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意见建议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意见建议

【摘要】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稳控化解工作已经成为了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政治任务,它干扰了司法独立,影响了司法权威。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在此,本人结合剑河县法院近年来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就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提出粗浅意见建议,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涉诉信访;信访工作改革

一、近三年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情况

2010——2012年,剑河县法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共13件14人(进京访5件5人,非进京访8件9人)。其中,2010年涉诉信访案件7件7人,2011年涉诉信访案件2件2人,2012年涉诉信访案件4件5人。

二、涉诉信访原因分析

一是随着信访制度的建立和公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有的当事人宁愿信访而不信法,在败诉后想通过走信访渠道来补救。

二是个别法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淡薄,对个案进行裁判时没有充分考虑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判决结果虽然客观、公正,但只解决案结事了,未能实现案结事好。

三是个别法官法律素质、审判业务能力不高,执法理念欠缺,仍然存在案件事实不清、裁判结果不公、审判程序违法等质量瑕疵的情况,当事人只好向有关部门申诉信访。

四是由于信访制度不健全,特别对无理缠访、非法上访的信访人无严厉打击、惩处措施,导致信访人有事无事上访,有理无理也上访。

五是部分案件当事人法制观念落后,法律意识淡薄,司法途径尚未穷尽,该上诉没有上诉,该申诉或申请再审而没有申诉或申请再审,超过期限之后又信访、上访,不断地缠诉。

六是败诉一方当事人仍然存在“输不起官司”的思想,认为输掉官司是件很不光彩的事,所以在输掉官司后仍然不遗余力向有关部门上访,以期改判赢回脸面。

七是个别律师、法律工作者缺乏大局意识,没有履行好律师、法律工作者的职责,没有正确向当事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把责任推向法院和法官,让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办案产生误解,一旦输了官司,当事人只好一味地申诉、上访、缠诉。

三、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意见建议

(一)坚持标本兼治,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避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一是要加大法官培训力度,努力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要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保障有力、顾全大局的高素质法官队伍。二是要在提高案件质量上下功夫。在狠抓队伍建设的同时,狠抓办案质量,确保案件没有瑕疵,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进一步提高律师、法律工作者的政治意识、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制度

重视信访工作,体现了我们的政府是以人为本,讲诚信、重民生的政府。但由于制度尚未健全,有的信访人利用制度上的弊端动不动则上访,甚至以信访要挟政府,要挟办案人员。作为上级党委和政府,既然主张畅通信访渠道,就不应将出现信访人进京、上省、上州访等情况作为考核指标硬性要求下级化解。由于信访压力大,为了息事宁人,政府买单的现象自然就会发生。化解信访案件以信访人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为结案依据,但对信访人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后仍然上访、信访无惩处措施,信访人重复上访不断出现,其所签订的“息诉罢访承诺书”简直就是一张白条,毫无作用。

作为法院办理的案件,我认为不论是一审生效还是二审生效,如果经过再审裁判后当事人仍不服信访的,就不再列为涉诉信访案件,以彰显法律的权威;人民法院召开信访听证会,信访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终结信访程序,不再列为涉诉信访案件来稳控化解;法院内部应成立专门的信访部门,负责法院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行“立信分立”(立案与信访相分立)、“审信分立”(审判与信访相分立)、“执信分立”(执行与信访相分立)制度,避免承办法官与信访人直接见面的尴尬局面。

(三)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制度

从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来看,除不服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外,绝大部分是由于被告或被申请人家庭条件差,无经济来源,无赔偿能力,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造成信访的。因此,要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如实行刑事被告人救助制度、执行案件救助制度,成立交通事故赔偿基金等等,确保实现案前赔偿、案后救助,使受害人及时得到赔款,有效减少和化解涉诉信访案件。

(四)人民法院要加大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力度

1.法院党组要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始终把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来抓好抓实,年初有计划,半年有总结,年终有检查。

2.认真开展矛盾纠纷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排查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对上级交办和自排涉诉信访案件及时进行研判,明确包案领导和包案责任人,职责分明。

3.建立健全涉诉信访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对涉诉信访案件逐一进行评查登记,并撰写评查报告,找准信访症结和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坚持有错必纠原则,切实解决案件质量问题,取得信访人的信任和宽容,便于化解。

4.实行信访听证制度,定期召开听证会或案情通报会,接受社会监督。对信访人始终不愿息诉罢访,拟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坚持每案必须召开听证会或案情通报制度,邀请上级法院、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委政法委、县纪委、县信访局、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有关领导或专家以及信访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村委会)等代表、社会知名人士公开进行听证。通过召开听证会或案情通报会,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增强案件透明度。

5.坚持以案讲法、以案释法制度,不厌其烦地做好判后释明和法制宣传工作。无论是审判庭的法官还是执行庭的法官,都要做好当事人尤其败诉方当事人的判后释明工作,以期获得当事人的理解、支持,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6.建立健全涉诉信访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与联系,帮助信访人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向党委请示,争取得到党委领导的关心支持,积极与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其实际困难和问题,促使其息诉罢访。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意见建议

【摘要】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稳控化解工作已经成为了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政治任务,它干扰了司法独立,影响了司法权威。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在此,本人结合剑河县法院近年来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就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提出粗浅意见建议,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涉诉信访;信访工作改革

一、近三年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情况

2010——2012年,剑河县法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共13件14人(进京访5件5人,非进京访8件9人)。其中,2010年涉诉信访案件7件7人,2011年涉诉信访案件2件2人,2012年涉诉信访案件4件5人。

二、涉诉信访原因分析

一是随着信访制度的建立和公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有的当事人宁愿信访而不信法,在败诉后想通过走信访渠道来补救。

二是个别法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淡薄,对个案进行裁判时没有充分考虑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判决结果虽然客观、公正,但只解决案结事了,未能实现案结事好。

三是个别法官法律素质、审判业务能力不高,执法理念欠缺,仍然存在案件事实不清、裁判结果不公、审判程序违法等质量瑕疵的情况,当事人只好向有关部门申诉信访。

四是由于信访制度不健全,特别对无理缠访、非法上访的信访人无严厉打击、惩处措施,导致信访人有事无事上访,有理无理也上访。

五是部分案件当事人法制观念落后,法律意识淡薄,司法途径尚未穷尽,该上诉没有上诉,该申诉或申请再审而没有申诉或申请再审,超过期限之后又信访、上访,不断地缠诉。

六是败诉一方当事人仍然存在“输不起官司”的思想,认为输掉官司是件很不光彩的事,所以在输掉官司后仍然不遗余力向有关部门上访,以期改判赢回脸面。

七是个别律师、法律工作者缺乏大局意识,没有履行好律师、法律工作者的职责,没有正确向当事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把责任推向法院和法官,让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办案产生误解,一旦输了官司,当事人只好一味地申诉、上访、缠诉。

三、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意见建议

(一)坚持标本兼治,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避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一是要加大法官培训力度,努力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要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保障有力、顾全大局的高素质法官队伍。二是要在提高案件质量上下功夫。在狠抓队伍建设的同时,狠抓办案质量,确保案件没有瑕疵,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进一步提高律师、法律工作者的政治意识、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制度

重视信访工作,体现了我们的政府是以人为本,讲诚信、重民生的政府。但由于制度尚未健全,有的信访人利用制度上的弊端动不动则上访,甚至以信访要挟政府,要挟办案人员。作为上级党委和政府,既然主张畅通信访渠道,就不应将出现信访人进京、上省、上州访等情况作为考核指标硬性要求下级化解。由于信访压力大,为了息事宁人,政府买单的现象自然就会发生。化解信访案件以信访人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为结案依据,但对信访人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后仍然上访、信访无惩处措施,信访人重复上访不断出现,其所签订的“息诉罢访承诺书”简直就是一张白条,毫无作用。

作为法院办理的案件,我认为不论是一审生效还是二审生效,如果经过再审裁判后当事人仍不服信访的,就不再列为涉诉信访案件,以彰显法律的权威;人民法院召开信访听证会,信访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终结信访程序,不再列为涉诉信访案件来稳控化解;法院内部应成立专门的信访部门,负责法院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行“立信分立”(立案与信访相分立)、“审信分立”(审判与信访相分立)、“执信分立”(执行与信访相分立)制度,避免承办法官与信访人直接见面的尴尬局面。

(三)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制度

从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来看,除不服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外,绝大部分是由于被告或被申请人家庭条件差,无经济来源,无赔偿能力,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造成信访的。因此,要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如实行刑事被告人救助制度、执行案件救助制度,成立交通事故赔偿基金等等,确保实现案前赔偿、案后救助,使受害人及时得到赔款,有效减少和化解涉诉信访案件。

(四)人民法院要加大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力度

1.法院党组要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始终把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来抓好抓实,年初有计划,半年有总结,年终有检查。

2.认真开展矛盾纠纷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排查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对上级交办和自排涉诉信访案件及时进行研判,明确包案领导和包案责任人,职责分明。

3.建立健全涉诉信访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对涉诉信访案件逐一进行评查登记,并撰写评查报告,找准信访症结和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坚持有错必纠原则,切实解决案件质量问题,取得信访人的信任和宽容,便于化解。

4.实行信访听证制度,定期召开听证会或案情通报会,接受社会监督。对信访人始终不愿息诉罢访,拟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坚持每案必须召开听证会或案情通报制度,邀请上级法院、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委政法委、县纪委、县信访局、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有关领导或专家以及信访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村委会)等代表、社会知名人士公开进行听证。通过召开听证会或案情通报会,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增强案件透明度。

5.坚持以案讲法、以案释法制度,不厌其烦地做好判后释明和法制宣传工作。无论是审判庭的法官还是执行庭的法官,都要做好当事人尤其败诉方当事人的判后释明工作,以期获得当事人的理解、支持,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6.建立健全涉诉信访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与联系,帮助信访人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向党委请示,争取得到党委领导的关心支持,积极与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其实际困难和问题,促使其息诉罢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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