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综合楼宇物业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1)

北京市综合楼宇物业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考评说明

1. 本评定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楼宇物业管理单位开展二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申请、 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审核等 相关工作。 2. 依法经营的综合楼宇物业管理单位,在申请评审前一年内未发生人员死 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方可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评。 3. 本评定标准实行计分制,满分为 1000 分。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 企业的考评分数不得低于 800 分。 4. 标有“※”符号的评定项目为否决项。凡实际评定中存在 1 项以上(含 1 项) 否决项的综合楼宇物业管理单位不能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企业。该 标准中设以下否决项:

1)资质证照 (1)营业执照 ①实际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 ②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从事经营活动; ③未及时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 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及时换领营业执照。 (2)物业管理资质 无相应等级资质或超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3)消防验收意见书 未进行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不合格,或未进行备案。 2)劳动合同 ①未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②协议中包含免除或减轻企业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等内 容。 3)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安全生产责任制 ①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②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未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7)安全生产宣传培训 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8)应急救援 ①未制定应急预案; ②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9)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未检测。 10)发包和出租项目管理 ①未与外墙清洗、装饰装修、特种设备维护检修、水电气热、化粪池清掏等相关专业单 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②未与经营场所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③未与产权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④未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11)设备设施 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②设备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12)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1)通用要求 特种设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2)电梯 ①未将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②未在显著位

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或维保单位名称、急修、投诉电 话; ③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13)消防安全 (1)消防设施和器材 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灭火器;或未定期进行维护更换。 (2)中控室 ①值班人员未取得消防中控室操作职业资质证书仍上岗作业;

②无专人 24 小时值班。 14)用电安全 ①配电设备无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符合要求; ②使用无“3C”认证标识或破损的插头、插座及电线; ③电气箱柜、电气设备、照明灯具、开关、插座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④电气设备周围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其他杂物; ⑤高压配电室无专人 24 小时值班; ⑥地下的变配电室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15)库房安全 ①使用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②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16)燃气热力安全 燃气存放或调压室或使用天然气的场所, 未安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或报警装置未 正常运行,或报警器位置安装错误。 17)场所环境 (1)应急设备 ①未设置应急照明灯; ②未设置应急广播。 (2)安全通道(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门内或门外 1.4m 范围内设踏步。 (3)安全标志 ①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如:配电室、变压器室、 消防中控室、 锅炉房、 库房、燃气设施间等)或危险作业现场(如:施工、动火作业、检维修作业等)设置安全警 示标志; ②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如:电气箱柜、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设置安 全警示标志; ③未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安全出口”指示标志; ④未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⑤未在明显位置设疏散指示图。 18)危险物品管理 ①生产、储存危险物品; ②经营危险物品的,在营业区域内存放实物。 19)从业人员作业行为 ①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仍上岗作业;

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仍上岗作业; ③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5. 本评定标准累计扣分,以扣完标准分值为止。 6. 被评定单位不涉及本评定标准的某些评定项目时,该项按零分计算。评 定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自评或评审实得分=

评定标准实际得分  1000 1000-不涉及项考评内容分数之和

7. 若物业单位同时管理若干个楼宇时,需分别对其所管理的楼宇进行现场 管理模块评审。若管理楼宇 n 个,每个楼宇现场管理模块满分均为 600 分,则整 个物业单位现场管理模块实得分为 n 个楼宇现场管理模块实得分的平均值,即:

物业单位现场管理实得

分  楼宇1的现场管理实得分+ +楼宇n的现场管理实得分 n

北京市综合楼宇物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复评汇总表

序号 1 2 3 4 5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6 7 8 9 10 11 12 13 合计 1 2 3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4 5 6 7 8 9 合计 总计 设备设施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消防安全 用电安全 库房安全 燃气热力安全 场所环境 危险物品管理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资质证照 劳动合同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宣传培训 检测评估报告 应急救援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相关保险 发包和出租项目管理 持续改进 考评项目 满分 / 10 15 45 60 35 65 40 60 30 20 10 10 400 10 30 100 210 45 45 130 / 30 600 1000 应得分 实得分 备注

北京市综合楼宇物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营业 执照 资质 证照

/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合法有效。

※营业执照如有以下情况,即为否决: 1.实际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 2.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从事经营活动; 3.未及时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 4.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变更登记并及时换领营业执照。 ※无相应等级资质或超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即为否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第七条

/

物业管 理资质 消防验 收意见 书

/

取得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 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三条

/

/

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报公安消防机构 ※未进行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不合格,或未 备案。 进行备案,即为否决。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载明有关保障人 员劳动安全、依法为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的事项等。未以任何形式与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减轻企业对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 依法承担的责任。 ※1.未订立劳动合同,即为否决; ※2.协议中包含免除或减轻企业对从业人员因生 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即为 否决; 3.劳动合同中事项不全,每缺 1 项扣 5 分。

/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劳动合同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四条

/

安全管理 机构或人员

15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设置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图、人员 ※1.未设置机构或配备人员,即为否决; 名单及其分工。 2.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扣 5 分;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至少配备一名具有建设 3.设置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5 分。 工程管理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对所辖房屋建 筑进行安全管理。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建立责任制的目的和基本要求; ( 2 )明确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和管理程 序; ※ 1.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即为否决; 2.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5 分; 3.每缺 1 个部门、岗位的责任制,扣 5 分;责 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 每处扣 4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十九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 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 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

第 5.2.1 条

安全生产 责任制

20

第 5.2.2 条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七条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3)明确各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主管负 4.每缺 1 个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扣 5 责人、职能部门及领导、班组长、特种作业 分; 人员、普通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责任书未亲笔签字,每份扣 5 分。 和基本要求; (4)明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责任追究 的规定。 2.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内容包括: (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 6 )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工 作; (7)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15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安全生产 责任制

※1.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即为 否决; 2.无主要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扣 10 分; 3.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 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工伤事故报告和事故隐 患统计、分析报告,每 1 项未经主要负责人签发 扣 3 分; 4.主要负责人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工 作报告中无安全生产工作内容,扣 3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十七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六条

第 5.2.2 条

10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内容 包括: (1)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消除生产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 管理职责,不得分; (3)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2.履行的职责不全,每缺 1 项扣 2 分。 (4)督促本单位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组织

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 5 )依法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七条

第 5.2.2 条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理。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5

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 明确安全检查的目的、 分类和时限要求;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明确安全检查的方法、内容,组织实施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1 分; 的部门和人员; 3.无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扣 3 分;记录不完整, (3)明确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程序、责任部 扣 2 分。 门和责任人; (4)明确检查记录的保存时限要求。 2.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明确隐患排查的时间、程序、方法、范 围和建档要求; (2)明确排查和治理整改隐患的责任部门和 责任人; (3)明确本单位安全隐患等级分类; (4)明确隐患治理整改过程中的防范措施; (5)明确隐患整改完成后的报告要求。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七条

第 5.4.2 条 第 5.4.6 条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5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1 分; 3.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扣 3 分;档案记录 不完整,扣 2 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 5.4.2 条 第 5.4.6 条 第 5.8 条

5

3.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设备和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1 分; (1)明确本单位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 3.无该制度执行记录,扣 3 分;记录不完整,扣 2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八条

第 5.4.2 条 第 5.4.6 条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营场所、岗位、设备设施; 分。 (2)明确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岗位、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目标任务和要求; (3) 明确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各场所、 岗位、 设备设施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行为; (4)明确中控室、变配电室、锅炉房、机房、 库房、施工现场等重点场所、设备和设施和 特种作业、危险作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使用和管理要求。 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可能涉及的危险作业范 围:带电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 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作业等) (1)明确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2)明确从事危险作业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3)明确从事危险作业操

作的规范程序; (4)明确从事危险作业应采取的保护措施; (5)明确从事危险作业需禁忌的事项。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明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本人证件 上岗作业或证件由相关部门集中保存; (2)明确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3)明确定期培训教育; (4)明确按时复审。

5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1 分; 3.无危险作业管理档案,扣 3 分;档案记录不完 整,扣 2 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八条

第 5.4.2 条 第 5.4.6 条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5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1 分; 3.未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账,或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与台账不符,扣 3 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 十五条

第 5.4.2 条 第 5.4.6 条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5

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1)明确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及职 责; (2)明确劳动防护用品采购方式; (3)明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人员范围、发放 周期、发放形式; (4)明确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使用的要求; (5)明确劳动防护用品养护、检测、管理要 求; (6)明确劳动防护用品报废标准。 7.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1)明确实施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目的、 条件和基本要求; (2)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等级划分; (3)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实施方法; (4)明确奖励和惩罚档案资料管理要求。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明确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上报的部 门及处置要求; (2)明确事故报告内容; (3)明确事故调查处理中各级相关人员的职 责和义务; (4)明确事故调查处理后,报告的内容和时 限。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1 分; 3.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档案,扣 3 分;档 案记录不完整,扣 2 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三章

第 5.4.2 条 第 5.4.6 条

5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1 分; 3.无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档案,扣 3 分;记录不 完整,扣 2 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八条

第 5.4.2 条 第 5.4.6 条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安全生产 规章制

5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1 分; 3.无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档案,扣 3 分;档案记录 不完整,扣 2 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八条

第 5.4.2 条 第 5.4.6 条 第 5.12 条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5

9.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明确召开会议的主要目的和基本要求; (2)明确召开会议的时限要求; (3)明确会议的参加人员; (4)明确会议的主要议程和内容; (5)明确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 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6)确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 10.安全费用使用制度 (1)明确安全费用的来源; (2)明确安全费用的投入计划; (3)明确安全费用应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工 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安 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 备;重大危险源监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或救援服务;其 他保障安全的事项。 11.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制度 (1)明确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维护管理的要 求; (2)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的范围、 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明确消防设施和器材技术检测的基本要 求。 12.值班(带班)制度 (1)明确本单位设立值班的岗位和部门; (2)明确值班岗位的职责和基本素质要求; ( 3 )明确值班岗位值班工作规程和基本要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1 分; 3.无安全生产例会记录,扣 3 分;记录不完整, 扣 2 分。

第 5.4.2 条 第 5.4.6 条

5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1 分; 3.无安全费用使用记录,扣 3 分;记录不完整, 扣 2 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条

第 5.4.2 条 第 5.3 条 第 5.4.6 条

5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 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1 分; 3.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档案,扣 3 分;记录不 完整,扣 2 分。

第 5.4.2 条 第 5.4.6 条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5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1 分; 3.无值班(带班)记录,扣 3 分;记录不完整, 扣 2 分。

第 5.4.2 条 第 5.4.6 条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求; (4) 明确领导现场带班的任务、 职责和要求。

安全生产 操作规程

35

※1.未制

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即为否决; 根据企业实际,制定中控系统、消防设备、 2.每缺 1 个操作规程,扣 10 分; 锅炉等重点设备和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3.操作规程不完善、不适用,每个扣 5 分。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 1 )明确教育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和培训方 法; (2)明确各类教育培训对象的培训内容、考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核办法和学时要求; 2.制度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2 分。 (3)明确新员工岗前教育培训和合格上岗的 基本要求; (4)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的方式; (5)明确教育培训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求。 ※1.无教育培训档案或伪造培训档案,视同未开 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即为否决;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培训, 不得分;学时不足,扣 10 分;培训内容不符合要 求,扣 10 分; 2.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包括:安全教育培训记 3. 新员工未经岗前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上岗作 录表、培训签到表、考试试卷等)。 业,不得分;发现 1 人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记录不 完整、记录内容不详实、学时不足,扣 5 分; 4.接触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人员、转换 工种人员、复工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作 业,不得分;学时不足,扣 10 分;培训内容不符 合要求,扣 10 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五条

第 5.4.3 条

20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 十四条

第 5.4.2 条 第 5.5 条

安全生产 宣传培训

30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十 九条

第 5.5 条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安全生产 宣传培训

15

3.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

无相关记录或影像资料,视同未开展,不得分。

第 5.5.5 条

建筑消 防设施 检测 电气防 火技术 检测 检测 评估 报告 防雷装 置检测

10

按检测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 无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项未 次全面检测。 整改,不得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六条(三)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 二条(三)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 三条(五)

第 5.4.6 条 第 5.6.2 条

10

按电气防火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定期对电气 无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项未 防火安全进行检测。 整改,不得分。 按规定安装避雷装置,并每年检测一次,对

1.未安装避雷装置,不得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每半年检测一 2.无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项未整 次。 改,不得分。 应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达到设计使用 无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报告或评估结论不合格项未 年限需继续使用的,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 整改,不得分。 估。 1.未建立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 工作,不得分; 建立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 2.未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义务消防队或指 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义 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扣 5 分; 务消防队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3.抽查应急救援人员,与实际不符(如人员调整 未及时更新、挂名而不是应急救援人员),扣 5 分。

第 5.4.6 条 第 5.6.2 条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10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

第 5.4.6 条 第 5.6.2 条

房屋建 筑安全 评估

10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 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 5.4.6 条

应急 救援

组织 建立

10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六条

第 5.11.1 条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预案 制定

15

结合企业实际,针对火灾事故、紧急疏散、 拥挤踩踏、燃气爆燃、一氧化碳中毒、触电 等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 案,并对预案进行评审。预案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1)危险性分析; (2)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 (3)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4)预防措施; (5)应急处置程序; (6)应急保障。

※1.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即为否决; 2.预案与企业实际不符,不得分; 3.预案涉及事故种类不全,每缺 1 类扣 5 分; 4.每类预案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2 分; 5.预案未经评审,扣 8 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 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九 条

第 5.11.2 条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应急 救援

预案 演练

10

1. 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局部工作人员疏散演 ※1.无演练记录,视同未开展演练,即为否决; 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2.演练记录不全,不得分; 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3.演练方案简单或缺乏执行性,扣 5 分。 2.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效果评估,撰写评估报 无预案演练总结或评价改进意见,不得分。 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订意见。 1. 配备满足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 要的应急物资(包括:消防器材、电视监控 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防毒 1

.无应急物资管理台账,不得分; 面具、安全头盔、警戒带、袖章标识、通讯 2.配备不全,每缺 1 项扣 2 分。 设备、对讲系统、手电等),由专人负责管 理,并建立管理台账。 2.对应急物资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 无维护保养记录,不得分。 保其完好、可靠,并做好记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 5.11.4 条

5

第 5.11.4 条

应急 物资 管理

5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六条

第 5.11.3 条

5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六条

第 5.11.3 条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第 5.11.2 条

应急 救援

使用 单位 应急 资料 备案

5

1.建立楼宇内使用单位详细档案, 包括基本情 1.无楼宇内使用单位详细档案,不得分; 况、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等情 2.每缺 1 家使用单位档案,扣 2 分; 况。 3.档案缺 1 项内容,扣 1 分。 2.备案楼宇内使用单位的应急预案。 1.无楼宇内使用单位应急预案备案,不得分; 2.每缺 1 家使用单位应急预案,扣 2 分。

《北京市楼宇内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规范》(试 行)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楼宇内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规范》(试 行)第二十四条

5

第 5.11.2 条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特种设备基 础管理

30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未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进行检测,即为 (1)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 否决; 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 2.无任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得分; 和资料; 3.每缺 1 个《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或特种设备 (2)注册登记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扣 2 相关牌照和证书; 分; ( 3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报 4.每缺 1 个特种设备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 告; 格,扣 10 分; (4)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每缺 1 个安全附件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 (5)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 格,扣 2 分; 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 6.每缺少 1 类特种设备日常自行检查记录,扣 5 分; 护保养记录; 7.缺少其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扣 5 分。 (6)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为所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每漏缴 1 人次,扣 5 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 5.6.2 条

相关保险

20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六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条 《北京市楼宇内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规范》(试

第 5.3 条

发包和出租 项目管理

/

1.与外墙清洗、 装饰装修、 特种设备维护检修、 ※未与相关专业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 水电气热、化粪池清掏等专业单位签订专门 议或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 即为否决。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与产权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明确产 ※未与产权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即为否 权单位和物业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 决。

第 5.7.4 条

/

第 5.7.4 条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行)第七条 3.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明确物 业单位和使用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协议包 括以下内容: (1)明确各自负责管理的区域范围; (2)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 (3)明确消防器材的提供方和管理方; (4)明确消防设施、重要设施更新、维修、 保养的经费来源; (5)明确、细化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职 责分工、程序,以及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 (6)其它需要明确的安全事项。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发包和出租 项目管理

10

※1.未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即为 否决; 2.每缺 1 个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扣 5 分; 3.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每缺 1 项内容,扣 2 分。

《北京市楼宇内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规范》(试 行)第十九条

第 5.7.4 条

持续改进

10

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对责任制、 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按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修改 时修订,每类文件扣 5 分。 完善,持续改进。

AQ/T9006-2010 《企业安全 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 5.13 条

第 5.4.4 条 第 5.4.5 条 第 5.11.2 条 第 5.13 条

/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1.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 安全的设备。 的设备,即为否决。 2.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即为否决。 3.设备设施无明显安全隐患。 ※设备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即为否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八条

第 5.6.3 条

设备设施

/ /

第 5.7.3 条 第 5.6.2 条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第 5.6.2 条

10 / 10

4.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附近悬挂操 每有 1 类设备设施未悬挂操作规程,扣 5 分。 作规程。 1.特种设备无明显安全隐患。 ※特种设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即为否决。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第三十四条 TSG T5001-2009《电梯使 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 则》第九条(三) TSG T5001-2009《电梯使 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 则》第九条(四) TSG T5001-2009《电梯使 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 则》第九条(一)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 理办法》第十五条(三) TSG T7005-2012《电梯监 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附录 A 第 3.4 条、第 4.7 条 TSG T7005-2012《电梯监 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

通用 要求

2.《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附着于特种设 每有 1 台设备未张贴,扣 5 分。 备的显著位置。

第 5.6.2 条

/

1. 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 ※未将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 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 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即为否决。

第 5.6.2 条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特种 设备 现场 管理

/

2.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 应 ※未在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 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 援电话或维保单位名称、急修、投诉电话,即为 电话。 否决。

第 5.6.2 条

电梯

/

3.电梯轿厢内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可靠。

※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有效应答紧急呼救,即 为否决。

第 5.6.2 条

10

4.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坡道必要部位安装防护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挡板、防夹装置。

第 5.6.2 条

10

5.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坡道梳齿板梳齿或踏面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应当完好,无缺损现象。

第 5.6.2 条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附录 A 第 5.1 条 ※1.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灭火器,即为否决; 1.按规定配置相应灭火等级的灭火器, 并按规 ※2.未定期进行维护更换,即为否决; 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换。一个计算单元内配 3.每有 1 处配置点配备灭火器不符合要求,扣 5 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 2 具。 分。 1.有 1 处消火栓无明显标识,扣 2 分; 2.消火栓有明显标识;室内消火栓箱未上锁, 2.1 处消火栓箱内设备不齐全或损坏,扣 2 分。 箱内设备齐全、完好;室外消火栓未埋压、 3.每有 1 处室内消火栓箱上锁,扣 2 分; 圈占。 4.每有 1 处室外

消火栓被埋压、圈占,扣 2 分。 3. 消防设施和器材设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 点,未被遮挡或挪作他用。手提式灭火器设 1.每有 1 处设置位置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 2.每有 1 具被遮挡或挪作他用,扣 2 分。 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1.50m;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 宜小于 0.08m。 1.中控室的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运行维护 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运行管理制度,应上墙 每缺 1 项相关管理制度,扣 2 分。 张贴。 ※1.无专人 24 小时值班,即为否决; 2.每日 24 小时专人值班, 每班不应少于 2 人, 2.每班值班人员少于 2 人,不得分; 并做好值班记录(包含设备运行检查情况、 3.无值班记录,不得分,记录不全,扣 3 分; 交接班工作情况等,并有相关人员签字) 。 值班记录签字代签,或签字笔迹明显存在差别, 不得分。 GB25506-2010《消防控制 室通用技术要求》第 4.2.1 条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六条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 器配置设计规范》第 6.1.1 条 GA 654-2006 《人员密集场 所消防安全管理》第 7.6.2.1 条、第 7.6.2.2 条、 第 7.6.2.3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二十八条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 器配置设计规范》5.1.3 条

15

第 5.6.2 条 第 5.7.1 条

消防设 施和器 材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10

第 5.7.3 条 第 5.7.1 条

消防 安全

5

第 5.7.1 条

5

第 5.7.1 条

中控室 5

第 5.7.2 条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5

※1.值班人员未持有效消防中控室操作职业资质 3. 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中控室操作职业资质 证或证书过期仍上岗作业,即为否决。 证书, 证书原件自身携带或在主管部门集中保 2. 值班人员消防中控室操作职业资质证书原件未自 存。 身携带或未由单位主管部门集中保存,不得分。 4.值班人员应掌握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及应急 值班人员不能熟练掌握、使用、正确操作,不得 等内容,并熟练使用、正确操作消防控制室 分。 的设备。 5.在中控室存放应急预案文本。 6.设置用于火灾报警的消防电话。 7.配备消防器材和应急包。 中控室未存放应急预案文本,不得分。 未设消防电话,不得分。 1.无消防器材,不得分; 2.无应急包,不得分。

GB25506-2010《消防控制 室通用技术要求》第 4.2.1 条 a) GA 654-2006 《人员密集场 所消防安全管理》5.6 条

第 5.7.2 条

5 5 5 5 5 5 消防 安全

第 5.7.2 条 第 5.7.1 条 第 5.6.2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六条 GA 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 消防安全管理》第 7.6.4 条 GB50116-1998《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

设计规范》第 6.2.1 条

第 5.6.2 条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中控室

8.未堆放除值班用品、 火情处置用品外的其他 堆放杂物,不得分。 物品。 9.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 1.门开启方向不对,不得分; 标志。 2.未设明显标志,扣 2 分。 10.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 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位置(通电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状态) 。 1、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 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 1 处水量不充足,不得分。 设施水量充足。 3.消防泵出水管阀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上的阀门常开。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5

GB25506-2010《消防控制室 第 5.7.1 条 通用技术要求》 第 4.2.1 条 d)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6.4 条

消防 水池 和消 防水 泵房

4

第 5.7.1 条

4 4

GB25506-2010 《消防控制室 第 5.7.1 条 通用技术要求》 第 4.2.1 条 d) GB25506-2010 《消防控制室 第 5.7.1 条 通用技术要求》 第 4.2.1 条 d)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第 5.7.1 条

4

4、消防水泵房应设备用照明和消防专用电话 1.无备用照明,不得分; 分机。 2. 未设消防专用电话分机,不得分。 5、泵房及地下水池、消防系统全部机电设备 由设专人负责监控,定期检查保养、维护及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清洁清扫,并做记录。 1.配电设备有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 ※配电设备无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符合要 求,即为否决。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 范》第 13.8.2 条第 2 款和 13.7.4 条第 1 款 1)

4 用电 安全 通用 要求

第 5.7.1 条

/ / / /

第 5.7.1 条 GB/T 13869-2008《用电安 全导则》第 4.5 条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GB/T 13869-2008《用电安 全导则》第 6.5 条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GA 654-2006 《人员密集场 所消防安全管理》第 7.8.2.3 条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GB/T 13869-2008《用电安 全导则》第 6.23 条 第 5.7.1 条

2.未使用无“3C”认证标识或破损的插头、 插座 ※使用无“3C”认证标识或破损的插头、插座及电 及电线。 线,即为否决。 3.电气设备、照明灯具、开关、插座未安装在 ※电气设备、照明灯具、开关、插座安装在可燃 可燃材料上。 材料上,即为否决。 4.电气设备的周围未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 ※电气设备周围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 物品及其他杂物。 其他杂物,即为否决。 5.线路穿非燃管保

护。 6.电气线路无乱拉乱接现象。 7.未在线路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每有 1 处线路未穿非燃管保护,扣 2 分。 每有 1 处乱拉乱接电气线路,扣 2 分。 每有 1 处线路上放置或悬挂物品,扣 2 分。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用电 安全

通用 要求

5 10 5 5

8.露天(户外)使用的用电产品采取防雨、防 露天(户外)使用的用电产品未采取防雨、防雾 雾和防尘等措施。 或防尘等措施,不得分。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10

9.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 (1)属于 I 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 动工具; (2)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 未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每缺少 1 个, 扣 3 分。 (3)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 ( 4 )其他需要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场 所。 1.配电板(箱)用不可燃材料制作。 ※配电板(箱)安装在可燃材料上,即为否决。

GB 13955-2005 《剩余电流 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 行》第 4.5.1 条

第 5.7.1 条

/ 电气 箱柜 8 8 5 5 6 6 5 固定 线路 5 5 临时 5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二条 第 5.7.3 条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2.柜体内外整洁、完好、无积尘、积水、油污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和杂物。 3.电器元件的接线端子与导线连接规范可靠,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3 分。 无过热烧损现象。 4.箱、柜有编号,有电气控制线路图,保护导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线的开关配置合理。 5.金属柜体箱体接有可靠的保护线。 6.电气箱柜上设明显完好的安全警示标志。 7.未隐藏、遮挡电气箱柜。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1.未设警示标志,即为否决。 2.每有 1 处欠缺,扣 3 分; 3.每有 1 处污损或不明显,扣 2 分。 隐藏、遮挡电气箱柜,每处扣 2 分。

电气 箱柜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用电 安全

1. 线路的敷设方式与其他设备设施的间距符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合安全要求。 2.线路导线型号、规格符合安全要求。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3.线路相序颜色正确,导线按用途分色正确。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1.线路导线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导线应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有套管保护。 5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线路

2. 临时用电有申请批准记录,并明确使用期 1.临时用电无申请批准记录,不得分

; 限。 2.批准记录未规定使用期限,扣 3 分。 1.配电室的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巡视检查 制度、设备缺陷工作制度、运行维护工作制 度、培训管理制度、场地管理制度及值班人 1.每缺 1 项制度,扣 3 分; 员电工证复印件等上墙张贴;值班记录、交 2.每缺 1 项记录,扣 2 分;每项记录内容不完整 接班签字记录、巡视检查记录、设备消缺记 或流于形式,扣 1 分。 录、检修清扫记录、试验记录、设备更新记 录等在配电室存放。 ※1.未设警示标志,即为否决; 2.在配电室、 变压器等显著位置设安全警示标 2.每有 1 处欠缺,扣 3 分; 识。 3.每有 1 处污损或不明显,扣 2 分。 3.用电单位 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 应安排 专人 24 小时值班,电工总人数不少于 6 人, 每班不少于 2 人,值班应做好记录(包含配 电设备运行检查情况、交接班工作情况等, 并有相关人员签字)。 ※1.无专人 24 小时值班,即为否决; 2.电工总人数少于 6 人,扣 5 分; 3.每班值班人员少于 2 人,不得分; 4.无值班记录,扣 8 分,记录不全,扣 5 分。 值班记录签字代签,或签字笔迹明显存在差别, 扣 8 分。

GB/T 13869-2008《用电安 全导则》第 10.6 条

第 5.7.1 条

6 配电室

DB11/527-2008 《变配电室 安全管理规范》附录 A.1

第 5.7.1 条

6

GB15630-1995《消防安全 标志设置要求》第 5.12 条

第 5.7.3 条

10

DB11/527-2008 《变配电室 安全管理规范》 第 7.2.1 条

第 5.7.2 条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用电 配电室 安全

5

※1.值班人员未取得有效电工证或证书过期未及 4. 值班人员电工证原件自身携带或由单位主 时复审仍上岗作业,即为否决。 管部门集中保存。 2. 证件原件未自身携带或主管部门集中保存,不 得分。 5.室内环境整洁,未存放杂物。 6.配电设备区和值班区分开。 室内环境不整洁或存放杂物,不得分。 未分开设置,不得分。 DB11/527-2008 《变配电室 安全管理规范》 第 6.8.1 条

第 5.7.2 条

5 5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第 5.7.1 条

5

7.配备用电设备布置平面图、 线路平面分布图 等安全技术资料,并在明显位置设与现场设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备一致的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 8.变压器室、高、低压开关柜室的巡视与操作 1.未铺设绝缘胶垫,不得分; 通道铺设绝缘胶垫。 2.绝缘胶垫铺设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9.门、 窗、 电缆沟应当设置防水设施和挡鼠板, 1.未设置挡板,不得分; 出入口挡鼠板的高度不低于 400mm。 2.挡板设置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10.出入口的两个

门应为防火门。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DB11/527-2008 《变配电室 安全管理规范》第 5.3 条 DB11/527-2008 《变配电室 安全管理规范》第 5.6 条 DB11/527-2008 《变配电室 安全管理规范》 第 5.8.1 条 DB11/527-2008 《变配电室 安全管理规范》 第 5.8.3 条 DB11/527-2008 《变配电室 安全管理规范》第 5.7 条 DB11/527-2008 《变配电室 安全管理规范》第 5.7 条

5 5 5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5

1.通往室外的门向内开,扣 2 分; 11.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高压间与低压间 2. 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未向低压间方向开 之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向开。配电装置室 启,扣 2 分; 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3.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不是双开门,扣 2 分。 12.长度大于 7m 的配电室应有两个出入口。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13.当变配电室的长度超过 60m 时,应增设一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个中间安全出口。

第 5.7.1 条

6

第 5.7.1 条

6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用电 配电室 安全

第 5.7.1 条

6

14.当变配电室为多层建筑时,应有一个出口 1.无通向室外楼梯平台的出口,不得分; 通向室外楼梯平台,平台应有固定的护栏。 2.室外楼梯平台无固定护栏,不得分。 15.安全用具的配备标准: (1)低压作业应具备的安全用具:验电笔; 安全用具配备不齐全,每缺一类扣 2 分。 绝缘鞋;接地线;标示牌;护目眼镜等;各 种登高作业的安全用具,如安全带、绝缘绳、

DB11/527-2008 《变配电室 安全管理规范》第 5.7 条

第 5.7.1 条

8

DB11/527-2008 《变配电室 安全管理规范》第 5.18.1 条

第 5.6.2 条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安全帽等; (2)高压作业应具备的安全用具:高压绝缘 拉杆,绝缘夹钳;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 绝缘靴及绝缘台、垫;有足够数量的接地线; 各种标示牌;安全遮拦;各种登高作业的安 全用具,如安全带、绝缘绳、安全帽或非金 属性材质梯子等; (3)其他安全用具:应急照明灯具、非金属 外皮手电筒; (4)检修工具:螺丝刀、扳手、钢锯、电工 刀、电工钳等; (5) 测量仪表: 万用表、 1000V 兆欧表、 2500V 兆欧表、接地电阻测量仪、红外测温仪等。 16.安全用具的检测周期: (1)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 板、绝缘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 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 核相器电阻器、绝缘绳的绝缘试验周期为每 每有 1 个安全用具未按规定检测(无合格标识和 半年一次; 检测报告) ,扣 2 分。 (2)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

应备有登高 工具(如:安全带、脚扣、升降板、紧线器、 竹(木)梯、尼龙绳等) ,除每年试验检查一 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 17.安全用具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处,并符合以 下要求: (1)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 每有 1 个安全用具存放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接触; (2) 绝缘手套、 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 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

8

DB11/527-2008 《变配电室 安全管理规范》第 5.18.3 条

第 5.7.1 条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用电 配电室 安全

8

DB11/527-2008 《变配电室 安全管理规定》第 5.18.5 条

第 5.7.1 条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3)绝缘垫和绝缘台应清洁、无损伤; (4)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并将 匣放在干燥的地方。

8

18.设在地下的变配电室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有安全通道; ( 2 )变压器室与其它设备间之间应设防火 门; ※1.地下的变配电室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 (3)安全通道必须大于门的尺寸,双开门为 油浸电气设备,即为否决; 2m,单扇门 1.7m,并不应通过设备间; 2.其他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4)应设有通风散热、防潮排烟设备和事故 照明装置; (5)未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 设备。 库存物品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 宜大于 100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 1m,垛与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 墙间距不小于 0.5m,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 0.3m,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 2m。 ※1.未设警示标志,即为否决; 库房设明显、保持完好的“严禁烟火”、“禁止 2.每有 1 处欠缺,扣 3 分; 吸烟”、“当心火灾”等标志。 3.每有 1 处污损或不明显,扣 2 分。 1.未使用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2.未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使用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即为否决。 ※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即为否决。

DB11/527-2008 《变配电室 安全管理规范》第 5.19.1 条、 第 5.19.2 条、 第 5.19.3 条、第 5.19.4 条

第 5.7.1 条

库房 安全

物品 码放

20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 则》第十八条

第 5.7.1 条

警示 标志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库房 安全

6

GB15630-1995《消防安全 标志设置要求》第 5.12 条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 则》第三十八条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 则》第三十八条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 则》第三十九条

第 5.7.3 条

/ 库房 用电 / 9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3. 照明灯未设置在商品上方,距堆垛不小于 1.照明灯设置在商品上方,不得分; 0.5m。 2.距堆垛小于 0.5m,不得分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冷库 安全

5 5

1.库房内采用防潮型照明灯具和开关。

未采用防潮型照明灯具或开关,不得分。

GB 28009-2011 《冷库安全 规程》第 7.8 条 GB 28009-2011 《冷库安全 规程》第 7.9 条 GB 50494-2009 《城镇燃气 技术规范》第 3.1.4 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 十八条(四) 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 设计规范》第 10.8.1 条、 第 6.6.12 条第 3 款-第 4 款

2.库房内灯具安装高度小于或等于 2.2m 时, 未采用安全电压供电,不得分。 采用安全电压供电。 ※1.未设警示标志,即为否决。 1. 重要的燃气设施及存在危险的操作场所应 2.每有 1 处欠缺,扣 3 分; 有规范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每有 1 处污损或不明显,扣 2 分。 ※使用天然气的场所,未按规定安装燃气浓度检 2.使用天然气的场所, 安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 测报警装置、报警装置未正常运行,或报警器位 装置。 置安装错误,即为否决。 ※1.燃气存放或调压室内未设报警装置,或报警 装置未正常运行,或报警器位置安装错误,即为 3. 燃气存放或调压室内安装防爆照明灯及报 否决; 警装置,通风良好。 2.未装防爆灯,扣 5 分; 3.通风不符合要求,扣 5 分。 4.加强对燃气管道、调压装置、灶具、阀门、 1.无专人进行管理,不得分; 供热阀门、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的专人维 2.无维护保养记录,扣 3 分。 护和保养。 5.管道、阀门无跑冒滴漏现象及事故隐患。 管道、 阀门有跑冒滴漏现象或事故隐患, 不得分。

9

第 5.7.3 条

/ 燃气热力 安全 9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9 9 9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 十八条(一) GB50016-2006《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第 11.3.3 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

燃气热力 安全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6.调压站和换热站环境整洁,无杂物、灰尘、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无鼠、虫害发生。 1.安全出口、 疏散通道及重点部位按规定设置 ※1.未设应急照明灯,即为否决; 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设置在墙面 2.每有 1 处欠缺,扣 5 分; 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3.每有 1 个安装位置错误,扣 5 分。 2.设置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 并能用 ※1.未设置应急广播,即为否决;

场所 环境

应急 设备

15

第 5.7.1 条

13

第 5.7.1 条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中英文播放。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2.不能覆盖全部营业区域,扣 10 分; 3.不能用中

英文两种语言播放,扣 8 分。

十八条(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二十八条 GA 654-2006 《人员密集场 所消防安全管理》第 7.5.2.10 条 GA 654-2006 《人员密集场 所消防安全管理》第 7.5.2.7 条 GA 654-2006 《人员密集场 所消防安全管理》第 8.3.7 条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第 7.4.12 条第 2款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第 7.4.12 条第 3款

10

1.未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每有 1 处被占用、堵塞、封闭,扣 2 分。 消防车通道。 2.疏散通道内未设置摊位、未堆放货物。 疏散通道内设置摊位或堆放货物,不得分。

第 5.7.1 条

10

第 5.7.1 条

安全 通道 (安全 出口)

10

※1.安全出口门内或门外 1.4m 范围内设踏步, 即 3.安全出口、 疏散门未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 为否决; 散的障碍物,且在门内和门外 1.4m 内未设置 2.每有 1 处安全出口、疏散门设置障碍物,扣 3 踏步。 分。 4.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 0.5m 范围内未堆放物 1.堆放杂物,扣 2 分; 品,并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2.未用黄色标识线划定,扣 2 分。 5. 营业场所的疏散门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 1.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侧拉门,不得分; 开门,未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2.每有 1 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扣 2 分。 6. 仓库的疏散用门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 1.甲、乙类仓库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不得分; 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 2.每有 1 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扣 5 分。 但甲、乙类仓库未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7.门窗未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门窗设置影响逃生或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不得分。 ※ 1. 未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 “ 安全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明显、 保持完 出口”指示标志,即为否决; 2.每有 1 处欠缺,扣 2 分; 好的“安全出口”指示标志。 3.每有 1 处污损或不明显,扣 2 分。

第 5.7.1 条

10

第 5.7.1 条 第 5.7.3 条

10

第 5.7.1 条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安全 通道 (安全 场所 出口) 环境 安全 标志

10

第 5.7.1 条

10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 第 5.7.1 条 全管理办法》第八条(六)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第 11.3.4 条第 1款

8

第 5.7.3 条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8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应设 ※1.未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设置发光疏散指示 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0m 以 标志,即为否决; 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 2.每有 1 处欠缺,扣 3 分

; 大于 20.0m; 对于袋形走道, 不应大于 10.0m; 3.指示标志不连续,扣 2 分。 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 1.0m。 3.在旅馆、餐饮场所、商店、医院、公共娱乐 场等各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疏散指示图,指示 ※1.未在明显位置设疏散指示图,即为否决; 图上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 2.指示图与实际不符或指示不明确,不得分。 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1.未在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设置警示 4.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设明显、 保持 标志,即为否决; 2.每有 1 处欠缺,扣 2 分; 完好的“禁止阻塞”标志。 3.每有 1 处污损或不明显,扣 2 分。 ※1.楼宇内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即为否决; 楼宇内未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经营危险物 ※2.经营危险物品的,在营业区域内存放实物, 品的,在营业区域内未存放实物。 即为否决。 1.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上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 岗作业。 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仍上岗作业,即为否决。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相应有效 《特种设备作 人员证》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仍上岗作业,即 业人员证》上岗。 为否决。 1.现场发现违章作业,每人次扣 5 分; 3. 员工操作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 2.现场测试,不清楚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每人 行,无违章作业现象。 次扣 5 分。 1.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符合国家、 行业标准 ※1.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即为否决;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第 11.3.4 条第 2款

第 5.7.3 条

8

GA 654-2006 《人员密集场 所消防安全管理》第 7.5.2.12 条

第 5.7.3 条

8

GB 15630-1995 《消防安全 标志设置要求》第 5.4 条 《北京市楼宇内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规范》(试 行)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 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 管理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第 5.7.3 条

危险物品 管理

/

第 5.7.1 条

/ 从业 人员 作业

第 5.5.3 条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从业 人员 操作 行为

/

第 5.5.3 条

10 劳动 10

第 5.7.2 条 第 5.7.2 条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防护 用品 使用 10

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规定,每 发现 1 人次扣 2 分。 每发现 1 人不佩戴或未正确佩戴,扣 2 分。

产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九条

2.从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 5.7.2 条

北京市综合楼宇物业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考评说明

1. 本评定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楼宇物业管理单位开展二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申请、 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审核等 相关工作。 2. 依法经营的综合楼宇物业管理单位,在申请评审前一年内未发生人员死 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方可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评。 3. 本评定标准实行计分制,满分为 1000 分。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 企业的考评分数不得低于 800 分。 4. 标有“※”符号的评定项目为否决项。凡实际评定中存在 1 项以上(含 1 项) 否决项的综合楼宇物业管理单位不能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企业。该 标准中设以下否决项:

1)资质证照 (1)营业执照 ①实际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 ②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从事经营活动; ③未及时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 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及时换领营业执照。 (2)物业管理资质 无相应等级资质或超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3)消防验收意见书 未进行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不合格,或未进行备案。 2)劳动合同 ①未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②协议中包含免除或减轻企业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等内 容。 3)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安全生产责任制 ①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②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未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7)安全生产宣传培训 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8)应急救援 ①未制定应急预案; ②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9)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未检测。 10)发包和出租项目管理 ①未与外墙清洗、装饰装修、特种设备维护检修、水电气热、化粪池清掏等相关专业单 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②未与经营场所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③未与产权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④未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11)设备设施 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②设备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12)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1)通用要求 特种设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2)电梯 ①未将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②未在显著位

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或维保单位名称、急修、投诉电 话; ③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13)消防安全 (1)消防设施和器材 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灭火器;或未定期进行维护更换。 (2)中控室 ①值班人员未取得消防中控室操作职业资质证书仍上岗作业;

②无专人 24 小时值班。 14)用电安全 ①配电设备无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符合要求; ②使用无“3C”认证标识或破损的插头、插座及电线; ③电气箱柜、电气设备、照明灯具、开关、插座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④电气设备周围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其他杂物; ⑤高压配电室无专人 24 小时值班; ⑥地下的变配电室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15)库房安全 ①使用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②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16)燃气热力安全 燃气存放或调压室或使用天然气的场所, 未安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或报警装置未 正常运行,或报警器位置安装错误。 17)场所环境 (1)应急设备 ①未设置应急照明灯; ②未设置应急广播。 (2)安全通道(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门内或门外 1.4m 范围内设踏步。 (3)安全标志 ①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如:配电室、变压器室、 消防中控室、 锅炉房、 库房、燃气设施间等)或危险作业现场(如:施工、动火作业、检维修作业等)设置安全警 示标志; ②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如:电气箱柜、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设置安 全警示标志; ③未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安全出口”指示标志; ④未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⑤未在明显位置设疏散指示图。 18)危险物品管理 ①生产、储存危险物品; ②经营危险物品的,在营业区域内存放实物。 19)从业人员作业行为 ①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仍上岗作业;

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仍上岗作业; ③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5. 本评定标准累计扣分,以扣完标准分值为止。 6. 被评定单位不涉及本评定标准的某些评定项目时,该项按零分计算。评 定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自评或评审实得分=

评定标准实际得分  1000 1000-不涉及项考评内容分数之和

7. 若物业单位同时管理若干个楼宇时,需分别对其所管理的楼宇进行现场 管理模块评审。若管理楼宇 n 个,每个楼宇现场管理模块满分均为 600 分,则整 个物业单位现场管理模块实得分为 n 个楼宇现场管理模块实得分的平均值,即:

物业单位现场管理实得

分  楼宇1的现场管理实得分+ +楼宇n的现场管理实得分 n

北京市综合楼宇物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复评汇总表

序号 1 2 3 4 5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6 7 8 9 10 11 12 13 合计 1 2 3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4 5 6 7 8 9 合计 总计 设备设施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消防安全 用电安全 库房安全 燃气热力安全 场所环境 危险物品管理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资质证照 劳动合同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宣传培训 检测评估报告 应急救援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相关保险 发包和出租项目管理 持续改进 考评项目 满分 / 10 15 45 60 35 65 40 60 30 20 10 10 400 10 30 100 210 45 45 130 / 30 600 1000 应得分 实得分 备注

北京市综合楼宇物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营业 执照 资质 证照

/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合法有效。

※营业执照如有以下情况,即为否决: 1.实际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 2.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从事经营活动; 3.未及时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 4.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变更登记并及时换领营业执照。 ※无相应等级资质或超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即为否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第七条

/

物业管 理资质 消防验 收意见 书

/

取得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 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三条

/

/

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报公安消防机构 ※未进行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不合格,或未 备案。 进行备案,即为否决。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载明有关保障人 员劳动安全、依法为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的事项等。未以任何形式与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减轻企业对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 依法承担的责任。 ※1.未订立劳动合同,即为否决; ※2.协议中包含免除或减轻企业对从业人员因生 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即为 否决; 3.劳动合同中事项不全,每缺 1 项扣 5 分。

/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劳动合同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四条

/

安全管理 机构或人员

15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设置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图、人员 ※1.未设置机构或配备人员,即为否决; 名单及其分工。 2.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扣 5 分;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至少配备一名具有建设 3.设置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5 分。 工程管理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对所辖房屋建 筑进行安全管理。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建立责任制的目的和基本要求; ( 2 )明确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和管理程 序; ※ 1.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即为否决; 2.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5 分; 3.每缺 1 个部门、岗位的责任制,扣 5 分;责 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 每处扣 4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十九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 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 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

第 5.2.1 条

安全生产 责任制

20

第 5.2.2 条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七条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3)明确各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主管负 4.每缺 1 个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扣 5 责人、职能部门及领导、班组长、特种作业 分; 人员、普通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责任书未亲笔签字,每份扣 5 分。 和基本要求; (4)明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责任追究 的规定。 2.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内容包括: (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 6 )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工 作; (7)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15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安全生产 责任制

※1.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即为 否决; 2.无主要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扣 10 分; 3.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 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工伤事故报告和事故隐 患统计、分析报告,每 1 项未经主要负责人签发 扣 3 分; 4.主要负责人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工 作报告中无安全生产工作内容,扣 3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十七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六条

第 5.2.2 条

10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内容 包括: (1)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消除生产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 管理职责,不得分; (3)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2.履行的职责不全,每缺 1 项扣 2 分。 (4)督促本单位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组织

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 5 )依法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七条

第 5.2.2 条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理。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5

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 明确安全检查的目的、 分类和时限要求;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明确安全检查的方法、内容,组织实施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1 分; 的部门和人员; 3.无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扣 3 分;记录不完整, (3)明确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程序、责任部 扣 2 分。 门和责任人; (4)明确检查记录的保存时限要求。 2.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明确隐患排查的时间、程序、方法、范 围和建档要求; (2)明确排查和治理整改隐患的责任部门和 责任人; (3)明确本单位安全隐患等级分类; (4)明确隐患治理整改过程中的防范措施; (5)明确隐患整改完成后的报告要求。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七条

第 5.4.2 条 第 5.4.6 条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5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1 分; 3.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扣 3 分;档案记录 不完整,扣 2 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 5.4.2 条 第 5.4.6 条 第 5.8 条

5

3.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设备和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1 分; (1)明确本单位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 3.无该制度执行记录,扣 3 分;记录不完整,扣 2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八条

第 5.4.2 条 第 5.4.6 条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营场所、岗位、设备设施; 分。 (2)明确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岗位、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目标任务和要求; (3) 明确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各场所、 岗位、 设备设施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行为; (4)明确中控室、变配电室、锅炉房、机房、 库房、施工现场等重点场所、设备和设施和 特种作业、危险作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使用和管理要求。 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可能涉及的危险作业范 围:带电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 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作业等) (1)明确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2)明确从事危险作业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3)明确从事危险作业操

作的规范程序; (4)明确从事危险作业应采取的保护措施; (5)明确从事危险作业需禁忌的事项。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明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本人证件 上岗作业或证件由相关部门集中保存; (2)明确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3)明确定期培训教育; (4)明确按时复审。

5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1 分; 3.无危险作业管理档案,扣 3 分;档案记录不完 整,扣 2 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八条

第 5.4.2 条 第 5.4.6 条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5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1 分; 3.未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账,或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与台账不符,扣 3 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 十五条

第 5.4.2 条 第 5.4.6 条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5

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1)明确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及职 责; (2)明确劳动防护用品采购方式; (3)明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人员范围、发放 周期、发放形式; (4)明确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使用的要求; (5)明确劳动防护用品养护、检测、管理要 求; (6)明确劳动防护用品报废标准。 7.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1)明确实施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目的、 条件和基本要求; (2)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等级划分; (3)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实施方法; (4)明确奖励和惩罚档案资料管理要求。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明确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上报的部 门及处置要求; (2)明确事故报告内容; (3)明确事故调查处理中各级相关人员的职 责和义务; (4)明确事故调查处理后,报告的内容和时 限。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1 分; 3.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档案,扣 3 分;档 案记录不完整,扣 2 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第三章

第 5.4.2 条 第 5.4.6 条

5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1 分; 3.无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档案,扣 3 分;记录不 完整,扣 2 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八条

第 5.4.2 条 第 5.4.6 条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安全生产 规章制

5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1 分; 3.无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档案,扣 3 分;档案记录 不完整,扣 2 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八条

第 5.4.2 条 第 5.4.6 条 第 5.12 条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5

9.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明确召开会议的主要目的和基本要求; (2)明确召开会议的时限要求; (3)明确会议的参加人员; (4)明确会议的主要议程和内容; (5)明确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 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6)确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 10.安全费用使用制度 (1)明确安全费用的来源; (2)明确安全费用的投入计划; (3)明确安全费用应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工 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安 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 备;重大危险源监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或救援服务;其 他保障安全的事项。 11.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制度 (1)明确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维护管理的要 求; (2)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的范围、 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明确消防设施和器材技术检测的基本要 求。 12.值班(带班)制度 (1)明确本单位设立值班的岗位和部门; (2)明确值班岗位的职责和基本素质要求; ( 3 )明确值班岗位值班工作规程和基本要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1 分; 3.无安全生产例会记录,扣 3 分;记录不完整, 扣 2 分。

第 5.4.2 条 第 5.4.6 条

5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1 分; 3.无安全费用使用记录,扣 3 分;记录不完整, 扣 2 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条

第 5.4.2 条 第 5.3 条 第 5.4.6 条

5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 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1 分; 3.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档案,扣 3 分;记录不 完整,扣 2 分。

第 5.4.2 条 第 5.4.6 条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5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的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1 分; 3.无值班(带班)记录,扣 3 分;记录不完整, 扣 2 分。

第 5.4.2 条 第 5.4.6 条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求; (4) 明确领导现场带班的任务、 职责和要求。

安全生产 操作规程

35

※1.未制

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即为否决; 根据企业实际,制定中控系统、消防设备、 2.每缺 1 个操作规程,扣 10 分; 锅炉等重点设备和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3.操作规程不完善、不适用,每个扣 5 分。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 1 )明确教育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和培训方 法; (2)明确各类教育培训对象的培训内容、考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核办法和学时要求; 2.制度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2 分。 (3)明确新员工岗前教育培训和合格上岗的 基本要求; (4)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的方式; (5)明确教育培训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求。 ※1.无教育培训档案或伪造培训档案,视同未开 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即为否决;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培训, 不得分;学时不足,扣 10 分;培训内容不符合要 求,扣 10 分; 2.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包括:安全教育培训记 3. 新员工未经岗前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上岗作 录表、培训签到表、考试试卷等)。 业,不得分;发现 1 人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记录不 完整、记录内容不详实、学时不足,扣 5 分; 4.接触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人员、转换 工种人员、复工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作 业,不得分;学时不足,扣 10 分;培训内容不符 合要求,扣 10 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五条

第 5.4.3 条

20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 十四条

第 5.4.2 条 第 5.5 条

安全生产 宣传培训

30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十 九条

第 5.5 条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安全生产 宣传培训

15

3.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

无相关记录或影像资料,视同未开展,不得分。

第 5.5.5 条

建筑消 防设施 检测 电气防 火技术 检测 检测 评估 报告 防雷装 置检测

10

按检测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 无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项未 次全面检测。 整改,不得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六条(三)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 二条(三)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 三条(五)

第 5.4.6 条 第 5.6.2 条

10

按电气防火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定期对电气 无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项未 防火安全进行检测。 整改,不得分。 按规定安装避雷装置,并每年检测一次,对

1.未安装避雷装置,不得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每半年检测一 2.无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项未整 次。 改,不得分。 应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达到设计使用 无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报告或评估结论不合格项未 年限需继续使用的,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 整改,不得分。 估。 1.未建立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 工作,不得分; 建立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 2.未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义务消防队或指 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义 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扣 5 分; 务消防队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3.抽查应急救援人员,与实际不符(如人员调整 未及时更新、挂名而不是应急救援人员),扣 5 分。

第 5.4.6 条 第 5.6.2 条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10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

第 5.4.6 条 第 5.6.2 条

房屋建 筑安全 评估

10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 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 5.4.6 条

应急 救援

组织 建立

10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六条

第 5.11.1 条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预案 制定

15

结合企业实际,针对火灾事故、紧急疏散、 拥挤踩踏、燃气爆燃、一氧化碳中毒、触电 等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 案,并对预案进行评审。预案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1)危险性分析; (2)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 (3)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4)预防措施; (5)应急处置程序; (6)应急保障。

※1.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即为否决; 2.预案与企业实际不符,不得分; 3.预案涉及事故种类不全,每缺 1 类扣 5 分; 4.每类预案内容不全,每缺 1 项扣 2 分; 5.预案未经评审,扣 8 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 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九 条

第 5.11.2 条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应急 救援

预案 演练

10

1. 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局部工作人员疏散演 ※1.无演练记录,视同未开展演练,即为否决; 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2.演练记录不全,不得分; 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3.演练方案简单或缺乏执行性,扣 5 分。 2.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效果评估,撰写评估报 无预案演练总结或评价改进意见,不得分。 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订意见。 1. 配备满足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 要的应急物资(包括:消防器材、电视监控 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防毒 1

.无应急物资管理台账,不得分; 面具、安全头盔、警戒带、袖章标识、通讯 2.配备不全,每缺 1 项扣 2 分。 设备、对讲系统、手电等),由专人负责管 理,并建立管理台账。 2.对应急物资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 无维护保养记录,不得分。 保其完好、可靠,并做好记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 5.11.4 条

5

第 5.11.4 条

应急 物资 管理

5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六条

第 5.11.3 条

5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六条

第 5.11.3 条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第 5.11.2 条

应急 救援

使用 单位 应急 资料 备案

5

1.建立楼宇内使用单位详细档案, 包括基本情 1.无楼宇内使用单位详细档案,不得分; 况、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等情 2.每缺 1 家使用单位档案,扣 2 分; 况。 3.档案缺 1 项内容,扣 1 分。 2.备案楼宇内使用单位的应急预案。 1.无楼宇内使用单位应急预案备案,不得分; 2.每缺 1 家使用单位应急预案,扣 2 分。

《北京市楼宇内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规范》(试 行)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楼宇内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规范》(试 行)第二十四条

5

第 5.11.2 条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特种设备基 础管理

30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未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进行检测,即为 (1)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 否决; 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 2.无任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得分; 和资料; 3.每缺 1 个《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或特种设备 (2)注册登记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扣 2 相关牌照和证书; 分; ( 3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报 4.每缺 1 个特种设备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 告; 格,扣 10 分; (4)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每缺 1 个安全附件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 (5)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 格,扣 2 分; 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 6.每缺少 1 类特种设备日常自行检查记录,扣 5 分; 护保养记录; 7.缺少其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扣 5 分。 (6)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为所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每漏缴 1 人次,扣 5 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 5.6.2 条

相关保险

20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六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条 《北京市楼宇内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规范》(试

第 5.3 条

发包和出租 项目管理

/

1.与外墙清洗、 装饰装修、 特种设备维护检修、 ※未与相关专业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 水电气热、化粪池清掏等专业单位签订专门 议或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 即为否决。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与产权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明确产 ※未与产权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即为否 权单位和物业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 决。

第 5.7.4 条

/

第 5.7.4 条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行)第七条 3.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明确物 业单位和使用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协议包 括以下内容: (1)明确各自负责管理的区域范围; (2)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 (3)明确消防器材的提供方和管理方; (4)明确消防设施、重要设施更新、维修、 保养的经费来源; (5)明确、细化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职 责分工、程序,以及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 (6)其它需要明确的安全事项。

安全 生产 基础 管理

发包和出租 项目管理

10

※1.未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即为 否决; 2.每缺 1 个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扣 5 分; 3.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每缺 1 项内容,扣 2 分。

《北京市楼宇内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规范》(试 行)第十九条

第 5.7.4 条

持续改进

10

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对责任制、 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按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修改 时修订,每类文件扣 5 分。 完善,持续改进。

AQ/T9006-2010 《企业安全 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 5.13 条

第 5.4.4 条 第 5.4.5 条 第 5.11.2 条 第 5.13 条

/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1.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 安全的设备。 的设备,即为否决。 2.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即为否决。 3.设备设施无明显安全隐患。 ※设备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即为否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八条

第 5.6.3 条

设备设施

/ /

第 5.7.3 条 第 5.6.2 条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第 5.6.2 条

10 / 10

4.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附近悬挂操 每有 1 类设备设施未悬挂操作规程,扣 5 分。 作规程。 1.特种设备无明显安全隐患。 ※特种设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即为否决。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第三十四条 TSG T5001-2009《电梯使 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 则》第九条(三) TSG T5001-2009《电梯使 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 则》第九条(四) TSG T5001-2009《电梯使 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 则》第九条(一)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 理办法》第十五条(三) TSG T7005-2012《电梯监 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附录 A 第 3.4 条、第 4.7 条 TSG T7005-2012《电梯监 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

通用 要求

2.《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附着于特种设 每有 1 台设备未张贴,扣 5 分。 备的显著位置。

第 5.6.2 条

/

1. 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 ※未将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 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 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即为否决。

第 5.6.2 条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特种 设备 现场 管理

/

2.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 应 ※未在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 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 援电话或维保单位名称、急修、投诉电话,即为 电话。 否决。

第 5.6.2 条

电梯

/

3.电梯轿厢内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可靠。

※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有效应答紧急呼救,即 为否决。

第 5.6.2 条

10

4.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坡道必要部位安装防护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挡板、防夹装置。

第 5.6.2 条

10

5.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坡道梳齿板梳齿或踏面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应当完好,无缺损现象。

第 5.6.2 条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附录 A 第 5.1 条 ※1.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灭火器,即为否决; 1.按规定配置相应灭火等级的灭火器, 并按规 ※2.未定期进行维护更换,即为否决; 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换。一个计算单元内配 3.每有 1 处配置点配备灭火器不符合要求,扣 5 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 2 具。 分。 1.有 1 处消火栓无明显标识,扣 2 分; 2.消火栓有明显标识;室内消火栓箱未上锁, 2.1 处消火栓箱内设备不齐全或损坏,扣 2 分。 箱内设备齐全、完好;室外消火栓未埋压、 3.每有 1 处室内消火栓箱上锁,扣 2 分; 圈占。 4.每有 1 处室外

消火栓被埋压、圈占,扣 2 分。 3. 消防设施和器材设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 点,未被遮挡或挪作他用。手提式灭火器设 1.每有 1 处设置位置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 2.每有 1 具被遮挡或挪作他用,扣 2 分。 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1.50m;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 宜小于 0.08m。 1.中控室的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运行维护 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运行管理制度,应上墙 每缺 1 项相关管理制度,扣 2 分。 张贴。 ※1.无专人 24 小时值班,即为否决; 2.每日 24 小时专人值班, 每班不应少于 2 人, 2.每班值班人员少于 2 人,不得分; 并做好值班记录(包含设备运行检查情况、 3.无值班记录,不得分,记录不全,扣 3 分; 交接班工作情况等,并有相关人员签字) 。 值班记录签字代签,或签字笔迹明显存在差别, 不得分。 GB25506-2010《消防控制 室通用技术要求》第 4.2.1 条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六条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 器配置设计规范》第 6.1.1 条 GA 654-2006 《人员密集场 所消防安全管理》第 7.6.2.1 条、第 7.6.2.2 条、 第 7.6.2.3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二十八条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 器配置设计规范》5.1.3 条

15

第 5.6.2 条 第 5.7.1 条

消防设 施和器 材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10

第 5.7.3 条 第 5.7.1 条

消防 安全

5

第 5.7.1 条

5

第 5.7.1 条

中控室 5

第 5.7.2 条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5

※1.值班人员未持有效消防中控室操作职业资质 3. 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中控室操作职业资质 证或证书过期仍上岗作业,即为否决。 证书, 证书原件自身携带或在主管部门集中保 2. 值班人员消防中控室操作职业资质证书原件未自 存。 身携带或未由单位主管部门集中保存,不得分。 4.值班人员应掌握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及应急 值班人员不能熟练掌握、使用、正确操作,不得 等内容,并熟练使用、正确操作消防控制室 分。 的设备。 5.在中控室存放应急预案文本。 6.设置用于火灾报警的消防电话。 7.配备消防器材和应急包。 中控室未存放应急预案文本,不得分。 未设消防电话,不得分。 1.无消防器材,不得分; 2.无应急包,不得分。

GB25506-2010《消防控制 室通用技术要求》第 4.2.1 条 a) GA 654-2006 《人员密集场 所消防安全管理》5.6 条

第 5.7.2 条

5 5 5 5 5 5 消防 安全

第 5.7.2 条 第 5.7.1 条 第 5.6.2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六条 GA 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 消防安全管理》第 7.6.4 条 GB50116-1998《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

设计规范》第 6.2.1 条

第 5.6.2 条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中控室

8.未堆放除值班用品、 火情处置用品外的其他 堆放杂物,不得分。 物品。 9.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 1.门开启方向不对,不得分; 标志。 2.未设明显标志,扣 2 分。 10.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 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位置(通电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状态) 。 1、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 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 1 处水量不充足,不得分。 设施水量充足。 3.消防泵出水管阀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上的阀门常开。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5

GB25506-2010《消防控制室 第 5.7.1 条 通用技术要求》 第 4.2.1 条 d)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6.4 条

消防 水池 和消 防水 泵房

4

第 5.7.1 条

4 4

GB25506-2010 《消防控制室 第 5.7.1 条 通用技术要求》 第 4.2.1 条 d) GB25506-2010 《消防控制室 第 5.7.1 条 通用技术要求》 第 4.2.1 条 d)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第 5.7.1 条

4

4、消防水泵房应设备用照明和消防专用电话 1.无备用照明,不得分; 分机。 2. 未设消防专用电话分机,不得分。 5、泵房及地下水池、消防系统全部机电设备 由设专人负责监控,定期检查保养、维护及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清洁清扫,并做记录。 1.配电设备有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 ※配电设备无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符合要 求,即为否决。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 范》第 13.8.2 条第 2 款和 13.7.4 条第 1 款 1)

4 用电 安全 通用 要求

第 5.7.1 条

/ / / /

第 5.7.1 条 GB/T 13869-2008《用电安 全导则》第 4.5 条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GB/T 13869-2008《用电安 全导则》第 6.5 条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GA 654-2006 《人员密集场 所消防安全管理》第 7.8.2.3 条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GB/T 13869-2008《用电安 全导则》第 6.23 条 第 5.7.1 条

2.未使用无“3C”认证标识或破损的插头、 插座 ※使用无“3C”认证标识或破损的插头、插座及电 及电线。 线,即为否决。 3.电气设备、照明灯具、开关、插座未安装在 ※电气设备、照明灯具、开关、插座安装在可燃 可燃材料上。 材料上,即为否决。 4.电气设备的周围未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 ※电气设备周围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 物品及其他杂物。 其他杂物,即为否决。 5.线路穿非燃管保

护。 6.电气线路无乱拉乱接现象。 7.未在线路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每有 1 处线路未穿非燃管保护,扣 2 分。 每有 1 处乱拉乱接电气线路,扣 2 分。 每有 1 处线路上放置或悬挂物品,扣 2 分。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用电 安全

通用 要求

5 10 5 5

8.露天(户外)使用的用电产品采取防雨、防 露天(户外)使用的用电产品未采取防雨、防雾 雾和防尘等措施。 或防尘等措施,不得分。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10

9.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 (1)属于 I 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 动工具; (2)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 未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每缺少 1 个, 扣 3 分。 (3)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 ( 4 )其他需要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场 所。 1.配电板(箱)用不可燃材料制作。 ※配电板(箱)安装在可燃材料上,即为否决。

GB 13955-2005 《剩余电流 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 行》第 4.5.1 条

第 5.7.1 条

/ 电气 箱柜 8 8 5 5 6 6 5 固定 线路 5 5 临时 5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二条 第 5.7.3 条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2.柜体内外整洁、完好、无积尘、积水、油污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和杂物。 3.电器元件的接线端子与导线连接规范可靠,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3 分。 无过热烧损现象。 4.箱、柜有编号,有电气控制线路图,保护导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线的开关配置合理。 5.金属柜体箱体接有可靠的保护线。 6.电气箱柜上设明显完好的安全警示标志。 7.未隐藏、遮挡电气箱柜。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1.未设警示标志,即为否决。 2.每有 1 处欠缺,扣 3 分; 3.每有 1 处污损或不明显,扣 2 分。 隐藏、遮挡电气箱柜,每处扣 2 分。

电气 箱柜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用电 安全

1. 线路的敷设方式与其他设备设施的间距符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合安全要求。 2.线路导线型号、规格符合安全要求。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3.线路相序颜色正确,导线按用途分色正确。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1.线路导线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导线应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有套管保护。 5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线路

2. 临时用电有申请批准记录,并明确使用期 1.临时用电无申请批准记录,不得分

; 限。 2.批准记录未规定使用期限,扣 3 分。 1.配电室的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巡视检查 制度、设备缺陷工作制度、运行维护工作制 度、培训管理制度、场地管理制度及值班人 1.每缺 1 项制度,扣 3 分; 员电工证复印件等上墙张贴;值班记录、交 2.每缺 1 项记录,扣 2 分;每项记录内容不完整 接班签字记录、巡视检查记录、设备消缺记 或流于形式,扣 1 分。 录、检修清扫记录、试验记录、设备更新记 录等在配电室存放。 ※1.未设警示标志,即为否决; 2.在配电室、 变压器等显著位置设安全警示标 2.每有 1 处欠缺,扣 3 分; 识。 3.每有 1 处污损或不明显,扣 2 分。 3.用电单位 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 应安排 专人 24 小时值班,电工总人数不少于 6 人, 每班不少于 2 人,值班应做好记录(包含配 电设备运行检查情况、交接班工作情况等, 并有相关人员签字)。 ※1.无专人 24 小时值班,即为否决; 2.电工总人数少于 6 人,扣 5 分; 3.每班值班人员少于 2 人,不得分; 4.无值班记录,扣 8 分,记录不全,扣 5 分。 值班记录签字代签,或签字笔迹明显存在差别, 扣 8 分。

GB/T 13869-2008《用电安 全导则》第 10.6 条

第 5.7.1 条

6 配电室

DB11/527-2008 《变配电室 安全管理规范》附录 A.1

第 5.7.1 条

6

GB15630-1995《消防安全 标志设置要求》第 5.12 条

第 5.7.3 条

10

DB11/527-2008 《变配电室 安全管理规范》 第 7.2.1 条

第 5.7.2 条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用电 配电室 安全

5

※1.值班人员未取得有效电工证或证书过期未及 4. 值班人员电工证原件自身携带或由单位主 时复审仍上岗作业,即为否决。 管部门集中保存。 2. 证件原件未自身携带或主管部门集中保存,不 得分。 5.室内环境整洁,未存放杂物。 6.配电设备区和值班区分开。 室内环境不整洁或存放杂物,不得分。 未分开设置,不得分。 DB11/527-2008 《变配电室 安全管理规范》 第 6.8.1 条

第 5.7.2 条

5 5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第 5.7.1 条

5

7.配备用电设备布置平面图、 线路平面分布图 等安全技术资料,并在明显位置设与现场设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备一致的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 8.变压器室、高、低压开关柜室的巡视与操作 1.未铺设绝缘胶垫,不得分; 通道铺设绝缘胶垫。 2.绝缘胶垫铺设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9.门、 窗、 电缆沟应当设置防水设施和挡鼠板, 1.未设置挡板,不得分; 出入口挡鼠板的高度不低于 400mm。 2.挡板设置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10.出入口的两个

门应为防火门。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DB11/527-2008 《变配电室 安全管理规范》第 5.3 条 DB11/527-2008 《变配电室 安全管理规范》第 5.6 条 DB11/527-2008 《变配电室 安全管理规范》 第 5.8.1 条 DB11/527-2008 《变配电室 安全管理规范》 第 5.8.3 条 DB11/527-2008 《变配电室 安全管理规范》第 5.7 条 DB11/527-2008 《变配电室 安全管理规范》第 5.7 条

5 5 5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5

1.通往室外的门向内开,扣 2 分; 11.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高压间与低压间 2. 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未向低压间方向开 之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向开。配电装置室 启,扣 2 分; 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3.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不是双开门,扣 2 分。 12.长度大于 7m 的配电室应有两个出入口。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13.当变配电室的长度超过 60m 时,应增设一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个中间安全出口。

第 5.7.1 条

6

第 5.7.1 条

6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用电 配电室 安全

第 5.7.1 条

6

14.当变配电室为多层建筑时,应有一个出口 1.无通向室外楼梯平台的出口,不得分; 通向室外楼梯平台,平台应有固定的护栏。 2.室外楼梯平台无固定护栏,不得分。 15.安全用具的配备标准: (1)低压作业应具备的安全用具:验电笔; 安全用具配备不齐全,每缺一类扣 2 分。 绝缘鞋;接地线;标示牌;护目眼镜等;各 种登高作业的安全用具,如安全带、绝缘绳、

DB11/527-2008 《变配电室 安全管理规范》第 5.7 条

第 5.7.1 条

8

DB11/527-2008 《变配电室 安全管理规范》第 5.18.1 条

第 5.6.2 条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安全帽等; (2)高压作业应具备的安全用具:高压绝缘 拉杆,绝缘夹钳;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 绝缘靴及绝缘台、垫;有足够数量的接地线; 各种标示牌;安全遮拦;各种登高作业的安 全用具,如安全带、绝缘绳、安全帽或非金 属性材质梯子等; (3)其他安全用具:应急照明灯具、非金属 外皮手电筒; (4)检修工具:螺丝刀、扳手、钢锯、电工 刀、电工钳等; (5) 测量仪表: 万用表、 1000V 兆欧表、 2500V 兆欧表、接地电阻测量仪、红外测温仪等。 16.安全用具的检测周期: (1)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 板、绝缘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 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 核相器电阻器、绝缘绳的绝缘试验周期为每 每有 1 个安全用具未按规定检测(无合格标识和 半年一次; 检测报告) ,扣 2 分。 (2)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

应备有登高 工具(如:安全带、脚扣、升降板、紧线器、 竹(木)梯、尼龙绳等) ,除每年试验检查一 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 17.安全用具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处,并符合以 下要求: (1)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 每有 1 个安全用具存放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接触; (2) 绝缘手套、 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 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

8

DB11/527-2008 《变配电室 安全管理规范》第 5.18.3 条

第 5.7.1 条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用电 配电室 安全

8

DB11/527-2008 《变配电室 安全管理规定》第 5.18.5 条

第 5.7.1 条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3)绝缘垫和绝缘台应清洁、无损伤; (4)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并将 匣放在干燥的地方。

8

18.设在地下的变配电室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有安全通道; ( 2 )变压器室与其它设备间之间应设防火 门; ※1.地下的变配电室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 (3)安全通道必须大于门的尺寸,双开门为 油浸电气设备,即为否决; 2m,单扇门 1.7m,并不应通过设备间; 2.其他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4)应设有通风散热、防潮排烟设备和事故 照明装置; (5)未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 设备。 库存物品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 宜大于 100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 1m,垛与 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 墙间距不小于 0.5m,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 0.3m,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 2m。 ※1.未设警示标志,即为否决; 库房设明显、保持完好的“严禁烟火”、“禁止 2.每有 1 处欠缺,扣 3 分; 吸烟”、“当心火灾”等标志。 3.每有 1 处污损或不明显,扣 2 分。 1.未使用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2.未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使用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即为否决。 ※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即为否决。

DB11/527-2008 《变配电室 安全管理规范》第 5.19.1 条、 第 5.19.2 条、 第 5.19.3 条、第 5.19.4 条

第 5.7.1 条

库房 安全

物品 码放

20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 则》第十八条

第 5.7.1 条

警示 标志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库房 安全

6

GB15630-1995《消防安全 标志设置要求》第 5.12 条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 则》第三十八条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 则》第三十八条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 则》第三十九条

第 5.7.3 条

/ 库房 用电 / 9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3. 照明灯未设置在商品上方,距堆垛不小于 1.照明灯设置在商品上方,不得分; 0.5m。 2.距堆垛小于 0.5m,不得分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冷库 安全

5 5

1.库房内采用防潮型照明灯具和开关。

未采用防潮型照明灯具或开关,不得分。

GB 28009-2011 《冷库安全 规程》第 7.8 条 GB 28009-2011 《冷库安全 规程》第 7.9 条 GB 50494-2009 《城镇燃气 技术规范》第 3.1.4 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 十八条(四) 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 设计规范》第 10.8.1 条、 第 6.6.12 条第 3 款-第 4 款

2.库房内灯具安装高度小于或等于 2.2m 时, 未采用安全电压供电,不得分。 采用安全电压供电。 ※1.未设警示标志,即为否决。 1. 重要的燃气设施及存在危险的操作场所应 2.每有 1 处欠缺,扣 3 分; 有规范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每有 1 处污损或不明显,扣 2 分。 ※使用天然气的场所,未按规定安装燃气浓度检 2.使用天然气的场所, 安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 测报警装置、报警装置未正常运行,或报警器位 装置。 置安装错误,即为否决。 ※1.燃气存放或调压室内未设报警装置,或报警 装置未正常运行,或报警器位置安装错误,即为 3. 燃气存放或调压室内安装防爆照明灯及报 否决; 警装置,通风良好。 2.未装防爆灯,扣 5 分; 3.通风不符合要求,扣 5 分。 4.加强对燃气管道、调压装置、灶具、阀门、 1.无专人进行管理,不得分; 供热阀门、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的专人维 2.无维护保养记录,扣 3 分。 护和保养。 5.管道、阀门无跑冒滴漏现象及事故隐患。 管道、 阀门有跑冒滴漏现象或事故隐患, 不得分。

9

第 5.7.3 条

/ 燃气热力 安全 9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9 9 9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第 5.7.1 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 十八条(一) GB50016-2006《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第 11.3.3 条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

燃气热力 安全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6.调压站和换热站环境整洁,无杂物、灰尘、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无鼠、虫害发生。 1.安全出口、 疏散通道及重点部位按规定设置 ※1.未设应急照明灯,即为否决; 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设置在墙面 2.每有 1 处欠缺,扣 5 分; 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3.每有 1 个安装位置错误,扣 5 分。 2.设置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 并能用 ※1.未设置应急广播,即为否决;

场所 环境

应急 设备

15

第 5.7.1 条

13

第 5.7.1 条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中英文播放。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2.不能覆盖全部营业区域,扣 10 分; 3.不能用中

英文两种语言播放,扣 8 分。

十八条(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二十八条 GA 654-2006 《人员密集场 所消防安全管理》第 7.5.2.10 条 GA 654-2006 《人员密集场 所消防安全管理》第 7.5.2.7 条 GA 654-2006 《人员密集场 所消防安全管理》第 8.3.7 条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第 7.4.12 条第 2款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第 7.4.12 条第 3款

10

1.未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每有 1 处被占用、堵塞、封闭,扣 2 分。 消防车通道。 2.疏散通道内未设置摊位、未堆放货物。 疏散通道内设置摊位或堆放货物,不得分。

第 5.7.1 条

10

第 5.7.1 条

安全 通道 (安全 出口)

10

※1.安全出口门内或门外 1.4m 范围内设踏步, 即 3.安全出口、 疏散门未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 为否决; 散的障碍物,且在门内和门外 1.4m 内未设置 2.每有 1 处安全出口、疏散门设置障碍物,扣 3 踏步。 分。 4.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 0.5m 范围内未堆放物 1.堆放杂物,扣 2 分; 品,并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2.未用黄色标识线划定,扣 2 分。 5. 营业场所的疏散门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 1.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侧拉门,不得分; 开门,未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2.每有 1 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扣 2 分。 6. 仓库的疏散用门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 1.甲、乙类仓库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不得分; 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 2.每有 1 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扣 5 分。 但甲、乙类仓库未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7.门窗未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门窗设置影响逃生或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不得分。 ※ 1. 未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 “ 安全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明显、 保持完 出口”指示标志,即为否决; 2.每有 1 处欠缺,扣 2 分; 好的“安全出口”指示标志。 3.每有 1 处污损或不明显,扣 2 分。

第 5.7.1 条

10

第 5.7.1 条 第 5.7.3 条

10

第 5.7.1 条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安全 通道 (安全 场所 出口) 环境 安全 标志

10

第 5.7.1 条

10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 第 5.7.1 条 全管理办法》第八条(六)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第 11.3.4 条第 1款

8

第 5.7.3 条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8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应设 ※1.未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设置发光疏散指示 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0m 以 标志,即为否决; 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 2.每有 1 处欠缺,扣 3 分

; 大于 20.0m; 对于袋形走道, 不应大于 10.0m; 3.指示标志不连续,扣 2 分。 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 1.0m。 3.在旅馆、餐饮场所、商店、医院、公共娱乐 场等各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疏散指示图,指示 ※1.未在明显位置设疏散指示图,即为否决; 图上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 2.指示图与实际不符或指示不明确,不得分。 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1.未在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设置警示 4.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设明显、 保持 标志,即为否决; 2.每有 1 处欠缺,扣 2 分; 完好的“禁止阻塞”标志。 3.每有 1 处污损或不明显,扣 2 分。 ※1.楼宇内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即为否决; 楼宇内未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经营危险物 ※2.经营危险物品的,在营业区域内存放实物, 品的,在营业区域内未存放实物。 即为否决。 1.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上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 岗作业。 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仍上岗作业,即为否决。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相应有效 《特种设备作 人员证》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仍上岗作业,即 业人员证》上岗。 为否决。 1.现场发现违章作业,每人次扣 5 分; 3. 员工操作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 2.现场测试,不清楚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每人 行,无违章作业现象。 次扣 5 分。 1.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符合国家、 行业标准 ※1.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即为否决;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第 11.3.4 条第 2款

第 5.7.3 条

8

GA 654-2006 《人员密集场 所消防安全管理》第 7.5.2.12 条

第 5.7.3 条

8

GB 15630-1995 《消防安全 标志设置要求》第 5.4 条 《北京市楼宇内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规范》(试 行)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 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 管理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第 5.7.3 条

危险物品 管理

/

第 5.7.1 条

/ 从业 人员 作业

第 5.5.3 条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从业 人员 操作 行为

/

第 5.5.3 条

10 劳动 10

第 5.7.2 条 第 5.7.2 条

考评 指标

考评项目

标准 分值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说明

得 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 AQ/T 9006-2010 条 款)

防护 用品 使用 10

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规定,每 发现 1 人次扣 2 分。 每发现 1 人不佩戴或未正确佩戴,扣 2 分。

产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九条

2.从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 5.7.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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