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法院诉讼费管理补充规定

XX县人民法院

涉诉讼费用管理补充规定

为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具体落实诉讼费用负担的规定,及时办理诉讼费补交,结算、退费手续和退后催缴工作,明确责任,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立案阶段,立案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诉请

和标的,严格按照诉讼费收费和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和预收诉讼费用,杜绝漏算、少算和少预收诉讼费用。

二、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

出反诉请求,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案件承办人应出具书面通知,载明讼请争议的标的额或受理费金额,由请求方当事人持书面通知到立案庭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 案件审理中,发现讼争的财产超过起诉时登记

的数额,或者起诉时未登记但须在判决或调解书主文中予以明确的(包括调解标的超出诉讼请求的),承办人应出具书面通知,载明需补交的诉讼费用金额,由当事人持通知到立案庭补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

四、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并经庭长、分管院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法律文书。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五、上述二至四条的通知上应明确告知当事人七日

内交费及不按时交纳相关费用的后果。

案件审理中,当事人未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诉

讼费用补交手续的,对其相应的财产、诉讼请求不予处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六、对被告应当承担诉讼费用的案件,承办法官在送

达法律文书的同时附催缴诉讼费通知,并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催缴两次。被告主动交纳的,承办法官应负责将结算票据入卷。

七、经两次催缴,被告未交纳诉讼费,权利人又未申

请执行的,诉讼案件承办法官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完整填写《诉讼费、保全费、申请费移送执行表》,将生效法律文书副本一并交立案庭立“费执字”内部案号移送执行,所立案号应当由诉讼案件承办法官在诉讼案卷备

考表中载明,之后办理归档。对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和宣判的案件,可不做此项要求,但应在备考表中载明。

八、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案件的诉讼费用由案件承办人负责督促当事人到立案庭缴纳。

九、凡是办理诉讼费用退费、转付事项,案件承办人均要应填写《诉讼费用退费、转付呈批表》打印后并附缴款凭证和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根据退费金额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费、转付手续:

退费、转付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经审判长、庭长签批后送立案庭审核,立案庭庭长签署意见后到立案收费窗口办理退费、转付手续。

退费、转付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经逐级报主管院长签批后到立案收费窗口办理退费、转付手续。

十、办公室要建立诉讼费用收、退、转、缓、减、免专门档案,每月将收、退、转费用金额与立案庭进行核对,每季度将全院诉讼费用的收、退、转、缓、减、免情况向院审判委员会汇报。

十一、同意缓交诉讼费的案件,审判庭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缓交期限至作出裁判时届满的,审判庭应于作出裁判前发出书面通知,向当事人催收诉讼费。自收到催收诉讼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足额交纳诉讼费的,审判庭根据审理结果作出裁判;当事人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诉讼费的,审判庭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十二、同意免预交诉讼费的一审案件,审判庭应于案件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制作诉讼费申请执行书,连同生效裁判文书一并移交立案庭待立案强制执行。立案庭接收确认后,审判阶段的跟踪程序结束。

十三、立案庭在受理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时,应审查诉讼费的缴交情况。属于免预交诉讼费的,应填写《诉讼费缓、减、免跟踪表》,随案卷移送执行局。

十四、执行局对免预交诉讼费的执行案件,诉讼费应从执行款中优先扣回,并填写《诉讼费缓、减、免跟踪表》,报局长审批,执行阶段的跟踪程序结束。

十五、案件承办人结案时要严格核对诉讼费用的收取数额,对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的案件,要准确、及时填写《诉讼费缓、减、免跟踪表》。对应当收取诉讼费用的案件案卷中没有收费单据或者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的案件没有《诉

讼费缓、减、免跟踪表》的,档案室不予办理归档手续。漏收、误收、漏报的,将按照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做相应处理。

十六、本规定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XX县人民法院

涉诉讼费用管理补充规定

为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具体落实诉讼费用负担的规定,及时办理诉讼费补交,结算、退费手续和退后催缴工作,明确责任,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立案阶段,立案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诉请

和标的,严格按照诉讼费收费和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和预收诉讼费用,杜绝漏算、少算和少预收诉讼费用。

二、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

出反诉请求,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案件承办人应出具书面通知,载明讼请争议的标的额或受理费金额,由请求方当事人持书面通知到立案庭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 案件审理中,发现讼争的财产超过起诉时登记

的数额,或者起诉时未登记但须在判决或调解书主文中予以明确的(包括调解标的超出诉讼请求的),承办人应出具书面通知,载明需补交的诉讼费用金额,由当事人持通知到立案庭补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

四、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并经庭长、分管院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法律文书。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五、上述二至四条的通知上应明确告知当事人七日

内交费及不按时交纳相关费用的后果。

案件审理中,当事人未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诉

讼费用补交手续的,对其相应的财产、诉讼请求不予处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六、对被告应当承担诉讼费用的案件,承办法官在送

达法律文书的同时附催缴诉讼费通知,并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催缴两次。被告主动交纳的,承办法官应负责将结算票据入卷。

七、经两次催缴,被告未交纳诉讼费,权利人又未申

请执行的,诉讼案件承办法官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完整填写《诉讼费、保全费、申请费移送执行表》,将生效法律文书副本一并交立案庭立“费执字”内部案号移送执行,所立案号应当由诉讼案件承办法官在诉讼案卷备

考表中载明,之后办理归档。对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和宣判的案件,可不做此项要求,但应在备考表中载明。

八、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案件的诉讼费用由案件承办人负责督促当事人到立案庭缴纳。

九、凡是办理诉讼费用退费、转付事项,案件承办人均要应填写《诉讼费用退费、转付呈批表》打印后并附缴款凭证和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根据退费金额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费、转付手续:

退费、转付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经审判长、庭长签批后送立案庭审核,立案庭庭长签署意见后到立案收费窗口办理退费、转付手续。

退费、转付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经逐级报主管院长签批后到立案收费窗口办理退费、转付手续。

十、办公室要建立诉讼费用收、退、转、缓、减、免专门档案,每月将收、退、转费用金额与立案庭进行核对,每季度将全院诉讼费用的收、退、转、缓、减、免情况向院审判委员会汇报。

十一、同意缓交诉讼费的案件,审判庭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缓交期限至作出裁判时届满的,审判庭应于作出裁判前发出书面通知,向当事人催收诉讼费。自收到催收诉讼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足额交纳诉讼费的,审判庭根据审理结果作出裁判;当事人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诉讼费的,审判庭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十二、同意免预交诉讼费的一审案件,审判庭应于案件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制作诉讼费申请执行书,连同生效裁判文书一并移交立案庭待立案强制执行。立案庭接收确认后,审判阶段的跟踪程序结束。

十三、立案庭在受理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时,应审查诉讼费的缴交情况。属于免预交诉讼费的,应填写《诉讼费缓、减、免跟踪表》,随案卷移送执行局。

十四、执行局对免预交诉讼费的执行案件,诉讼费应从执行款中优先扣回,并填写《诉讼费缓、减、免跟踪表》,报局长审批,执行阶段的跟踪程序结束。

十五、案件承办人结案时要严格核对诉讼费用的收取数额,对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的案件,要准确、及时填写《诉讼费缓、减、免跟踪表》。对应当收取诉讼费用的案件案卷中没有收费单据或者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的案件没有《诉

讼费缓、减、免跟踪表》的,档案室不予办理归档手续。漏收、误收、漏报的,将按照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做相应处理。

十六、本规定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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