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辩护词

辩护词

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父亲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本人担任涉嫌抢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王***的辩护人。在发表正式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要说的是:本案的被告王***一贯遵纪守法,父母多病、孩子还小,却因为自己的鲁莽和幼稚,站在了刑事审判席上。我相信,今天参加诉讼的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和他们参加旁听的家长一样,心里都感到格外的沉痛。我们既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感到愤慨,更为他们家庭的未来感到担忧。被告人王***在这起案件中,是因为出于“朋友义气”才稀里糊涂地走上犯罪道路,希望法庭能综合考虑案情,查明事实,对王***予以宽大处理。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王***涉嫌抢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王***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制裁。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王***做罪轻辩护。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关于抢劫罪

一、抢劫被害人手表是共犯实行过限的结果,被告人王***不应对手表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所谓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某种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其他实施共同预谋犯罪之人对其这种行为在主观上没有罪过。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只能由超出共同谋议范围的实行犯独自承担,其他同案共犯对过限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出于朋友义气,帮同案犯范**抱不平且在其他同案犯提议下,才萌生抢劫被害人用于赌博的资金。其主观上只是想抢桌面上的现金,而除现在外的项链、戒指、手表都是实行犯临时起意的行为,超出了被告人王***的犯罪故意。而是在抢劫后,才知道其他实行犯在抢劫过程中没有顺手抢了被害人的项链、戒指,但直到被捕后被告人王***才知道有人在在抢劫过程中抢了被害人的手表。可见被告人至始至终都不知道有手表的存在,更未参与分赃,该实行犯的行为远远超出了被告人王***的犯罪故意。

依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对犯罪的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必须主

客观相一致。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必须是这种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而本案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和最后的犯罪后果明显超出被告人王***的犯罪故意,故被告人不应该对涉案手表金额承担法律责任。

二、王***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全部罪行,同时有检举行为,依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王***在到案后不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同时还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同时检举案外人的犯罪行为,虽公安机关对其检举行为暂无法核实查证,但并不代表该犯罪事实不存在,也足以说明被告人王***的认罪悔罪态度是积极端正的。其表现符合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之规定,恳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此节,对王***酌情予以宽大处理。

三、被告人本次参与犯罪所涉及的赃款是违法资金—赌资,与抢劫合法财产有区别,请法庭考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参与的本次犯罪,涉案赃款是受害人等正在非法活动—赌博时的赌资。因此,该财产是非法财产而不是合法财产。对非法财产的侵犯,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和对合法财产的侵犯在情节上应有一定的区别,对此情节请法庭予以考虑。被告人的这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基本相符合。该款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王***正是帮助朋友抢回所输赌资为目的犯罪,虽然其犯罪行为超出了赌资范围但请法庭考虑到被害人也是存在过错的这

一情节。

四、其他酌定减轻、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王***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

被告人王***主观上出于哥们义气,认为是帮助同案犯范**要回打麻将输掉的钱,才参与到本案中来的,其并不是本案犯意的提议者。且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其没有上楼直接参与实施暴力而是一直在车里等,在实行行为中发挥的作用很小主观恶性小。起诉书中把被告人王***定为主犯有点牵强,辩护人认为即使一定要定其为均主犯,被告人王***也是在主犯中起次要作用的。

(二)被告人王***系初犯、偶犯,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承担一定的罚金 被告人王***之前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参与本案是由于交友不慎、法制观念淡薄、讲哥们义气等因素,主观恶性较小。通过司法机关的帮助与教育,被告人王***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心与后悔,多次表示愿意认罪悔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并且其积极表示愿意退赃,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承担一定的罚金。

请法庭考虑上述酌定情节,给被告人王***一次悔过的机会。

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告人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故意毁坏财物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还是在被羁押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王***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同时被告人愿意主动退还赃款和缴纳罚金,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并予以采纳。

辩护词

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父亲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本人担任涉嫌抢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王***的辩护人。在发表正式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要说的是:本案的被告王***一贯遵纪守法,父母多病、孩子还小,却因为自己的鲁莽和幼稚,站在了刑事审判席上。我相信,今天参加诉讼的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和他们参加旁听的家长一样,心里都感到格外的沉痛。我们既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感到愤慨,更为他们家庭的未来感到担忧。被告人王***在这起案件中,是因为出于“朋友义气”才稀里糊涂地走上犯罪道路,希望法庭能综合考虑案情,查明事实,对王***予以宽大处理。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王***涉嫌抢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王***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制裁。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王***做罪轻辩护。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关于抢劫罪

一、抢劫被害人手表是共犯实行过限的结果,被告人王***不应对手表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所谓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某种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其他实施共同预谋犯罪之人对其这种行为在主观上没有罪过。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只能由超出共同谋议范围的实行犯独自承担,其他同案共犯对过限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出于朋友义气,帮同案犯范**抱不平且在其他同案犯提议下,才萌生抢劫被害人用于赌博的资金。其主观上只是想抢桌面上的现金,而除现在外的项链、戒指、手表都是实行犯临时起意的行为,超出了被告人王***的犯罪故意。而是在抢劫后,才知道其他实行犯在抢劫过程中没有顺手抢了被害人的项链、戒指,但直到被捕后被告人王***才知道有人在在抢劫过程中抢了被害人的手表。可见被告人至始至终都不知道有手表的存在,更未参与分赃,该实行犯的行为远远超出了被告人王***的犯罪故意。

依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对犯罪的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必须主

客观相一致。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必须是这种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而本案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和最后的犯罪后果明显超出被告人王***的犯罪故意,故被告人不应该对涉案手表金额承担法律责任。

二、王***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全部罪行,同时有检举行为,依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王***在到案后不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同时还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同时检举案外人的犯罪行为,虽公安机关对其检举行为暂无法核实查证,但并不代表该犯罪事实不存在,也足以说明被告人王***的认罪悔罪态度是积极端正的。其表现符合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之规定,恳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此节,对王***酌情予以宽大处理。

三、被告人本次参与犯罪所涉及的赃款是违法资金—赌资,与抢劫合法财产有区别,请法庭考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参与的本次犯罪,涉案赃款是受害人等正在非法活动—赌博时的赌资。因此,该财产是非法财产而不是合法财产。对非法财产的侵犯,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和对合法财产的侵犯在情节上应有一定的区别,对此情节请法庭予以考虑。被告人的这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基本相符合。该款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王***正是帮助朋友抢回所输赌资为目的犯罪,虽然其犯罪行为超出了赌资范围但请法庭考虑到被害人也是存在过错的这

一情节。

四、其他酌定减轻、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王***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

被告人王***主观上出于哥们义气,认为是帮助同案犯范**要回打麻将输掉的钱,才参与到本案中来的,其并不是本案犯意的提议者。且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其没有上楼直接参与实施暴力而是一直在车里等,在实行行为中发挥的作用很小主观恶性小。起诉书中把被告人王***定为主犯有点牵强,辩护人认为即使一定要定其为均主犯,被告人王***也是在主犯中起次要作用的。

(二)被告人王***系初犯、偶犯,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承担一定的罚金 被告人王***之前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参与本案是由于交友不慎、法制观念淡薄、讲哥们义气等因素,主观恶性较小。通过司法机关的帮助与教育,被告人王***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心与后悔,多次表示愿意认罪悔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并且其积极表示愿意退赃,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承担一定的罚金。

请法庭考虑上述酌定情节,给被告人王***一次悔过的机会。

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告人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故意毁坏财物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还是在被羁押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王***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同时被告人愿意主动退还赃款和缴纳罚金,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并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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