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照明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

《城市照明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

(修改稿--2006年8月34日)

主编单位: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广州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郑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莹辉照明

1总则

1.0.1为了适应城市照明建设、管理、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城市照明在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发展方面的作用,加强城市照明规划的科学性与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城市照明规划编制工作。

1.0.3城市照明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城市或情况复杂的城市可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1.0.4城市照明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城市照明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其规划年限与调整周期应与总体规划一致。

2应当根据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资源、经济条件、城市照明现状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综合考虑城市照明在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效益,指导并全面安排城市照明建设。

3优先发展城市功能照明,合理确定城市景观照明规模;推动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协调发展。

4城市照明规划应注重节约能源、防止光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居环境的改善和城市照明的可持续发展。

5保护及合理利用人文与景观资源,创造安全、舒适、优美、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城市夜间环境。

1.0.5城市照明规划应与城市电力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城市旅游规

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1.0.6城市照明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象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1.0.7城市照明规划的编制,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2术语

2.0.1城市照明 urban lighting

城市照明指城市户外公共用地内的永久性固定照明设施及建筑红线内,旨在形成夜景观的室外或室内照明系统所提供的照明的总称,包括城市功能照明与城市景观照明。 2.0.2城市照明规划 urban lighting planning

一定时期内,城市照明布局、建设、管理的原则指导与综合部署。

2.0.3城市功能照明 urban function lighting

为城市夜间活动安全与信息获取等功能所提供的照明,主要包括城市道路、附属交通设施与指引标识的照明。

2.0.4城市景观照明 urban landscape lighting

对城市夜间可引起良好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所施加的照明。主要包括建(构)筑物、广场、道路和桥梁、园林绿地、名胜古迹、山体水景、商业街区、广告标识及其他公共设施的装饰性照明。

2.0.5光污染 light pollution

人工光对人体健康、环境、生态和天文观测等造成的不利影响的总称。

2.0.6干扰光obtrusive light

由于溢散光强度、方向或光谱不适当引起烦恼、分心或视觉能力下降的户外照明设施的光线。

2.0.7光侵扰 light trespass

户外照明设施将光投射到不需要或不适宜的地方,对居民、司机、行人、环境产生的有害影响。

3一般规定

3.1基础资料调查与现状分析

3.1.1应根据城市性质、特征和发展要求,对自然景源、人文与经济、照明现状及城市建设等基础资料提出调查提纲及照明对象评价指标,进行调查和分析。

3.1.2现状调查内容应包括:自然与人文历史特点;各种照明对象的特征与重要性分析;现有城市照明的布局;照明对象的亮度与光色状况;照明设施的类型:城市照明对经济、社会、环境和人的影响。相关城市规划与建设计划等方面。

3.1.3现状分析必须指出现有城市照明的优势与不足,发展需求与制约因素,需重点解决的问题等内容。

3.2范围、定位与发展目标

3.2.1城市照明规划应确定规划范围、规划年限、规划依据、规划原则与规划目标。

3.2.2城市照明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的定位,与城市的历史文化、景观特征、经济和资源状况、居民生活习惯与心理需求相协调。

3.2.3城市照明规划应根据城市性质与发展需求,考虑城市经济基础和技术水平,确定城市照明发展目标,体现与人和自然环境的和谐友好,促进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的协调发展。

3.2.4城市照明规划应明确表述功能照明标准、景观照明布局及环保节能要求。

3.3照明对象的确定与评价

3.3.1照明对象的确定与评价应包括对象筛选与分类,对象分级排序等内容。

3.3.2应根据规划范围和照明对象的特征、构成和使用方式,确定评价单元,选择适当的评价指标,对照明对象进行分级与排序。

3.3.3照明对象的分类与排序必须依据现状资料分析,结合现场勘查进行:宜采取定性概括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其功能价值、景观价值及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进行综合

评价。

3.4分区、结构与布局

3.4.1应综合考虑城市区城的功能属性、环境特征和景观资源对城市照明进行合理区划。照明规划分区应尽量保持城市原有的自然、人文、城市功能等单元界限的完整性。

3.4.2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的布局应符合城市的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有效体现城市和区域特点。

3.4.4应依据城市照明发展目标、城市景观特征和城市夜间活动规律来确定总体规划布局,合理组织点、线、面等夜景观结构要素,清晰体现城市空间意象,形成夜最观的观赏序列,构成主次分明的城市照明体系。

3.5环保与节能

3.5.1城市照明规划应调查了解城市照明产生光污染、光侵扰的原因,确定光污染、光侵扰的控制范围和标准,提出控制光污染、光侵扰的措施。

3.5.2风景旅游区、生态保护区设置照明应充分评估其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

3.5.3城市照明应严格控制景观照明对象的规模与数量。

3.5.4城市照明规划应提出城市不同区城各类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能耗标准。

3.5.5城市照明规划应提出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推广应用高效能的光源与灯具。

4.0.1城市功能照明包括道路照明与指引标识照明。

4.0.2道路照明规划对象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公用停车场等交通设施。

4.0.3道路照明规划应确定各级道路的照(亮)度水平和光色分布,照(亮)度水平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特殊地段可根据道路位置的重要性、实际交通流量及道路两侧的环境亮度和景观价值做适当调整。

4.0.4应提出道路照明设施选择的原则与要求,道路照明设施的典型布局,以及对道路照明控制和节能的建议。

4.0.5道路照明规划应对城市主要道路交会区和交通设施的照明标准、照明方式和控制方式提出规划指引,

4.0.6交通设施标识、城市交通指引标识和公共信息标识应有充分的照明,保证夜间可识别性。

5.1规划布局

5.1.1应根据城市空间结构、功能布局,以及文物保护和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进行城市景观照明区域划分、线路分类、标志与节点选择。

5.1.2对不同的景观照明区域,应根据其特性提出相应的照明策略,包含对照明对象进行分类,提出规划要点。对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区、生态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应单独规划。

5.1.3对不同的景观照明线路,以空间形态和相邻地块的功能属性为主要考虑因素,对沿线主要视觉界面进行分类,并就光色、照明水平、照明设施提出相应规划指引。

5.1.4景观照明标志与节点分级,应选择具有视觉标志性的建(构)筑物或夜间活动密集的场所,分级提出照明要求。

5.1.5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广告控制分区、建筑性质、交通状况等条件提出广告照明的照(亮)度等级、照明方式、色彩和动态效果控制等原则要求。

5.2景观照明体系

5.2.1景观照明对象主要是城市开放空间景观要素,包括建(构)筑物、绿地、广场、步行街、水景、环境小品等。

5.2.2景观照明规划应在分析照明对象景观特征的基础上,评估其景观价值,综合考虑人群活动规律、环境氛围,提出城市景观照明意向。

5.2.3景观照明对象在亮度、光色上应主次分明、富有层次,互相协调。对景观照明对象的种类、数量、特点、空间关系、夜间使用频率等应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城市景观照明体系。

5.2.4根据照明对象景观价值确定照明等级,并提出相应的照明指标(照度、亮度、光色特性、照明功率密度等)。

5.2.5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可根据照明对象的特征、景点主次关系、游人的视点、视线、观赏 序列等因素,考虑游人的交通类型,提出各类夜间观景活动路线。

6建设与管理

6.0.1城市照明近期建设目标与重点项目的安排,应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6.0.2城市照明分期建设规划周期以五年为宜。

6.0.3分期建设规划应提出近期发展目标、重点项目、投资、用电量估算和环保节能措施。 6.0.4新建照明对象和重点区域的景观照明设施应与项目工程规划艰涩同步实施。

7规划编制成果内容与深度规定

7.0.1城市照明规划成果应包含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城市照明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7.0.2规划图纸应清晰准确,图文相符,并在图纸的明显处标注图名、图例、规划期限、规划编制时间、编制单位及其资质证书编号等内容。

7.0.3城市照明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总则(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期限、规划原则等);

2城市照明现状分析;

3城市照明规划定位与发展目标;

4城市照明空间结构与布局;

5道路照明的分级和照明标准,交通设施的照明原则,指引标识照明要求; 6景观照明布局及其规划要点;

7城市景观照明体系,夜间活动的组织;

8城市照明节能与环保要求;

9照明分期建设与管理的建议。

7.0.4城市照明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规划范围与制定详细规划的依据和原则;

2照明现状分析;

3确定道路和其他交通设施的典型布局与照明设计要求;

4提出广告与标识照明方式与照明标准;

5制订景观照明对象的照明策略,给出概念图式示例,确定照明技术指标; 6景观照明区照明效果的协调与组织;

7城市照明工程近期建设项目计划,整改对策,投资与能耗概算。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 的规定”。

《城市照明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

(修改稿--2006年8月34日)

主编单位: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广州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郑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莹辉照明

1总则

1.0.1为了适应城市照明建设、管理、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城市照明在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发展方面的作用,加强城市照明规划的科学性与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城市照明规划编制工作。

1.0.3城市照明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城市或情况复杂的城市可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1.0.4城市照明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城市照明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其规划年限与调整周期应与总体规划一致。

2应当根据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资源、经济条件、城市照明现状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综合考虑城市照明在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效益,指导并全面安排城市照明建设。

3优先发展城市功能照明,合理确定城市景观照明规模;推动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协调发展。

4城市照明规划应注重节约能源、防止光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居环境的改善和城市照明的可持续发展。

5保护及合理利用人文与景观资源,创造安全、舒适、优美、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城市夜间环境。

1.0.5城市照明规划应与城市电力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城市旅游规

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1.0.6城市照明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象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1.0.7城市照明规划的编制,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2术语

2.0.1城市照明 urban lighting

城市照明指城市户外公共用地内的永久性固定照明设施及建筑红线内,旨在形成夜景观的室外或室内照明系统所提供的照明的总称,包括城市功能照明与城市景观照明。 2.0.2城市照明规划 urban lighting planning

一定时期内,城市照明布局、建设、管理的原则指导与综合部署。

2.0.3城市功能照明 urban function lighting

为城市夜间活动安全与信息获取等功能所提供的照明,主要包括城市道路、附属交通设施与指引标识的照明。

2.0.4城市景观照明 urban landscape lighting

对城市夜间可引起良好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所施加的照明。主要包括建(构)筑物、广场、道路和桥梁、园林绿地、名胜古迹、山体水景、商业街区、广告标识及其他公共设施的装饰性照明。

2.0.5光污染 light pollution

人工光对人体健康、环境、生态和天文观测等造成的不利影响的总称。

2.0.6干扰光obtrusive light

由于溢散光强度、方向或光谱不适当引起烦恼、分心或视觉能力下降的户外照明设施的光线。

2.0.7光侵扰 light trespass

户外照明设施将光投射到不需要或不适宜的地方,对居民、司机、行人、环境产生的有害影响。

3一般规定

3.1基础资料调查与现状分析

3.1.1应根据城市性质、特征和发展要求,对自然景源、人文与经济、照明现状及城市建设等基础资料提出调查提纲及照明对象评价指标,进行调查和分析。

3.1.2现状调查内容应包括:自然与人文历史特点;各种照明对象的特征与重要性分析;现有城市照明的布局;照明对象的亮度与光色状况;照明设施的类型:城市照明对经济、社会、环境和人的影响。相关城市规划与建设计划等方面。

3.1.3现状分析必须指出现有城市照明的优势与不足,发展需求与制约因素,需重点解决的问题等内容。

3.2范围、定位与发展目标

3.2.1城市照明规划应确定规划范围、规划年限、规划依据、规划原则与规划目标。

3.2.2城市照明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的定位,与城市的历史文化、景观特征、经济和资源状况、居民生活习惯与心理需求相协调。

3.2.3城市照明规划应根据城市性质与发展需求,考虑城市经济基础和技术水平,确定城市照明发展目标,体现与人和自然环境的和谐友好,促进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的协调发展。

3.2.4城市照明规划应明确表述功能照明标准、景观照明布局及环保节能要求。

3.3照明对象的确定与评价

3.3.1照明对象的确定与评价应包括对象筛选与分类,对象分级排序等内容。

3.3.2应根据规划范围和照明对象的特征、构成和使用方式,确定评价单元,选择适当的评价指标,对照明对象进行分级与排序。

3.3.3照明对象的分类与排序必须依据现状资料分析,结合现场勘查进行:宜采取定性概括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其功能价值、景观价值及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进行综合

评价。

3.4分区、结构与布局

3.4.1应综合考虑城市区城的功能属性、环境特征和景观资源对城市照明进行合理区划。照明规划分区应尽量保持城市原有的自然、人文、城市功能等单元界限的完整性。

3.4.2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的布局应符合城市的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有效体现城市和区域特点。

3.4.4应依据城市照明发展目标、城市景观特征和城市夜间活动规律来确定总体规划布局,合理组织点、线、面等夜景观结构要素,清晰体现城市空间意象,形成夜最观的观赏序列,构成主次分明的城市照明体系。

3.5环保与节能

3.5.1城市照明规划应调查了解城市照明产生光污染、光侵扰的原因,确定光污染、光侵扰的控制范围和标准,提出控制光污染、光侵扰的措施。

3.5.2风景旅游区、生态保护区设置照明应充分评估其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

3.5.3城市照明应严格控制景观照明对象的规模与数量。

3.5.4城市照明规划应提出城市不同区城各类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能耗标准。

3.5.5城市照明规划应提出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推广应用高效能的光源与灯具。

4.0.1城市功能照明包括道路照明与指引标识照明。

4.0.2道路照明规划对象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公用停车场等交通设施。

4.0.3道路照明规划应确定各级道路的照(亮)度水平和光色分布,照(亮)度水平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特殊地段可根据道路位置的重要性、实际交通流量及道路两侧的环境亮度和景观价值做适当调整。

4.0.4应提出道路照明设施选择的原则与要求,道路照明设施的典型布局,以及对道路照明控制和节能的建议。

4.0.5道路照明规划应对城市主要道路交会区和交通设施的照明标准、照明方式和控制方式提出规划指引,

4.0.6交通设施标识、城市交通指引标识和公共信息标识应有充分的照明,保证夜间可识别性。

5.1规划布局

5.1.1应根据城市空间结构、功能布局,以及文物保护和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进行城市景观照明区域划分、线路分类、标志与节点选择。

5.1.2对不同的景观照明区域,应根据其特性提出相应的照明策略,包含对照明对象进行分类,提出规划要点。对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区、生态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应单独规划。

5.1.3对不同的景观照明线路,以空间形态和相邻地块的功能属性为主要考虑因素,对沿线主要视觉界面进行分类,并就光色、照明水平、照明设施提出相应规划指引。

5.1.4景观照明标志与节点分级,应选择具有视觉标志性的建(构)筑物或夜间活动密集的场所,分级提出照明要求。

5.1.5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广告控制分区、建筑性质、交通状况等条件提出广告照明的照(亮)度等级、照明方式、色彩和动态效果控制等原则要求。

5.2景观照明体系

5.2.1景观照明对象主要是城市开放空间景观要素,包括建(构)筑物、绿地、广场、步行街、水景、环境小品等。

5.2.2景观照明规划应在分析照明对象景观特征的基础上,评估其景观价值,综合考虑人群活动规律、环境氛围,提出城市景观照明意向。

5.2.3景观照明对象在亮度、光色上应主次分明、富有层次,互相协调。对景观照明对象的种类、数量、特点、空间关系、夜间使用频率等应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城市景观照明体系。

5.2.4根据照明对象景观价值确定照明等级,并提出相应的照明指标(照度、亮度、光色特性、照明功率密度等)。

5.2.5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可根据照明对象的特征、景点主次关系、游人的视点、视线、观赏 序列等因素,考虑游人的交通类型,提出各类夜间观景活动路线。

6建设与管理

6.0.1城市照明近期建设目标与重点项目的安排,应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6.0.2城市照明分期建设规划周期以五年为宜。

6.0.3分期建设规划应提出近期发展目标、重点项目、投资、用电量估算和环保节能措施。 6.0.4新建照明对象和重点区域的景观照明设施应与项目工程规划艰涩同步实施。

7规划编制成果内容与深度规定

7.0.1城市照明规划成果应包含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城市照明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7.0.2规划图纸应清晰准确,图文相符,并在图纸的明显处标注图名、图例、规划期限、规划编制时间、编制单位及其资质证书编号等内容。

7.0.3城市照明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总则(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期限、规划原则等);

2城市照明现状分析;

3城市照明规划定位与发展目标;

4城市照明空间结构与布局;

5道路照明的分级和照明标准,交通设施的照明原则,指引标识照明要求; 6景观照明布局及其规划要点;

7城市景观照明体系,夜间活动的组织;

8城市照明节能与环保要求;

9照明分期建设与管理的建议。

7.0.4城市照明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规划范围与制定详细规划的依据和原则;

2照明现状分析;

3确定道路和其他交通设施的典型布局与照明设计要求;

4提出广告与标识照明方式与照明标准;

5制订景观照明对象的照明策略,给出概念图式示例,确定照明技术指标; 6景观照明区照明效果的协调与组织;

7城市照明工程近期建设项目计划,整改对策,投资与能耗概算。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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