三)公开环境监察执法依据和结论。

(四)公开环境监察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五)现场监察必须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参加。

(六)执行任务时佩戴统一执法标志,出示环境监察证件。

三、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一)确定辖区内的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有计划的安排各类污染源的环境监察 频次。

(二)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察每天不少于2次,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暗访工作。

(三)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察每天不少于1次。

(四)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五)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环境监察。

(六)现场环境监察人员要求两人以上并出示证件,说明检查事项,进行现场检查,填写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履行相关程序。

四、现场巡查监察工作制度

(一)保证现场巡查监察次数,提高巡查监察质量。

(二)开展节假日期间和夜间的值班巡查监察。

(三)现场巡查监察须带便携监测仪器和取证设备。

(四)认真询问,耐心回答有关问题。

(五)详细记录现场查访情况,认真填写《现场监察记录》,经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报监察机构负责人阅批。

(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取证并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五、征收排污费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标准,坚持“依法、全面、足额”的征收原则。

(二)征收依据充分,核算金额准确,操作程序合法。

(三)对被征收排污费的单位公布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公布监测数据或排污量核定依据。

(四)统一票据、统一征收、统一收费专户、统一管理。

(五)符合排污费减、缓、免条件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审批。

(六)排污收费应按月或按季结清,及时解缴国库。

六、污染事故和纠纷查处工作制度

(一)登记报告: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纠纷投诉及时登记,对重大、特大的事故或纠纷应及时按规定上报。

(二)快查快办:查处人员应尽快着手进行案件的查处工作,一般要求一周内立案,3个月内结案。

(三)现场调查:所有受理案件都应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资料。

(四)查处结案:所有受理案件均必须进行查处,有调查情况,有处理意见,任何人无权扣压不办。

七、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制度

(一)监察大队对各监察中队工作负有指导、培训学习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监察中队必须积极参与大队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及时报告完成情况。

(三)监察中队按规定时间向监察大队报告季度及年度辖区内环境监察工作的全面情况。

(四)监察大队对各监察中队的工作每季至少督查一次,对不能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的责令改正。

(五)监察大队对各监察中队内不适宜从事环境监察工作的监察人员,可建议

市局将其调离环境监察岗位。

八、对排污单位来文、来函的回复工作制度

(一)坚持分级处理,按权限回复的原则,做到件件复函。

(二)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办件,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办单位。

(三)对来文、来函应按收文登记、领导阅示、专人处理程序办理,由主管领导签发直接复函。

(四)来文、来函一般在15日内复函,对口头、电话报告,做好记录,一般不作正式复函。

(五)对已函复的来文、来函,监察人员应按函复意见执行。

(六)已来文、来函及函复件,全部资料应整理存档。

九、环境监察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一)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应定期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二)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进库的各类档案资料要及时登记,进行科学分类、编目、排架。

(三)定期检查档案保存情况,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应及时修补、复制。

(四)档案库存做到帐物相符,搞好档案开发利用。

(五)环境监察人员可按规定查阅环境监察业务档案,借出使用需办借阅手续。

(六)非监察机构人员查阅档案资料,须经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七)需要摘抄、复制档案资料,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

(八)借阅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十、环境监察报告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报告制度》(试行),做好环境监察季报、半年报、年报的报告和管理工作,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出。

(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排污申报核定季报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年报应当在第二年2月20日前上报上级环保部门;排污费征收季报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年报应当在第二年3月1日前、快报

应当在第二年1月3日前上报上级环保部门。

(三)对环境污染事故,按事故的级别分越级上报和逐级上报。

(四)每月月底前向市支队上报《淮河太湖流域排污单位现场监督检查月报表》; 每月24日前向市支队上报《新密市环境监察部门现场检查情况汇总表》。

(五)对上级部门批转交办的群众投诉、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结案情况及时上报。

(六)环境监察报告制度遵循保密原则,未经许可,报告内容不得公开发表。 十一、环境监察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环境监察人员均应接受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县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取得国家环保总局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其他环境监察人员应取得国家环保总局或省环保局岗位培训合格证。

(三)新上岗或换新岗的环境监察人员应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环境监察人员每五年至少接受一次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五)积极引导鼓励环境监察人员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和环保业务知识。

(六)创造条件,充分利用每周五下午学习日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组织环境监察人员互相交流,互相学习。

十二、执法文书使用管理制度

(一)执法文书由专人负责管理。

(二)领取执法文书,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三)填写执法文书,应按规定要求填写,内容规范、准确。

(四)送达执法文书须按管理权限经有关领导审核签发。

(五)送达执法文书,应有被送达单位的签字手续。

(六)执法文书使用完毕,按一事一卷的原则立卷归档。

十三、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

(一)大队各科室所用的计算机及其配套物品指定专人管理。

(二)所有计算机配臵的软件均应由专人管理,并标明软件内容及使用范围,方便使用和管理。

(三)所有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由大队统一管理。

(四)计算机使用人员禁止玩游戏和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任何人不得私自向外提供、泄露内部的各类数据资料,因责任人管理疏忽或过失造成设备损坏或数据丢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2

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一、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程序

(一)下达申报通知

1、申报范围: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公共社会活动时,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渣或产生噪声振动、放射性、电磁波等公害的单位或个人不论其隶属关系,必须在每年1月15日前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新、扩、改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三个月内和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项目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2、下达申报通知:根据排污申报范围,申报单位确定后,由环境监察部门向申报单位送达《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通知书》及《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并现场制作送达文书。

(二)排污单位申报

根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通知书》规定的申报时间,地点和内容,排污单位应如实如期进行申报。排污情况有重大改变,应在变更前15日内向环境监察部门申请变更申报;属突发性重大变化,应在变更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三)申报审核

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后,应依据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情况,按照国家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他有关数据对排污单位填报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于每年元月15日前向排污单位发回一份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不符合规定的责令补报,不补报的视为拒报。

(四)行政处罚

对拒报,谎报或多次催促逾期不报的单位,由市环境监察大队或监察中队依法收集,整理证据,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局法制科,按局行政处罚程序给予处罚。

二、排污费计核工作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排污量核定: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排污单位正常生产与作业条件下申报的 《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按年进行审核,按月(或季)进行核定。市环境监察大队综合业务二科应在每季终了后10日内完成全市所有排污单位的核定工作。排污量核定后由辖区环境监察中队负责送达各排污单位,并制作送达回证,排污单位在接到《排污量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若有异议可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排污申报核定由3人以上小组核定,核定结果确认后,应将核定结果提交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应签发《排污核定通知书》,并由辖区中队送达排污单位。

(二)排污费核定:根据排污单位排污申报情况和排污量核定情况,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收费标准,收费原则和排污费计算方法,核定排污单位的排污费。

(三)文书送达:排污单位《排污费缴纳通知书》核定后,报大队领导审阅后移交区域监察中队送达排污单位,并同时向社会公告。

(四)归档:《排污费缴纳通知书》核定后,要及时归类汇总,上报,入档。

三、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

为促使我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纳入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以下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一)征费文书送达

驻密企业的《排污费缴纳通知书》由市环境监察大队送达;市属以下企业的《排污费缴纳通知书》由各区域监察中队送达,并负责征收。

(二)依法征收

1、排污单位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排污费汇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征收排污费专用账户。

2、对逾期未缴纳排污费的单位从第8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环境监察机构应制作《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继续催缴。

(三)行政处罚

对拒缴、逾期不缴,限期催缴无效和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单位,由市环境监察大队填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局法制科,按照局行政处罚工作程序给予处罚。

(四)强制执行

对逾期不缴纳排污费或不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者,由局法制科制作《逾期不缴纳排污费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局审批后,局法制科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

(五)解缴国库

按规定及时将所有征收的排污费全额解缴国库;应上交上级环保部门的排污费,就分级解缴国库或由上级环保部门解缴国库。

(六)总结归档

征收排污费过程中的一切文件材料,票据等应按规定整理逐一建册归档。并按季度将排污费收缴情况书面上报上级环保部门。

四、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为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提高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转率、达标率、处理率和完好率,使其发挥最佳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登记建档

凡在我市境内的一切排污单位,为防治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恶臭、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而专门建设的各种处理(处臵)、净化、控制设施,包括废物综合利用和城市污染物集中处理(处臵)设施必须进行登记建档。

新、扩、改建项目或限期治理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排

污单位应依据验收报告,及时填写《污染治理设施情况登记表》报市环境监察大队登记建档。

(二)监督检查

1、检查的频次:对审验合格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污染源的防治设施全天24小时监督检查,一般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巡查(一天只少一次),辖区内的所有防治设施每半年全面检查一次。

2、检查内容:(1)防治设施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生产设施是否同步运行,同等维护和保养。(2)是否有保持防治设施正常使用所需的管理和操作人员,是否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以及污染事故应急处臵措施和报告制度。(3)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并安装配套的计量装臵和监控装臵。(4)是否建立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是否如实填写防治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定期报告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5)防治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与污染物实际需处理量是否相适应,所排放的污染物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指标。

3、污染防治设施停运审批:(1)污染防治设施需拆除、闲臵、关闭暂停运行的。(2)污染防治设施需改建、扩建的。(3)污染物排放口需改变原设臵或增减的,必须提前向环境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对需暂停运行时间不超过七日的,由环境监察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在三日内予以批复。对其他情况的申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十日内予以批复。

4、现场检查处理:监察人员现场检查后应填写《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表》详细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依据有关规定现场提出限期整改建议,由受检查单位在场人员签字。

(三)违法查处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依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并处罚款:

1、对限期完善治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

2、拒报或谎报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

3、拒绝或妨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4、擅自增加和改变污染物排放口,或未按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及计量、监控装臵的。

5、擅自拆除、闲臵、关闭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水、噪声污染物防治设施的;擅自拆除、闲臵、关闭或不正常使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

6、治理设施所排废弃物未妥善处臵造成二次污染的。

7、治理设施不按规定进行专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对于行政处罚、监察大队应当收集制作《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按规定程序依法进行查处。

五、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为有效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和蔓延,严厉查处环境污染事故,特制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现场处理

环境污染事故的信息获得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组赶赴现场,通知排污肇事单位或个人采取处理措施。

1、对易发生污染的,立即采取减轻和消除污染的措施,控制污染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及时通报或疏散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群众,使他们能及时撤出危险地带避免发生人身伤亡。

3、对尚未发生污染但有污染可能的,立即采取其他应变措施,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

(二)现场调查和报告

1、现场勘察,了解情况:实地勘察并记录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现场状况。详细记录污染破坏的范围、周围环境状况、污染物排放状况、污染途径、危害程序等。

2、调查取证:组织人员,会同监测人员利用各种监测方法,测定事故地点及扩散地带有害物质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以及各种污染物在环境各要素、区域、地带和部门存在的浓度等;利用声像录制了解污染事故当事人的陈述和被害人的介绍,拍摄污染现状等进行调查取证;对重大或情况比较复杂的污染事故和破坏事故聘请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损失作出技术签

定。

3、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家环保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规定,向同级政府或上级环保部门报告污染事故的发生程度及处理情况。

(三)依法处理

1、讨论、研究、决定事故处理意见:依据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实际情况及对周围环境污染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途径、危害程度等情况,根据调查取证材料和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决定作出事故处理意见。

2、下达处理决定并提出赔偿意见:《污染事故决定书》作出后,送达排污肇事单位或个人。根据污染事故造成危害程度,损失范围,按照国家和地方市场价格,核算危害承受物的经济损失金额,对无可靠依据计算损失标准的或不能准确计算损失金额的,可根据情况作具体分析,提出若干计算方案,反复比较多方倾听意见,推出比较接近实际,双方基本能够接受的赔偿意见。

3、落实处理意见:依据调查分析结果赔偿金额确定后应及时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将赔偿款兑付受害单位和个人。

(四)结案归档

污染事故处理后,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五)处理意见

根据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的情节,危害后果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追究造成环境污染与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程序

(一)登记受理

接到环境污染纠纷报告后,首先要对纠纷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正确区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若发现被控致害方的行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然后进行调解。受理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属本市环境监察机构管辖范围

2、当事人必须有明确的书面材料或经陈述整理后,陈述人签字的申请材料。

3、当事人必须与环境污染纠纷损害有直接联系。

4、当事人提供的污染纠纷事实明确,依据充分,并有具体正当的事项请求。

5、双方当事人同意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调解。

6、重大污染事故应及时报告主管局长、由主管局长专题向局长汇报。

(二)立案、调查准备

纠纷案件受理后,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初步勘察,认为存在污染纠纷事实,由经办人填写《污染纠纷立案登记表》,报主管领导审签后,进行立案调查。

1、监察大队收到受害方申请材料五日内,将申请材料副本送达被控致害方,被控致害方在收到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七日内提交答辩书或有关污染依据,逾期不提交答辩书和有关内容的,通知被害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一般性环境污染纠纷在立案后一个月内调解终结、重大污染纠纷应在三个月内结案,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告分管局长,待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再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三)调查核实

污染纠纷立案后,应组成二人以上调查小组,会同监测人员一起进行调查工作。

1、现场调查核实污染事实,调查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勘察,核查纠纷真实情况。

2、调查取证、签定,现场调查时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拍照,录音或录像、绘制污染示意图,询问证人,搜取各种证据材料。

3、对难以定性定量确立的污染纠纷,可申请上一级环保部门会同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进行技术签定。

4、如果污染纠纷仍在继续扩大或损害受害人利益时,调查人员可履行权利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制止事态扩大和迅速排除危害。

5、调查后,根据调查材料分析致害原因、经过和结果,划清责任界线,明确责任主体,由调查小组写出环境污染纠纷调查报告,提出调解处理的初步意见和方案,报主管局长审批,重大案件或影响较大的案件报局长审批。

(四)调解处理

调解坚持公正、协调原则,使矛盾得到化解。

1、组成三人调解小组,首先采取单方接触交涉的方法,讨论通过调解处理意见和确定适当的赔偿数,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穿插、完善、修

改,使处理意见更符合双方的共同要求和利益。

2、赔偿数额的计算,要树立为企业服务,为民排忧解难的思想,不能过分苛求企业,也不能无原则地宽恕当事人的过分要求。一般在计算上采取直接监测方法和相应评估法,求得直接赔偿。

3、召开双方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可邀请双方当事人所在政府和主管部门领导参加会议。相互交换意见,讨论通过调解处理意见,促成双方在赔偿问题上达成协议,双方签定协议书。

4、经三次以上调解双方达不成一致协议,在调解期满后视为调解无效,由调解小组提出调解终结意见,报主管局长审签后通知双方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纠纷即可终止。

5、污染事实清楚,而一方仍坚持自己意见而不愿赔偿时,调解人员可下达《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意见书》,如当事人一方对调解意见书不服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调解结束,应制作调解终结报告,将全部材料整理归档。

7、在规定期限内,监察人员应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赔偿费用的兑现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将结果报主管领导。

七、环境污染信访案件处理工作程序

(一)接待登记

对来访群众要热情接待,认真听取群众所提出的问题,批评和建议,并做好记录。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或对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应耐心作好宣传、解释和疏导工作。对一切单位和个人的来信来访情况及时进行登记。

(二)分办信访登记后由信访管理人员填写《环境保护信访案件分办表》,由监察大队队长进行分办。

1、属监察大队职能范围内的,按内部职责分工进行分类办理。 2、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报局、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3、属其它职能部门主管的,报主管局长审批转送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4、人民法院已立案或判决的不再受理,应将原件附上不予受理的理由退还当事人。

(三)调查核实

对受理的环境保护信访案件,组织两人以上的调查小组,对信访案件中涉及的问题逐一调查、核实。

(四)处理

对调查核实的信访案件,由调查人员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案件结案后,对来访者应给予答复,同时将全部信访材料按规定立卷存档。

八、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确保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项目移交接管

建设项目经局审查批准进入正式施工阶段后,局建管科将《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交接通知书》、《建设项目情况介绍表》以及建设项目有关环保资料,移交给环境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二)现场监督检查

1、检查频次: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环境监察部门应定期对建设项目及环保设施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建设项目每半月检查一次;一般建设项目每月检查一次。

2、检查内容:(1)检查环保设施是否纳入施工计划;(2)检查环保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3)检查环保设施是否严格按照原设计方案施工;(4)检查环保资金使用情况。(5)检查工程质量;(6)检查施工中为避免噪声、粉尘、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而采取的相应措施。 3、检查信息反馈:环境监察人员到现场检查后要现场填写《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情况表》。

4、检查信息处理:检查中若发现建设单位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或随意改变环保设施设计方案,挪用环保资金等其他违法行为,应立即进行调查取证,依照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执法程序进行依法查处。

(三)项目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监察部门要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准备材料报局建管科。由局建管科会同环境监察部门及有关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依

据验收报告填报《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情况表》报监察大队登记建档,分辖区由各中队纳入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监督管理。

九、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

为促进污染源治理,保证限期治理项目的如期完成,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项目移交接管

省、市人民政府限期治理项目下达后,局污管科将《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督管理移交通知书》、《限期治理项目情况介绍表》以及必要的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环境监察大队及其监察中队进行监督管理。

(二)现场监督检查

1、检查内容:(1)限期治理单位制定治理计划;(2)排污单位限期治理资金是否落实到位;(3)限期治理施工进度;(4)限期治理项目工程质量。 2、检查频次:重点限期治理项目每月检查三次,一般限期治理项目每月检查一次。

3、检查信息反馈: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后填写《限期治理项目执行情况表》,报局污管科。

4、检查信息处理:若被限期治理单位,行动迟缓逾期没完成治理任务时环境监察部门除加倍征收排污费外,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依照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执法程序依法查处。

(三)限期治理项目竣工后,环境监察部门应督促被限期治理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报局污管科,由局污管科会同环境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被限期治理单位依据验收报告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登记表》和《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报环境监察大队并办理登记入档和排污费减免手续,污染治理设施纳入正常监督管理。

十、排污费缓缴工作程序

(一)申请受理

排污单位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由于排污单位经济状况不佳,目前缴费确有困难或排污量有重大变化的,要求缓缴排污费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当地环境监察部门。

(二)申请核实

对申请单位提出缓缴排污费的,由申请单位填报《排污费缓缴呈报表》,由负责征收排污费工作的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排污单位目前经济状况确实不佳,缴费确有困难,需缓缴排污费的,由负责核查的监察人员在《排污费缓缴呈报表》上签属核查意见,报环保局审批。

(三)申请批复

对提交缓缴排污费申请的单位,环保局从接到缓缴排污费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和批复,但缓缴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批准缓缴后1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

四、公告

环保局每半年向社会公告一次,申请缓缴排污费的情况,内容包括(缓缴单位名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等)。

(五)材料归档

对缓缴排污费的单位提交的缓缴申请报告、《排污费缓缴呈报表》及其一切与缓缴排污费相关的材料,由监察部门负责整理存档。

十一、排污费减免工作程序

(一)申请受理

排污单位自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他突法事件之日起30日内,写出书面申请(内容:排污单位名称、减免理由、减免数额、减免期限等)报环境监察部门。

(二)申请核实

对申请单位提出减免排污费的,由负责征收排污费工作的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情况属实的;由监察人员提出核查意见,与书面申请一并报市环保局、财政局和物价局审批。

(三)申请批复

对提交减免排污费申请的排污单位,市环保、财政、物价部门从接到减免缴费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和批复。

(四)公告

环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告一次,申请减

免排污费的情况,内容包括(减免单位名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排污费的主要理由等)。

(五)材料归档

对减免单位提交的减免申请排污费减免核查意见,及其一切与减免排污费相关的材料,由监察部门负责整理存档。

十二、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为加强对辖区内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准确掌握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生产与工艺等情况,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计划管理

按照行政区域进行管理。市环境监察大队负责驻密企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各环境监察中队负责各自辖区污染源的监管工作,并列出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

(二)监督管理

对重点污染源每月检查不少于4次,对一般污染源的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

(三)检查内容

1、查环保设施运行与管理情况;

2、查生产与工艺状况;

3、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

4、访问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

5、现场取证(采样、录象等);

6、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签名。

(四)视情处理

对违章行为,环境现场检查人员应填写《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环境违法行为,则视情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总结归档

环境监察人员应及时总结现场检查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并将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附件3

新密市环境监察机构职责

一、环境监察大队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二)依据主管环保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排污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

(四)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五)负责对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六)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七)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

(九)承担主管或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办公室职责

(一)全面安排和处理好一切行政事务,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二)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协调各科室之间关系和工作,督促检查各科室工作;

(三)做好上情下达,保证联络畅通,及时为领导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资料;

(四)认真做好公务和文件处理,加强印鉴管理;

(五)认真组织开展大队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各项义务劳动;

(六)负责做好车辆、考勤、卫生、安全保卫等日常事务。

(七)负责完成大队下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三、业务综合一科职责

(一)负责全市排污申报的注册登记工作。

(二)负责对排污单位申报的排污事项、内容、数据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对有异议的申报数据进行复核。

(三)负责对拒报和谎报国家规定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排污单位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对中队排污申报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五)负责全市排污申报工作情况的综合上报。

(六)负责完成大队下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四、业务综合二科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排污单位排污费的核定工作。

(二)负责对全市排污单位每季(月)《排污量通知书》和《缴纳排污费通知书》的制作工作。

(三)负责全市排污费计核数据的汇总上报和排污单位排污费的公示工作。

(四)负责对环境监察中队排污费计核工作的业务指导。

(五)负责完成大队下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五、业务综合三科职责

(一)负责环境监察现场执法工作的综合管理工作。

(二)负责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和各种执法文书的规范管理工作。

(三)负责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的统计、审核、上报、移交工作。

(四)负责各种监察报表的上报工作。

(五)负责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的监督管理与维护工作。

(六)负责污染治理设施档案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完成大队下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六、稽查一科职责

(一)负责全市排污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二)负责编制大队年度排污费征收工作计划。

(三)负责对全市排污单位的缴纳排污费情况进行稽查。

(四)负责排污费减、免、缓的受理、审核和上报工作。

(五)负责排污费征收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

(六)负责指导监察中队排污费征收工作。

(七)负责完成大队下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七、稽查二科职责

(一)负责全市水污染源稽查工作。

(二)负责省、市控重点排污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检查工作。

(三)参与辖区水污染事故、污染纠纷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出境水质的监管工作,确保出境水质达标排放。

(五)负责指导监察中队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工作。

(六)负责自动在线监控设备运行情况的稽查工作。

(七)负责完成大队下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八、稽查三科职责

(一)负责全市大气污染源稽查工作。

(二)负责驻密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检查工作。

(三)负责驻密企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垃圾及辐射管理工作。

(四)负责驻密企业建设项目和限期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察中队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工作。

(六)负责完成大队下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九、监控中心职责

(一)负责在线监控系统的正常管理。

(二)负责在线监控系统数据传输监控、汇总、上报。

(三)负责及时向领导或相关中队提供监控情况。

(四)负责在线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

(五)负责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操作人员技术培训。

(六)负责指导监察中队在线监控设备的检查工作。

(七) 负责完成大队下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附件4

新密市环境监察大队岗位工作职责

一、大队长工作职责

(一)负责环境监察大队的全面工作,组织全队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组织制定大队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检查和监督实施。

(三)组织开展排污费征收和环境监察工作,指导协调环境监察中队业务工

作。

(四)主持召开大队队务会和大队全会、研究布署大队工作。

(五)抓好监察大队班子的自身建设和队伍建设。

(六)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党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一)负责大队党务、纪检监察、工会、计划生育、共青团工作。

(二)组织干部、职工贯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精神。

(三)负责大队两个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

(四)负责大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五)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维护大队领导班子团结。

(六)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副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一)组织党员、群众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精神。

(二)根据大队制定的年度学习计划,负责大队的学习、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

(三)负责大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及队伍建设工作,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充分调动 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能动性。

(四)负责安排大队党支部日常工作,搞好大队纪检工作。

(五)负责完成党建中所承担的其他有关工作任务。

(六)负责完成支部书记交办其他临时性工作。

四、副大队长工作职责

(一)在大队长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执行上级的决议和领导指示。

(二)协助大队长做好环境监察各项工作。

(三)负责做好分管工作并及时向队长汇报工作进度。

(四)负责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对基层中队的业务指导。

(五)在特殊情况下,主动承担大队长职责,并在事后及时向大队长汇报。

(六)负责完成大队长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五、科长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科室的全面工作。

(二)负责制定本科室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完成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当好参谋助手。

(四)负责对本科室人员的日常管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六项禁令”和廉政规定。

(五)负责组织本科室人员开展日常的政治、业务学习。

(六)负责完成大队下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六、档案人员职责

(一)档案管理人员要努力钻研业务,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业务熟悉,管理科学,查找迅速。

(二)负责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的管理。

(三)负责对接收进库的各类档案资料的及时登记,并进行科学分类、编目、排架。

(四)协助环境监察人员查阅档案资料,并办理借阅手续。

(五)负责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保密工作。

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一、环境监察人员工作守则

(一)认真学习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环保专业知识。

(二)热爱本职工作,熟悉监察业务,掌握监察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三)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正确行使职权,秉公执法,清正廉洁,遵守行为规范。

(五)查处迅速,及时报告监察工作情况。

(六)履行工作职责,恪守监察工作范围,严守被监察单位技术和秘密。

二、公开办事规则

(一)增加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二)公开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三)公开环境监察执法依据和结论。

(四)公开环境监察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五)现场监察必须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参加。

(六)执行任务时佩戴统一执法标志,出示环境监察证件。

三、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一)确定辖区内的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有计划的安排各类污染源的环境监察 频次。

(二)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察每天不少于2次,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暗访工作。

(三)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察每天不少于1次。

(四)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五)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环境监察。

(六)现场环境监察人员要求两人以上并出示证件,说明检查事项,进行现场检查,填写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履行相关程序。

四、现场巡查监察工作制度

(一)保证现场巡查监察次数,提高巡查监察质量。

(二)开展节假日期间和夜间的值班巡查监察。

(三)现场巡查监察须带便携监测仪器和取证设备。

(四)认真询问,耐心回答有关问题。

(五)详细记录现场查访情况,认真填写《现场监察记录》,经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报监察机构负责人阅批。

(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取证并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五、征收排污费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标准,坚持“依法、全面、足额”的征收原则。

(二)征收依据充分,核算金额准确,操作程序合法。

(三)对被征收排污费的单位公布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公布监测数据或排污量核定依据。

(四)统一票据、统一征收、统一收费专户、统一管理。

(五)符合排污费减、缓、免条件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审批。

(六)排污收费应按月或按季结清,及时解缴国库。

六、污染事故和纠纷查处工作制度

(一)登记报告: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纠纷投诉及时登记,对重大、特大的事故或纠纷应及时按规定上报。

(二)快查快办:查处人员应尽快着手进行案件的查处工作,一般要求一周内立案,3个月内结案。

(三)现场调查:所有受理案件都应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资料。

(四)查处结案:所有受理案件均必须进行查处,有调查情况,有处理意见,任何人无权扣压不办。

七、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制度

(一)监察大队对各监察中队工作负有指导、培训学习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监察中队必须积极参与大队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及时报告完成情况。

(三)监察中队按规定时间向监察大队报告季度及年度辖区内环境监察工作的全面情况。

(四)监察大队对各监察中队的工作每季至少督查一次,对不能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的责令改正。

(五)监察大队对各监察中队内不适宜从事环境监察工作的监察人员,可建议

市局将其调离环境监察岗位。

八、对排污单位来文、来函的回复工作制度

(一)坚持分级处理,按权限回复的原则,做到件件复函。

(二)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办件,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办单位。

(三)对来文、来函应按收文登记、领导阅示、专人处理程序办理,由主管领导签发直接复函。

(四)来文、来函一般在15日内复函,对口头、电话报告,做好记录,一般不作正式复函。

(五)对已函复的来文、来函,监察人员应按函复意见执行。

(六)已来文、来函及函复件,全部资料应整理存档。

九、环境监察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一)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应定期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二)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进库的各类档案资料要及时登记,进行科学分类、编目、排架。

(三)定期检查档案保存情况,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应及时修补、复制。

(四)档案库存做到帐物相符,搞好档案开发利用。

(五)环境监察人员可按规定查阅环境监察业务档案,借出使用需办借阅手续。

(六)非监察机构人员查阅档案资料,须经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七)需要摘抄、复制档案资料,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

(八)借阅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十、环境监察报告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报告制度》(试行),做好环境监察季报、半年报、年报的报告和管理工作,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出。

(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排污申报核定季报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年报应当在第二年2月20日前上报上级环保部门;排污费征收季报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年报应当在第二年3月1日前、快报

应当在第二年1月3日前上报上级环保部门。

(三)对环境污染事故,按事故的级别分越级上报和逐级上报。

(四)每月月底前向市支队上报《淮河太湖流域排污单位现场监督检查月报表》; 每月24日前向市支队上报《新密市环境监察部门现场检查情况汇总表》。

(五)对上级部门批转交办的群众投诉、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结案情况及时上报。

(六)环境监察报告制度遵循保密原则,未经许可,报告内容不得公开发表。 十一、环境监察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环境监察人员均应接受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县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取得国家环保总局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其他环境监察人员应取得国家环保总局或省环保局岗位培训合格证。

(三)新上岗或换新岗的环境监察人员应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环境监察人员每五年至少接受一次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五)积极引导鼓励环境监察人员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和环保业务知识。

(六)创造条件,充分利用每周五下午学习日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组织环境监察人员互相交流,互相学习。

十二、执法文书使用管理制度

(一)执法文书由专人负责管理。

(二)领取执法文书,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三)填写执法文书,应按规定要求填写,内容规范、准确。

(四)送达执法文书须按管理权限经有关领导审核签发。

(五)送达执法文书,应有被送达单位的签字手续。

(六)执法文书使用完毕,按一事一卷的原则立卷归档。

十三、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

(一)大队各科室所用的计算机及其配套物品指定专人管理。

(二)所有计算机配臵的软件均应由专人管理,并标明软件内容及使用范围,方便使用和管理。

(三)所有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由大队统一管理。

(四)计算机使用人员禁止玩游戏和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任何人不得私自向外提供、泄露内部的各类数据资料,因责任人管理疏忽或过失造成设备损坏或数据丢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2

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一、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程序

(一)下达申报通知

1、申报范围: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公共社会活动时,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渣或产生噪声振动、放射性、电磁波等公害的单位或个人不论其隶属关系,必须在每年1月15日前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新、扩、改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三个月内和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项目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2、下达申报通知:根据排污申报范围,申报单位确定后,由环境监察部门向申报单位送达《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通知书》及《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并现场制作送达文书。

(二)排污单位申报

根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通知书》规定的申报时间,地点和内容,排污单位应如实如期进行申报。排污情况有重大改变,应在变更前15日内向环境监察部门申请变更申报;属突发性重大变化,应在变更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三)申报审核

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后,应依据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情况,按照国家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他有关数据对排污单位填报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于每年元月15日前向排污单位发回一份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不符合规定的责令补报,不补报的视为拒报。

(四)行政处罚

对拒报,谎报或多次催促逾期不报的单位,由市环境监察大队或监察中队依法收集,整理证据,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局法制科,按局行政处罚程序给予处罚。

二、排污费计核工作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排污量核定: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排污单位正常生产与作业条件下申报的 《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按年进行审核,按月(或季)进行核定。市环境监察大队综合业务二科应在每季终了后10日内完成全市所有排污单位的核定工作。排污量核定后由辖区环境监察中队负责送达各排污单位,并制作送达回证,排污单位在接到《排污量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若有异议可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排污申报核定由3人以上小组核定,核定结果确认后,应将核定结果提交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应签发《排污核定通知书》,并由辖区中队送达排污单位。

(二)排污费核定:根据排污单位排污申报情况和排污量核定情况,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收费标准,收费原则和排污费计算方法,核定排污单位的排污费。

(三)文书送达:排污单位《排污费缴纳通知书》核定后,报大队领导审阅后移交区域监察中队送达排污单位,并同时向社会公告。

(四)归档:《排污费缴纳通知书》核定后,要及时归类汇总,上报,入档。

三、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

为促使我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纳入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以下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一)征费文书送达

驻密企业的《排污费缴纳通知书》由市环境监察大队送达;市属以下企业的《排污费缴纳通知书》由各区域监察中队送达,并负责征收。

(二)依法征收

1、排污单位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排污费汇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征收排污费专用账户。

2、对逾期未缴纳排污费的单位从第8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环境监察机构应制作《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继续催缴。

(三)行政处罚

对拒缴、逾期不缴,限期催缴无效和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单位,由市环境监察大队填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局法制科,按照局行政处罚工作程序给予处罚。

(四)强制执行

对逾期不缴纳排污费或不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者,由局法制科制作《逾期不缴纳排污费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局审批后,局法制科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

(五)解缴国库

按规定及时将所有征收的排污费全额解缴国库;应上交上级环保部门的排污费,就分级解缴国库或由上级环保部门解缴国库。

(六)总结归档

征收排污费过程中的一切文件材料,票据等应按规定整理逐一建册归档。并按季度将排污费收缴情况书面上报上级环保部门。

四、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为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提高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转率、达标率、处理率和完好率,使其发挥最佳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登记建档

凡在我市境内的一切排污单位,为防治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恶臭、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而专门建设的各种处理(处臵)、净化、控制设施,包括废物综合利用和城市污染物集中处理(处臵)设施必须进行登记建档。

新、扩、改建项目或限期治理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排

污单位应依据验收报告,及时填写《污染治理设施情况登记表》报市环境监察大队登记建档。

(二)监督检查

1、检查的频次:对审验合格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污染源的防治设施全天24小时监督检查,一般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巡查(一天只少一次),辖区内的所有防治设施每半年全面检查一次。

2、检查内容:(1)防治设施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生产设施是否同步运行,同等维护和保养。(2)是否有保持防治设施正常使用所需的管理和操作人员,是否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以及污染事故应急处臵措施和报告制度。(3)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并安装配套的计量装臵和监控装臵。(4)是否建立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是否如实填写防治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定期报告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5)防治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与污染物实际需处理量是否相适应,所排放的污染物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指标。

3、污染防治设施停运审批:(1)污染防治设施需拆除、闲臵、关闭暂停运行的。(2)污染防治设施需改建、扩建的。(3)污染物排放口需改变原设臵或增减的,必须提前向环境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对需暂停运行时间不超过七日的,由环境监察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在三日内予以批复。对其他情况的申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十日内予以批复。

4、现场检查处理:监察人员现场检查后应填写《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表》详细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依据有关规定现场提出限期整改建议,由受检查单位在场人员签字。

(三)违法查处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依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并处罚款:

1、对限期完善治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

2、拒报或谎报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

3、拒绝或妨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4、擅自增加和改变污染物排放口,或未按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及计量、监控装臵的。

5、擅自拆除、闲臵、关闭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水、噪声污染物防治设施的;擅自拆除、闲臵、关闭或不正常使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

6、治理设施所排废弃物未妥善处臵造成二次污染的。

7、治理设施不按规定进行专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对于行政处罚、监察大队应当收集制作《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按规定程序依法进行查处。

五、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为有效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和蔓延,严厉查处环境污染事故,特制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现场处理

环境污染事故的信息获得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组赶赴现场,通知排污肇事单位或个人采取处理措施。

1、对易发生污染的,立即采取减轻和消除污染的措施,控制污染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及时通报或疏散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群众,使他们能及时撤出危险地带避免发生人身伤亡。

3、对尚未发生污染但有污染可能的,立即采取其他应变措施,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

(二)现场调查和报告

1、现场勘察,了解情况:实地勘察并记录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现场状况。详细记录污染破坏的范围、周围环境状况、污染物排放状况、污染途径、危害程序等。

2、调查取证:组织人员,会同监测人员利用各种监测方法,测定事故地点及扩散地带有害物质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以及各种污染物在环境各要素、区域、地带和部门存在的浓度等;利用声像录制了解污染事故当事人的陈述和被害人的介绍,拍摄污染现状等进行调查取证;对重大或情况比较复杂的污染事故和破坏事故聘请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损失作出技术签

定。

3、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家环保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规定,向同级政府或上级环保部门报告污染事故的发生程度及处理情况。

(三)依法处理

1、讨论、研究、决定事故处理意见:依据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实际情况及对周围环境污染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途径、危害程度等情况,根据调查取证材料和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决定作出事故处理意见。

2、下达处理决定并提出赔偿意见:《污染事故决定书》作出后,送达排污肇事单位或个人。根据污染事故造成危害程度,损失范围,按照国家和地方市场价格,核算危害承受物的经济损失金额,对无可靠依据计算损失标准的或不能准确计算损失金额的,可根据情况作具体分析,提出若干计算方案,反复比较多方倾听意见,推出比较接近实际,双方基本能够接受的赔偿意见。

3、落实处理意见:依据调查分析结果赔偿金额确定后应及时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将赔偿款兑付受害单位和个人。

(四)结案归档

污染事故处理后,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五)处理意见

根据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的情节,危害后果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追究造成环境污染与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程序

(一)登记受理

接到环境污染纠纷报告后,首先要对纠纷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正确区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若发现被控致害方的行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然后进行调解。受理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属本市环境监察机构管辖范围

2、当事人必须有明确的书面材料或经陈述整理后,陈述人签字的申请材料。

3、当事人必须与环境污染纠纷损害有直接联系。

4、当事人提供的污染纠纷事实明确,依据充分,并有具体正当的事项请求。

5、双方当事人同意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调解。

6、重大污染事故应及时报告主管局长、由主管局长专题向局长汇报。

(二)立案、调查准备

纠纷案件受理后,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初步勘察,认为存在污染纠纷事实,由经办人填写《污染纠纷立案登记表》,报主管领导审签后,进行立案调查。

1、监察大队收到受害方申请材料五日内,将申请材料副本送达被控致害方,被控致害方在收到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七日内提交答辩书或有关污染依据,逾期不提交答辩书和有关内容的,通知被害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一般性环境污染纠纷在立案后一个月内调解终结、重大污染纠纷应在三个月内结案,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告分管局长,待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再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三)调查核实

污染纠纷立案后,应组成二人以上调查小组,会同监测人员一起进行调查工作。

1、现场调查核实污染事实,调查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勘察,核查纠纷真实情况。

2、调查取证、签定,现场调查时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拍照,录音或录像、绘制污染示意图,询问证人,搜取各种证据材料。

3、对难以定性定量确立的污染纠纷,可申请上一级环保部门会同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进行技术签定。

4、如果污染纠纷仍在继续扩大或损害受害人利益时,调查人员可履行权利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制止事态扩大和迅速排除危害。

5、调查后,根据调查材料分析致害原因、经过和结果,划清责任界线,明确责任主体,由调查小组写出环境污染纠纷调查报告,提出调解处理的初步意见和方案,报主管局长审批,重大案件或影响较大的案件报局长审批。

(四)调解处理

调解坚持公正、协调原则,使矛盾得到化解。

1、组成三人调解小组,首先采取单方接触交涉的方法,讨论通过调解处理意见和确定适当的赔偿数,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穿插、完善、修

改,使处理意见更符合双方的共同要求和利益。

2、赔偿数额的计算,要树立为企业服务,为民排忧解难的思想,不能过分苛求企业,也不能无原则地宽恕当事人的过分要求。一般在计算上采取直接监测方法和相应评估法,求得直接赔偿。

3、召开双方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可邀请双方当事人所在政府和主管部门领导参加会议。相互交换意见,讨论通过调解处理意见,促成双方在赔偿问题上达成协议,双方签定协议书。

4、经三次以上调解双方达不成一致协议,在调解期满后视为调解无效,由调解小组提出调解终结意见,报主管局长审签后通知双方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纠纷即可终止。

5、污染事实清楚,而一方仍坚持自己意见而不愿赔偿时,调解人员可下达《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意见书》,如当事人一方对调解意见书不服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调解结束,应制作调解终结报告,将全部材料整理归档。

7、在规定期限内,监察人员应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赔偿费用的兑现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将结果报主管领导。

七、环境污染信访案件处理工作程序

(一)接待登记

对来访群众要热情接待,认真听取群众所提出的问题,批评和建议,并做好记录。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或对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应耐心作好宣传、解释和疏导工作。对一切单位和个人的来信来访情况及时进行登记。

(二)分办信访登记后由信访管理人员填写《环境保护信访案件分办表》,由监察大队队长进行分办。

1、属监察大队职能范围内的,按内部职责分工进行分类办理。 2、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报局、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3、属其它职能部门主管的,报主管局长审批转送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4、人民法院已立案或判决的不再受理,应将原件附上不予受理的理由退还当事人。

(三)调查核实

对受理的环境保护信访案件,组织两人以上的调查小组,对信访案件中涉及的问题逐一调查、核实。

(四)处理

对调查核实的信访案件,由调查人员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案件结案后,对来访者应给予答复,同时将全部信访材料按规定立卷存档。

八、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确保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项目移交接管

建设项目经局审查批准进入正式施工阶段后,局建管科将《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交接通知书》、《建设项目情况介绍表》以及建设项目有关环保资料,移交给环境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二)现场监督检查

1、检查频次: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环境监察部门应定期对建设项目及环保设施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建设项目每半月检查一次;一般建设项目每月检查一次。

2、检查内容:(1)检查环保设施是否纳入施工计划;(2)检查环保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3)检查环保设施是否严格按照原设计方案施工;(4)检查环保资金使用情况。(5)检查工程质量;(6)检查施工中为避免噪声、粉尘、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而采取的相应措施。 3、检查信息反馈:环境监察人员到现场检查后要现场填写《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情况表》。

4、检查信息处理:检查中若发现建设单位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或随意改变环保设施设计方案,挪用环保资金等其他违法行为,应立即进行调查取证,依照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执法程序进行依法查处。

(三)项目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监察部门要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准备材料报局建管科。由局建管科会同环境监察部门及有关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依

据验收报告填报《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情况表》报监察大队登记建档,分辖区由各中队纳入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监督管理。

九、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

为促进污染源治理,保证限期治理项目的如期完成,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项目移交接管

省、市人民政府限期治理项目下达后,局污管科将《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督管理移交通知书》、《限期治理项目情况介绍表》以及必要的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环境监察大队及其监察中队进行监督管理。

(二)现场监督检查

1、检查内容:(1)限期治理单位制定治理计划;(2)排污单位限期治理资金是否落实到位;(3)限期治理施工进度;(4)限期治理项目工程质量。 2、检查频次:重点限期治理项目每月检查三次,一般限期治理项目每月检查一次。

3、检查信息反馈: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后填写《限期治理项目执行情况表》,报局污管科。

4、检查信息处理:若被限期治理单位,行动迟缓逾期没完成治理任务时环境监察部门除加倍征收排污费外,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依照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执法程序依法查处。

(三)限期治理项目竣工后,环境监察部门应督促被限期治理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报局污管科,由局污管科会同环境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被限期治理单位依据验收报告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登记表》和《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报环境监察大队并办理登记入档和排污费减免手续,污染治理设施纳入正常监督管理。

十、排污费缓缴工作程序

(一)申请受理

排污单位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由于排污单位经济状况不佳,目前缴费确有困难或排污量有重大变化的,要求缓缴排污费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当地环境监察部门。

(二)申请核实

对申请单位提出缓缴排污费的,由申请单位填报《排污费缓缴呈报表》,由负责征收排污费工作的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排污单位目前经济状况确实不佳,缴费确有困难,需缓缴排污费的,由负责核查的监察人员在《排污费缓缴呈报表》上签属核查意见,报环保局审批。

(三)申请批复

对提交缓缴排污费申请的单位,环保局从接到缓缴排污费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和批复,但缓缴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批准缓缴后1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

四、公告

环保局每半年向社会公告一次,申请缓缴排污费的情况,内容包括(缓缴单位名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等)。

(五)材料归档

对缓缴排污费的单位提交的缓缴申请报告、《排污费缓缴呈报表》及其一切与缓缴排污费相关的材料,由监察部门负责整理存档。

十一、排污费减免工作程序

(一)申请受理

排污单位自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他突法事件之日起30日内,写出书面申请(内容:排污单位名称、减免理由、减免数额、减免期限等)报环境监察部门。

(二)申请核实

对申请单位提出减免排污费的,由负责征收排污费工作的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情况属实的;由监察人员提出核查意见,与书面申请一并报市环保局、财政局和物价局审批。

(三)申请批复

对提交减免排污费申请的排污单位,市环保、财政、物价部门从接到减免缴费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和批复。

(四)公告

环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告一次,申请减

免排污费的情况,内容包括(减免单位名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排污费的主要理由等)。

(五)材料归档

对减免单位提交的减免申请排污费减免核查意见,及其一切与减免排污费相关的材料,由监察部门负责整理存档。

十二、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为加强对辖区内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准确掌握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生产与工艺等情况,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计划管理

按照行政区域进行管理。市环境监察大队负责驻密企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各环境监察中队负责各自辖区污染源的监管工作,并列出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

(二)监督管理

对重点污染源每月检查不少于4次,对一般污染源的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

(三)检查内容

1、查环保设施运行与管理情况;

2、查生产与工艺状况;

3、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

4、访问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

5、现场取证(采样、录象等);

6、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签名。

(四)视情处理

对违章行为,环境现场检查人员应填写《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环境违法行为,则视情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总结归档

环境监察人员应及时总结现场检查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并将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附件3

新密市环境监察机构职责

一、环境监察大队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二)依据主管环保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排污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

(四)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五)负责对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六)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七)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

(九)承担主管或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办公室职责

(一)全面安排和处理好一切行政事务,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二)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协调各科室之间关系和工作,督促检查各科室工作;

(三)做好上情下达,保证联络畅通,及时为领导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资料;

(四)认真做好公务和文件处理,加强印鉴管理;

(五)认真组织开展大队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各项义务劳动;

(六)负责做好车辆、考勤、卫生、安全保卫等日常事务。

(七)负责完成大队下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三、业务综合一科职责

(一)负责全市排污申报的注册登记工作。

(二)负责对排污单位申报的排污事项、内容、数据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对有异议的申报数据进行复核。

(三)负责对拒报和谎报国家规定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排污单位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对中队排污申报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五)负责全市排污申报工作情况的综合上报。

(六)负责完成大队下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四、业务综合二科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排污单位排污费的核定工作。

(二)负责对全市排污单位每季(月)《排污量通知书》和《缴纳排污费通知书》的制作工作。

(三)负责全市排污费计核数据的汇总上报和排污单位排污费的公示工作。

(四)负责对环境监察中队排污费计核工作的业务指导。

(五)负责完成大队下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五、业务综合三科职责

(一)负责环境监察现场执法工作的综合管理工作。

(二)负责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和各种执法文书的规范管理工作。

(三)负责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的统计、审核、上报、移交工作。

(四)负责各种监察报表的上报工作。

(五)负责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的监督管理与维护工作。

(六)负责污染治理设施档案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完成大队下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六、稽查一科职责

(一)负责全市排污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二)负责编制大队年度排污费征收工作计划。

(三)负责对全市排污单位的缴纳排污费情况进行稽查。

(四)负责排污费减、免、缓的受理、审核和上报工作。

(五)负责排污费征收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

(六)负责指导监察中队排污费征收工作。

(七)负责完成大队下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七、稽查二科职责

(一)负责全市水污染源稽查工作。

(二)负责省、市控重点排污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检查工作。

(三)参与辖区水污染事故、污染纠纷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出境水质的监管工作,确保出境水质达标排放。

(五)负责指导监察中队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工作。

(六)负责自动在线监控设备运行情况的稽查工作。

(七)负责完成大队下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八、稽查三科职责

(一)负责全市大气污染源稽查工作。

(二)负责驻密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检查工作。

(三)负责驻密企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垃圾及辐射管理工作。

(四)负责驻密企业建设项目和限期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察中队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工作。

(六)负责完成大队下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九、监控中心职责

(一)负责在线监控系统的正常管理。

(二)负责在线监控系统数据传输监控、汇总、上报。

(三)负责及时向领导或相关中队提供监控情况。

(四)负责在线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

(五)负责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操作人员技术培训。

(六)负责指导监察中队在线监控设备的检查工作。

(七) 负责完成大队下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附件4

新密市环境监察大队岗位工作职责

一、大队长工作职责

(一)负责环境监察大队的全面工作,组织全队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组织制定大队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检查和监督实施。

(三)组织开展排污费征收和环境监察工作,指导协调环境监察中队业务工

作。

(四)主持召开大队队务会和大队全会、研究布署大队工作。

(五)抓好监察大队班子的自身建设和队伍建设。

(六)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党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一)负责大队党务、纪检监察、工会、计划生育、共青团工作。

(二)组织干部、职工贯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精神。

(三)负责大队两个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

(四)负责大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五)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维护大队领导班子团结。

(六)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副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一)组织党员、群众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精神。

(二)根据大队制定的年度学习计划,负责大队的学习、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

(三)负责大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及队伍建设工作,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充分调动 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能动性。

(四)负责安排大队党支部日常工作,搞好大队纪检工作。

(五)负责完成党建中所承担的其他有关工作任务。

(六)负责完成支部书记交办其他临时性工作。

四、副大队长工作职责

(一)在大队长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执行上级的决议和领导指示。

(二)协助大队长做好环境监察各项工作。

(三)负责做好分管工作并及时向队长汇报工作进度。

(四)负责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对基层中队的业务指导。

(五)在特殊情况下,主动承担大队长职责,并在事后及时向大队长汇报。

(六)负责完成大队长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五、科长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科室的全面工作。

(二)负责制定本科室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完成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当好参谋助手。

(四)负责对本科室人员的日常管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六项禁令”和廉政规定。

(五)负责组织本科室人员开展日常的政治、业务学习。

(六)负责完成大队下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六、档案人员职责

(一)档案管理人员要努力钻研业务,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业务熟悉,管理科学,查找迅速。

(二)负责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的管理。

(三)负责对接收进库的各类档案资料的及时登记,并进行科学分类、编目、排架。

(四)协助环境监察人员查阅档案资料,并办理借阅手续。

(五)负责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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