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申请材料清单
一、基本要件清单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真实性承诺
*4、依法招标申请表
二、专项要件清单
*1、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
*2、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4、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5、依据环境评价分级管理办法由相应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6、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7、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
*8、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城市规划区外证明材料
9、项目所在地国资管理部门(或企改、经信部门)出具的工矿企业国有属性证明文件
10、项目所在地国资管理部门(或企改、经信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信息证明材料和职工住房情况表
11、项目所在地房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与职工签订拆迁与入住协议
法定办理期限
无
承诺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以内
实施主体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
承办机构
投资处
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第(四)条:“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第(五)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7条:“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3、《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第四条:“要认真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
4、《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
[2010]5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编报2010年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央投资补助建议计划的函》(建保综函[2010]9号)和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4年新建廉租住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储备与编报工作的通知》(鄂发改投资[2013]339号)等文件精神。
5、《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的通知》(鄂发改投资[2009]886号):“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定批准初步设计概算的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印发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鄂发改投资[2009]1545号)。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申请材料清单
一、基本要件清单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真实性承诺
*4、依法招标申请表
二、专项要件清单
*1、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
*2、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4、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5、依据环境评价分级管理办法由相应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6、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7、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
*8、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城市规划区外证明材料
9、项目所在地国资管理部门(或企改、经信部门)出具的工矿企业国有属性证明文件
10、项目所在地国资管理部门(或企改、经信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信息证明材料和职工住房情况表
11、项目所在地房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与职工签订拆迁与入住协议
法定办理期限
无
承诺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以内
实施主体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
承办机构
投资处
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第(四)条:“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第(五)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7条:“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3、《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第四条:“要认真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
4、《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
[2010]5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编报2010年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央投资补助建议计划的函》(建保综函[2010]9号)和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4年新建廉租住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储备与编报工作的通知》(鄂发改投资[2013]339号)等文件精神。
5、《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的通知》(鄂发改投资[2009]886号):“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定批准初步设计概算的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印发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鄂发改投资[2009]15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