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纠纷资料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的类型及特点

宅基地纠纷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权属(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引起的案件。按1995年12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2条、

第4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宅基地权属发生争议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政府处理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类案件不属法庭管辖。另一类是因侵权或随意处分宅基地引起的民事案件,这类案件属法庭管辖。

宅基地纠纷的最大特点是它的伴生性,即宅基地纠

纷往往同房屋纠纷、相邻权纠纷、婚姻、继承纠纷及分家析产纠纷相伴生,立案时常常作为上述纠纷案的一项诉讼法请求。只有在很少的情况下,才会单独发生而被单独立案。

二、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立案时应当把握的问题

1、对原告资格的审查。原告应当是与争议宅基地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对该宅基地直接主张权利或因他人对其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实施了侵权行为而诉请人民法院保护的人。在原告提起侵权之诉时应当提交宅基地使用证。

2、对被告资格的审查。(1)被告与原告所主张

的权利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例如全部或部分占有争议宅基地的人;(2)妨碍原告合法使用宅基地的人,例如,越界建房的人、阻止他人施工的侵权人等。

3、是否属于法院主管的宅基地纠纷。首先,审查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其次,审查有无其他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情况,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其使用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给单位职工建造私房,职工为建房用地发生纠纷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90)民法字第2号的批复规定:“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应以民事侵权案向法院起诉,应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该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在具体执行这一批复时应当把握,如果当事人所提侵权事项是处理决定未涉及的则应当立案受理。

4、宅基地案件按专属管辖的原则应当由宅基地所在地法庭或法院受理。把握立案时的审查只是根据原告的诉称作程序上的审查,并不做实体上的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坚持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案件的基本思路及应把握

的问题

(一)侵权案件的思路及注意事项

首先,审查原告对诉争宅基地有无合法使用权。具有合法使用权是请求保护的基础。所以原告对诉争宅基地是

否具有合法使用权,是侵权案件首先要查明的。从法律上讲,侵权案件中的宅基地应是权属清楚,边界明确的。但有些宅基地或因确权时间长,或因分家析产、继承而分割,或因买卖、赠与发生转让,常使当事人在主观上产生错误认识,往往均认为争执部分应属于自己使用。即使原告的宅基地使用证载明争执部分属原告使用,被告也常提出使用证的取得程序不合法,使用证与实际使用尺寸不符、使用证有误等。这样,“谁对争执地段有使用权”常成为案件的第一个争议焦点。解决这一争执,至少要审查两个问题:其一,原告使用的宅基地是否经过依法批准登记。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其二,争执的部分是否位于原告宅基地界线之内。审查应该从宅基地的现状开始,查明宅基地的坐落、面积、四至界之后,与原告提供的使用证核实。首先确认该使用证是否为争执宅基地的使用证,使用权人是否为原告。接着再审查使用权的形成过程,即使用证的取得过程。通过上述审查,如发现使用证不属争执宅基地或使用权人不是原告,则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使用证记明的情况确实有误或发放程序不合法,则中止诉讼,等土地部门重新确权后再行审查。如查明原告确有争执宅基地的使用权,则进一步审查争执部分是否在宅基地界线内。农村集体宅基地,未经规划的宅基地,对地界有争执的,四至明确以四至为准。在双方对四至界线本身的位臵存在异议时,应根据核发证件时丈量宅基地的插尺点、批准的面积以及其他原

始资料确定宅基地的界线。确定宅基地界线一般应进行实地勘查,勘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双方到场,必要时可邀请村委会干部及土地部门派员参加,应制作勘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在场人员签字证明,主持勘查的审判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字。经过统一规划的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的,应以规划后确定的使用权为准。经过合法程序个别调整的,应以调整后的使用权为准。城镇居民宅基地使用权,以人民政府发放的房屋产权证或施工许可证所确定的宅基地使用权为准。经过前述审查,查明原告对争执部分有使用权的,则继续审理;没有使用权的,则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实务中还经常有这样情况:原、被告双方的权属证件上都将争议部分划入各自的界线之内。这时应中止诉讼,告知当事人向政府部门申请重新核发权属证件。等待当事人通过行政及行政诉讼程序明确了争执部分的权属后,再继续审理。在审查原告对诉争宅基地有无合法使用权时应把握(1)土改时及解放后颁发的私有土地契证已随着合作化而失效,不能再用作侵权案件中的权属证明,它仅是确定界线时可以参考的一种证据。(2)农户对祖传空闲宅基地无使用权。(3)城镇房屋所有权人在原宅基地翻建、改建或扩建自己的房屋时,应按规定办理合法手续,否则不予保护。(4)对于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以及以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其使用权一律不予承认,不予保护,并建议有关部

门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处理。(5)未查清权属之前,要慎重采取保全措施,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其次,审查有无侵权行为。被告有无损害或危及原

告宅基地安全的行为,有无抢占、侵占行为,有无阻碍原告施工的行为及妨碍原告利用宅基地的行为。查明侵权行为时应把握:(1)宅基地使用权及于一定高度的空中和一定深度的地下。如被告侵占原告宅基地上空的一定空间,被告种植的树木的根系和支杆超过宅基地界线,伸到原告一侧也是侵权行为。(2)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经共同使用人的同意,一方擅自使用宅基地建造住宅的,应认定该方侵权。但是,如果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则应视为其已放弃自己享有的宅基地共同使用权。这种情况下,待对方的住宅建成后,再提起侵权之诉的不予支持。(3)私力救济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私力救济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情况紧急而又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所采取的自力救济措施。如:相邻一方在其宅基地内施工,如不及时制止将危及相邻另一方的宅基地及建筑物安全时,另一方阻止施工的行为不应视为侵权。(4)在这一阶段可以先予执行,以免损失继续扩大。

再次,查明侵权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或构成

了危险。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有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被告的行为是否足以对原告人身或财产造成了危险。这其中有一些是凭常识和直接观察

即可判断的,有些则需要专业部门的评估鉴定。应把握正在造成损害或将要造成损害的,应采取先予执行措施,防止损害继续扩大或产生损害。

最后,制定救济方案。宅基地使用权属用益物权,所以对它的保护主要是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在确定救济措施时,可单独适用某一种措施,也可几种措施并用。既要充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又要切实可行,同时兼顾经济原则。如造成原告房屋的损害,能维修的不能判令重建;已不能恢复原状的,可采取加固等措施;已不能通过维修继续使用的,应判令翻修;在保证同样效果的前提下,应选择较经济的方法。

(二)审理因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引发案件应把握的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包括转移和分割两种形式。宅基地使用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应随房屋所有权一并变更,无房宅基地使用权单独变更也只发生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中。所以,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案件,一般以房产纠纷或婚姻家庭纠纷立案,而不会立为宅基地案件。现就转移宅基地使用权应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及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应把握的问题作简要说明。

1、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

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买卖房屋的,都应当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2、现行法律对农村宅基地的转移实行严格限制,除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随房转移外还规定买卖房屋要履行审批手续,买主必须具备建房条件(也就是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卖主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3、购买农村住房的条件。凡购买农村住房的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而申请农村宅基地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下列几种情况不得申请:(1)农户实行一户一宅制,凡住宅面积达标的不能申请新宅基地;(2)改变住宅用途用以经商的不能申请新宅基地;(3)出租、出卖住宅的不能申请新宅基地;(4)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不得在农村申请宅基地,确有需要的按国家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土地所在单位。(5)干部在农村申请宅基地的,实行“双重审批”,即在符合一般人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后,还须本单位、主管部门或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6)已迁出户口或“农转非”的农户,要收回宅基地。

4、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应把握的问题。(1)宅基

地使用权的分割应与房屋所有权的分割相对应,两条分割线

相吻合;(2)应遵循方便生活、生产,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划分院落及房屋周围空地,不必拘泥于绝对平均;(3)为明确权属、避免纠纷,划分界线应尽量利用已有的物理界线,如双方共同的山墙及其延长线;(4)必须给不与公共通道相通且不能另开道路的一方留出通道。

宅基地使用权是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対世效力。你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要求对方排除妨碍,这个没有失效限制。但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这就转化为了债权,受到失效的限制,但是对方的侵权状态是持续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持续性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和侵权人之日起计算。侵权行为持续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重新计算。”

你的时效没有经过,仍然可以要求诉权保护。

你有两个权利。

一是侵权请求,这个受时效限制,但是持续性侵权,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所以你这个没过诉讼时效。

二是你基于物权存在物上请求权,可以请求对方排除妨害,这个不受时效限制。

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公民只有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处理《土地管理法》颁布以前的宅基地(即所谓“老宅基”)使用权纠纷,应当参照宅基地的长期使用状况,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来解决。

,《司法解释》规定.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98.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99.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100.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01.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102.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103.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你可以找村委会,他们出面调解纠纷,进行土地规划!

民事起诉要交纳诉讼费.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三种。有的诉讼费只有几百元,有的诉讼费却高达几万元的原因。诉讼费的交纳,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相应的计算公式,这里,我们向您介绍一种速算公式,您可以参考一下,算一算打官司要花多少钱。

速算方法:

1千元以下 50元/件

1千元至5万元 标的数╳0.04+10元

5万元至10万元 标的数╳0.03+510元

10万元至20万元 标的数╳0.02+1510元

20万元至50万元 标的数╳0.015+2510元

50万元至100万元 标的数╳0.01+5010元

100万元以上 标的数╳0.005+10010元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的类型及特点

宅基地纠纷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权属(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引起的案件。按1995年12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2条、

第4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宅基地权属发生争议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政府处理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类案件不属法庭管辖。另一类是因侵权或随意处分宅基地引起的民事案件,这类案件属法庭管辖。

宅基地纠纷的最大特点是它的伴生性,即宅基地纠

纷往往同房屋纠纷、相邻权纠纷、婚姻、继承纠纷及分家析产纠纷相伴生,立案时常常作为上述纠纷案的一项诉讼法请求。只有在很少的情况下,才会单独发生而被单独立案。

二、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立案时应当把握的问题

1、对原告资格的审查。原告应当是与争议宅基地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对该宅基地直接主张权利或因他人对其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实施了侵权行为而诉请人民法院保护的人。在原告提起侵权之诉时应当提交宅基地使用证。

2、对被告资格的审查。(1)被告与原告所主张

的权利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例如全部或部分占有争议宅基地的人;(2)妨碍原告合法使用宅基地的人,例如,越界建房的人、阻止他人施工的侵权人等。

3、是否属于法院主管的宅基地纠纷。首先,审查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其次,审查有无其他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情况,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其使用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给单位职工建造私房,职工为建房用地发生纠纷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90)民法字第2号的批复规定:“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应以民事侵权案向法院起诉,应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该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在具体执行这一批复时应当把握,如果当事人所提侵权事项是处理决定未涉及的则应当立案受理。

4、宅基地案件按专属管辖的原则应当由宅基地所在地法庭或法院受理。把握立案时的审查只是根据原告的诉称作程序上的审查,并不做实体上的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坚持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案件的基本思路及应把握

的问题

(一)侵权案件的思路及注意事项

首先,审查原告对诉争宅基地有无合法使用权。具有合法使用权是请求保护的基础。所以原告对诉争宅基地是

否具有合法使用权,是侵权案件首先要查明的。从法律上讲,侵权案件中的宅基地应是权属清楚,边界明确的。但有些宅基地或因确权时间长,或因分家析产、继承而分割,或因买卖、赠与发生转让,常使当事人在主观上产生错误认识,往往均认为争执部分应属于自己使用。即使原告的宅基地使用证载明争执部分属原告使用,被告也常提出使用证的取得程序不合法,使用证与实际使用尺寸不符、使用证有误等。这样,“谁对争执地段有使用权”常成为案件的第一个争议焦点。解决这一争执,至少要审查两个问题:其一,原告使用的宅基地是否经过依法批准登记。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其二,争执的部分是否位于原告宅基地界线之内。审查应该从宅基地的现状开始,查明宅基地的坐落、面积、四至界之后,与原告提供的使用证核实。首先确认该使用证是否为争执宅基地的使用证,使用权人是否为原告。接着再审查使用权的形成过程,即使用证的取得过程。通过上述审查,如发现使用证不属争执宅基地或使用权人不是原告,则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使用证记明的情况确实有误或发放程序不合法,则中止诉讼,等土地部门重新确权后再行审查。如查明原告确有争执宅基地的使用权,则进一步审查争执部分是否在宅基地界线内。农村集体宅基地,未经规划的宅基地,对地界有争执的,四至明确以四至为准。在双方对四至界线本身的位臵存在异议时,应根据核发证件时丈量宅基地的插尺点、批准的面积以及其他原

始资料确定宅基地的界线。确定宅基地界线一般应进行实地勘查,勘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双方到场,必要时可邀请村委会干部及土地部门派员参加,应制作勘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在场人员签字证明,主持勘查的审判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字。经过统一规划的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的,应以规划后确定的使用权为准。经过合法程序个别调整的,应以调整后的使用权为准。城镇居民宅基地使用权,以人民政府发放的房屋产权证或施工许可证所确定的宅基地使用权为准。经过前述审查,查明原告对争执部分有使用权的,则继续审理;没有使用权的,则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实务中还经常有这样情况:原、被告双方的权属证件上都将争议部分划入各自的界线之内。这时应中止诉讼,告知当事人向政府部门申请重新核发权属证件。等待当事人通过行政及行政诉讼程序明确了争执部分的权属后,再继续审理。在审查原告对诉争宅基地有无合法使用权时应把握(1)土改时及解放后颁发的私有土地契证已随着合作化而失效,不能再用作侵权案件中的权属证明,它仅是确定界线时可以参考的一种证据。(2)农户对祖传空闲宅基地无使用权。(3)城镇房屋所有权人在原宅基地翻建、改建或扩建自己的房屋时,应按规定办理合法手续,否则不予保护。(4)对于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以及以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其使用权一律不予承认,不予保护,并建议有关部

门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处理。(5)未查清权属之前,要慎重采取保全措施,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其次,审查有无侵权行为。被告有无损害或危及原

告宅基地安全的行为,有无抢占、侵占行为,有无阻碍原告施工的行为及妨碍原告利用宅基地的行为。查明侵权行为时应把握:(1)宅基地使用权及于一定高度的空中和一定深度的地下。如被告侵占原告宅基地上空的一定空间,被告种植的树木的根系和支杆超过宅基地界线,伸到原告一侧也是侵权行为。(2)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经共同使用人的同意,一方擅自使用宅基地建造住宅的,应认定该方侵权。但是,如果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则应视为其已放弃自己享有的宅基地共同使用权。这种情况下,待对方的住宅建成后,再提起侵权之诉的不予支持。(3)私力救济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私力救济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情况紧急而又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所采取的自力救济措施。如:相邻一方在其宅基地内施工,如不及时制止将危及相邻另一方的宅基地及建筑物安全时,另一方阻止施工的行为不应视为侵权。(4)在这一阶段可以先予执行,以免损失继续扩大。

再次,查明侵权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或构成

了危险。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有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被告的行为是否足以对原告人身或财产造成了危险。这其中有一些是凭常识和直接观察

即可判断的,有些则需要专业部门的评估鉴定。应把握正在造成损害或将要造成损害的,应采取先予执行措施,防止损害继续扩大或产生损害。

最后,制定救济方案。宅基地使用权属用益物权,所以对它的保护主要是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在确定救济措施时,可单独适用某一种措施,也可几种措施并用。既要充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又要切实可行,同时兼顾经济原则。如造成原告房屋的损害,能维修的不能判令重建;已不能恢复原状的,可采取加固等措施;已不能通过维修继续使用的,应判令翻修;在保证同样效果的前提下,应选择较经济的方法。

(二)审理因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引发案件应把握的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包括转移和分割两种形式。宅基地使用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应随房屋所有权一并变更,无房宅基地使用权单独变更也只发生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中。所以,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案件,一般以房产纠纷或婚姻家庭纠纷立案,而不会立为宅基地案件。现就转移宅基地使用权应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及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应把握的问题作简要说明。

1、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

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买卖房屋的,都应当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2、现行法律对农村宅基地的转移实行严格限制,除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随房转移外还规定买卖房屋要履行审批手续,买主必须具备建房条件(也就是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卖主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3、购买农村住房的条件。凡购买农村住房的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而申请农村宅基地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下列几种情况不得申请:(1)农户实行一户一宅制,凡住宅面积达标的不能申请新宅基地;(2)改变住宅用途用以经商的不能申请新宅基地;(3)出租、出卖住宅的不能申请新宅基地;(4)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不得在农村申请宅基地,确有需要的按国家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土地所在单位。(5)干部在农村申请宅基地的,实行“双重审批”,即在符合一般人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后,还须本单位、主管部门或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6)已迁出户口或“农转非”的农户,要收回宅基地。

4、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应把握的问题。(1)宅基

地使用权的分割应与房屋所有权的分割相对应,两条分割线

相吻合;(2)应遵循方便生活、生产,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划分院落及房屋周围空地,不必拘泥于绝对平均;(3)为明确权属、避免纠纷,划分界线应尽量利用已有的物理界线,如双方共同的山墙及其延长线;(4)必须给不与公共通道相通且不能另开道路的一方留出通道。

宅基地使用权是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対世效力。你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要求对方排除妨碍,这个没有失效限制。但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这就转化为了债权,受到失效的限制,但是对方的侵权状态是持续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持续性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和侵权人之日起计算。侵权行为持续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重新计算。”

你的时效没有经过,仍然可以要求诉权保护。

你有两个权利。

一是侵权请求,这个受时效限制,但是持续性侵权,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所以你这个没过诉讼时效。

二是你基于物权存在物上请求权,可以请求对方排除妨害,这个不受时效限制。

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公民只有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处理《土地管理法》颁布以前的宅基地(即所谓“老宅基”)使用权纠纷,应当参照宅基地的长期使用状况,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来解决。

,《司法解释》规定.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98.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99.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100.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01.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102.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103.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你可以找村委会,他们出面调解纠纷,进行土地规划!

民事起诉要交纳诉讼费.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三种。有的诉讼费只有几百元,有的诉讼费却高达几万元的原因。诉讼费的交纳,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相应的计算公式,这里,我们向您介绍一种速算公式,您可以参考一下,算一算打官司要花多少钱。

速算方法:

1千元以下 50元/件

1千元至5万元 标的数╳0.04+10元

5万元至10万元 标的数╳0.03+510元

10万元至20万元 标的数╳0.02+1510元

20万元至50万元 标的数╳0.015+2510元

50万元至100万元 标的数╳0.01+5010元

100万元以上 标的数╳0.005+10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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