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食品安全法》之我见
《食品安全法》是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顺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要而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保障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赋予了工商行政部门食品安全流通许可、食品流通日常监管等6项重要使命,明确了工商部门的职责范围,以下就《食品安全法》颁布的意义及工商部门的职责谈一些个人看法。
一、《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是《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具体体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成果。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多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特别是去年三鹿奶粉事件给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给国家声誉和政府形象带来了恶劣影响。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制定《食品安全法》的重要目的就是通过法制化的手段,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二)是《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改善民生的有效手段,是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实利益,是重大的
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始终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上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约束行业自律,对维护社会稳定和改善民生发挥重要作用。
(三)是《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为系统有序地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卫生法律制度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特别汲取去年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的惨痛教训,在法律中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以及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要求。《食品安全法》将科学的管理制度、有效的管理手段及明确的职责分工通过法律的方式予以规定,有利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断完善,有利于实现食品安全的全程监管,为系统有序地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食品安全法》赋予工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颁发食品流通许可。对申请从事食品流通、包括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许可。
(二)负责对销售食品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摊贩管理的规定,采用了与食品加工厂小作坊相
同的方式,即在法中对食品摊贩的管理提出原则性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党委会制定。各省级人大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地方性法规中确定对食品摊贩的管理制度,既可以对食品摊贩规定食品流通许可,也可采取非许可式的管理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对食品摊贩进行管理。
(三)负责对食品流通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对于已经获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包括:一是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入食品流通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不得实施免检。二是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是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四是查封违法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场所。五是建立食品流通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六是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七是依据职责公布对食品流通环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八是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九是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相互通报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如果发生在流通环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五)负责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食品流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推荐食品的违法行为,依照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总的说来,这次《食品安全法》的通过,我个人的体会是,成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可能是众多新措施当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措施,因为它是一个纲领性的东西。《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同时明确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职责范围。当然还有很多其他精彩的地方。比方建立可追诉的体系,从农田到餐桌,强化企业诚信,包括召回制度,还有问责制等。同时,很多老百姓关注的问题都得到了一一体现,比如食品添加剂问题,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只有一句话:
三十一条规定: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包装,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食品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包装上的声称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对工商部门来说,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操作性比较强,这个法也是做了一些具体的管理制度方面的规定,比如对食品安全经营者来说,明确规定了应该遵守的法律义务,包括索票索证。如第三十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又如第八十五条规定,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可针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案件),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各类行为。《食品安全法》对上述违法行为都制定了个体的处罚细则。通过这些制度的规定,确保了生产者来承担起食
品事故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对部分心怀不轨的经营者来说,起到了震撼作用,他们在想做违法乱纪的事时,不得不掂量事后所要承担的责任。
学习《食品安全法》之我见
《食品安全法》是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顺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要而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保障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赋予了工商行政部门食品安全流通许可、食品流通日常监管等6项重要使命,明确了工商部门的职责范围,以下就《食品安全法》颁布的意义及工商部门的职责谈一些个人看法。
一、《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是《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具体体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成果。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多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特别是去年三鹿奶粉事件给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给国家声誉和政府形象带来了恶劣影响。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制定《食品安全法》的重要目的就是通过法制化的手段,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二)是《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改善民生的有效手段,是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实利益,是重大的
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始终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上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约束行业自律,对维护社会稳定和改善民生发挥重要作用。
(三)是《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为系统有序地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卫生法律制度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特别汲取去年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的惨痛教训,在法律中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以及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要求。《食品安全法》将科学的管理制度、有效的管理手段及明确的职责分工通过法律的方式予以规定,有利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断完善,有利于实现食品安全的全程监管,为系统有序地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食品安全法》赋予工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颁发食品流通许可。对申请从事食品流通、包括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许可。
(二)负责对销售食品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摊贩管理的规定,采用了与食品加工厂小作坊相
同的方式,即在法中对食品摊贩的管理提出原则性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党委会制定。各省级人大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地方性法规中确定对食品摊贩的管理制度,既可以对食品摊贩规定食品流通许可,也可采取非许可式的管理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对食品摊贩进行管理。
(三)负责对食品流通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对于已经获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包括:一是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入食品流通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不得实施免检。二是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是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四是查封违法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场所。五是建立食品流通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六是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七是依据职责公布对食品流通环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八是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九是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相互通报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如果发生在流通环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五)负责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食品流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推荐食品的违法行为,依照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总的说来,这次《食品安全法》的通过,我个人的体会是,成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可能是众多新措施当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措施,因为它是一个纲领性的东西。《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同时明确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职责范围。当然还有很多其他精彩的地方。比方建立可追诉的体系,从农田到餐桌,强化企业诚信,包括召回制度,还有问责制等。同时,很多老百姓关注的问题都得到了一一体现,比如食品添加剂问题,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只有一句话:
三十一条规定: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包装,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食品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包装上的声称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对工商部门来说,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操作性比较强,这个法也是做了一些具体的管理制度方面的规定,比如对食品安全经营者来说,明确规定了应该遵守的法律义务,包括索票索证。如第三十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又如第八十五条规定,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可针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案件),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各类行为。《食品安全法》对上述违法行为都制定了个体的处罚细则。通过这些制度的规定,确保了生产者来承担起食
品事故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对部分心怀不轨的经营者来说,起到了震撼作用,他们在想做违法乱纪的事时,不得不掂量事后所要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