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美]罗.庞德 引 言 司法实践中,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在庭审中不遵守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并不鲜见,对此该适用强制措施而未予适用、不必适用而随意适用、该适用而不当适用的情形也并不鲜见。这不仅有损法律的尊严,司法的权威,甚者还会加剧行为人与法官、法院的冲突,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究其原因,一方面与我们的立法本身的不完善有关,另一面也与我们自身对强制措施的价值理念认识不到位,不能合理适用各类强制措施有关。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当前强制措施制度的现状进行检视和反思,以期能引起大家关注,进一步深化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及相关强制措施如何适用进行探讨。 一、现实中的冲突与危机 例一:20xx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的通知》,针对近期部分人民法院接连出现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以各种方式干扰庭审活动,严重影响审判工作的情形,要求各级法院严格执行《人民法庭规则》,严格执行诉讼法关于维护庭审秩序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维护庭审安全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庭审活动正常进行。 例二:2013年4月4日,靖江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朱某某一案中,以辩护人王全璋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为由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0天。此消息传出,引起网络热议和质疑。更有不少律师前往靖江表达抗议。6日凌晨,靖江市法院官方网站刊登消息称,鉴于拘留已起到惩戒作用,继续拘留已无必要,故决定对王全璋提前解除拘留。(来源于民主法制网) 例三:2013年5月21日,北海市银海区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串通投标、受贿案件时,以辩护人杨金柱、李金星两位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为由将其带出法庭,两律师后在法院门前"绝食"抗议。两律师在庭审中被逐的消息通过微博公布后,引起律师界的强烈反响,多名律师赶赴北海市银海区法院门外声援。(来源于财新网) 例四:20xx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向全国法院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解释稿》)征求意见。《解释稿》中关于法庭纪律的第250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参与诉讼。消息传出后,很快引发巨大争议。(来源于北方网) 法庭是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场所。法庭庭审能否正常进行,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有效行使审判权。树立法庭审判崇高权威,维护法庭审判正常秩序,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效解决社会纷争的必要保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诉讼参加人员或旁听人员,无视法庭纪律,藐视法庭,干扰、妨害法庭秩序,甚至哄闹冲击法庭、殴打法官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严重妨碍了法庭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笔者曾对某基层法院的30名办案法官进行调查,结果反映近三年内,有20名法官开庭时曾经历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哄闹法庭,其中10名法官当庭还曾受到过语言上的辱骂或威胁,1名法官曾被殴打。 扰乱法庭秩序,是一种藐视国家司法权力,直接侵害法庭秩序,有损法庭尊严和司法权威的行为,其不仅妨害法庭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有时还对法官的人身安全带来威胁和侵害。如何有效规制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以及有效采取强制措施,以便更好地维护法庭秩序和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已成为当前法院和法官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面对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法院正确适用强制措施,对有效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和促进良好的法庭秩序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则是放任对法庭秩序的破坏,同时还会导致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蔓延,有损司法尊严和权威;如果不该采取而随意采取、该适用而未能正确适用强制措施,则不能有效规范人们的诉讼意识和行为,造成人们难以适从,损害司法公正,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1]近年来,各级法院加强法庭秩序管理意识比已往确有较大的提高,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亦敢于采取强制措施,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由此而引发的法院、法官与行为人的冲突也屡见报端,有的还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争议,社会效果不佳,甚至危机到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美]罗.庞德 引 言 司法实践中,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在庭审中不遵守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并不鲜见,对此该适用强制措施而未予适用、不必适用而随意适用、该适用而不当适用的情形也并不鲜见。这不仅有损法律的尊严,司法的权威,甚者还会加剧行为人与法官、法院的冲突,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究其原因,一方面与我们的立法本身的不完善有关,另一面也与我们自身对强制措施的价值理念认识不到位,不能合理适用各类强制措施有关。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当前强制措施制度的现状进行检视和反思,以期能引起大家关注,进一步深化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及相关强制措施如何适用进行探讨。 一、现实中的冲突与危机 例一:20xx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的通知》,针对近期部分人民法院接连出现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以各种方式干扰庭审活动,严重影响审判工作的情形,要求各级法院严格执行《人民法庭规则》,严格执行诉讼法关于维护庭审秩序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维护庭审安全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庭审活动正常进行。 例二:2013年4月4日,靖江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朱某某一案中,以辩护人王全璋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为由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0天。此消息传出,引起网络热议和质疑。更有不少律师前往靖江表达抗议。6日凌晨,靖江市法院官方网站刊登消息称,鉴于拘留已起到惩戒作用,继续拘留已无必要,故决定对王全璋提前解除拘留。(来源于民主法制网) 例三:2013年5月21日,北海市银海区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串通投标、受贿案件时,以辩护人杨金柱、李金星两位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为由将其带出法庭,两律师后在法院门前"绝食"抗议。两律师在庭审中被逐的消息通过微博公布后,引起律师界的强烈反响,多名律师赶赴北海市银海区法院门外声援。(来源于财新网) 例四:20xx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向全国法院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解释稿》)征求意见。《解释稿》中关于法庭纪律的第250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参与诉讼。消息传出后,很快引发巨大争议。(来源于北方网) 法庭是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场所。法庭庭审能否正常进行,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有效行使审判权。树立法庭审判崇高权威,维护法庭审判正常秩序,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效解决社会纷争的必要保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诉讼参加人员或旁听人员,无视法庭纪律,藐视法庭,干扰、妨害法庭秩序,甚至哄闹冲击法庭、殴打法官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严重妨碍了法庭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笔者曾对某基层法院的30名办案法官进行调查,结果反映近三年内,有20名法官开庭时曾经历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哄闹法庭,其中10名法官当庭还曾受到过语言上的辱骂或威胁,1名法官曾被殴打。 扰乱法庭秩序,是一种藐视国家司法权力,直接侵害法庭秩序,有损法庭尊严和司法权威的行为,其不仅妨害法庭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有时还对法官的人身安全带来威胁和侵害。如何有效规制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以及有效采取强制措施,以便更好地维护法庭秩序和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已成为当前法院和法官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面对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法院正确适用强制措施,对有效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和促进良好的法庭秩序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则是放任对法庭秩序的破坏,同时还会导致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蔓延,有损司法尊严和权威;如果不该采取而随意采取、该适用而未能正确适用强制措施,则不能有效规范人们的诉讼意识和行为,造成人们难以适从,损害司法公正,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1]近年来,各级法院加强法庭秩序管理意识比已往确有较大的提高,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亦敢于采取强制措施,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由此而引发的法院、法官与行为人的冲突也屡见报端,有的还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争议,社会效果不佳,甚至危机到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