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职工医保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政策

【门诊医疗补助病种】

高血压Ⅱ期及以上合并心、脑、肾损害;糖尿病;慢性肺心病、风心病、心肌病、心肌炎合并心功能不全或心律失常;冠心病,帕金森氏症,癫痫,精神病;急性脑血管病恢复期治疗;恶性肿瘤非放、化疗药物维持治疗;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并感染;肌萎缩侧索硬化,重症肌无力;肝硬化,乙型肝炎;甲亢,甲减;再生障碍性贫血。

【参保人员申请补助资格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资格申请表》(注:同时患有两种以上补助病种范围内疾病的,只选择其中一个病种申报);

2、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单。如申报病种有近期门诊医疗病历或有住院史的需同时提供近期门诊医疗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盖鲜章);

3、申请人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4、申请资料经单位经办人员核实后统一送交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因破产、改制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申请资料由本人或代办人直接送交所属医保经办机构。

【补助资格的审定】

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和市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攀钢、攀煤、十九冶,每月25日将此前受理并初审合格的申请表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市医保局,市医保局协助市劳动保障局组织专家在当月底以前完成复审工作。

【门诊医疗补助标准】

参保人员从取得补助资格的当月起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待遇。治疗补助病种并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按60%报销补助。一个统筹年度内,补助的最高限额为2400元;当年1月1日以后取得补助资格的病员,该统筹年度内,每月补助的最高限额为200元。

【就医及费用结算规定】

1、市内居住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律实行医疗机构前台结算。

病员定期(原则上每月或每季一次,日期相对固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向接诊医生出示本人医疗保险证和《慢性病门诊医疗专用病历》,并请医生在专用病历上书写本次就医的处方。病员到门诊交费窗口结算费用时,亦需向收费员出示本人医疗保险证、卡和《慢性病门诊医疗专用病历》。

医疗机构无某种药品需要外购的,参保人员需持医院填具的《外购药申请表》及外购药处方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履行审批手续后再外购药品。

因较长时间外出需提前开足外出期间补助病种用药的参保人员,应填写《提前开药申请表》经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同意后再到备案医疗机构开药。外出带药的用量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市外居住参保人员补助病种的门诊医疗费,每半年集中报销一次。

每年1月、7月的上旬,参保人员将此前半年的门诊医疗费发票、处方、费用清单等报账资料通过单位经办人员统一送交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因破产、改制原单位已不存在的,报账资料由本人或代办人直接送交所属医保经办机构。

提交资料齐备并符合报销要求的情况下,医保经办机构分别在3月底和9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并向基金财务部门提交支付通知。

【门诊医疗补助病种】

高血压Ⅱ期及以上合并心、脑、肾损害;糖尿病;慢性肺心病、风心病、心肌病、心肌炎合并心功能不全或心律失常;冠心病,帕金森氏症,癫痫,精神病;急性脑血管病恢复期治疗;恶性肿瘤非放、化疗药物维持治疗;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并感染;肌萎缩侧索硬化,重症肌无力;肝硬化,乙型肝炎;甲亢,甲减;再生障碍性贫血。

【参保人员申请补助资格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资格申请表》(注:同时患有两种以上补助病种范围内疾病的,只选择其中一个病种申报);

2、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单。如申报病种有近期门诊医疗病历或有住院史的需同时提供近期门诊医疗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盖鲜章);

3、申请人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4、申请资料经单位经办人员核实后统一送交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因破产、改制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申请资料由本人或代办人直接送交所属医保经办机构。

【补助资格的审定】

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和市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攀钢、攀煤、十九冶,每月25日将此前受理并初审合格的申请表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市医保局,市医保局协助市劳动保障局组织专家在当月底以前完成复审工作。

【门诊医疗补助标准】

参保人员从取得补助资格的当月起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待遇。治疗补助病种并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按60%报销补助。一个统筹年度内,补助的最高限额为2400元;当年1月1日以后取得补助资格的病员,该统筹年度内,每月补助的最高限额为200元。

【就医及费用结算规定】

1、市内居住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律实行医疗机构前台结算。

病员定期(原则上每月或每季一次,日期相对固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向接诊医生出示本人医疗保险证和《慢性病门诊医疗专用病历》,并请医生在专用病历上书写本次就医的处方。病员到门诊交费窗口结算费用时,亦需向收费员出示本人医疗保险证、卡和《慢性病门诊医疗专用病历》。

医疗机构无某种药品需要外购的,参保人员需持医院填具的《外购药申请表》及外购药处方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履行审批手续后再外购药品。

因较长时间外出需提前开足外出期间补助病种用药的参保人员,应填写《提前开药申请表》经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同意后再到备案医疗机构开药。外出带药的用量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市外居住参保人员补助病种的门诊医疗费,每半年集中报销一次。

每年1月、7月的上旬,参保人员将此前半年的门诊医疗费发票、处方、费用清单等报账资料通过单位经办人员统一送交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因破产、改制原单位已不存在的,报账资料由本人或代办人直接送交所属医保经办机构。

提交资料齐备并符合报销要求的情况下,医保经办机构分别在3月底和9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并向基金财务部门提交支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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