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网签合同书

GF-2000-0171

合同编号:{ht_htbh}

商品房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

国家工

理商局共部和 行 国建制 定 政 管

二〇〇〇 年 九 月

第1页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咨

询。

2. 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 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

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 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 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者买卖双

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打,以示删除。

6. 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

件。

7. 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2页

房屋价格设置:

房号

单元2901号房 价格(元/㎡)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出卖人:

住所地: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姓名: 国籍:

住所地: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 国籍: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 ,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商品房。该建设项目 为 , 《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机关为 , 编号为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为 , 编号为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为 , 编号为 。

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容积率为 。 建筑密度为 , 绿地率为 。 建筑限高为 , ,上述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以下简称该商品房)

1、该商品房作为现房,出卖人已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销售备案证》, 备案机关为 ,备案证编号为 。

2、该商品房作为预售商品房,出卖人已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机关为 ,预售许可证编号为 。

该商品房预售款 列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监管部门为 ,监管银行为 。监管账号为

第三条 该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项目中的: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 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 层,地下层数为 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 不小于 米。 本款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 室 厅 厨 卫,封闭式阳台 个,非封闭式阳台 个(该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

该商品房 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1、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机构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抵押权人已书面同意出卖人将该商品房出卖给买受人(抵押权人出具的相关证明见附件三)。

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赠与或出租车位、车库、绿地等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事宜,由双方另行达成补充协议。

第四条 相关物业配置及归属

在该商品房所在小区内,出卖人应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露天停车位 个; (其他物业配置情况)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内的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明确属于个人的物业以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赠与或出租: 1、

2、

3、

第五条 该商品房的广告宣传

出卖人在广告宣传中就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承诺具体、明确,并对本合同订立及买卖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该说明和承诺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约定以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单元)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但本合同

约定阳台为非封闭式的,按该阳台全面积的50%进行房价款结算和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2、

第七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并以 币结算: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为 元,大写为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为 元,大写为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元,大写为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4、

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的供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 【固定电话】、 【互联网】、 【防盗门对讲系统】、 、 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及初装费,按规定收费标准计入房价,买受人不需在房价款外再行支付上述费用。

第八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支付房价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

4、其他方式付款。

第九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时间支付房价款,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内,自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应向买受人退还累计已付房价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房价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房价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房价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房价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十条 交房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

2、取得规划、消防、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满足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

4、供电、给水、排水、有线电视、天燃气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部门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5、 。

6、 。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的;

2、 ;

3、 。

第十一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内,自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第二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第二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

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十二条 交接

该商品房达到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将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等内容书面通知买受人。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相关证明文件,交付《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该商品房质量有明显缺陷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处理。

买受人认为该商品房有明显质量缺陷影响正常使用,与出卖人就交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以共同委托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没有明显质量缺陷的,该商品房视为已交付,鉴定费由买受人承担;有明显质量缺陷的,由出卖人返修并承担鉴定费。

出卖人按照本合同中买受人填写的通讯方式向买受人发送交接通知后,买受人没有在通知期限内办理交接手续的,通知期限届满之日为该商品房交付之日。

第十三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该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3、

4、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 出卖人隐瞒设定抵押情形及再行出卖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隐瞒设定抵押情形将该商品房出卖给买受人,或自本合同签订后至买受人取得权属证书前将该商品房再次出卖给第三人或未经买受人同意又将该商品房抵押给第三人,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房价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时由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赔偿损失(不超过已付房价款的一倍)。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且具备履行可能的,出卖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按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见附件四)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装饰、设备差价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2、 。

3、 。

第十六条 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除本合同第十条已经约定为交付条件外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小区园林绿化在 年 月 日前达到使用条件;

2、 ;

3、 ;

4、 ;

如果没有在上述日期内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3、 。

第十七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买卖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有关登记事宜的具体分工由双方另行达成补充协议。

买卖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文书签署、资料提供、税费缴纳等办理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所必需的义务。

因出卖人责任导致买受人不能在本条约定期限届满时办理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内,自本条约定期限届满之第二日起至出卖人实际履行办理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应尽义务之日止,由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条约定期限届满之第二日起至出卖人实际履行办理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应尽义务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因买受人自身责任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导致出卖人未能收受房价款及其他影响出卖人权益的,买受人应当继续履行相应义务;给出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事宜的办理由双方另行达成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第十九条 民用建筑节能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具体指标见附件五)。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商品房相关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该楼栋业主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该楼栋业主共有。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5、

6、

第二十一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附件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二条 前期物业服务

出卖人已经选聘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提供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见附件五)。 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制订了临时管理规约,买受人承诺遵守出卖人向其明示并进行说明的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见附件

六)。

第二十五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附件内空白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网上签约备案的电子合同内容应当与本合同一致,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份。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 申请办理商品房

GF-2000-0171

合同编号:{ht_htbh}

商品房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

国家工

理商局共部和 行 国建制 定 政 管

二〇〇〇 年 九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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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咨

询。

2. 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 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

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 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 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者买卖双

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打,以示删除。

6. 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

件。

7. 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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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价格设置:

房号

单元2901号房 价格(元/㎡)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出卖人:

住所地: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姓名: 国籍:

住所地: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 国籍: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 ,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商品房。该建设项目 为 , 《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机关为 , 编号为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为 , 编号为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为 , 编号为 。

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容积率为 。 建筑密度为 , 绿地率为 。 建筑限高为 , ,上述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以下简称该商品房)

1、该商品房作为现房,出卖人已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销售备案证》, 备案机关为 ,备案证编号为 。

2、该商品房作为预售商品房,出卖人已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机关为 ,预售许可证编号为 。

该商品房预售款 列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监管部门为 ,监管银行为 。监管账号为

第三条 该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项目中的: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 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 层,地下层数为 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 不小于 米。 本款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 室 厅 厨 卫,封闭式阳台 个,非封闭式阳台 个(该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

该商品房 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1、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机构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抵押权人已书面同意出卖人将该商品房出卖给买受人(抵押权人出具的相关证明见附件三)。

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赠与或出租车位、车库、绿地等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事宜,由双方另行达成补充协议。

第四条 相关物业配置及归属

在该商品房所在小区内,出卖人应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露天停车位 个; (其他物业配置情况)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内的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明确属于个人的物业以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赠与或出租: 1、

2、

3、

第五条 该商品房的广告宣传

出卖人在广告宣传中就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承诺具体、明确,并对本合同订立及买卖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该说明和承诺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约定以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单元)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但本合同

约定阳台为非封闭式的,按该阳台全面积的50%进行房价款结算和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2、

第七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并以 币结算: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为 元,大写为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为 元,大写为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元,大写为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4、

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的供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 【固定电话】、 【互联网】、 【防盗门对讲系统】、 、 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及初装费,按规定收费标准计入房价,买受人不需在房价款外再行支付上述费用。

第八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支付房价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

4、其他方式付款。

第九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时间支付房价款,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内,自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应向买受人退还累计已付房价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房价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房价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房价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房价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十条 交房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

2、取得规划、消防、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满足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

4、供电、给水、排水、有线电视、天燃气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部门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5、 。

6、 。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的;

2、 ;

3、 。

第十一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内,自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第二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第二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

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十二条 交接

该商品房达到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将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等内容书面通知买受人。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相关证明文件,交付《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该商品房质量有明显缺陷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处理。

买受人认为该商品房有明显质量缺陷影响正常使用,与出卖人就交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以共同委托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没有明显质量缺陷的,该商品房视为已交付,鉴定费由买受人承担;有明显质量缺陷的,由出卖人返修并承担鉴定费。

出卖人按照本合同中买受人填写的通讯方式向买受人发送交接通知后,买受人没有在通知期限内办理交接手续的,通知期限届满之日为该商品房交付之日。

第十三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该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3、

4、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 出卖人隐瞒设定抵押情形及再行出卖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隐瞒设定抵押情形将该商品房出卖给买受人,或自本合同签订后至买受人取得权属证书前将该商品房再次出卖给第三人或未经买受人同意又将该商品房抵押给第三人,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房价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时由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赔偿损失(不超过已付房价款的一倍)。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且具备履行可能的,出卖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按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见附件四)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装饰、设备差价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2、 。

3、 。

第十六条 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除本合同第十条已经约定为交付条件外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小区园林绿化在 年 月 日前达到使用条件;

2、 ;

3、 ;

4、 ;

如果没有在上述日期内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3、 。

第十七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买卖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有关登记事宜的具体分工由双方另行达成补充协议。

买卖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文书签署、资料提供、税费缴纳等办理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所必需的义务。

因出卖人责任导致买受人不能在本条约定期限届满时办理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内,自本条约定期限届满之第二日起至出卖人实际履行办理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应尽义务之日止,由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条约定期限届满之第二日起至出卖人实际履行办理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应尽义务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因买受人自身责任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导致出卖人未能收受房价款及其他影响出卖人权益的,买受人应当继续履行相应义务;给出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事宜的办理由双方另行达成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第十九条 民用建筑节能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具体指标见附件五)。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商品房相关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该楼栋业主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该楼栋业主共有。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5、

6、

第二十一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附件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二条 前期物业服务

出卖人已经选聘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提供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见附件五)。 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制订了临时管理规约,买受人承诺遵守出卖人向其明示并进行说明的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见附件

六)。

第二十五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附件内空白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网上签约备案的电子合同内容应当与本合同一致,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份。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 申请办理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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